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合集下载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8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8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时间:2018-03-15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对《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物业服务业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五)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六)删去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七)将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
第三章共用部位
第十一条共用部位的使用和维护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不得损坏或占用共用部位。

...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费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全文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全文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湖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开处理结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质量,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估,评价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由物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湖北省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服务和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湖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07-28【生效日期】2016-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解读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解读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解读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既是党中央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良好居住环境的期待和向往。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城市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物业服务业应运而生并得到长足发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3年及时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物业服务和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我省实际,并与国家上位法相衔接,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7月2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这是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关注民生福祉的一项重要立法,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健全物业服务管理体制物业服务和管理是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作,涉及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公用事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多个主体,涉及民事、行政多种法律关系,需要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

条例在明确政府责任的基础上,确定了房产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同、街道乡镇落实的物业服务管理体制。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二是明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物业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细化其监督管理职责;针对小区行政执法相对较弱的实际,条例规定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物业收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三是考虑到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联系紧密,为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有关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文件资料备案及建档保存等具体工作。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承担物业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享有监督权,可以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接受业主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维修等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法律、管理和技术知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违规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五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当行为有权进行投诉,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因违反本法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曝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9897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Interpretation of Hubei Province Property Management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昨日,针对物业管理中与老百姓利益相关的焦点话题,湖北政府法制办举行《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与会陈述人各抒己见,并达成部分共识。

听证会持续近3小时,15名陈述人受邀,40多名旁听人参会。

湖北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将慎重研究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开发商销售车位罚10万元”获点赞
小区车位车库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销售,最高罚款10万元。

听证会上,大家对条例中的这一规定纷纷点赞。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后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违反者由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城市配套设施人防要求,只有人防配套设施标准建设以外的地下室产权
是开发商的。

但大多数开发商把所有人防配套设施视为己有,强制实行车库只卖不租。

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董事江宗泉说,一个没有产权的车位,少则15万到20万,多则20万以上,严重侵害的业主的利益,也埋下了产权之争、期限之争。

车位车库是稀缺资源,新世界武汉物业公司总经理张毅建议,通过抽签决定租赁,另外,为解决车辆在停放区域内受损的纠纷,业主可与物业签订保管协议。

业主大会筹备为何由街道乡镇牵头
湖北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王同初介绍,截至年底,全省已实施物业管理项目8015个,其中住宅小区项目6068个,但全省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比例不足30%,业主自治制度不能有效执行。

“业主大会的筹备,条例为何规定由街道、乡镇牵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陈晓星抛出问题。

“这是吸收武汉市经验,武汉市业委会成立比例由47.62%在一年内跃升为今年的
94.62%,主要是将业委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释。

陈晓星说,对于管理有交叉的地方,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不少业委会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江汉大学老师徐燕雯分析,是因为任期长,形成垄断。

她提出借鉴外地经验,北京最多允许连任两届总共6年,香港规定只能做一届。

“我省条例规定任期5年有点长,连任次数也最好数字确定。


小区经营项目所得应公示公开
小区有公共设施,如游泳池、网球场等等,这些设施的经营权归谁?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其支付报酬。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经营所得收益
分类列账,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所有业主都是小区的主人,物业公司账目应无条件公开透明,否则,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江宗泉说。

徐燕雯建议,物业账目除公章外,应有负责人,在审计中易于追溯,杜绝贪腐。

关于业委会建设的观点:
来源2019年10月17号,宜昌业委会发展(全国)高峰论坛.本次宜昌业委会发展高峰论坛由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和宜昌市业主大会协会申
委会联合主办,赞助单位是彩生活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
宜昌市房管局副局长徐强讲话:业委会建设是政府在民主自治工作中最基础的民主建设,宜昌市房管局在这块领域非常重视,也多次考察和调研,已经有一些改革的措施在论证推出。

全国公共关系专家舒可心发言:业主大会才是业主自治领域的主体,业委会的决议只能代表业委会的意见,不可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业委会在实际工作中要常态的发动业主大会表决小区的事宜,这才是正确的同时具有法律效应的决议.倡导立法上赋予业主大会法律主体地位,才能真正的实现业主自治。

安徽大学社区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凌德庆发言:业委会的首要工作就是首先摸清小区的家底。

业主通过摸清自己家底,明晰产权,明确公共区域,做到心中有数,管理有策,使资产不仅不能流失,还要盘活用好.
长沙业主委员会(筹)秘书长王崇连发言:业主自治路很难,但必须要走!要把小区搞好,业委会必须设置专职委员处理日常工作,否则形同虚设.
武汉业主沙龙召集人罗时金发言:目前绝大多数小区物业费都是包干制方式,但包干制奖懒罚勤,容易产生偷工减料等问题存在很多弊端,需要对包干制实行
量化约定和细化管理..
深圳物业管理学会万吉生发言:现实中可能由于有关部门对于条例的理解不同,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我们能做的是认真学习相关法规,把相关部门当朋友,走正常途径,依法依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京理工大学教授朱宪辰发言:业主的散到聚的状态是业委会建设的过程,个体业主虽然不能完全拥有小区的公共部分,但也是公共部分的拥有者之一,只有小区业主自己合力才可以把小区自治做好.
三峡大学法学与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田强发言:集体行动中的困境是业委会建设实际工作遇到的最大难点。

如何克服需要智慧.三峡大学法学与管理学院愿意和宜昌业申委建立长期的业主自治领域的学术交流机制.
宜昌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教授张国详发言:业委会建设经过这么多年的探索和积淀,再加上党对基础民主建设的重视,业委会发展的春天到来了。

最后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北京业申委陈兵发言:只要业主事物领域内的问题没有解决,就有必要一直讲下去。

建议业委会组织要加强和政府及学术领域的交流。

可以在这输入你的名字
You Can Enter Your Name Her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