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一、总则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气或其他能产生高温或火花的工具进行的作业。
为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
二、安全准备1. 动火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证件。
2. 在动火现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以提醒他人注意该区域的危险性。
3. 检查动火现场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并易于使用。
4. 了解动火现场的安全出口位置,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
5. 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手套、防护面具等。
三、动火操作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操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2. 确保消防器材处于就位状态,操作人员熟悉使用方法。
3. 动火设备必须经过检查,并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4. 严禁在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存在的环境中进行动火作业。
5. 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区域内的可燃物质,并确保周围环境无堆积物。
6. 禁止在容器或管道上方进行动火作业,以防止火花引发危险。
7. 动火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器械,并经常检查其有效性。
8. 动火现场必须有专人监护,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四、防火措施1. 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是否完好,如电焊机等,确保其工作正常。
2. 若需要使用明火进行动火作业,请确保其周围没有易燃物品,以防火势蔓延。
3. 动火场所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械,并由专人负责盯守。
4. 在动火设备旁设置防护屏障,以防止飞溅物伤害工作人员。
5. 动火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有利于排除烟气和有毒气体。
6.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彻底清理现场,并检查动火设备是否完好。
7. 确保动火现场周围的通道畅通,以便紧急疏散。
五、应急措施1. 动火作业前,清晰标记出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2. 指定专人负责紧急疏散和报警,并告知所有员工相关应急流程和逃生方法。
3. 如果发生火灾事故,立即启动灭火器械进行扑救,并同时报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与安全规程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与安全规程动火作业是指用明火、电热、冲击火花等方式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与安全规程是为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必须严格执行。
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 动火作业申报: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主管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动火原因、预防措施等。
2. 动火作业审批:主管单位接到动火作业申报后,进行审批,满足安全条件的方可批准作业。
3. 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周围设立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设备、设置监控人员等。
4. 动火作业交底:作业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对作业内容、安全要求等进行交底,确保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5. 动火作业监控:作业期间需要进行监控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确保安全。
三、安全规程1.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乱动火:如油库、化工厂等场所,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2. 严禁未经批准进行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动火作业的,将受到严厉制裁。
3.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4. 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需实施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如检查周围环境、配备灭火器材等。
5. 加强安全培训: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通过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与安全规程,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动火作业造成的事故和损失,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实施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是保障生产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许多行业中,动火作业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但动火作业一旦不慎操作,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在动火作业管理中,申报和审批程序非常重要。
任何一项动火作业都必须提前向主管单位进行申报,并经过审批后方能进行。
这样可以确保主管单位了解动火作业的具体情况,做好准备工作,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为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预防火灾和事故的发生,制定和遵守一套严格的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参考,以便员工能够有系统地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
一、动火作业概述1.1 动火作业是指在设备、管道或其他设施内部或周围采取明火或火花等形式进行的维修、安装、清洁、焊接、切割等工作。
1.2 动火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且必须在明确的工作区域进行。
二、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2.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分析,确保工作区域内没有火源、易燃物质和危险品。
2.2 动火作业前必须将易燃物质和危险品从工作区域移除,或者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使其远离火源。
2.3 动火作业前必须确保相关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性,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4 动火作业前必须明确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危险情况和相应的应对措施,并组织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3.1 员工必须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备,如防火服、防护面具、防火手套等。
3.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隔离带,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3.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无阻塞状态。
3.4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避免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
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周围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引发火灾或事故。
四、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4.1 动火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工具和设备的完好性,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4.2 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正确的操作程序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或省略任何步骤。
4.3 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焊接、切割等作业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4.4 动火作业时必须保持警惕,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领导。
五、动火作业后的安全处理5.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确保没有留下易燃物质和危险品。
5.2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设备和工具的彻底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性。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其他能够引发燃烧反应的工作方式。
由于动火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下面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一、施工前准备
1.1 施工前必须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检查,确定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
1.2 检查作业材料的安全性,并为作业材料提供消防设施。
1.3 检查明火工具是否正常使用,确保工具可靠。
1.4 提醒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单独作业。
二、动火作业
2.1 按照安全规程操作动火工具。
2.2 动火作业中,必须做好防火安全措施,包括消防器材的准备、防火帐篷的设置等。
2.3 动火作业有防护罩时,必须在防护罩内进行。
2.4 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控,进行安全检查。
三、施工后处理
3.1 完成施工后,必须对动火区域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易燃易爆物品。
3.2 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没有遗留明火工具和空气中有易燃气体。
3.3 确保消防器材存放在规定位置,易燃物品进行妥善储存。
以上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对于动火作业,必须加强管理,重视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有爆炸、燃烧和起火危险的场所和设备上,使用明火或者可能引起明火的设备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遵循安全、专业、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管理第四条动火作业应编制并按照规定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动火作业施工方案。
第五条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应包括动火对象、作业区域、使用方法及时间、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方可进行作业。
第七条单位应组织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动火作业需要准确了解动火现场的情况,包括现场物质、设备、通风情况等。
并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确认现场没有泄漏、没人员索要,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消防设施是否齐备。
第十条动火现场应设立专人监控,严禁外来人员入场,对动火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一条动火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对危险源进行合理划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检修,确保使用有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经常清理,保持干净整洁,严禁杂物和易燃物料堆放于作业现场。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应告知相关部门,并将动火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前应排除现场的可燃物,确保作业区域内没有任何可燃物料。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看管,确保明火不蔓延。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时应检查用火工具和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使用前应做好检查和试验。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防护工具和设备,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空气流通,排出有害气体。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____%。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____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____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保护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和部门。
3. 责任与义务3.1 动火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提供相关的安全培训和证书,并熟悉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消防设备和工具完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适的防护装备。
- 确保动火现场周围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并迅速清理现场。
-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不可超出权限进行动火作业。
- 发现火源,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报警、用灭火器扑灭等。
3.2 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确保消防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 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现场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
- 定期组织演练和演习,提高动火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4. 动火作业流程4.1 动火作业申请:- 动火作业人员向上级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包括动火作业位置、时间、工作内容等,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质。
- 上级部门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申请。
4.2 动火现场准备:- 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
- 检查消防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 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火手套等。
4.3 动火作业执行:- 动火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动火作业。
- 过程中严禁离开火源,应随时注意火势的变化。
- 如发现火势失控,应立即报警和采取相应措施。
5. 安全防范措施- 动火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禁止燃烧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
- 在动火现场设置灭火器材,并配备专人负责。
- 每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和现场清理。
- 动火作业现场严禁存放易燃物和可燃物。
6.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篇)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动火作业是指在特定场所和环境中,使用明火或工具进行的热加工和热作业活动。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到火源、燃料和氧气三要素,具有一定危险性。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和执行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供参考。
一、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1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报经相关部门和人员审批。
1.2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场所和周围环境进行详细勘察,了解有无可燃物、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危险品存在。
1.3 动火作业前,必须提前组织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让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1.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所使用的动火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1.5 动火作业前,必须准备好动火作业所需的安全工具、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1.6 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料清理干净,并设置好隔离措施。
二、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步骤2.1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并确保火源稳定,无火点、火毯、火星等明火存在。
2.2 动火作业时,必须戴上防护头盔、防护手套、防火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2.3 动火作业时,必须将易燃物料移到远离动火区域,并设置好阻火屏障。
2.4 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动火区域内的可燃物料降温处理,避免引燃。
2.5 动火作业时,必须使用合适的防火设备,如抗火布、防火毯等,尽量减小潜在的火灾风险。
2.6 动火作业时,必须注意周围环境,确保无人员、设备或其他物体受到火焰热辐射。
2.7 动火作业时,必须留意火焰传播的方向和速度,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避免火势蔓延。
2.8 动火作业时,必须保持作业区域的通风通畅,防止积聚的可燃气体引起爆炸。
2.9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彻底检查动火区域,排查火源,确保没有明火或隐患存在。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3.1 动火作业时,严禁使用明火作业时喷洒可燃物料,以免引起火灾。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动火施工作业,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施工作业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焊接、熔炼、切割、热处理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
第四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根据施工工艺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动火施工作业管理第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提前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成立动火工作组,明确各组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动火工作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工作经验,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进行动火工作许可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动火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监护人员,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动火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确保施工作业的合格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明确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和焊接设备,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隔离区域,防止火焰、烟尘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的防火安全。
第二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可燃易爆物品的防护工作,控制火源与可燃物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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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作业票制度。
工业动火作业票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一次使用。
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
第五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手续、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严禁与动火方案和动火票不符的动火。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炼油化工、油气管道、油气田基本建设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八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6)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7)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8)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二)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7)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8)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9)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九条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3)仓库、车库;(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按规定不允许动火的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确因生产需要的动火为特殊动火。
第三章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第一十条动火作业前,由生产单位(动火部位所在单位)申请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业动火作业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分级负责,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业动火。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审核过的《工业动火作业票》,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一十一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乙方单位自行负责动火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乙方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一十二条油气生产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一)一级动火。
由分公司所属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送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及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审查,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票》。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
由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所属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经二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工业动火作业票》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
由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所属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经基层生产单位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部门审查,由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批准,报油气矿(输气处、净化总厂)等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由作业区(运销部、分厂)等基层生产单位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四)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票》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票》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十三条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一)一级动火。
由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由厂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现场确认措施落实,审查合格并由厂主管领导审批签认后,方可动火作业,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特殊动火,必须经厂领导、厂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
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第四章安全职责第一十四条生产单位安全责任:(1)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2)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点源和危险状况;(3)负责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施工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审查和批准。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工艺设备、设施。
第一十五条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1)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批准的动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组织施工;(2)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3)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4)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5)负责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一十六条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和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动火施工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1)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2)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3)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4)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