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工商大〔2012〕224号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的通知

校内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合格公民,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2年10月9日

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印发

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合格公民,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发和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从教育部规定为四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计算累计不超过七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按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第三章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重庆工商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者,报学校招生办公室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办妥注册手续后正式取得重庆工商大学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

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新生名单和录取简明表,结合相关部门和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新生第一学期除外)。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且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学生所在学院补办报到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各学院于报到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九条学生须按规定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确认学籍。经过注册的学生,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照规定缴清有关费用;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上填明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同时进行网上注册,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缓期注册。未经批准,按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手续后,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五)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以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具体要求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学院指派人员负责累计登录。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原则上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务部门诊断证明。一次请

病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生所在学院备案。一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学院领导销假,并登记备查。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假的申请、相关证明及有关责任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关条款办理。

学生请假获准后,由学院教学办公室组织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学生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

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学生必须参加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的课程的考核。

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等。除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以及学校确定的“教考分离”课程原则上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与教研室共同确定,报课程管理学院院长批准。

学生考核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记载。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课程考核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及格等级以上的为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30%,结业考试成绩占80-70%,有特殊要求或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其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如有调整,须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每学期第一周内由教研室提出课程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的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必须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并在结业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第十四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

后,由体育系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项目,参加锻炼认真者,可取得体育课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所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

(一)因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

(二)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或超过1/3;

(三)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实验报告等者。

第十六条严格考核资格。除特别批准外,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讨论、上机、实习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平时考核或结业考核资格:

(一)未完善或办理学籍正式注册及课程修读手续者;

(二)选修课程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

(三)因旷课原因导致课程考核平时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七条学生因患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因突患急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书面向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因病请假须有校医务部门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相关证明无效。缓考课程注明为“缓考”。

缓考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可采取重修或自修方式参加学习,并申请课程考核。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只能以重修方式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

弊。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用绩点制来综合评价。

(一)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

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二)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百分制 60 ... 65... 70 ...75 ...80...85... 90 ...95 (100)

绩 点 1.0…1.5…2.0…2.5…3.0…3.5…4.0…4.5…5.0

(三)课程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为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数;

2、一学期的累计学分绩点数为该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

3、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或学院指定人员录入学

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签字后与原始材料报学院存档。

第六章选修、自修、重修、再修、补修、辅(副)修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选课自主安排学业进程。学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四年)内应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课程选修

(一)选课原则

1、已注册的学生修读课程顺序必须以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指导书为依据;

2、已注册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由学生自主决定。除通识课外,学生原则上根据注册学科与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的基本学分要求选课和修读;

3、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在该门课程行课两周内提出退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学院批准、各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退课手续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各学院应委派有经验的导师进行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2、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下学期选课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个别确需调整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教学办公室予以调整;

3、学生在选课后、修读前,需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4、未办理课程注册手续,或课程注册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课程自修

(一)符合学校有关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已选定课程的学生,必须在选课时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和开课学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三)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参加自修课程结业考核成绩达70分及以上者,其课程成绩按结业考核成绩记,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结业考核成绩低于70分,课程成绩按不合格记,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四)通识课、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以及各学院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二十五条课程重修和再修

(一)凡课程考核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教学计划规定范围内的其它课程,重修课程按修读学期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绩点也相应按重修后的成绩重新评定;

(二)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重修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学院或教务处统一安排;

(三)凡重修者,须按学校公布的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缴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四)对成绩合格但不满意者,可申请再修。再修者须按学校公布的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缴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再修次数原则上不限,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学院或教务处统一安排。再修课程的成绩按最高一次记;

(五)重修、再修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可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咨询或上网查询重修、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籍异动的学生,应补修现所在年级、专业已经开设但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辅(副)修

符合规定条件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申请付费修读本校有关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副修专业。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在学期末可申请转学、在学年末可申请转专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学的;

(二)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认转专业更

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应专业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根据学校教学资源,在学校批准的前提下,教务处将在每学年结束前公布下一学年的转专业方案。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一般不能转学;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八)应退学的学生;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提出,家长(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院(系)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

院和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组织审查并统一考核后,报学校批准;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原则上转入我校的学生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四)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两个月内办理,并在下学年开学前办妥;

(五)转学在每年的6月、12月的第一周办理。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者,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准予毕业。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八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因病休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格,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凡休学的学生,均由学校教务处统一行文确认。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一)有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

第四十条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

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院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保留学籍的时间以一年为期,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在校具有学籍的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将保留该生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必须凭入伍通知及相关材料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服役期满,学生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予以恢复学籍,并由教务处将其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关专业学习。从退役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一条凡学生自行联系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学习一律不保留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书面申请复学时(同时附上本人原休学文件),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方可复学,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

(二)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材料和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学校行文确认,凭复学文件办妥复学手续后,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方可参加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安排考核。

(三)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原则上,学生复学转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及以下年级

就读。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重庆工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以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章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一)一学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达到4-5门;

(二)在校期间,学期期末考核课程和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8-11门;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应予退学(学生按照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一)无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又不愿续休学者,或休学、保留学籍累计超过三年者(不含三年);

(四)经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健康原因(如精神类疾病;伤残严重等)经治疗后仍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本人书面申请退学,由家长(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者;

(六)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超过七年者(应征入伍等特殊情况除外);

(七) 除通识课外,一学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达到6门及以上;

(八)在校期间,学期期末考核课程和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及以上;

(九)因成绩原因达到第三次降级条件者;

第五十条学生降级、退学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训练不及格者按一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计;

(四)全校性通识课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五十一条在处理降级、退学时,按以下方式为顺:

(一)计算一学期期末考核课程是否达到退学条件,达到者按退学处理;

(二)计算一学期期末考核课程和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是否达到退学条件,达到者按退学处理;

(三)计算一学期期末考核课程是否达到降级条件,达到者按降级处理;

(四)计算一学期期末考核课程和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是否达到降级条件,达到者按降级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会议批准,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

第五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由学院负责送交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学院应参照使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二)从文件送交之日起算,一周内学院负责督促学生必须办

理退学及离校手续,人事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负责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不能自行返家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送;

(四)办妥离校手续且学习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可在一周内提出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申请。学校按程序办理。如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十四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于退学文件送达5个工作日内或公告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五条具有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等经全面鉴定和审核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的总学分达到并符合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资格所要求的学分要求标准者,准予毕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拟提前一年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注册专业规定学分的学生,本人必须在第三学年9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院(系)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完善学校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科在新生报到注册后,持新生报到花名册等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学籍证,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条:新生报到注册后,学校有关部门对新生政治思想、文化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查有精神分裂、颠痫、肝脾等传染病患,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因健康原因,并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学校按教学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发展情况。 第七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高中毕业会考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会考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英语等九门课程。考查科目为:劳动技术、体育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 第八条:学生毕业时文化课成绩为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学科成绩采用等级制,各科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D等为不及格。考查科目成绩分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级。 第九条: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由班主任根据任课教师、团支部和学生干部意见及学生本人平时表现综合评定,操行评定结果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升级、留级、肄业、结业和毕业 第十条: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均可升级。 第十一条:我校实行学生自愿留级制度。 第十二条:高中毕业会考学科不及格的,可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补考,补考学科最终成绩分为及格与不及格。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优秀,经考试确定达到高一级水平,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报市教育局批准,准予跳级。 第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考查合格,毕业会考及考查学科成绩均合格,准予毕业,交清各项费用,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1、会考学科、考查科目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 2、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尚未撤消的; 第十六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限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五、纪律与考勤

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农村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参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编班 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编班。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校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教导处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学号”,并编制花名册,报送教育局教育股,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 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辖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辖区来我校就读,经教导处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并办理外地借读手续。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将学生“学籍卡片”学号到教育局教育股消除。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

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包括的内容 1、学生花名册; 2、体检表; 3、体育达标成绩; 4、学生成绩册; 5、毕业生登记册; 6、转学登记册; 7、优秀学生证明材料; 8、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 9、适龄学生花名册; 10、学龄前儿童花名册; 11、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除健康卡由卫生老师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2、档案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应严肃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准确,统一规范。 3、凡转入学生必须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知识讲解

学籍管理制度 xx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晋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学期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条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完成(或协调班教组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情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 第三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严格控制班额。符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不得拒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 第五条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1、班主任负责学籍的录入:一年级新生在市系统中需一个个录入(若年龄不够的学生需家长到校填写承诺书);七年级新生录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实际人数进行核对相关资料。 2、学籍核对:每个学期开学后进行,检查本班实际人数与市系统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转学 第六条转学操作办法 1、中途转入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对学生资料;如属市外转入,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并录入该生的学籍信息,同时需要家长提供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有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个章),并提供全国学籍号(L 开头),由班主任交给学校学籍管理员。 2、中途转出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如转出市外,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同时需要家长提供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齐上述的四个章),由班主任交两份给学校学籍管理员。班主任还需跟踪全国学籍系统,联系家长,要求对方学校提出接收申请,以确保全国学籍异动的操作。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陵城初级中学籍管理制度

陵城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1 、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复员,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应先与我校教务处联系,再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后(北流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持家长调令、本人的市区居民户口证明,学籍档案到年级负责领导办理转入手续。 2 、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填写《北流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交存接收学校签意见并益公章。经班主任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持《北流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再到学校行政办公室办理转出手续。 不同地区的学生,必须有转出和转入地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证明或在《北流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加益公章。九年级学生还须开具八年会考时的地生成绩证明。 3 、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学生学籍号末尾依次编定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人时间和转出学校;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学生转出,初中生学籍卡片与学生随转。 4 、学生的转入必须先办入学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二、休学、复学制度 1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送市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发放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复学时带休学证明到校办理。 2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汇编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小学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样本

小学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小学2017年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 2017年9月**小学2017年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 (一)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二)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入学。 (三)报名时需带户口本、免疫证。 (四)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上级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学籍号 三、转学: : (九)(1)由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 ⑵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 ⑶填写转学申请表上交学校 : (十)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 四、休学复学: (十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毕业、升学: (十二)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七、奖励和处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夏恩英语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入学程序 咨询→水平测试→试听→确定班级→正式入学 水平测试和试听事宜 1.所有学员在正式入学前均可免费享受外教水平测试及一次试听课或一次公开课,学校将根据水平测试的结果为学员安排 适合的班级进行试听,人数已满的班级不能试听插班。 2.如对学校安排的第一次试听感觉不适合,可安排第二次试听并试听满意缴费入学者,则从此次试听之日起开始计费。 3.所有寒暑假等短期课程均不提供试听;所有新生入学前试听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课程体系事宜 1.夏恩英语外教集体班课程体系由外教常规课程及“读书会”两部分组成。外教常规课程每周一至两次,每次60至90分 钟(具体上课时间根据学员的年龄和级别而定);每月一次的“读书会”采用预约制,每次30分钟至60分钟不等(具体上课时间根据学员的年龄和级别而定)。 2.“读书会”为外教集体班课程体系的一部分,仅限报读外教常规课程的学员参加,且仅限学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读 书会”的课时必须在当期学费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不退费不延期。 3.如学员申请退费,详见退费事宜。 优惠政策事宜 1.学生在读期间参与校方活动所得现金抵用券,仅限抵扣外教常规课程学费;仅限学员本人使用,转让无效;现金抵用券 可累计使用,且每次抵扣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其他各类限时优惠政策,为短期推出的优惠活动,以学校公布为准。 3.学员在同时满足多项优惠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取最高额优惠项。 请假和补课事宜 1.夏恩外教常规课程常年滚动开班,不设寒暑假,如遇国定假日则另作调课安排。 2.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学员上课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学员因故无法到校上课,应提前向学 校请假,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至同级别平行班补课或由中方补课,一律不安排外教单独补课。中方补课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未按时参加补课,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另作安排,且每学期仅限2次补课;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课时,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不补课不退费,课时不予顺延。 3.所有请假课时(学费冻结除外)一律不予办理退费,不予顺延。 学费冻结事宜 1.学员因故连续4次及以上不能来校上课,家长应书面申请学费冻结。经校方批准后,其相应的课时费用将暂时被冻结, 冻结期限为6个月。 2.冻结期限已满,若经校方通知后逾期不能入学者,可凭原始缴费凭证办理退费(无原始缴费凭证不能办理退费),详情见 退费事宜。凡经校方通知后逾期仍未返校者,学校不予办理退费。 3.冻结期限6个月内重新入学者,可启用保留的所有费用,如遇学费调整,需补足差价。 4.学费冻结规则仅适用于常规课程,不适用“读书会”的课时。 退费事宜 1.因校方原因,未能如期或延期4周后仍不能开学,学员可凭原始缴费凭证和完整教材(未使用,无污损)全额退费;教 材有涂抹及损毁的,则需扣除教材费后退还剩余费用。 2.学员就读期间,如所在班级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开班人数的最低要求(4人),学校有权视具体情况安排学员并班;若不 同意并班的学员,可申请退费。经校方批准后,须持原始缴费凭证办理退费手续,学校按市价扣除该学员已上课程费用及剩余学费的10%管理费及手续费后退还余款。若无法出具原始缴费凭证,则不予办理退费。 3.自当期开班起4次课内(包括第四次课),学员有权向校方申请退费。经校方批准后,须持原始缴费凭证办理退费手续,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7 月 6 日第20 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 年8 月 1 日公布,2017 年9 月 1 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休学;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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