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代表代表性的保障机制构建
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新修改 的代表法 第五条 规定 :代表 不 脱离 各 自的生产 的政企不分 、 私不分 , “ 公 这会 带来诸 多 的 利益 冲突并 利 用职 和工 作 。代表 出席 本 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会 议 , 加 闭 会 期 间 权 为 自己谋 利 。实行 了人大代 表专 职 化 同时也 有 助于 去私 参 统 一 组 织 的履 职 活 动 , 当安 排 好 本 人 的 生 产 和 工 作 , 先 化 , 应 优 人大 代表专职 化可 以确保 其 成 为真正 的选 民代表 , 免 避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 显 然 是 要 在 法 律 上 把 人 大 代 表 兼 职 化 固 定 权 钱 结 合 可 能 带 来 的 种 种 弊 端 , 以 消 除 权 钱 结 合 的 制 度 ” 可
全力 协 助 和推 动 政 专职代 表是职业 政治家 , 不得 兼任 议 员 以外 的其他 公 职 , 不 定本 区域经济社 会 发展 中 的重 大 问题 , 府 行政 工作 , 有效化解 政府行 政工作 发展 中的矛盾 。 得兼任 社会兼 职尤其 是 营利 性职 务 , 以议 员 或 代 表身 份 从
专职化 , 能真正实 现分权 制衡 , 本解 决 官员 代表 大 会 的 情 。我 们 党 通 过 发 布 党 内 文 件 , 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之 间 贯 就 根 要
问 题 , 实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重 要 作 用 。 其 次 人 大 代 表 作 为 彻 党 的 会 议 决 议 、 定 和 指 示 , 人 大 的 实 际 地 位 与 理 论 地 切 决 而 人 公 意 代 表 不 能 与 私 营 企 业 家 的 身 份 混 同 。 目前 私 营 企 业 家 位 , 大 实 际 行 使 的 权 力 与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力 之 间 存 在 较 大 人 而 有人多人 担任人 大 代 表 , 场 经济 下 企业 家 参 政 会 产 生新 的 差 距 。根 据 我 国 党 政 体 制 , 大 工 作 受 同级 党 委 领 导 , 市
人代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人代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人代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指用于指导人代会组织运作的基本准则和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点:
1. 代表自愿原则:人代会是由代表组成的会议,代表的自愿参与是组织成立的基础。
人代会的代表应当自愿报名,自觉参与,不得强迫或诱导代表参加。
2. 代表职权原则:人代会代表享有代表权、参与权和建议权等职权,代表应当认真行使职权,积极发挥代表作用,为选民的利益负责。
3. 民主集中制原则:人代会制度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代表在会议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受到充分尊重,必须得到多数代表的同意才能实施。
同时,会议的组织和决策应当由集体讨论、协商和决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4. 公开透明原则:人代会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公布会议议程、决策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增强代表的参与感和信任感。
同时,代表也应当加强对会议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 任期制原则:人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的任期为五年。
人代会的代表应当按时参加会期,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缺席或请假。
拓展:人代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选民行使选举权的有效方式。
人代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对于保证选民参与民主决策、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选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人代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也需要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选民需求的变化。
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已有50多年历史,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程度是衡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
随着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逐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
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出发, 论述其发展的必要性,分析其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涵,发展,问题,完善目录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1)(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涵义 (1)(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特征 (1)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2)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3)(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现状 (3)(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存在缺陷 (4)(三)人大议事公开存在不足 (5)(四)人大监督力度不足,缺乏实效 (6)四、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议 (7)(一)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7)推进人大议事的公开化 (8)(三)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实效 (9)五、结束语 (11)六、参考文献 (11)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和特征(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涵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它不仅包括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的有关制度,而且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基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称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直接联系在一起,二是我国国家政权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人民代表的视角【摘要】人大代表是选民选举出来委托管理国家事务的,所以必须接受选民及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只有建立有效监督人大代表的机制,才能确保当选人大代表的质量,才能督促代表们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要受到选举它的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制约。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没有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机制,罢免权是监督权的一种极端形式,它不可能成为对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经常化监督制约的方式。
因此,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就应该成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经常性监督制约的重要机制。
关键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一、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现实需要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在代表大会上的代言人,受人民群众委托行使权利。
代表履行职务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政治权利的实现,而实践中却存在着部分人大代表不合理使用自己权力的现象,因此,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不仅有其理论基础,更是现实的需要。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其他国家机关无权对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度,其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在于,我国权力机关与其他机关的监督是单向的,而西方是双向的。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立法机关,更是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与由它所产生、向它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如童之伟教授所指出的:“西方政权组织形式,不论议会制、总统制还是半总统制、委员会制,都是既强调分权,又强调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则在法律上、事实上也分权,但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行政、军事、审判、检察等机关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关系,但在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中,却只能是行政、军事、审判、检察等机关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无权反过来监督、制约人民代表机关。
高考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点梳理

高考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点梳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政治制度,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体现。
本篇文章将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定义、特点、组成和职权等方面,对相关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定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依法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它是我国政治体制的基石,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和民主管理。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1. 代表性。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广泛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机关,代表各个社会阶层、各个民族、各个地区的利益。
2. 平等性。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每个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平等的,反映了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3. 多层次性。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呈现出层层代表、分级负责的特点,有国家、地方、基层三个层次的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4. 有委员会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专门的常委会,负责全面协调、处理重要事务。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两个层次。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代表通过选举产生,具有联席会议和年会制度。
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城市、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代表通过选举产生,主要负责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事务。
四、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选举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领导人,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等。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与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具有以下作用与意义:1. 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力。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可以通过选举和被选举来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管理。
2. 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通过协商、议政等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统一。
论人大代表代表性的保障机制构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是 中国人大制度能否有效运 治术语 , 指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 , 除依法被剥夺 转 的关 键 的考 量指标 ,直 接关 系到统 治 的合 法 性 和 政治权利 的人和敌对分子外 的社会成员群体。既可 正 当性 , 因此极 为重 要 。 国 目前 的人大代 表 的代表 用 于指 全 国范 围的人 民,也可 用 于指某 选 区范 围 内 我 性并不尽如人意。怎样使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得到有 的人 民 。 因此 , 民的 内涵 的抽 象 性 和外延 的广泛 性 人 效的保证 , 是一个重要 的问题。 导致 在 制度 层 面上 的操 作是 非 常 困难 的 。现 实 中解 人大代 表 的代表 性的界 定 决的措施是选举人大代表是通过选 民投票完成的。 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核心和实质是人大代表必须 选 民的 概念 和 人 民 的概 念 是 存 在很 大 差 异 的 。 有效地 表 达和 忠实地 代表 人 民的意 志和利益 。 由于 “ 民 ” 政 治概 念 , 选 举 上体 现 的更 多 的是 一 种 人 是 在 人口 众多 、 国家事务的复杂性等因素 , 不可能每个人 政治导 向性 , 强调选举人大代表要符合国体 , 符合统 都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只能选 出自己的代表代替 治 阶级 利益 。人 民” “ 的概 念虽 然 比较抽 象 , 在制度 层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与完善第一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各级人大代表职务制度。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利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表明,它对推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府各部门都需要向人大代表报告工作、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确保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了地方人民的利益。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表明,它在地方政府工作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府各部门需要向地方人大代表报告工作、接受地方人大代表监督,确保地方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了基层人民的利益。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表明,它对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基层建设、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府各部门需要向基层人大代表报告工作、接受基层人大代表监督,确保基层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是我国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保证人大代表代表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应进一步完善选举程序,把选举制度和选民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保障人民有更多的表达意愿、参与政治决策的途径。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摘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也是我国特有的政治制度,通过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极大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受我国历史及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人大选举中的问题、人大制度议事规则及立法中的问题、人大代表大会组织体系问题等,这就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对此,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重制度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言进入新时期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步伐越来越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但是受历史遗留问题及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改革中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对此,深入总结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经验,深入探索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很高的价值。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述1.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选举出来的国家权利机关,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主要体现,从我国的宪法规定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主选举,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国家的行政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体行驶职权;(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自治条例。
1.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色在于社会基础较为广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由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大会构成具备广泛的社会基础,且具备广泛的人民代表性,充分反映和集中各组人民要求。
伴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扩大,人大不仅代表农民阶级、工人阶级、知识分子,同时,还代表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宗教界及妇女界等其他政治力量。
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随着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的增强和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高涨,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但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目前的讨论中意见各异。
笔者认为,现阶段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适当提高人大代表的资格标准我国的宪法和选举法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作资格条件要求的区分,凡有选举权的公民同时也有被选举权,并有可能成为候选人或当选为正式代表。
从理论上讲,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实现公民被选举权的普遍性。
但从选举实践来看,选举的目的在于从公民中挑选出既符合公民的意愿,又有能力充当代理人角色的人来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毫无疑问,这些被挑选出的对象理应是公民中的相对优秀者。
因此,要求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高于一般选民的资格条件是完全必要的。
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标准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1.在年龄资格方面,应合理设定代表候选人的年龄的上限与下限。
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设定年龄上限,以致实践中出现部分人大代表(尤其是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中的代表)年龄老化的问题。
有的代表因高龄常年体弱多病,连会议都不能正常参加,即便健康状况正常,但老年人的体力、精力、活力、思维能力的衰退是自然规律,因此,代表高龄化必然影响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整体功能和质量。
关于代表候选人的年龄下限,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意味着公民年满18周岁就具备当选为代表的年龄资格。
但18周岁公民的知识、经验和能力一般不适应代表角色的资质要求,因而这种低年龄资格不利于保障代表的基本素质,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同时考虑到不同层次人大代表的不同来源和不同要求,建议将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年龄资格定为25~60周岁,省级以下人大代表(候选人)定为21~55周岁。
2.在知识和能力资格方面,应适当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活动能力要求。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几点认识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几点认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增强人大工作的生机与活力,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人大代表应发挥哪些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笔者结合多年人大工作实际,浅谈几点认识。
一、人大代表应发挥哪些作用?1、务必发挥"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只有坚持继承、发扬我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利用身在基层、处在生产科技第一线的有利条件与人民群众交朋友,关心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意见,才能使人大代表在政治生活中将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作用发挥出来。
2、务必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变成国家意志。
人大代表首先要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众智慧,反映人民群众意愿。
其次要把这种意愿同党的主张结合起来,使之变成国家意志,成为管理国家的法律。
人大代表要善于做这种结合工作,准确反映党的主张,表达人民的意愿。
3、务必发挥"在学习、生产、工作中的榜样作用"。
人大代表,一方面监督人民政府的工作,另一方面又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监督。
因此,人大代表应当成为学习的模范,并以自己的榜样行动影响周围的群众。
在廉政建设方面,人大代表应该站在反腐斗争的前列。
同时自己务必做到廉洁自律,"正人先正己"。
在工作方面,要增强使命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要学法、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在生产方面,发挥自己的优势与特长,在经济发展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以自己的榜样行动去谱写新时期人大代表的新篇章。
4、务必发挥"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用",即"履行代表职责的参政、议政、当政,参与决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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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代表代表性的保障机制构建作者:黄登攀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09期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是中国人大制度能否有效运转的关键的考量指标,直接关系到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极为重要。
我国目前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并不尽如人意。
怎样使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得到有效的保证,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人大代表的代表性的界定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核心和实质是人大代表必须有效地表达和忠实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由于人口众多、国家事务的复杂性等因素,不可能每个人都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只能选出自己的代表代替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
如果这些代表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就会由主人变成奴隶。
只有确保代表能有效地表达和忠实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保证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
二、人大代表代表性的保障机制构建(一)谁选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可能不忠实于被代表人的意志和利益,但是要确保其忠实于被代表人的意志和利益,就必须确定被代表人必须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代表。
谁选举人大代表呢?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
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
”[1]我国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问题是谁是人民呢?人民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政治术语,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外的社会成员群体。
既可用于指全国范围的人民,也可用于指某选区范围内的人民。
因此,人民的内涵的抽象性和外延的广泛性导致在制度层面上的操作是非常困难的。
现实中解决的措施是选举人大代表是通过选民投票完成的。
选民的概念和人民的概念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人民”是政治概念,在选举上体现的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导向性,强调选举人大代表要符合国体,符合统治阶级利益。
“人民”的概念虽然比较抽象,在制度层面上的操作比较困难,但不能忽视和否认这一概念在选举中的政治导向性。
“选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依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是一种法律上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资格确认。
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均有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从法律规定看,我国选民的选举权是非常普遍的,但是实际中的选民的选举权的实现却受到较大影响,主要表现在:1.选举权的不平等性。
选举法第十二条、十四条、十六条则规定农村人口的选举权仅相当于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
这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人为地设置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政治权利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使人口基数庞大的农民群体,不能及时通过合法顺畅的政治途径,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
2. 提名权的实现受阻。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从法律上看,政党团体的提名和选民联名提名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但实际过程中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受到一定的限制。
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候选人要反复酝酿协商,但法律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结果大多数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被淘汰,只剩下少数成了点缀。
3. 选区划分的不合理性,阻碍选民行使权利。
我国选区划分按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划分。
农村大都按居住地划分,由于大量农民工出现,再加上城乡二元体制,使大量的农民工的选举权没有得到落实。
城市大多采取工作单位划分,辅之居住地划分。
由于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采取工作单位划分的选区的选举,受领导的影响比较大。
4. 选民的参与素质与主动性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历史上没有民主政治传统,选民对现代民主政治知识也比较陌生,再加上其他各种原因,导致选民对选举的参与和受到锻炼的机会相当少,选民被动地参与选举。
人大代表性要得到保证,首要的前提就是选民自由意志真实的理性的表达,选出自己信赖的候选人。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保证普选原则和平等原则的实现,逐步实现平等的选举权,保证选民的提名权,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合理。
其次是要合理划分选区,建议统一按居住地划分,登记选民,避免行政干预,解决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
再次,国家有义务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对选民进行国情教育、民主政治知识的灌输和民主政治观念的培养,使民众在了解本国国情的情况下,逐渐熟悉现代民主政治运作规律,理解中国国情下民主政治的特点,并鼓励选民积极参与选举,使选民在民主政治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成长,最终形成比较成熟的选民群体。
不然,选民永远会对选举陌生,就永远得不到发展和成熟,自然就不能理性地、独立地来判断和选举出一个好的代表。
(二)选举谁做人大代表选举谁做人大代表,取决于人民的意志和意愿。
而人民选择谁做人大代表的判断标准就是候选人能否忠诚于人民的利益与意志,能否表达人民的意志与利益,能否实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
具体点,就是一个人大代表必须具有高忠诚度和高的能力水平。
怎么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大代表呢?这涉及人大代表的产生与选择机制的健全。
目前,我国人大代表的产生与选择机制存在一些问题:1. 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
竞争是最好的人大代表的产生与选择机制,通过竞争使信息流通,最大程度地减小候选人与选民之间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激发选民的参与热情。
在我国目前非竞争的状态下,候选人与选民之间出现突出的信息不对称。
选民对候选人了解甚少,候选人对选民利益的了解也只是建立在个人学识和经验判断上,双方无法进行互动。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候选人产生办法上不鼓励竞争。
我国候选人分为两种,推荐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
当推荐候选人人数等于选举法规定的正式候选人数时,推荐候选人全部成为正式候选人。
当推荐候选人人数多于选举法规定的正式候选人数时,从推荐候选人中产生正式候选人,通常有两种办法:一是选民小组讨论和协商,在征求较多数选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候选人;二是预选。
采取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方式一般效率高,但容易带来暗箱操作。
采取预选的方式则能使候选人展开竞争,更能体现民主选举原则,更能体现民意和选出优秀代表。
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这两种方式,但是把预选作为补充办法,实践中也多采用讨论、协商的方式,虽然能保证效率的要求,却降低了竞争的可能性,使民意的体现和民主选举的原则打了折扣。
第二,候选人介绍方式的缺陷。
缺陷主要有,介绍方式单一,内容简单,沟通渠道缺乏。
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候选人不能自己介绍情况,由选举委员会、人大主席团、政党、人民团体、选民、代表等来介绍。
实际运作中大多介绍的情况局限于候选人个人的基本履历、学历和工作业绩等书面情况,对候选人的能力水平、道德素质介绍少之又少,对其观点与主张更是讳之提及。
除了推荐人介绍外,选民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信息,候选人更是缺乏这种沟通的管道。
2. 过分注重广泛的代表性。
人为地设定代表结构比例,要求选民的提名必须有某一特定的性别、行业、民族的人为候选人。
这导致了有些代表的产生是基于组织安排的结果,而非竞争的结果,导致了代表对选民的责任心不强,也导致了选民产生了政治上的冷淡症,认为“领导早已内定,何必要我投票”,影响了选举权的行使。
非竞争性的选举必然带来暗箱操作问题,这也就不能保证选出来的代表是优秀的或称职的。
要想选出优秀的代表,代表产生与选择机制需要作出相应的改革。
首先,要完善提名候选人的制度,确保预选方式主要法律地位,而不是补充。
其次,要确保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完善。
选择一个好的人大代表关键在于竞争和择优机制。
一旦在选举中真正开始竞争,让候选人公开亮相,公平竞争,让选民充分比较选择,那些高素质的代表自然会脱颖而出。
选举中的暗箱操作、不能平等对待候选人的问题,也将随之而解。
然后是改善代表比例分配,减少城乡代表比例差距,尽可能保证选举平等原则的实现,完善选举的法律法规,使选举制度漏洞尽量减少,避免由于漏洞的存在而使选举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三)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选举出优秀的代表之后,还要相应的制度配套保证选出的人大代表履行职责。
1. 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制度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人大会议期间的职务活动和人大闭会期间的职务活动。
代表法第四章规定了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从规定来看,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提议案权,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询问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从制度形式上看,我国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权利是比较全面的,但并不代表现实中代表们能充分地享受到这些权利。
从现实情况来看,人大代表在投票表决、审议报告、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议案方面的权利得到较好的保障,而在提议案权、质询权、提批评意见权等方面则面临一定的门槛和障碍。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或质询都必须以获得大量信息为基础,而信息收集是需要成本的。
现行的制度并没有对人大代表收集信息给予有力的保障。
第二,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并没有相应的具体程序制度保证。
被批评和建议的单位或者国家机关仅仅是“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因此导致这种批评、建议和意见难以落实。
第三,代表法重视代表集体履职的保障,而忽视了代表个体履职的保障。
如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二条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这些规定并没有规定代表单独履职的保障。
2. 物质和时间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权,必然要了解民意民情收集信息,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是需要强大的物质和充裕的时间保障的。
而我国人大代表是兼职的而非专职的,大多数人大代表有自己的单位和本职工作,并不是每个人大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和物质保障。
即使有,也是相当高昂的,非每个人大代表所能承受。
代表法只是笼统规定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为代表活动创造条件,但实际上代表的单独的个体的履职成本,大多是代表个体承担。
长此以往,这将导致这样一个结果:谁的经济基础雄厚和有较多的空闲,谁就能更多地履行职权,所代表的利益就会得到的更多。
因此,要使人大代表能充分履行职权,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与时间的保障。
一是制定相应的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可操作性的细则,确保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时有章可循,使代表法能落到实处。
二是提高专职代表的比例,提高业务知识型代表的比例。
三是落实时间与经费保障,代表在开会和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时间和经费要有一个量化标准。
(四)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监督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是确保代表性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