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置换暂行办法 苏房(1999)4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苏住建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障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直管公房建筑面积的认定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情况,由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核定后提供给征收部门。
承租人租赁使用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认定:(一)直管公有非居住房屋,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混合结构多层成套住宅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证管理机构出具的产权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砖木结构及简易结构的,按租赁证上载明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2换算得到的面积,作为安置补偿时认定的建筑面积。
(四)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混合结构非成套住宅的,按该宗房屋全部租赁证上记载的使用面积占《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得的面积,作为补偿安置时认定的建筑面积。
二、直管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证记载使用面积的认定(一)租赁证上的独用面积、合用分摊面积及辅助面积内的应认定部分面积的总和,可作为使用面积认定。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1年)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1年) 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____?18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条件配租、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房源筹集、资格审查、配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供应对象和优惠政策第五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 —(一)政府及政府机构新建、改建、收购、收回的住房;(二)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住建部门闲置的直管公房;(四)其他形式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居民中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应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低收入以下无房家庭。
具体配租条件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按届时房源、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筹集、租赁管理等,参照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第八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计算。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3•【字号】苏府[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苏府[2004]64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土地储备中心制订的《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落实《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府办抄(2003)95号抄告单精神,现就解决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定销商品房用于公房安置的操作办法(一)按政策将定销商品房作为公房安置的,应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明确公房安置的有关事项。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确定的公房安置对象及定销商品房面积向拆迁人核发《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三)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选择的定销商品房房号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含自行车库)及相关费用(电子防盗门费、房屋维修基金、各项税费等)。
(四)拆迁人协同被拆迁人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公房承租的相关手续。
(五)被拆迁人凭公房租赁协议与定销商品房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在付清进户费用后领取钥匙。
(六)拆迁人负责办理“两证”并与市房产管理局做好公房安置定销商品房产权的移交接收手续。
(七)基于新建定销商品房缺少马桶等部分入住基本设施,拆迁人可根据定销商品房标准套型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货币补贴方式予以解决(如:45平方米套型定销商品房补贴为900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苏府通〔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17〕39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7〕216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7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特予通告: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1991〕69号)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2〕19号)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36号)4.市政府《批转市建委、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5〕76号)5.苏州市群众防空组织工作规定(苏府〔1997〕104号)6.苏州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试行办法(苏府〔1997〕115号)7.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府〔1998〕100号)8.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9〕1号)9.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区环卫收费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1999〕5号)10.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苏州市客运出租轿车企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1999〕20号)11.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府〔1999〕31号)12.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加快市区住宅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1999〕45号)1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84号)14.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的通知(苏府〔1999〕97号)15.关于印发《苏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98号)16.关于批转市教委《苏州市终身教育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2000〕30号)17.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罚没收入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0〕32号)18.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8号)19.转发市政府房改办《关于苏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担保方式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0〕80号)20.关于印发《苏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0〕124号)21.关于印发《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1号)22.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2号)2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1〕40号)2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60号)2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71号)26.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81号)27.关于批转苏州市加快发展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号)28.关于批转苏州市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32号)2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5号)30.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2〕51号)31.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3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财政局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66号)33.关于转发苏州市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2〕73号)34.批转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81号)35.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03号)36.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110号)37.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38.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138号)39.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20号)40.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32号)41.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6号)42.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3〕76号)43.关于印发《苏州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88号)4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7号)45.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98号)46.关于适当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苏府〔2003〕103号)47.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17号)48.转发苏州西部山区春秋古城址群保护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119号)49.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苏府〔2003〕127号)50.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128号)51.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4号)52.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2号)53.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3〕187号)5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3〕188号)55.关于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苏府〔2004〕1号)56.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苏府〔2004〕23号)57.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6号)58.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苏府〔2004〕49号)59.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51号)60.关于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过程中有关工(公)伤人员安置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2004〕52号)61.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6号)62.转发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4〕59号)63.转发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62号)64.印发关于苏州市设立苏州之友荣誉奖的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67号)65.关于转发苏州市居民小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4〕72号)66.关于印发《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73号)67.关于转发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76号)68.转发关于做好我市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93号)69.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94号)70.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15号)71.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金阊沧浪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4号)72.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38号)7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4〕139号)74.关于转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府办〔2004〕145号)75.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76.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59号)77.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黑车”、“黑驾培”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5〕1号)78.转发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3号)79.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4号)80.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6号)81.关于加强开发区财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5〕14号)82.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22号)83.转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05〕55号)84.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85.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5〕65号)86.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失管房地产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76号)87.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82号)88.关于转发苏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的通知(试行)(苏府办〔2005〕84号)89.关于转发苏州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行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99号)90.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91.关于印发《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1号)92.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苏府〔2005〕132号)93.关于转发市旅游局《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苏州市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5〕134号)94.关于促进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2005〕142号)95.转发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改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142号)96.关于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给予激励的意见(暂行)(苏府办〔2005〕146号)97.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5〕154号)98.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补充调整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170号)99.关于印发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33号)100.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渔期管理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通知(苏府办〔2006〕34号)101.关于转发《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政策扶持操作办法(暂行)、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政策扶持操作办法(暂行)、苏州市城区养老援助服务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府办〔2006〕40号)102.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73号)10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80号)104.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105.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贯彻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办法及全市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6〕87号)106.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96号)107.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105号)10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2006〕108号)109.转发关于扶持大企业集团做强做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06〕112号)110.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的通知(苏府〔2006〕114号)111.关于印发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16号)112.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11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通知(苏府办〔2007〕7号)114.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府〔2007〕10号)115.市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苏府〔2007〕26号)116.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7〕40号)117.市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11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65号)11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重大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7〕69号)12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74号)12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84号)12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99号)123.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处理私改遗留问题优惠房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00号)124.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7〕111号)12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14号)126.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15号)127.市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28号)12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7〕130号)129.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39号)13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131.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推进国内经济合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49号)132.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52号)133.市政府批转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1号)13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2号)13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7〕162号)13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驻苏州市部队军队人员购买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7〕163号)137.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6号)138.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7号)139.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9号)14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7〕173号)141.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7〕178号)142.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村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7〕188号)14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7〕194号)14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07〕234号)145.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7〕236号)14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7号)147.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苏府通〔2008〕31号)148.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财政局《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36号)149.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15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40号)15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40号)15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苏府〔2008〕48号)153.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1号)154.关于做好市区60~90周岁老年人和学生电子月票卡扩大使用范围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8〕66号)15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15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8〕71号)157.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8〕72号)15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小学校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8〕75号)159.市政府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老军工实行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府〔2008〕96号)16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104号)161.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府〔2008〕135号)16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136号)163.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138号)16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8〕210号)16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8〕221号)166.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弃婴弃儿捡拾移交接收和孤残儿童养育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40号)167.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44号)16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8〕245号)16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殡仪公共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8〕260号)17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08〕263号)171.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64号)172.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17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9〕2号)174.关于加强苏州市市区车辆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9〕33号)175.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鼓励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43号)17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65号)177.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地标型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68号)17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69号)179.市政府关于公布禁止生产和设计使用粘土砖范围的通知(苏府〔2009〕77号)18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79号)18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18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89号)183.市政府关于修订苏府〔2006〕74号和苏府〔2003〕172号两个文件的通知(苏府〔2009〕90号)18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水稻价外补贴政策的通知(苏府办〔2009〕94号)185.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区城市市容环境管理主要道路(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通知(苏府〔2009〕96号)186.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00号)18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苏府办〔2009〕114号)18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9〕115号)18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9〕126号)190.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0号)19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9〕146号)192.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8号)193.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苏府〔2009〕156号)194.市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府〔2009〕167号)19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176号)196.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77号)197.市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82号)198.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完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86号)199.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187号)20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88号)201.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90号)202.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五个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94号)203.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苏州市地标型企业(制造业)评价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2009〕197号)204.市政府印发关于对地标型企业进行优先扶持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98号)20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苏州市市区车辆管理的通告的通知(苏府办〔2009〕198号)20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号)207.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苏府规字〔2010〕2号)208.关于印发苏州市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3号)209.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苏府规字〔2010〕4号)210.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0〕5号)211.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6号)212.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1号)213.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2号)214.市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3号)215.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0〕14号)216.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规字〔2010〕15号)217.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0〕16号)21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苏府规字[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商品房维修资金、小区共有维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苏州市市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5年6月30日)

民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400-2800元/㎡收取
苏价服〔2002〕294号,苏财综字〔2002〕91号、苏价费字〔2002〕304号、苏人防〔2002〕13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省通过财政体制结算集中10国函1997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3水利防洪保安资金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1收取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66号苏政发201180号4教育教育费附加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3省定额集中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5教育地方教育附加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2省定额集中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序号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序号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6住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苏住建公〔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通知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市安居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苏州市属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切实加强承租人的诚信履约意识,根据相关机构改革和公房管理单位变动的实际情况,现对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作如下调整:一、公房管理部门可出于加强租赁管理、防范租赁风险的考虑向承租人(公开招租投标人)收取相关诚意(保证)金,诚意(保证)金的具体种类及收缴金额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苏住建公〔2018〕13号)及相关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二、苏州市安居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居公司”)开设诚意(保证)金账户,用于安居公司收缴其所管公房资产所涉诚意(保证)金。
安居公司所管承租户先前已缴交过诚意(保证)金的,由承租户申请退还后再交入安居公司诚意(保证)金账户。
其他直管公房所涉诚意(保证)金保持现有模式不变,继续由市直属房屋所负责执收。
三、全部诚意(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通过“苏州市公房管理信息系统”审批流操作。
协议期满或终止时,管理单位在扣除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租金、违约赔偿费等相关费用后将余额退还至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再以现金形式退还。
四、诚意(保证)金及其利息非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动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11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苏住建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8号)各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附件: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证我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如下:一、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二、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1.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果放弃优先住房保障的,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2.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2人以下的,按4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的,按5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以上的,视实际情况安置;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按销售价支付。
安置面积不包括配送面积。
配送面积及结算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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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置换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盘活房地产存量,活跃房地产市场,联动消化空置商品房,扩大有效需求,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规范房屋置换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置换。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置换(以下简称“房屋置换”),是指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市场交换价值转让使用、换购商品住房或互换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公有住房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合法租用公有住房的本市市区居民。
第四条(主管部门)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置换的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房屋置换中心(以下简称“置换中心”)负责市区房屋置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置换的原则)房屋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房屋置换的条件)凡取得承租房屋合法证明的公有住房,除下列情形外,均可进行置换:(一)未取得租赁住房合法证明的;(二)已列入拆迁范围且户籍被冻结的;(三)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四)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五)置换后将造成新的居住困难(低于本市人均居住面积现行标准)的;(六)不可分割的房屋其中一部分转让使用的;(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八)应当落实政策尚未处理的;(九)新的承租人(以下简称“受让人”)无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商品住房开发、经营,房屋中介、置换企业)作为受让方的;(十)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程序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进行置换的房屋。
第七条(置换后房屋的权属)房屋置换后公有住房所有权性质不变,受让人仍应按规定交纳公有住房租金。
第八条(不可冲抵的费用)受让人以房改售房价格购买该房屋产权时,应按本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办理,不得以受让时支付的费用冲抵购房资金。
第九条(价格申报和评估)承租人应如实申报公有住房置换的成交价格。
置换中心应组织房地产估价人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房屋重置价格为基础,并参照地区环境差异、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对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的价格作为交纳有关规费的参考依据,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为准。
第十条(转让使用的程序)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应征得同住成年人的同意,填写《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并持《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向出租人征求意见,出租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承租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五日(指“工作日”,下同)内给予答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复。
(二)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让的,承租人与受让人签订由市房产局统一监制的《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协议》。
(三)《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承租人、受让人应持下列相应材料,向置换中心申请办理审核手续:1、承租人应持的材料:(1)《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申请书》;(2)《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协议》;(3)租用公有住房的合法证明;(4)承租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5)转让使用后不会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具结书;(6)承租人配偶及同住成年人同意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证明材料。
2、受让人应持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或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作为受让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四)置换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和价格评估。
审核同意后,开具《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审核表》,承租人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五)受让人自置换中心审核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持《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转让使用审核表》、租用公有住房合法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承租变更名义手续。
出租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公有住房证明。
第十一条(换购商品房的程序)公有住房换购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承租人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转让使用手续的同时,应与商品住房开发或经营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商品住房转让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换购其他房屋的规定)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承租人换购私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的,除执行有关规定外,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互换使用的程序)公有住房互换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均应征得同住成年人同意,填写《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互换使用申请书》,并向出租人征求意见,出租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承租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五日内给予答复。
(二)出租人同意互换使用的,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签订市房产局统一监制的《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互换使用协议》。
(三)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在互换使用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置换中心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互换使用的审核手续:1、《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互换使用申请书》;2、《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互换使用协议》;3、租用公有住房的合法证明;4、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5、换房后不会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具结书;6、承租人配偶及同住成年人同意公有住房互换使用的证明材料。
(四)置换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和价格评估。
审核同意后,开具《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互换使用审核表》。
互换各方承租人分别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五)互换各方承租人自置换中心审核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持《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互换使用审核表》、租用公有住房的合法证明,分别向对方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变更手续。
出租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公有住房承租名义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公有住房证明。
第十四条(转让收益的分配)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或换购商品住房的,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成交价的15%,专项用于公有住房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单位获得公有住房转让使用的规定)本办法施行后,商品住房开发、经营,房屋中介、置换企业可将置换所获得公有住房转让使用;本办法施行前,单位通过调拨、调配所获得的公有住房也可转让使用。
转让使用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房屋置换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违反本办法的房屋置换行为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在公有住房置换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公有住房置换办法,并报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