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评优表彰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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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方法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鼓励教职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及后勤效劳工作、促进我校教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方法。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1.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每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评选范围是一学年来在教育教学及后勤效劳岗位上敬业爱岗、辛勤耕耘,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

2.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比例应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

二、评选条件1.根本条件①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积极上进,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②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团结同志、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和带头作用。

③学年〔当年1月和7月〕量化考核综合成绩靠前。

2.对具备根本条件且做出如下突出奉献之一者,应优先予以推荐:①教学、科研成果显著,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②长期从事根底课教学,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水平高,德高望重,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深受学生爱戴的教师。

③长期从事效劳育人工作,工作任务重,效劳态度好,成绩突出,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后勤效劳人员。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不予推荐:①教学成绩位于年级组三、四名或教育局抽考成绩位于城区学校三、四名者。

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③有偿家教被举报调查属实者。

④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在岗位变动时向学校提条件、无理取闹者。

⑤因个人失职发生平安责任事故者。

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

⑦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追究者。

⑧调入本校工作不满一周年者。

⑨病假、事假累计超过2周或有旷工行为者。

⑩上年获得过同级同类先进者。

三、评选程序①由各处室、年级组按教职工总数的15%推荐联评,学校校委会审核确定候选人。

②办公室对候选人情况进行全校公示。

③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评选结果的使用1.校级优秀教师获得者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年度评优评先方案

年度评优评先方案

年度评优评先方案年度评优评先方案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顺利进行,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

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年度评优评先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年度评优评先方案1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热情,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以下考评方案。

一、评优评先基本要求1、符合区教育局及镇教育总支等有关评优评先规定。

2、教师全学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不超过两个月,因公负伤的除外。

3、教师必须在《学校绩效奖考核方案》中总分排名居前40%、教师互评居前50%,学生评教居前50%的范围内。

4、学年内师德考核必须是优秀5、专任教师全学年至少讲一节公开课或观摩课。

6、有特别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条件予以评选。

二、评优评先有关要求与程序1、评优有关要求与程序(1)按上级给定的优职(或优秀)指标,按绩效评价办法排名及教师互评情况从高到低列出符合条件的教职员工名单,再经校委会评议,最后确定推荐对象。

(2)为了体现公平,技能课教师单列参评,其评选比例与其他专任教师一致;教学辅助人员、后勤人员评优比例按低于专任教师20%的名额分配至后勤组,再按有关规定组织评选。

(3)其余的教职员工能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量,没有出现严重的违法违纪事件,一律评为称职(或合格)。

2、评先有关要求与程序:(1)根据上级给定先进名额,先确定拟推荐区级各类先进,及校级各类先进的具体数额,然后学校按120%名额分配至各年级组并根据基本条件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教师名单;各年级组再根据名额与具体名单进行民主推荐,产生各年级组的候选人并报至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汇总名单后提供校委会讨论,最后由校委会确定区、校级各类先进的推荐对象;并进行公示。

(2)先进班主任,其所在班级在校班级星级评优中要居全段前六名方可有资格评选(3)先进教育工作者,其在由教职员工参与的行政民主测评中要居前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

时间:2011年11月18日地点:多媒体教室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公六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1——7)第一条为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依据《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不断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三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是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的领导,要将创建表彰活动纳入当地社会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纳入当地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

各级宣传、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表彰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前提条件,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第五条创建表彰活动归口自治区民委管理。

由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模创建办),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021最新学校评先评优管理规定及工作方案

2021最新学校评先评优管理规定及工作方案

学校评先评优规定为做好学校评先评优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制订xx中学评先评优规定。

一、区级及以上的各类单项先进若上报后须由上级部门联评的,由个人自荐,学校审核后给予上报;若有上级指定不须联评的,在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

二、学校进行评选的优职、先进教师,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由教研组进行推荐,推荐的条件是量化考核在各组的前50%且两学期考核平均分不能低于78分。

若某组因考核平均分低于78分而推荐名额未满的,则由校支部研究讨论推荐该组教学质量优秀的老师或其他组考核平均分高于78分的教师(或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及中途接班成绩进步较快的教师)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进入学校联评。

每年度的优秀班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在征求教学科研处和后勤保障处的基础上进行推荐,由学校支部讨论决定。

每年度的优秀党员预备人选由学校支部推荐,推荐的条件是量化考核分在各组的前50%,然后经党员会议无记名投票后由支部讨论决定各级别的优秀党员人选。

三、只有一学期考核分的教师,上学期取组平均分给予。

四、评优的有关说明1.各组推荐的优职候选人,必须符合当年XX区教育局文件发布的有关教师评优的必备条件。

2.上年度为优职的教师当年度原则上不推荐。

3.在近三年已有2个优职的教师当年度原则上不推荐。

4.上年度被评为区级及以上先进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党员的或其它全面先进的当年度原则上不推荐。

5.近五年有3个及以上中心校级及以上先进的教师当年度原则不推荐(区级单项先进计一个中心校级先进)五、评先的有关说明1.各组推荐的先进候选人,必须符合当年XX区教育局文件发布的有关教师评先的必备条件。

2.上年度已评为区级及以上先进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党员的或其它全面先进的当年度原则上不推荐。

3.当年已晋升职称的教师不考虑中心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

4.近三年有2个中心校级及以上先进(含区级以上单项),当年不考虑中心校级及以上(区级以上单项按中心校级先进)先进。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

皇宫镇中心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依据《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关于认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塔地民创办(2011)01号、《关于成立乌苏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乌党办字[2012]35号及《乌苏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活动实施方案》乌民创办[201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不断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三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是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的领导,要将创建表彰活动纳入当地社会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纳入当地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

各级宣传、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表彰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前提条件,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第五条创建表彰活动学校党支部书记张继林负责创建表彰日常工作。

创建表彰活动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是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为推动新疆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事业做出突出成绩,并能够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的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

2015学年区级各类骨干评选条件

2015学年区级各类骨干评选条件

附件二2015年朝阳区教育系统各类骨干人员评选和认定条件一、学科教学骨干人员评选条件1.优秀青年教师(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认真钻研业务,积极进取。

(2)年龄在35岁(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中学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和二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专科(含)以上学历和二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3)掌握较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并基本掌握本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所任教学科课堂教学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教科研工作,近3年内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过市区级表彰奖励、或本专业论文获得区级3等奖(含)以上奖励,或在区级(含)以上学术类比赛、学术类活动(公开课、研究课等)中取得较好成绩,得到专业部门认可和好评。

(5)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需具有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

2.骨干教师(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开拓进取,不断创新。

学生、家长及同事满意度高。

(2)中学教师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和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和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3)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扎实,熟悉并掌握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具有较丰富的一线教育教学经验,在学校或全区同学科教育教学中能发挥骨干作用,所教学科课堂教学实效性强,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是学校认可的校级骨干教师。

积极参加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支教工作。

(4)有一定的教育理论修养,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近3年内承担或参加区级科研课题研究并有阶段性成果,或在区级(含)以上刊物发表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文章,或本专业论文获区级二等奖(含)以上奖励,或在区级(含)以上学术类比赛、学术类活动(公开课、研究课等)中取得优异成绩,教学水平高,得到专业部门的认可,受到同行教师、学生和家长好评。

先进集体评选细则(二篇)

先进集体评选细则是指对某个集体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先进成绩、突出贡献进行评选和表彰的具体细则。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先进集体评选细则的例子:1. 评选对象:评选对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集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教育机构、医疗单位等。

2. 评选范围:评选范围应设定明确,包括该集体所在的行业、领域或地区。

评选可以根据不同的层级和特征进行,如全国、省市、区县等。

3. 评选标准:评选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贡献、创新、服务、群众满意度等。

评选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4. 评选程序:(1) 报名阶段:开展评选前,发布评选通知并公开征集评选对象,集体可以自荐或由推荐人提名。

(2) 材料审核: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评选要求。

(3) 筛选初选:根据材料审核结果,进行初步筛选,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集体。

(4) 考察评议:对候选集体进行实地考察和面试,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团队表现,组织专家评议。

(5) 决选评定:根据考察评议结果和专家评议意见,最终确定获奖集体。

(6) 组织表彰:对获奖集体进行表彰仪式,并发布评选结果和先进事迹。

5. 表彰奖励:根据评选结果,对获奖集体给予相应的表彰,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证书、奖牌、标牌、媒体宣传等。

同时可以组织学习交流活动,提高集体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先进集体评选细则的例子,具体细则需要根据评选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先进集体评选细则(二)先进____评选细则一1、训练考核(加分制)按照大队考核方案,月底考核。

分队队员训练考核加分总和除以分队总人数,得队员考核平均值,三个分队按照平均得分由大到小排序,分别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2、考勤(扣分制)分队队员请假扣分总和除以分队总人数,得分队请假扣分平均值,三个分队平均请假扣分由小到大排序,分别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3、违纪(扣分制)分队队员违纪扣分总和除以分队总人数,得分队违纪扣分平均值,三个分队的违纪平均扣分由小到大排序,分别排名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南京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宁教人[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教人[2013]17号)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南京市教育局2013年10月29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人事人才评优表彰、评审考核工作机制,强化责任,严肃纪律,确保评优表彰、评审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报人员资格审查第一条申报参加有关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的人员必须认真对照文件要求如实提交规定的各项评审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现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条推荐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确认申报材料真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齐全。

二、评委(专家)、考官的遴选第四条评委(专家)、考官(以下简称评委)的产生,要根据评优表彰、评审考核工作的需要,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人选。

评委库成员由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的专业人士组成。

没有评委库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标准严格审查、认真挑选出相应的人员担任评委。

第五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评委如与参评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师徒(生)关系或其他应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回避或提醒回避。

第六条参加评优表彰、评审考核的评委须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小学教师奖励细则及实施办法(3篇)

小学教师奖励细则及实施办法是针对小学教师的表彰和奖励机制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小学教师奖励细则及实施办法的示例:一、表彰对象1.优秀教师奖:对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小学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2.先进个人奖:对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研究、班级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小学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3.创新教学奖:对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具有创新意义,取得显著效果的小学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奖励条件1.优秀教师奖:(1)教育教学成果突出,学生学习成绩显著提高;(2)注重班级管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3)参与学科研究和教学改革,取得良好成果;(4)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得到学生和家长的认可。

2.先进个人奖:(1)在教育教学改革中起到带头作用,取得重要成果;(2)在学科研究中具有明显突破和创新;(3)在班级管理中表现出色,得到学生和家长的认可;(4)具有积极向上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

3.创新教学奖:(1)针对学生特点和需求,设计并实施有效的教学方案;(2)运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3)通过教学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4)在教学改革中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

三、奖励形式1.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状;2.提供个人荣誉称号;3.提供奖金或奖励金;4.参与学校或地区教学改革项目。

四、评选程序1.教师自愿申报或由学校教研组、年级组推荐;2.学校组织评审小组评审,进行综合评价;3.评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后公布。

五、奖励实施1.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措施具体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奖励资金由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3.奖励实施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

六、奖励效果评估1.对获奖教师进行跟踪调研和评估,了解奖励对教师成长和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2.定期组织获奖教师进行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小学教师奖励细则及实施办法的示例,具体的细则和办法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驻马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驻马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驻政办[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驻马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驻政办〔201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09年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团结奋斗,开拓进取,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大批品德高尚、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励全市人民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2014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驻马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和名额分配(一)表彰范围。

2009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一般从县(区)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或驻马店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推荐。

已获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及其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如无新的突出贡献,一般不再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名额分配。

2014年驻马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额为240名(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

二、评选条件驻马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勇于奉献,开拓创新,在全面深化改革、打造“四个驻马店”(富强驻马店、文明驻马店、平安驻马店、美丽驻马店)、推进“两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制度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富民强市、加快崛起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转型升级,加快构建“一个载体、三个体系”(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支柱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富强驻马店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明驻马店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自然灾害,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驻马店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驻马店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六)在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国家及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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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各学期综合测评平均成绩(前六个学期)在本班级排名前20%。
2、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
团员等校级荣誉称号之一一次以上(含一次)。

3、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在校期间的《国家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原则上均达到及格及以上水平。

4、在校期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5、在校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区级优干评选条件
1、参评学年(2014/2015学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排名在本班级
前25%,参评学年内补考或重修课程不超过1次。

2、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达到合格以上。

3、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4、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
5、参评学年所在宿舍至少达到一星级(2次)宿舍要求
(三)、区级三好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参评学年综合
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15%,且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4、参评学年所在宿舍至少达到达标(2次)宿舍要求。
3、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2、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达到及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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