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延期开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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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决定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8项;调整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2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实施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三、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8项)2.调整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2项)2013年4月10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8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决定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下列29项行政许可和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

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7号)发表日期:2008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第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第九条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
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0
•【字号】滁政[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
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滁政〔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决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51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67项,非行政许可项目84项,不含省下放项目),比清理前减少45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减少29项,非行政许可项目减少16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74项(其中取消13项,暂缓审批11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合并、名称变更、改变管理方式等其他调整15项,法律法规新设立6项)。

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今后,凡不在本通知目录中的一律不得实施;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需调整的,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公布实施。

附件:1. 滁州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 滁州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附件1:
市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市政府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识别(比较通俗实用)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识别(比较通俗实用)

▲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什么意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肯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即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收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如果政府基金利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记录、会审等。

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视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前置审批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吗?前置审批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审批部门多为行政机关,且不属于内部审批。

所以前置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工程与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识别行政许可工程是2021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发布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

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是2021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2021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下发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

但是,对于行政许可工程与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如何识别的问题,至今未有一个公认的定论。

有的以为,但凡外部行政审批事项,就是行政许可工程;否那么,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

有的以为,但凡从事法律、法规、规章限制的活动,就是行政许可工程;否那么,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

有的以为,但凡?许可法?第十二条中所列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工程;否那么,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

有的以为,但凡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范设定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工程;否那么,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6号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统计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实行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依法查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将《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并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能够通过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有效规范的事项,不设定行政审批。
第六条 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涉密事项除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本规定所称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的,除行政许可外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属于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做好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办事流程的设计工作;

非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非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非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的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的规定》3.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以及有关的专门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流程图。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22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23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53
特许经营企业重大事项备案(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54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6
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初审(含年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2.《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建冶煤〔2006〕150号);
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4号)
附件1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48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实施部门
1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市发改委
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
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5〕4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5〕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决定,取消1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对《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明确取消的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对应的初审、审核环节取消;明确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对应的初审、审核环节相应调整。

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要进一步推进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权力清单。

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大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完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3日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13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认定省发改委无《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3举办全省性中小学生各类竞赛的审批省教育厅无《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基〔1999〕1号)4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无《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省国土资源厅无《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6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省国土资源厅无《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省水利厅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8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省水利厅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9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省体育局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竞字〔1999〕153号)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受理审核省安监局省人社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1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审核省安监局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12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审批省质监局无《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1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省质监局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10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1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省发改委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审批省人民政府(承办部门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3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矿区总体规划的审批省发改委4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查省国土资源厅5国土资源规划计划审批省国土资源厅6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变更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7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和设立审批省人民政府(承办部门为省林业厅)8举办省级体育竞赛审批省体育局9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省档案局10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查及竣工验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审批及竣工验收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结束——。

深圳市档案局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项目办公指南(1)

深圳市档案局⾏政审批和⾮⾏政审批项⽬办公指南(1)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和⾮⾏政许可项⽬办理指南⼀、⾏政许可项⽬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审批办理机构:深圳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办理地址及电话:深圳市福⽥区市民中⼼B区红塔楼905室,82105073办理时间:周⼀⾄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除外)事项内容:集体所有、个⼈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审批。

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东省档案条例》。

事项条件:1、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2、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3、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赠送、交换、出售。

申请材料: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的复制件及⽬录。

申请表格:《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写)或者《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个⼈填写)。

事项程序:1、受理材料;2、审查;3、批复。

事项时限:⾃受理申请之⽇起15个⼯作⽇内。

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事项的法律效⼒:取得批准⽂件后可以出卖、转让、赠送档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事项年审或年检:⽆。

投诉电话:82107779。

⼆、⾮⾏政许可项⽬(⼀)设置专门档案馆的审核或者备案办理机构:深圳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

办理地址及电话:深圳市福⽥区市民中⼼B区红塔楼905室,82105073。

办理时间:周⼀⾄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除外)。

事项内容:设⽴专门档案馆的审核。

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东省档案条例》。

事项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直属管理机构同意设⽴的⽂件、馆库设施材料。

申请表格:《深圳市档案局(⾮)⾏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单位填写)。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正文:----------------------------------------------------------------------------------------------------------------------------------------------------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公开《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附后)。

如需提出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

国家能源局2014年2月14日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47001能源局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1.发电类行政许可《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无企业、事业单位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2.输电类行政许可无企业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3.供电类行政许可无企业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47002能源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1.高压类行政许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15号)第六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3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电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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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延期开放审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 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到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到期开放的档案逐卷、逐件地进行审查,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
(一)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时间可以延长到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满五十年开放仍有可能对国家重大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继续延期开放。

《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档案延期开放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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