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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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深城管通[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通〔2010〕14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我局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8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户外广告设置02 设置非交通设施03 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04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05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06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07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08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09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10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11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12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13 木材运输许可14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15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16 征用占用林地17 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18 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01号许可事项:户外广告设置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

包括利用所有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不含公交候车亭和的士停靠站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

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管理的要求,为深入推进强区放权改革,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严格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控,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如下: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是城市更新工作重要环节,各区(含新区,下同)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中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政策、标准及规则。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执行统一的技术规则,但对于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紧邻深南大道且拆除用地面积为8万平方米以上的两类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各项设施服务能力,符合法定图则规划的用地主导功能和《深圳市城市规划与准则》等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在市层面城市更新容积率审查技术规则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

上述例外情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就增加规划建筑面积的情形、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开展专题研究,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交通、市政、公共配套等进行评审,属于第二类紧邻深南大道的情形,还应组织城市设计国际咨询。

在经专题研究、专家评审、国际咨询等环节充分论证研究可行后、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

(二)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同意的,按程序进行公示。

如有必要,还应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公众意见。

(三)公示无意见或区政府对公示意见处理后认为符合规定的,由区政府将规划草案及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艺术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审议。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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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作综合规定【发⽂字号】深规⼟[2011]66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发布⽇期】2011.09.08【实施⽇期】2011.09.08【时效性】失效【效⼒级别】地⽅规范性⽂件【失效依据】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废⽌《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件的通知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规⼟〔2011〕66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

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〇⼀⼀年九⽉⼋⽇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共13项)编号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01 采矿权新⽴登记02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03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04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05 探矿权转让审批06 地质灾害治理⼯程勘查、设计、施⼯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08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09 市域内⽰意性地图审批10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11 ⼟地复垦⽅案审批12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权的国有荒⼭、荒地、荒滩的项⽬⽤地审核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政许可内容开采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的矿种应为⾮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属矿产,具体矿种应在⼴东省国⼟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作的通知》(粤国⼟资矿管发〔2009〕527号)规定下放权限的⽬录范围内。

⼆、设定⾏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19⽇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29⽇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第⼗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12⽇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三)《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国⼟资发〔2003〕197号);(四)《⼴东省⼈民政府第四轮⾏政审批事项调整⽬录》(2009年11⽉17⽇⼴东省⼈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宗旨、调整对象和依据】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和城市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废止。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城市建设行为应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取得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批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城市规划地位】第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协调和统一。

第七条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各类专项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统筹。

【基本原则】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鼓励和保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保证全体市民公平地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成果。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原则,遵循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

【空间管制制度】第十条市政府可针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水系保护等重大问题及特殊地区空间管制制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可制定旧村和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规划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城市更新。

【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了解城市规划内容,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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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1〕662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3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02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03 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一、审批内容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建设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一符合城市雕塑总体和区域规划;(二取得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三设计成果中,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五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六配套工程施工图(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七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材料(原件1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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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5.01.13•【字号】深规[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13日深规[2005]6号)《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选址许可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3建设工程方案设计4建设工程扩初设计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7临时建设工程8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10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01号许可事项:选址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十七条;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3.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5.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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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深规土[2011]662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规土〔2011〕66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3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02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03 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一、审批内容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建设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一)符合城市雕塑总体和区域规划;(二)取得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三)设计成果中,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五)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六)配套工程施工图(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七)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材料(原件1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深府办函[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9日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的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五届十八次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权责体系,现就开展市、区(含新区管委会,下同)政府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清理范围(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化一平台”战略部署,通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加快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我市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提供制度保障。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工作在市、区全面推进。

市级机构:包括市民族宗教局、侨办、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秩序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保障局、文体旅游局、审计局、国资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地税局、统计局、城管局、气象局、口岸办、法制办、外事办、台办、应急办、金融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34个部门。

区级机构(含街道办事处)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清理依据和职权类型(一)清理依据。

本次行政职权清理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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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1〕662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3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02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03 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一、审批内容对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建设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一)符合城市雕塑总体和区域规划;(二)取得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三)设计成果中,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与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五)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六)配套工程施工图(盖章须齐全,原件各3份);(七)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材料(原件1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城市雕塑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出具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第七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意见,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城市雕塑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雕塑建设。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无。

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一、审批内容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即对市政管线接驳进行审批;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即对建设工程路口(包括机动车和人行永久路口,机动车临时路口)开设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一)市政管线接口: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开设永久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设临时路口的须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3.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4.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设计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市政管线接口:1.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下同);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5.经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6.室外接管(线)总图蓝图(原件2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1份);7.给水项目须提交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8.接燃气项目须提交燃气接口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9.医院、工业等行业的排水项目须提交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建设工程开设路口:1.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5.开设永久路口的须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6.路口设计图(原件2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1份);7.开设路口范围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

九、审批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征求市交通运输委意见—→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出具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开设永久性、临时性路口的,征求市交通运输委意见7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工程审批意见,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取得市政管线接口审批意见后方可到水务、电力、电讯、燃气、交警、城管等部门申请管线接口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路口开设审批意见后方可到交通部门申请开设路口施工。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无。

0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一、审批内容对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进行备案审查,仅限于建筑物位置、平面、立面、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轻微或局部变更,若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技术指标变更的,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二、设定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同一建设项目,施工图修改备案申报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应将修改汇总在预售前和规划验收前集中进行。

具体修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一)不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物位置、平面、立面、建筑结构等设计图纸的重大变更;(二)不涉及对已批准的消防、环保、民防要求的改变;(三)对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无重大影响;(四)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五)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

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三)《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相应的电子数据1份;(六)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七)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

如确需变更设计的,须提供五分之四以上全体受让人的书面同意文书(原件);(八)修改已核准施工图的,还应当提交原施工图核准文件(原件1份)。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

九、审批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及施工图修改备案图纸,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后方可根据修改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无。

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一、自然人(一)申请人为大陆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长期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提交护照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薄或者出生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港澳人士应提交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台湾人士应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外国人士应提交其本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认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其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未成年的有效身份证明可为出生证或户口薄),还应提交监护权公证书和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有授权委托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者认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足以认定身份的有效证明。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变更证明。

接收的复印件,应核对原件。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国内企业法人应提交工商机关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国内企业法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的变更证明。

(二)国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及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港澳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应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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