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司法审查问题研究_程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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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评选结果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评选结果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评选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评选结果的通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厅字〔2023〕5号),促进应用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深度融合,构建应用法学研究成果评价规范及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南京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联合承办的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已完成。

评审标准注重司法实务对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检验与科学反馈,坚持促进应用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深度融合。

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对2017-2023年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的法学论文进行严格筛选,每届各推选出2000篇进入评审,邀请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部门的资深专家,按照专业领域,经过严格的初评、复评、终评等程序,并专门成立由法律实务部门资深专家及科研院所知名学者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论文逐一进行评议,最终评选出第一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20篇,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20篇。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应用法学研究人员学习借鉴上述优秀成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以高质量应用法学研究服务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1.第一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获奖名单2.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获奖名单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3月28日附件1第一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获奖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作者单位以论文发表时为准)1.民法典编纂与中国民法学体系的发展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原载于《法学家》2019年第3期)2.滥用知情权的逻辑及展开作者:王锡锌北京大学(原载于《法学研究》2017年第6期)3.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作者:左卫民四川大学(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4.我国民法典分则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理由作者:申卫星清华大学(原载于《现代法学》2018年第2期)5.关于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原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5期)6.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作者: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原载于《中外法学》2017年第4期)7.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作者: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原载于《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8.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方略和实践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原载于《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9.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侵害救济研究——兼评《九民纪要》的相关裁判规则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原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4期)10.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作者:沈亮最高人民法院(原载于《人民司法》2018年第34期)11.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1983-2012作者:宋亚辉南京大学(原载于《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12.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之维作者:陈小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原载于《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13.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原载于《法学家》2017年第5期)14.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作者: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原载于《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15.聂树斌案再审:由来、问题与意义作者: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原载于《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16.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规则:裁判分歧与制度完善作者: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原载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17.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作者:崔建远暨南大学(原载于《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1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探微作者: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原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19.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作者:程啸清华大学(原载于《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20.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新探作者:程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原载于《法商研究》2019年第19期)附件2第二届“全国优秀应用法学论文成果奖”获奖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作者单位以论文发表时为准)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政府理论的核心命题作者: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原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2.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作者:王禄生东南大学(原载于《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3.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作者:龙宗智四川大学(原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4.为什么说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作者: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原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5.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好保留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作者:朱孝清中国法学会(原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1期)6.法秩序统一原理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刑民衔接适用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原载于《现代法学》2021年第4期)7.诉源治理的理论、实践及发展方向作者:李占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载于《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8.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原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9.夫妻债务的基本类型、责任基础与责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债务解释》实体法评析作者:汪洋清华大学(原载于《当代法学》2019年第3期)10.论公安侦查权与行政权的衔接作者:张泽涛广州大学(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11.互联网经济下重读“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以京、沪、粤法院2000-2018年的相关案件为引证作者:陈兵南开大学(原载于《法学》2019年第7期)12.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作者: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原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5期)13.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原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14.司法审查中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标准作者:周佑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原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15.警务数据采集与运用中的法律问题探究作者:高文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16.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条款作者: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原载于《法律适用》2020年第23期)17.防卫过当不法判断的立场、标准与逻辑作者:梁根林北京大学(原载于《法学》2019年第2期)18.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难题与破解之道作者:程雷中国人民大学(原载于《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19.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损害”——兼论风险社会中损害的观念化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原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20.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困局及其破解作者: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原载于《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景府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的通知景府发〔2015〕9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要求,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将2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确认、备案等其他权种事项。

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取消和调整事项公布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并明确政府内部管理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提高审批效率;调整为行政确认、备案、内部管理等其他权种的事项,要按规定编制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做到权责一致。

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市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的事项目录3.市政府决定调整为行政确认、备案等其他权种的事项目录2015年9月15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行政许可诉讼问题研究(程 琥)

行政许可诉讼问题研究(程  琥)

行政许可诉讼问题研究程琥上传时间:2004-11-2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

同时,这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改革,贯彻实施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

概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

第二种观点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是赋权和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来说,是一种解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

行政许可制度涉及到两个关键性环节,一个是行政许可的范围,即法律禁止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法律禁止,没有法律禁止就不会有行政许可的存在。

国家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常要设立某一领域或某一事项禁止一般人从事,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资格,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方能解除这种禁止。

另一个是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在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思考

行政许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思考

形式审查的不足
难以发现实质性问题
形式审查只关注申请材料的表面形式,无法深入发现实质性问题。如果申请材料中存在虚 假信息或隐瞒关键信息的情况,形式审查可能无法及时发现。
可能忽略特殊情况
行政许可涉及的领域和事项较为复杂,有些特殊情况可能无法通过形式审查发现。例如, 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因为缺乏某些证明材料而无法通过形式审查,但这些情况可能在实 质审查阶段才会被注意到。
加强形式审查的监督
建立健全形式审查的监督机制,对形式审查工作 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实质审查制度
明确实质审查的职责和要求
01
行政许可实质审查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深入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制定实质审查标准
02
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行政许可实质审查的标准和流
审查标准难以统一
由于实质审查涉及到的因素较为复杂,难以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 容易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
可能存在主观性和误判
实质审查涉及到对申请人的能力和信誉等方面的评估,可能存在主 观性和误判的情况。
04
CATALOGUE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比较分析
审查方式的差异
形式审查
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从形式上是否完备、规范等方面进行的审查。
行政许可的分类
行政许可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许可的性 质、目的和内容等。
常见的行政许可类型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 登记等。
02
CATALOGUE
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定义和内容
定义
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从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 行审查。

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制思考

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制思考

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制思考
王恒亮
【期刊名称】《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09)003
【摘要】"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尽管行政许可法已经颁布并实施了多年,但伴随着它的实施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制便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对于出现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问题,我国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再加上其范围的模糊,造成了法律适用以及相关管理的混乱.为了使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相关内容更加明确,更好地通过法律对其规制,本文通过"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传统问题分析方法,分别从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的界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带来的问题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归宿三个方面对我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总页数】5页(P30-34)
【作者】王恒亮
【作者单位】山西警察学院山西太原 03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1
【相关文献】
1.试析我国抽象行政行为规制程序的完善--以《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为准据[J], 廖原
2.我国职业资格考试的行政许可规制问题探析 [J], 李锦辉
3.《行政许可法》规制的成本与收益:对我国的寓意(上) [J], 曾悟声
4.《行政许可法》规制的成本与收益:对我国的寓意(上) [J], 曾悟声
5.《行政许可法》规制的成本与收益:对我国的寓意(下) [J], 曾悟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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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司法困境与出路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司法困境与出路

我 国行 政诉 讼制 度 司法 困境 与 出路
口 程 琥
摘要 : 我 国行 政 诉讼 制度 的确 立具 有开创 性 意义 , 在 民主 法制 建 设进 程 中发 挥 了不可 替代
的重要 作 用 。长期 以来 , 行 政 诉讼 制度 的 实施 面 , 临立案 难 、 审判难 、 执 行 难 等 诸 多困境 , 这 有 主
1 0 . 6 %; 判决 撤 销 、 变更 、 履 行 法定 职 责 、 确认 违 法 或无 效 、 赔偿 1 0 4 0 2件 , 约占 8 . 6 %; 判决 驳 回诉 讼
请求 1 6 2 6 0件 , 约占 1 3 . 5 %; 裁 定 驳 回起 诉 8 6 3 9 件, 约占7 . 2 %; 裁定准许撤诉 5 0 5 2 1件 , 约 占 4 1 . 9 %, 另 外还 有移 送 、 终 结 等其 他 结 案 方 式 。人 民法 院 审结 行 政 案 件 中 , 裁 定准 予 当事 人 撤 诉 和
观认识 和客 观 法治 环境等 复 杂原 因 , 亟待 修 改 完善 。在 当前有 必要 从 国 家治 理现 代 化 、 行 政 审
判体 制改 革 、 行政 诉讼 法 实质修 改三 个层 面对 我 国行 政诉 讼 进 行 观 察和 审视 , 从 而推 动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完善 。
关键词: 行 政诉 讼 ; 行 政 审判权 ; 审判体 制 ; 行 政 法 院 中图 分类 号 : D 9 1 5 .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7— 9 0 9 2 ( 2 0 1 4) 0 4— 0 1 1 2— 0 9
1 1 2
中共 浙 江 省委 党 校 学报
2 0 1 4年 第 4期

运动式治理与法治精神完全相悖

运动式治理与法治精神完全相悖

运动式治理与法治精神完全相悖作者:侯兆晓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22期“从严,从快”衍生出对程序正义甚至实体正义的伤害“运动式执法”,近些年来,可谓屡见不鲜。

前几年,重庆警方开展的25年来最大的打击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在80余天内,全市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案件32771起,执行逮捕9512人。

一时间,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关押量持续上升,部分看守所、拘留所爆满。

对此,网上有不少人表示坚决支持,高呼“大快人心”,甚至有人主张全国都应向重庆学习。

有识之士的疑问随之而来,重庆这种“运动式执法”能够长久改善治安状况并确保人们的安全吗?更重要的是,这种“运动式执法”是否与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精神相悖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认为,许多人误以为“严打”或“运动式执法”会带来社会治安的好转,事实上,它至多会带来暂时的好转,而决不会带来长期的好转。

相反,就长期而言,它会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因为不法之徒知道如果没有“严打”运动他就可以逍遥法外并继续作案。

更为严重的是,“运动式执法”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驰。

我们知道,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这应贯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

即便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执法方式和过程不能始终如一,就会破坏人们对执法的预期,进而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

王建勋认为,表面上看,“从快、从严”对打击犯罪颇有好处,但这种做法与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原则之一的法治精神不符。

我们知道,在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被作为一个无辜者看待,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保护。

否则,便没有法治可言,因为不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执法和司法必然是有瑕疵的。

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快”,势必缩短甚至跨越一些必经的法律程序,比如讯问、勘验、鉴定等耗时的步骤,牺牲程序正义。

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严”,势必形成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的看法,专门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导致最后的定罪量刑畸重,违背实质正义。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破解“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国务 院给简政放权划出时间红线。
话题的前沿性
• 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 法行政要求,在2014年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非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 让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淡出历史的舞台,让权力在 阳光下运行,将大大减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能 极大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主要形式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
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 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
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 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之前存在的合理性
• 1.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被限制在一个严格的范围内。只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机构才有行 政许可设定权,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政府以下的各级政府都没有设定权。而非行政许可审批设 定主体相对宽松,程序相对简单。赋予相应机构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权,能够使其在具体情况 适时运用审批手段以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
关键词释义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 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 他审批",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
出台背景
• 中国过去法律只有行政审批而无行政许可 的概念。自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公布后, 我国出现了行政许可的概念。该法第二条对行 政许可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同时第三条又规 定了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这说明行 政许可法只调整部分行政审批行为,即具有行 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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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司法审查问题研究程 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 100040 副院长)摘 要:在我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际,非行政许可审批将何去何从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作为与行政许可并行的审批制度,非行政许可审批长期以来呈现过多、过滥问题,直接影响《行政许可法》有效实施。

在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尽管非行政许可审批作为一种审批类型被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仍然会以某种形式长期存在,并且还会制约和影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进程。

因此,必须加大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的司法审查监督力度,把非行政许可审批纳入法治轨道运行。

关键词:非行政许可;审批;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6)01-014-11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把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作为本届政府开门的第一件大事,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稳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①应当说,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取消、下放、调整一直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关注的焦点,也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

长期以来,非行政许可审批治理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不尽如人意。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有效监督和司法审查。

因此,在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当下,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司法审查意义重大。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基本内涵行政审批作为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广泛适用于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中。

从产生历史看,行政审批制度可以追溯到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是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和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的。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行政审批过多、过滥问题非常突出,行政审批制度始终处于被改革、取消、调整状态中。

虽然每次改革都取得一定效果,行政审批数量短期内也会出现大幅减少,但是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政府“松绑”感受并不明显,且行政审批繁衍能力极强,很快又会在前期减少的基础上大幅增加。

特别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刚性规则让一些部门和地方在执行《行政许可法》中悄然生成一个新的术语并被广泛使用,即“行政许可审批”,并且非行政许可审批也就堂而皇之地作为与行政许可并行的一种审批类别而存在。

① 2014年8月27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代表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所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

所谓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根据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特殊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审批事项,实施审批、审核、核准、同意、审查等行为,从而准予申请人从事某种特定活动或赋予其特定权利、资格的行为。

”①《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行政许可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同时该法第3条又规定了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

这说明《行政许可法》只调整部分行政审批行为,即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而非行政许可审批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的出现,是伴随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尤其是在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为了规范那些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审批事项,相对于行政许可而首先由实务界提出来的概念。

最早使用“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的是时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斌。

2003年12月29日,李玉斌在听取53个部门贯彻《行政许可法》座谈会上指出,要对本部门审批项目及其设定依据作进一步的清理、甄别、校对,并分清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

2004年6月,李玉斌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提到“有约500多项审批项目,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涉及政府多方面的管理事务。

这些项目尽管不在《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却是政府实施管理的必要手段,其中不少审批事项涉密程度高,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这部分项目拟以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批项目,以内部文件的方式予以保留。

”②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 62号)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肯定了“非行政许可审批”,并成为地方政府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和依据。

随后,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陆续作出清理、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规定。

应当说,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的提出是对我国行政审批现状的客观反映,也是对行政审批过多、过滥,难以全部纳入《行政许可法》适用范围的无奈之举。

应当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从行政许可中分离出来,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下来,这事实上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③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无形中在侵蚀着《行政许可法》的制度力量,甚至成为行政许可制度的掣肘性因素。

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① 张恩蓉:《非行政许可审批现象初探》,载《求索》2013年第3期。

② 黄海霞、韩冰洁:《政府“自我革命”——访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玉赋》,载《瞭望新闻周刊》2004年第24期。

③ 梁新志:《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来龙与去脉》,载《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5年第2期。

号),在前提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形式上说,非行政许可审批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所谓“依申请”是指只有在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启动审批程序,并决定是否审批。

没有相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

二是从内容上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实践中,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远远超出上述范围,大量应当纳入行政许可范围的事项被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来处理。

因此,实践中对于应当纳入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却以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方式进行处理的,都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监督范围。

三是从性质上说,非行政许可审批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审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具有行政行为确定力、公定力和执行力。

四是从法律依据上说,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不是《行政许可法》,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是多数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位阶较低,往往是规章甚至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司法审查的法理基础《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施行以来,非行政许可审批作为《行政许可法》的“法外之地”,在不断侵蚀《行政许可法》制度刚性和实施效果。

并且作为经济社会事务和公众生活的事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因其存在的设定主体混乱、认定标准不一、数量相差悬殊、名称使用不规范、缺乏必要监管等问题,容易对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秩序以及公众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长期以来,非行政许可审批大多具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一旦实施后也较为隐秘,即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侵害,真正寻求司法救济的情形为数不多,这也是这么多年来非行政许可审批大量出现且呈迅猛发展势头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中国在简政放权、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今天,按照国务院规定,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那么改革成果能否得到巩固,一些部门和地方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目的,是否会想方设法让非行政许可审批改头换面继续存在,这除了要加强制度建设外,更重要的是在制度落实中加强监督,特别是发挥司法审查的监督作用,把非行政许可审批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这对于保障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巩固改革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我国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以及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迫切需要把非行政许可审批纳入司法审查的监督范围。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转向新常态,行政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由重视事前审批转为重视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目标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特别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是否会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变相审批,赋予行政相对人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今后,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迫切需要司法跟进,让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适用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严格监督,由此可以防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滥用行政审批权,还继续变相使用非行政许可审批。

2.《行政许可法》的有效实施和功能发挥迫切需要把非行政许可审批纳入司法审查的监督范围。

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在社会经济基础尚未充分发育的背景下进行的制度变革,立法理想与社会实践之间存有差距。

为了避免《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概念,为一些法律依据位阶过低的行政许可继续存在提供依据。

实践中,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与行政许可之间界限模糊,导致行政机关任意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范围的扩大。

①这无形中也导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的尴尬局面,行政许可数量和适用范围远没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那样多、那样广。

因此,《行政许可法》颁布已有12个年头,由于长期以来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不明确,相互交叉重叠,使得《行政许可法》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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