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与反倾销

定义: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从倾销的坏处来看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对其国内同类产品的工业的冲击,对国内消费者利益的伤害,以及对进口国的资源配置产生误导。
倾销对出口国经济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由于倾销商大多在其本国处于支配或垄断的地位,致使出口国其它相关企业尤其是下游企业不得不承受倾销商转嫁的高价。
(2)同时,出口国消费者也长期处于垄断高价之下,无法享受本应合理的消费权利。
从倾销的益处来看1.对进口国而言,倾销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可以刺激和促进进口国工业特别是一些落后工业和垄断性行业的发展。
2.进口国消费者能在一定程度或一定时期享受低价优惠。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倾销产品的价格都会肆意高涨,也会较长时间维持在一定的低价位。
3.对出口国而言,即使倾销者在出口国处于垄断或支配地位,它的每一次产品倾销也都在于开拓海外市场,这便相应的减轻了出口国其他生产商和经营者的竞争压力,有助于它们的发展和竞争。
4.应该看到很吸引人的一点:倾销是许多经营者推销积压产品、实现规模经济、开拓海外市场、提高市场份额、发展壮大自身的有效途径。
原则:反倾销措施仅应适用于GATT 1994第6条所规定的情况,并应根据符合本协定规定发起和进行的调查实施。
GATT 1994第6条的适用按下列规定执行,但仅限于根据反倾销立法或法规所采取的行动。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关贸总协定》(GATT)第六条将倾销定义为:“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品的兴建产生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
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
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
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
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
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
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
倾销与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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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的收益与消费者的损失究竟哪部分大?为便于比较, 我们将政府收入的部分平行地移到Px‘的位臵,由于Px’与 P1之间等于每吨的倾销税t元,面积a+b正好等于政府税 收部分。我们将c变成a+b以后,再与消费者损失(b+ d)相比较,除了公共区域b,进口国究竟获利还是受损只 需比较a与d。如果a<d,进口国净损失,反之,则有净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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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国的政府显然得到 了利益,获得了t×Qx' 的税收(c),但消费 者则净损失了一部分 “消费者盈余”(b+ d)。 ♣ 事实上,由于课征 “反倾销税”,不仅进 口钢材价格提高,美国 国产钢材价格也相应上 涨,因此钢材消费者的 总损失会大于(b+ d),不过消费者受国 内价格上涨所受的损失 是国内生产者的收益, 从整个进口国来说,不 算损失,只是利益的重 新分配。
在持续性倾销的情况下,与出口国国内价格相比,进口国从低价 格的贸易中获利,进口国的贸易条件会得到改善,消费者的收益 要大于与进口实施低 价政策,必然导致出口商的利润减少,这一损失
一般通过如下途径得到弥补:
①采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措施,维持国内市场上的垄断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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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有可能通过“反倾销税”而增加经济利益。而 且,通过课征“反倾销税”来提高收益比课征一般进口关税更有优越性: 在关税的情况下,进口国必须是大国,才有可能增加收益;而用反倾销税, 不一定非大国才行,小国也有可能获益。而且,反倾销税还不一定会面对 保护主义的指责,甚至以一种受害者的姿态出现受到同情。 不过,从整个世界范围来说,“反倾销税”象所有其他的贸易保护手段一 样,会减少社会福利。 对此,我们需把日本钢铁公司的损失共同进行考察。对于日本钢铁公司来 说,虽然由于价格提高得到了额外收入b,但支付的“反倾销税”是一个 损失,正好等于c。从前面分析中我们知道c=b+a,所以在与b抵消 之外,日本公司仍然损失a。另外,由于价格上升销售量下降,日本公司 还损失了PX×(Qx-Qx'),其总损失大大超过了进口国可能的净收益。 如果我们把日本和美国的所有利益变动都综合起来的话,整个世界利益会 由于美国的反倾销税而受到损害,损害的总量等于e'eQxQx'的梯形面积。
倾销,反倾销

反倾销的概念倾销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经济学上的倾销被认为是在不同市场上的价格歧视,倾销可以分为多种,按时间可以划分为突发倾销(sporadic dumping)、短期倾销(short-run dumping)和长期倾销(long-term dumping),而只有“掠夺性的倾销”(predatory dumping)才属于应当禁止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其他种类的倾销行为不过是一种正常的竞争手段而已。
掠夺性倾销的特点是,暂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以抢占海外市场排挤其他竞争者,同时在国内市场维持高价,在占领海外市场后便开始提价,挽回之前的损失并谋求垄断利润。
掠夺性的倾销行为对公平的贸易竞争环境造成了损害,所以为WTO所禁止。
法律意义上倾销的经典定义由GATT1994第6条第1款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则构成倾销。
倾销被认为是价格歧视的一种表现,这种价格歧视扭曲了自由竞争机制下的价格水平,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了倾销产品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因此WTO 通过《反倾销协议》来规范这种行为,允许其成员方按照WTO的有关规定通过调查和征税等形式限制该产品的进口,以救济国内受到损害的产业,这种调查和采取措施的行政手段称之为反倾销。
倾销的确定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定倾销幅度(dumping margin)是反倾销调查中的一个核心环节。
倾销幅度是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normal value, NV)的幅度,其基本计算方法为:调整后得出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export price,EP)之间的差额除以调整前的出口价格(中国取CIF价格)。
倾销和反倾销到底是指什么

倾销和反倾销到底是指什么在现实⽣活中我国进⼝的商品是⾮常多的,向我国出⼝商品的,不得有倾销的⾏为,倾销⾏为对我国产品的损害是⾮常⼤的,那么倾销和反倾销到底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倾销和反倾销到底是指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价格进⼊中华⼈民共和国市场,反倾销是指对倾销⾏为采取的反制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条进⼝产品以倾销⽅式进⼊中华⼈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价格进⼊中华⼈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符合商品倾销条件有哪些偶然性倾销通常指因为本国市场销售旺季已过,或公司改营其他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售出的积压库存,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抛售。
由于此类倾销持续时间短、数量⼩,对进⼝国的同类产业没有特别⼤的不利影响,进⼝国消费者反⽽受益,获得廉价商品,因此,进⼝国对这种偶发性倾销⼀般不会采取反倾销措施。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是指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形成垄断的⽬的。
待击败所有或⼤部分竞争对⼿之后,再利⽤垄断⼒量抬⾼价格,以获取⾼额垄断利润。
这种倾销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国际经贸秩序,故为各国反倾销法所限制。
长期性倾销是指⽆期限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价格进⼊中华⼈民共和国市场,反倾销是指对倾销⾏为采取的反制措施。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WTO课件3倾销与反倾销

六、反倾销措施程序
有关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当调查还在进行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条件是: 1. 已经正式启动调查并公开发布了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各当事方已
经得到充分地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2. 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造成的损害; 3. 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
六、反倾销措施程序
案件的发起:受害国内产业提出申请(申请人集体
产量须达到国内全部产量的25%)
主管部门代表产业发起调查:向进、出口成员国发
出公告(通过问卷收集信息、公开听证会、实地考察)
采取措施:存在倾销、造成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临时措施: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从调查到最终裁定需 要一年,在这期间防止损害扩大时采用)
2. 若得到这样的支持,应将申请转交给指定的部门,初步确定是否存 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 包括出口商所在国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 商、贸易或商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贸易和商业协 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 销进口的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中止调查。
八、政府应该做什么
(一)一般行动
政府应该制定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以便在接到要求采取反倾 销措施的申请时开展调查。它必须制定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法律中 应包括关于由司法或行政机构迅速复议有关行动的条款。
(二)与反倾销措施有关的行动
1. 接到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申请后,必须审查该申请是否得到了国 内产业的足够支持。若没有得到这样的支持,那么应该立即驳回申 请。
倾销与反倾销及案例

对我国企业的启示与建议
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我国企业应深入了解并遵守国际贸 易规则,避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
企业应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 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减少倾销行 为的发生。
加强国际合作
我国企业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 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和协调,共同 应对全球贸易挑战。
注重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
增加贸易成本
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进口国的贸易成本增加,降低其整体经济 竞争力。
对世界贸易的影响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倾销与反倾销可能导致世界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情绪 抬头,阻碍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
损害全球经济福利
过度使用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全球资源配置效率降低, 损害全球经济福利。
影响国际贸易秩序
不公平的倾销与反倾销行为可能破坏国际贸易秩序,引 发各国之间的贸易战。
企业应注重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 提高自身形象和市场占有率,减少 进口国反倾销措施的影响。
06
国际合作与规则完善
加强国际合作与沟通
1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和遵 守倾销与反倾销规则,减少误解和冲突。
2
搭建更多的国际交流平台,增进相互理解和信 任,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
3
提高我国在国际谈判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推动 制定更加公平、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
国际案例:中国彩电反倾销案
背景
2007年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 调查,涉及中国彩电企业如TCL 、创维等。
经过
欧盟对中国彩电企业提出反倾销 指控,并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 中国彩电企业积极应诉,并最终 取得胜利。
胜诉原因
中国彩电企业积极应诉,提供了 大量证据证明其产品价格合理, 同时得到了国内相关产业的支持 ,最终获得了胜利。
倾销与反倾销课件

(3) 倾销(qīngxiāo)概念纳入 GATT/WTO后基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 值的演化蜕变阶段。
现行概念和视角?
第二十二页,共61页。
三、倾销要件(yàojiàn)及分析
一、倾销要件 (一)构成要件 1.产品(chǎnpǐn)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价格销
售。 2.这种低价销售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
适用技术/先进技术?
第四页,共61页。
发展格局—世界加工厂(我国)?
好事还是(hái shi)坏事?
产品生命周期的末端?
第五页,共61页。
一、倾销全球(quánqiú)势态和我 国困境
(一)全球势态
立案相对增加(zēngjiā)
实施减少
(why?Inner reason?)
第六页,共61页。
(二)我国困境 1995年~2006年的对华反倾销案中,欧盟、美国、澳
大利亚和加拿大发达国家共计178 起,占33.21%,印 度、阿根廷、土耳其、南非、巴西、墨西哥和秘鲁(bì lǔ)等7个发展中国家则高达278起,占51.87%。 中国已连续12年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 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 Why happens such? N-N not N-S?
➢ 《关于执行<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 条的协定》:为了克服《1967 年反倾销守 则》的不足, 经过乌拉圭回合艰苦谈判 (tánpàn), 谈判(tánpàn)各方达成的新的反倾销 守则。
第四十一页,共61页。
(四)社会倾销
社会倾销最初仅指出(zhǐ chū)口利用
犯人生产的廉价产品,现在已扩大到计算
生产成本时所必须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四十二页,共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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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反倾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第一,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逼,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
因此,确定倾销必须通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样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
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操纵,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阻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
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能够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能够等于倾销幅度,也能够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终止,但在差不多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连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差不多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形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能够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
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中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
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
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
若没有充分证据说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能够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
在这种情形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如此的行动。
浅议反倾销法的性质、价值取向及我国的计策公布日期:2018-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关键词」倾销;反倾销法;贸易自由主义;贸易爱护主义一、倾销与反倾销法国际贸易中的倾销,通常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销入另一国市场的销售行为[1] .关于倾销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从法律角度提出的“倾销有害论”[2] ,但受到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反对。
现在一样比较公认的看法是不绝对地反对倾销,而是重点反对掠夺性倾销[3] .既然倾销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经济以及国际贸易都有不同程度的阻碍,制定一套制度即反倾销法来规范商品进出口贸易和管制倾销行为就成为必要和必定。
有学者认为反倾销法仅是“进口国政府制定的”[3]即是国内立法。
然而,倾销行为本身具有一些专门性:产生于国际物资贸易中、行为跨过国界具有国际性而损害结果发生在一国(要紧是进口国)领域内,因此,对反倾销法的性质不能简单的用国际法或国内法来界定。
二、反倾销法的性质——二元性倾销的专门性要求反倾销法同时在国际、国内发生作用,因此,笔者分别从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来探讨反倾销法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所认为的反倾销法的定义。
(一)国内层面上,反倾销法应运而生,成为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由于倾销客观上会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和阻碍,进口国为爱护国内产业必定要通过立法对倾销进行管制。
进口国政府制定的这类旨在对外国产品的进口倾销进行调查、限制和制裁的法律制度规范,确实是所谓的国内反倾销法,属于一国国内法中的经济强行法。
1. 从调整对象来看,国内反倾销法调整的是国际贸易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
它发生在出口商与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之间;出口商低价销售的行为是否是倾销须由进口国当局认定;倾销发生时,受到损害的是进口国的同类产业,可见损害也发生在进口国国内:“原则上,反倾销的临时措施与反倾销税只适用于作出反倾销调查决定生效后或当局作出征税决定后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
”[4]制裁措施也仅在国内实施。
能够说,倾销与反倾销关系是一种带有国际因素的国内法关系。
2. 从法律渊源来看,国内反倾销法要紧是指各国政府制定的反倾销专门立法,以及在关税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反倾销条款。
在一般法系国家还包括有约束力的行政主管机构和法院的反倾销判例。
3. 从法律过程来看,各国反倾销法由各国的国内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实施。
反倾销案件直截了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和裁决,适用一样行政程序,也采取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差价的行政救济方法。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进行司法审查。
从这种意义上讲,国内反倾销法属经济行政法范畴。
(二)国际层面上,反倾销法不断进展,形成WTO 体制下较为完善成熟的国际反倾销法典在GATT生效前,各国的反倾销立法已有一定历史,但彼此的规定和采纳的标准差异较大,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经常发生。
二战前,许多国家滥用反倾销法律手段实行贸易爱护,加剧了国际贸易秩序的纷乱程度。
战后,各国在倾销与反倾销问题上取得了共识,认为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应当限制。
美国领先提出将反倾销问题作为总协定谈判的一项内容,GA TT第6 条的产生标志着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开始。
然而,GATT第6 条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在统一规范和和谐各国反倾销立法实践上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如此,随着GATT生效后关税壁垒的逐步削减,反倾销手段作为一种能够灵活适用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
为此,两项反倾销守则应运而生:1967 年《执行关贸总协定第6 条的协议》(简称《1967 年反倾销守则》)和1979 年《关于执行总协定第6 条的协议》(简称《1979 年反倾销守则》).《1967 年反倾销守则》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一步充实和进展了总协定第6 条,但由于签字国过少,其适用范畴和作用大打折扣。
相比1967 年《守则》,1979 年《守则》在四个方面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因此仍旧存在局限性。
因此,乌拉圭回合仍将倾销与反倾销作为重要议题之一,于1994 年达成了《WTO 反倾销协议》。
《WTO 反倾销协议》相比1979 年《守则》最重要的区别是它构成WTO 一揽子多边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是一部较为完善成熟的国际反倾销法典。
从上述国际反倾销法的历史进展过程可知,国际反倾销立法在本质上与国内反倾销立法不同,它是和谐各国在反倾销领域的各种矛盾的平稳器,是国家间就反倾销问题协商后达成的国际经济条约。
1. 国际反倾销立法是国家间缔结的书面协议,因而是各缔约国利益冲突和妥协的产物。
利益诉求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在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中的实力和地位。
2. 从内容来看,其规制对象是各缔约国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
由因此妥协的产物,它只能就反倾销领域中的差不多问题和要紧程序事项作出统一规范,不可能就具体事项和细节问题一一规定,由各国依照本国具体情形制定相应规则以贯彻执行新守则的各项原则。
3. 从法律效力来看,并无直截了当的法律强制力。
以《WTO 反倾销协议》为例,在性质上属于国际条约,作为WTO 一揽子多边协议的组成部分,它对WTO 全体成员方均有约束力。
它的要紧作用在于规范各成员方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保证各国在行使这种合法的贸易爱护手段过程中不致过当而阻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展[5] .尽管新守则在规范性和操作性方面有了明显的增强,但如何说不能取代各成员国内反倾销法的作用。
(三)结论可见,我们应当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来认识反倾销法的性质,笔者认为,第一,国际反倾销法与国内反倾销法是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
1.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内反倾销法是国际反倾销法的先导。
国内反倾销法产生在先,各国国内反倾销立法差异造成的贸易纠纷和国内反倾销法域外适用造成的纷乱促使各国认识到在国际范畴内进行反倾销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2. 从规范的角度看,国际反倾销法对国内反倾销法有所继承和借鉴,并以之为基础、结合国际实践的进展不断更新、充实和完善。
GATT第6 条的内容差不多上脱胎于美国1921 年反倾销法[6] .但由于其规定较为原则,1967年《守则》和1979 年《守则》进行了补充和改进,最终在对1979 年《守则》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达成了《WTO 反倾销协议》。
3. 从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角度看,国内反倾销法应当以国际反倾销法为标准。
各国应当本着“约定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差不多原则将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予以适用。
当国际反倾销法显现进展变化时,国内立法也应做出相应反应,假如国内法缺少有关国际法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则规定新的国内法,将国际法规则的内容纳进其中;假如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相矛盾,则修改国内法有关条款使之有助于国际法在国内的履行[7] .我国的实践确实是如此。
因此,在国际和国内这两重性质中,国际性是为主导的。
1. 从反倾销法的客体上看,它带有国际性。
反倾销法的客体确实是倾销行为,倾销产生于国际贸易之中,一国出口商的倾销会在另一国国内造成损害等都说明了它的国际性。
2. 从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上看,其国际法律渊源占主导。
各国国内反倾销立法或多或少会因受本国国情和国家利益的阻碍而带有本国特色,而国际反倾销立法是各国谈判妥协的产物,更具普遍性和代表性,也由于各国的遵守和适用得到广泛运用,从而更容易在实践中完善进展,同时始终是各国国内立法的标准和方向。
综上所述,反倾销法具有以国际性为主导的国际国内二元性质。
至此,能够提出笔者所认为的反倾销法的定义:反倾销法是旨在对倾销行为进行管制的国际、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包括各国国内反倾销法律制度和国际反倾销法典。
三、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从性质上看,反倾销法兼具国际国内双重性质并以国际性为主,相应的,它的价值取向也不可能是纯粹的追求贸易自由主义或贸易爱护主义,而是在不同层面的偏重有所不同,可谓是戴着脚镣的舞蹈。
(一)国际层面:追求贸易自由主义价值是主流,但止步于本国利益1. 国际反倾销法自始就以贸易自由为旗帜,美欧等经济强国是要紧倡导者。
历史地看,国际反倾销法的进展是与从GATT到WTO 的进展历程紧密相联的。
二战后美国倡导重建世界经济秩序,为推行国际贸易“自由化”,拟设立国际贸易组织。
由于《哈瓦那宪章》始终没有得到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机构的批准,关贸总协定的临时适用连续了四十多年[8] .总协定确立了一系列围绕贸易自由化、公平贸易和市场准入的新原则和新规则,如一样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反倾销原则、反补贴原则、透亮度原则、给予进展中国家优待待遇原则等[9] .之后的WTO 反倾销守则关于反倾销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