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序言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的制定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规划高速公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等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养护与经营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道路平整、设施完好、标志清晰。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车辆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的车道和速度行驶,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收费站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设置明显的收费标志和收费公示牌,收费人员应当文明收费、规范服务。
第十条应急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等待交通警察处理。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办法,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顺畅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适用于广西自治区内的所有高速公路,包括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环节。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操作。
二、管理机构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机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高速公路管理政策和规划;2.监督和认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3.审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并监督收费工作;4.监督和管理高速公路运营企业;5.组织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建设管理3.1 高速公路建设立项1.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需提交完整的建设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2.高速公路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地理条件和环境保护因素,确保不影响自然生态和周边居民。
3.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管。
3.2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1.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高速公路收费站应采用先建后补的原则,确保车辆通行的顺畅和交通安全。
3.收费站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明确,不得随意变动或收取额外费用。
四、运营管理4.1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1.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
2.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人员配备、设备设施和运营管理规范等。
3.运营企业应定期进行高速公路的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路面的平整和交通设施的完好。
4.2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1.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是运营企业的重要责任,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
2.高速公路应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和标线,保证驾驶员能够清晰辨认和遵守交通规则。
3.高速公路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五、维护管理5.1 高速公路维护责任1.高速公路的维护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应确保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3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1996.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五十一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199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畅通与安排,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提高运输效率,维护国家、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上从事检查、收费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渡口、涵洞、隧道。
本条例所称公路检查,是指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林业部门在公路上依法对过往车辆和个人进行检查和处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收费,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在公路上依法对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站卡,是指公安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以下简称收费站)、征费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
第四条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做好公路检查和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站卡的设置第五条设置站卡,应当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的原则出发,由设置站卡的单位提出方案和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公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
交通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设置征费稽查站。
林业部门可以在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其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广
西境内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
根据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西高速公路的管理主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该条例对高速公路的管理范围、经营权的配置、收费标准、安全管理、维护和运输管
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市场
规律和用户需求,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听证和批准。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于高速公路的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对于公
路路面、桥梁、隧道、标志标线和交通设施等的日常维护和检修,以及对于公路交通
事故的处理和应急管理措施等。
此外,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还对高速公路的运输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对于超限超
载车辆的严厉打击和处罚,对于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等方面。
总之,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广西对于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
于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共有七章45条,以下是对每章的简要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了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确认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
成部分,应当依法合规使用。
同时还规定了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原则
和政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建设
第二条到第九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建设、测量、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要求
和程序,包括建设单位的资质、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等规定。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到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收费、服务区、交通安全管理、道路维修、应急服务等内容。
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高速公路收
费标准的制定、服务区的设置和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要求、路面维修要求等。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
包括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组织、职责、管理系统的完善、设施设备的管理、信息管理等。
此外,还规定了高速公路的日常维护、养护和安全管理等要求。
第五章:使用
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使用和行车规则,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使用规则、超车和掉头的限制、禁止酒后驾驶等。
同时,该章还涉及到了车辆检查和交通事故的处理等方面。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四十条到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管,包括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程序、惩罚措施的种类、处罚的执行程序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该条例的实施日期和解释权,以及对其他交通法规、规定的明确引用和适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号•【施行日期】1995.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进行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和秩序,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摩托车维修,道路运输服务业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并计)的道路运输。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设备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也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对道路运输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1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车辆、行人如遇《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章车辆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悬挂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和规定配挂的标志牌,悬挂、喷印其它牌、匾和标志,不得影响号牌和规定配挂标牌的辨认。
第九条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必须在车门外侧喷印单位名称、使用代号的,须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备案;个体、联户机动车辆须喷印辖区名称及个体车辆编号;货车车厢后拦板和挂车车厢后拦板外侧喷印本车统一号牌的放大号码;小型出租汽车,须在车顶外部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在我区驻点六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印。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编号统一规定为:南宁市自广西01-00001至广西01-99999号;柳州市自广西02-00001至广西02-99999号;桂林市自广西03-00001至广西03-99999号;梧州市自广西04-00001至广西04-99999号;北海市自广西05-00001至广西05-99999号;南宁地区自广西30-00001至广西30-99999号;柳州地区自广西35-00001至广西35-99999号;桂林地区自广西40-00001至广西40-99999号;梧州地区自广西45-00001至广西45-99999号;玉林地区自广西50-00001至广西50-99999号;百色地区自广西55-00001至广西55-99999号;钦州地区自广西60-00001至广西60-99999号;河池地区自广西65-00001至广西65-99999号;防城港区自广西70-00001至广西70-99999号;公安系统:非专用车自广西10-00001至广西10-99999号;非专用汽车自GA45-0001至GA45-9999号;专用摩托车自GA45-00001至GA45-99999号;机动车号牌应逐步使用反光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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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可利用计重仪器、监控系统记录资料作为超限超载证据,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据了解,广西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后,超限超载车辆并未显著减少。
利用收费站的计重数据和信息作为认定车辆超限运输的证据,提高路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很有必要。
《办法》指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计重仪器、监控系统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办法》规定,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不得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车辆交费优惠证明;不得假冒法定免费通行车辆;不得假冒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车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防护、排水、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营房、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等专用场所、设施,以及经营服务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场所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避免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和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其他公路用地的,其他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十六条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收费活动,完善服务区功能以及交通安全、环保、监控、收费等设施。
第十七条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高速公路权益的转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单独转让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或者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
载货类汽车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计重收费的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经营管理者用于计重收费的计量衡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检定合格,定期维护、校核,保证其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收费高速公路实行全区联网收费,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等智能收费系统。
不联网不得收费。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方案,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联网收费方案的要求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通信、监控等设施,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测试合格后并入全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联网收费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调度联网系统中的路网通信资源。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路况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管理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需要调度使用路网通信资源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区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进行清分结算。
通行费清分结算所需经费由经营管理者共同承担,按照当年通行费清分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提比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协商确定,并由经营管理者拨付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经营管理者公开前款规定的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下列行为:(一)强行冲卡;(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三)刁难、侮辱、威胁、殴打收费人员;(四)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二)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三)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车辆交费优惠证明;(四)假冒法定免费通行车辆;(五)假冒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车辆;(六)采用其他手段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五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的需要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必要时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第二十六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诚实服务,公开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场所、设施的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经营管理者不得随意关、停服务区、停车区等经营服务设施。
因维修作业需要关闭服务区、停车区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服务区以及重要路段设置电子信息牌、公告栏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
第三十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等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从业知识,熟悉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商务、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自高速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向外80米范围内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三十三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并做好高速公路绿化、美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有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力量修复;对三类以上桥梁、A 类隧道、危涵,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大修等措施排除险情,并报告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等交通障碍,排除积水等行车不安全因素,保持高速公路路面整洁和畅通。
第三十五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保持交通标志和标线清晰、准确、完好。
因高速公路路网结构变化或者交通管理需要,经营管理者对标志、标线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将养护计划报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及时处理因养护施工作业造成的交通堵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加强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正常的养护施工秩序和交通安全。
养护施工作业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施工产生的垃圾、杂物等废弃物应当在路面以外统一堆置,并做好弃置场所的环保工作。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公路损毁、交通流量等互联互通养护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运行养护信息。
第三十九条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实行养护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四十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等行为,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保障高速公路正常通行,依法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辖区高速公路上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统一标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用地的范围,以征地界线为准。
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给予支持和协助,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