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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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

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

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债券具有融资规模大、期限长、综合成本较低等优势,可以解决市政基础建设投资的资金瓶颈问题,是充分发挥平台企业作用的成熟有效的融资方式。

近年来,一些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极大的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一、债券发行条件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行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二)核准或备案流程公司债券三种发行方式:大公募、小公募、非公开的核准或备案流程如下所示:(三)相关机构及其职责参与主体主要职责发行人选定主承销商,选聘各中介机构;协调、解决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主承销商负责发行方案的设计;与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现场沟通;申报材料的制作和上报;债券的发行上市。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等律师事务所把握、解决发行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债券上市后定期进行跟踪评级。

二、本次发债需达到的财务目标根据前述企业债券发行的有关要求,发行企业债券需达到以下财务指标。

表2:财务指标要求注以上按照发债利率为8%测算几点说明:(1)关于会计报表要求最近一年(即2015年)的净资产,以及近三年的净利润直接决定着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以及申报时间选择。

企业的净资产的增加不能陡增,需平滑,即申报期的第二年的增资产不能超过第一年的2倍,第三年不能超过第二年的2倍。

(2)关于净资产要求根据有关要求,发债所依据的净资产不能含有公益性资产(2881号文规定: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金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已将上述资产(公益性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在发债时需就此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3)关于净利润要求①净利润为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②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增长具备一定稳定性,不能过分集中于某一年度;三、本次发债方案四、对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一)关于净资产的解决方案根2015年底看公司的净资产缺口较大,对于该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注入XX公司股权由XX出文,将XX公司股权划入公司,划拨时间可确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政府文件和工商变更手续亦办理在201年12月31日前。

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律师工作事项

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律师工作事项

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要律师对整个流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以保障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律师需要承担多项重要工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在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理解和分析,评估债券发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规建议。

律师需要审查债券发行文件,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师还需要协助公司进行风险管理,避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2. 交易构建和文件起草律师需要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就公司债券的发行结构进行讨论,设计出最合适的交易构建方案。

律师需要撰写债券发行的相关文件,包括发行计划、募集说明书、债券合同等,确保文本严谨、合规,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审查财务文件和资产抵押律师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文件进行审查,验证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其真实、准确。

律师还需要审查公司可能提供的资产抵押情况,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与监管机构交流和协调在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律师需要与监管机构进行积极的交流和协调,完成相关的备案和审查程序。

律师需要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协助应对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保障债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5. 投资者保护和纠纷解决律师需要就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向投资者提供法律交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公司处理可能出现的投资者纠纷和诉讼事务。

律师需要积极参与纠纷解决程序,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

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事项繁重而复杂,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律师需要全面理解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需要与公司管理层、财务部门、投资银行等多方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债券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律师的专业协助,公司能够顺利完成债券发行,取得预期的融资效果,实现经营发展的战略目标。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6篇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6篇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6篇第1篇示例: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是对公司债券发行进行法律审查和尽职调查的重要工作。

通过对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的梳理和检查,可以帮助投资者和发行人了解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项,保障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下是一份关于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的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1. 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2. 公司章程和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和董事会情况等;3. 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公司近期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信息。

二、债券发行情况1. 债券发行计划、用途及额度等相关信息;2. 债券发行方式、期限、利率等发行条款;3. 债券承销商、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主要参与方情况。

三、法律意见书内容1. 法律意见书主体部分是否充分、准确地概述了法律问题和公司承诺事项;2. 法律意见书中是否包含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债券发行文件等相关法律依据;3. 法律意见书所述法律意见是否清晰、准确,对公司债券发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是否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相关法律文件1. 债券发行文件、债券承销协议、债券承销商委托协议等相关合同文件;2. 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司内部文件;3. 债券评级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外部文件。

五、法律审查结论1. 公司债券发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债券发行文件的规定;2. 债券发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是否得到合理解决和披露;3. 法律审查人员对公司债券发行合法性和合规性的意见和建议。

在对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进行审查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债券发行的具体情况,确保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

要注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高公司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促进企业融资的平稳进行。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的健全和完善,对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模板-法律意见书模板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模板-法律意见书模板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模板-法律意见书模板xx局(集团)有限公司XXX项目(初步)法律意见书xx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xx局(集团)有限公司XXX项目(初步)法律意见书xx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XX有限公司跟踪的XXX项目已进入(立项审批/可研批复)阶段,项目情况详见(《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股份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就该项目相关法律问题的合法性(及后续实施阶段关键风险防控措施),出具本(初步)法律意见书。

法律依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 76号)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 113号)6.《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 2724号)7.《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8.《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9.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1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11.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12.国务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2015〕25号)……背景文件1.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X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办函【2015】30号);2.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建设试点实施计划(2015-2017)》的通知(X府办函xx号);3.《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XX建设工作的决定》(X委发xx 号);4.《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开展XX规划建设管控工作的通知》(X建发xx号)合同依据1.《XXX项目PPP合同》2.《XXX项目投资协议》……项目法律意见一、项目主体合法性1.关于该项目的实施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 76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 113号)等文件的规定: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 2724号)的规定: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

于公司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项目融资的法律意见书一、背景介绍本意见书是根据我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对于其公司的一项项目融资进行法律意见的书面表述。

委托方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计划启动一项新项目,目前已经进行了前期调研,并已有了初步合作意向的投资方,但是双方尚未正式签订协议。

本意见书旨在为其提供有关项目融资的法律保障和依据。

二、项目融资的法律分析1.融资方式选择问题为了采取合法的融资方式,委托方需要对各种融资工具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

主要的融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混合融资。

股权融资通常指的是公司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出售股权等方式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

混合融资是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结合。

据了解,委托方新项目的规模较大,且需要进行一定的长期投入和持续性运作,考虑到项目的风险和需求,我们建议其采用混合融资方式。

2.投资协议的重要性在混合融资的方式下,主要涉及到的投资方式为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对于股权融资部分,委托方需考虑如何保证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比例,及对公司的决策权的控制,在协议中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在讨论投资协议时,应注意用语的精确性、解释的清晰性以及能否给委托方提供足够的防御措施。

3.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合法的股权转让步骤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实施,公示和登记。

若股权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则必须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股权转让的实施必须公示,并在公司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4.公司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在债券融资方面,公司需确保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等,并遵守了《公司董事会行动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债券发行需经过证监会的批准,并要在指定的股票交易所上市。

5.有关协议的法律效力签署协议后,双方需遵循协议中的约定。

因此,为避免争议和不良后果,协议的约定应详尽、明确和可行。

此外,签订协议时,应当将中英文并列并进行核对,以尽量减少语言误差和歧义。

郭实企业债券最新监管要求

郭实企业债券最新监管要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部 2012年年终会资料
企业债券最新监管要求 与实务操作要点
目前适用的法律及规章 3451号文解读 其他最新的监管要求 2013年企业债券项目拓展思路 企业债券申报的实务操作要点
2013年1月 北京
目前适用的法律及规章
1 《公司法》 2 《证券法》
3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证券处处长(或处长 指定专人)对材料进 行复审
预审员接受反馈意见 答复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对 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预审员审核材料,提 出反馈意见
复审完成,转给财金 司司长签字
司长签字(出司), 并由办公厅转给主管 副主任
副主任签字,转给主 任签字并同时会签人 民银行
主任签字、央行会签 完成,签发批文。
超过30亿元的债券, 待主任签字后, 召开委主任办公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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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最新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资格
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对于发行人下属企业包含土地储备中心的
由于涉及相关方多,国家发改委采取的态度为不强求将土地储备中
心剥离,维持现状即可,发改委不重点关注。

关于非百强县城投企业申请发债
证券处正在制定新的县级城投债券发债规则,打破“财政百强”的 限制,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收入、政府债务率、债券存续情况。这意味 着非百强县平台公司将可申请发债。
严格限制“擦边球” 以往城投公司经常利用“产业园”、“旅游”、“仓库”等募投项 目充产业债上报,现在明确要求不可行。
“高速公路”也是“城投” 以高速公路建设为募投项目的企业申请发债以后被认定为城投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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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为的规范
• (一)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致: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事宜担任发行人的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颂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简化核准程序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期债券发行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和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涉及发行人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有关的授权和批准,本期债券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用途,信用评级及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其它中介机构的有关文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系本所律师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的结论性意见,该等结论性意见的依据和本所律师对该等结论性意见的核查验证过程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1、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期债券履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以我们团队主承销的2009年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债券项目为例,项目于2008年10月进场工作,2008年11 月上报发行申请材料,2008年12月下旬获得审核反馈意见,2009年1月初进行反馈回复,2009年2月份圆满完成 发行,可以看到,项目在国家发改委审核仅用时3个月。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项目组为发行人与主管部门建立 了畅通的沟通渠道,在募集资金项目、审批进度等问题上及时与主管部门进行了交流,最大程度上的提高了项 目审批效率、缩短了项目周期,为债券发行把握最佳发行窗口创造了良好条件。项目组抓住2009年宽松货币政 策的宏观环境,在市场利率水平的历史底部完成债券发行,为发行人将融资成本锁定在最低水平。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又称私募中票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要素
监管机构 行业限制
发行对象 交易流通 发行期限 融资成本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国家鼓励扶持的行业优先 国有房地产行业主体放开,但需用于保障房项目(各地方政府名单上的保障房项目) 有明显瑕疵的企业暂不予受理
基于这一合作,东方花旗证券可以为中国客戶提供全球的融资平台,如美元债券等。国内离岸的 融资平台也將加強花旗作为全球的财务顾问及券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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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我们的团队:完善的沟通渠道和强大的沟通能力
国家发改委
债券业务部领导长驻北京,与国家发改委财金司、规划司、体改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拜访, 能及时获得政策、法规等发展动向。同时,在企业债券上报和审核过程中,我们会根据需要安排发行人与国家 发改委相关部门和领导会晤,加强沟通,确保发行人企业债券项目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顺利发行。
向交易商协
会书面报告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按照贵公司的要求,我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一份法律意见报告,报告如下:一、发行人赋予与发行有关的各类文件和材料已获得合法授权和批准经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各类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发行人已获得合法授权和批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包括:(一)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明确允许发行公司债券,且董事会和股东会对此作出了决议,这意味着发行人已经充分遵守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条款。

(二)发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发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法律上是充分合法的。

(三)发行人的公司证照发行人已取得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等三证在内的相关证照,符合法律规定,均为有效证件。

(四)认证文件发行人已准备了相应的认证文件,包括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商业银行授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文件证明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基于以上材料的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发行方面的各类文件和材料未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且合法授权和批准,可以为本次发行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发行人的公司债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债券发行需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规范,其中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本所律师对此进行了审查,确认发行人所发行的公司债券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一)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和要求,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债券发行计划、发行公告、发行文书等要素,以及必须明确债券的发行规模、利率等发行细节。

(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让、购买等进行了规范,强调了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发行人和投资人的相关利益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基于以上分析,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债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发行人已充分履行了相关流程和要求,为发行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京商泰律意 2011第8号致: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2004]1134号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2008]7号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律师郭华、韦运康作为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于2012年发行18亿元公司债券所涉及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它资料,而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情况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仅限于意见书出具日已存在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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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1]第072号
致: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是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受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李鹏峰、张云燕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发行人拟于2012年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本律师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所涉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发行本期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1、2011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公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的公司债券。

2、2011年5月2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的批复》(芜政秘[2011]130号)同意发行人发行28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

3、关于本期债券具体发行方案尚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本律师认为,除尚待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本期债券具体发行方案外,发行人已经取得发行本期债券所需取得的各项批准和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

二、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1、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经芜湖市人民政府(芜政秘[1998]68号)《关于成立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批准,于1998年2月16日登记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2、根据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注册号为34020000001957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亿元整,注册地为芜湖市九华中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刘扬,公司类型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集中管理财政性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各种专项资金、向上争取资金、借资、融资、责任贷款、资金担保、管理和组织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开发经营、开发业务、受政府委托经营国有资产。

3、经核查,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已通过2010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并无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本律师认为,发行人作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定的《2012年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期债券所募集资金28亿元,其中23亿元用于保障住房项目建设,项目分别为宜居·春水湾保障住房项目、宜居·蓝鲸湾保障住房项目、宜居·月亮湾保障住房项目、光华星城·安置小区建设工程;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加强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和《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2、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会审字[2011]4275号)(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2,363,286.40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发行人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0,000.00元,符合《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3、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及2010年度连续三年盈利,三年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30,610.62万元、361,817.91万元和712,597.56万元。

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4、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发行人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加强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均守法经营,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符合《加强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和《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6、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7、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加强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和《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8、发行人本期债券累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8亿元,其中23亿元用于保障住房项目建设,项目分别为宜居·春水湾保障住房项目、宜居·蓝鲸湾保障住房项目、宜居·月亮湾保障住房项目、光华星城·安置小区建设工程;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保障住房项目建设总投资为43.75亿元,用于各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5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符合《加强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和《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经本所核查,本期债券发行是发行人第四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已经足额募集,符合《加强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 6 项关于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经足额募集的规定。

10、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额度为人民币28亿元,前三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额度共计为人民币40亿元,根据华普天健《审计报告》,截止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为2,363,286.40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发行人发行债券累计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

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1 款第(二)项、《加强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8项、《简化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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