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作者│ 黄祥青(上海一中院院长)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迄今仍需深入研讨的议题。
推进此项适法统一,既要清晰树立不同部门法之间整体协调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潜心研究实际问题,摈弃仅以观念思辩代替务实研讨的清谈之气,以切实解决现实争议问题。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
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
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判效果。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前言根据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规划,由本届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起草《北京市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本《操作指引》)。
该项工作无程式可循,具有开创性,编写过程存在诸多困境。
刑民交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使用刑民交叉、民刑交叉、刑民商交叉、刑民交织和刑民交汇等词语概念进行表述,尚未形成通识,也未形成系统化的法律规定和理论框架。
刑民交叉理论研究有瓶颈。
目前刑民交叉的研究现状是实务界关注多于理论界,而理论界刑法学界关注较多,民法学界少有关注;程序研究多于实体研究,实体研究重点和方向模糊不清,与现实大量存在的复杂多样刑民交叉案件的解惑需求不相适应。
刑民交叉法律规范仍存欠缺。
刑民交叉相关的法律规范散见于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侧重不同、表述不一、不系统、不完善,目前尚未形成完整体系,相较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法律制度明显滞后。
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在实体与程序上,法律适用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尚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有言之,刑民交叉是“理论界的伪命题”,争论暂且不议,但刑民交叉却是“法律实务中的大问题”,而且是律师办案实务操作必须面对思考研究并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如何分析刑民交叉案件的结构,厘清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准确把握两种实体责任的区分标准,寻找两种法律权益保护的最佳途径,并采取切实有效的诉讼方式、程序和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成为迫切任务。
这是我们起草、制订本《操作指引》的初衷、动力、目的和现实意义。
本《操作指引》以民事纠纷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处理规则为中心,按照同一事实的竞合型刑民交叉和不同事实的牵连型刑民交叉两条主线,从程序到实体,从理论到实践,系统归纳了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规则及实务要点,明确了刑民交叉案件是什么、刑民交叉案件干什么、刑民交叉案件怎么干的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案件。
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区分刑民事责任:首先要明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目的,刑事案件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刑法责任,民事案件则主要关注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民事责任。
2. 分离审理原则: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当分别审理。
因此,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遵循分离审理原则,即先审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3. 犯罪认定原则: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要按照犯罪认定原则,即认定被告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成立的证据。
这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核心要点。
4. 民事赔偿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要按照民事赔偿原则,即认定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
这是民事案件审理的核心要点。
5. 刑民衔接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和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衔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进行确认,也可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确认。
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要注意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确保二者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6. 司法裁决的分开原则: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中,判决书应当分开作出,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别作出裁定和判决。
这是为了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适用。
总的来说,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思路是先审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审理民事案件;审理中要分别认定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遵循犯罪认定和民事赔偿的原则;要注意刑民衔接问题,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协调和一致;同时,要保持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适用。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依据法律价值的统一性和司法裁判的目的性,审判刑民交叉案件,有必要遵循三项处理原则:01整体协调裁判原则即“有关联就须讲协调”。
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归责,均应将刑民两个部分作为整体观察考量,做出相互照应、彼此相宜的认定与裁判。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缺失整体协调裁判观念,在事实认定方面,刑民法律事实在以下三种场景容易出现认定偏差或冲突:一是当行为人以合法的经济活动之名行侵财犯罪之实时,倘若民事诉讼仅就作为犯罪手段的所谓“经济活动纠纷”进行审理,则极易产生案情表象与事实真相的严重背离,发生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如前述刑事判决认定担保和贷款两份合同都是行为人诈骗银行钱款的“犯罪工具或手段”;而单独进行的民事诉讼却判决两份合同或其中的担保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此乃刑民判决就同一事实做出冲突裁判的典型例子。
二是在有些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犯罪中,离开了刑事诉讼对于案件事实的完整查证,相关民事诉讼很容易发生认定事实与界定责任的偏颇或片面。
如前述以高息揽存为诱饵盗划被害人银行账户内钱款的案件,刑事判决通常会详细查证诈骗犯是仅仅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客户接待室实施骗术,还是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也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的过错等作案细节;细节不同,银行与存款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往往会有别样表现。
但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大多只讲亲眼看见自己的钱款存入银行却莫名遭遇损害的简单过程,对于诈骗犯如何施展骗术或银行工作人员如何陷入过失等案件详情,要么一概不知,要么刻意回避,以免言语之间暴露本人的轻率或疏失。
很显见,仅仅依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举证,民事判决对于两造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及其责任大小,很难做出完整、准确的认定。
三是由于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对于同一事实也可能发生裁判结论上的差异。
如在不少经济犯罪案件中,刑事判决可能因为证据充实性的原因而扣减部分犯罪数额;而在被害人另行起诉被告人所在单位代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诉讼中,相关损失数额则有可能获得支持或认可。
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

果。
[ 1 ] [ 美] 理查德 ・ A・ 波斯纳 : 《 法理学 问题》 , 苏力译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 9 4 年版 , 第5 3 2 —5 4 4 页。
产生 多重 社 会关 系 进 而上 升 到多 重 法律 关 系 。刑 事 与 民事 交杂 、 刑 事 与经 济 交 杂 、 刑事 与 行 政 交杂 ( 下 面简称 为刑 民交 叉案件 ) 的各种 疑难 案件 就是 这一 复杂 社会 关 系 的产 物 。
美 国学者波斯纳 曾言 : “ 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 , 却不是一个 自给 自足 的学科 ; 为了满足社会发 展 的需 要 , 它必 须不 断地 从其 他 学科 中汲取 知识 来 充实 法律 学科 的发展 。” [ 1 同样 原理 , 刑 法也 是一 门独立 的法律部门 , 但它同样需要不断地从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支持 的力量 。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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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民交叉 案件 的类 型分析 和破 解 方法
上, 刑民关系, 经历 了“ 诸法合体一 相互分立——彼此融合” 的变迁轨迹。尽管在法学理论和立法层 面, 学者和立法者可 以自信地得出刑 民并行 、 彼此不悖 的基本结论 , 并努力构筑两者之间的界分壁 垒, 但是 在 现 实生 活情 境 中 , 刑 法 和 民法 的规定 内容 日益交 织 在一起 , 彼此 难解 难 分 。在纷 繁 复杂 的 司法实务中 , 刑 民之间的相互交杂更是不可避免。如何实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是 当下刑法 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 , 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 中不断涌现 , 不仅在实 体法的适用上存在着不 同程度 的争议 , 在程序法的适用上也 出现了诸多矛盾和冲突 , 面对 同样的案 件事实 , 司法实践 中往往出现罪与非罪 、 此罪与彼罪截然不同的判决 。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刑民 交叉问题 , 探讨刑 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和程序协调问题。但 目 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探讨 和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 , 大多侧重于对刑 民交叉案件处理结果 的探讨 , 而对刑 民交叉现象 的类型分析 和不 同类 型 的破 解方 法 的研究 不多 。为此 , 笔 者 欲抛砖 引 玉 , 对 这一课 题 进行 一些探 索 。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这篇文章旨在深入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问题,分析两者在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互关联与冲突。
刑民交叉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其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不言而喻。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刑民交叉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适用中的交叉点,以及两者在法律程序中的相互关系。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刑民交叉问题的产生原因,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交叉的内在逻辑。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类型进行分类研究,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刑事赔偿与民事赔偿等方面展开分析。
通过对不同类型刑民交叉问题的深入研究,揭示其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与争议点,为法律实践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实证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总结刑民交叉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处理经验,提炼出适用于不同类型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原则和方法。
文章还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为法律实践提供前瞻性建议。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旨在全面、系统地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将从基本概念、问题类型、法律适用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多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推动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应用。
二、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类型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相互交织、重叠或冲突的复杂情况。
这些交叉问题不仅涉及刑法和民法的交叉适用,还涉及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协调与配合。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类型多种多样,以下将对其主要类型进行详细的阐述。
事实交叉型刑民交叉问题是指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上存在相互关联或重叠的情况。
这种交叉通常发生在同一事实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民法的情况下,如盗窃案件中的被盗物品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赔偿。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
第38卷第1期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1月V o l.38N o.1J o u r n a l o f Z h o u k o u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 J a n.2021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陈光光(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4)摘要:刑民交叉问题是因刑事法律和民商事法律基于对相同事实或牵连事实进行规范竞合而产生的刑民责任交叉及程序冲突调处问题㊂民事案件事实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但是,经刑事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同一法律事实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中的评价并不相同㊂刑民交叉案件不同主体分案处理㊁分案处理不中止审理的处理原则,符合条件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因刑事追诉而中止,即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并行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有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三种观点,根据具体情况恰当选择适合的处理规则㊂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涉刑驳裁;先民后刑中图分类号:D915.18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21)01013104D O I:10.13450/j.c n k i.j z k n u.2021.01.27我国刑民交叉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㊁涉嫌犯罪活动的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㊁涉案款物的追缴退赔等一系列复杂问题㊂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和救济的强烈需求㊂因此,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㊂一㊁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并不统一,甚至可以说分歧很大㊂实践中,既有称之为刑民互涉㊁刑民交错㊁刑民交织,还有的称为刑民结合㊂而理论上,对于刑民交叉的判断,则存在法律关系说㊁法律事实说及法律事实+诉讼法律关系说三种学说[1]㊂也有研究者提出,刑民交叉不应是一个理论概念,而是一个研究范围[2]20㊂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是进一步讨论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刑民交叉概念的界定不清,将导致研究对象本体模糊,阻碍对问题的进一步研究㊂所以,笔者将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特征进行梳理,进一步探讨厘清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与范围㊂第一,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基于各自视角对特定案件事实规范调整而产生的刑民交叉法律现象㊂刑民交叉问题是因刑事法律和民商事法律基于对相同事实或牵连事实进行规范竞合而产生的刑民责任交叉及程序冲突调处问题㊂实体问题在刑法视角下为刑事责任的确定,重点在于罪与非罪的区分;在民法视角下为犯罪引起或与犯罪有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重点在于探讨与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相关的主体对犯罪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责任形态㊂ [2]23实体责任的确定与程序选择协调在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中同等重要㊂第二,刑民交叉通常表现为法规竞合和责任聚合现象㊂刑民交叉问题在实体法上,存在罪与非罪的法规竞合现象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同时承担的责任聚合现象㊂无论是法规竞合还是责任聚合,都是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㊂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㊁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㊁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23㊂同一法律事实,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实体法规范,产生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而不同法律关系之间可能存在牵连和竞合两种关系类收稿日期:20200917作者简介:陈光光(1980-),男,河南光山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㊂型㊂法律关系的牵连和竞合对案件的程序选择具有确定意义,法律关系竞合下,一般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法律关系牵连情况下,一般采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分案审理原则㊂第三,刑民交叉的实质是法律关系的交叉㊂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事实,通常既有刑事法律事实,又有民事法律事实㊂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可能非同一事实,但在法律事实的某些要素上出现重合,进而使两种法律事实相互牵连㊂第四,刑民交叉问题不仅涉及实体,而且关乎程序㊂刑民交叉问题始于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冲突与协调,程序冲突的原因是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间的差异㊂ 实体问题集中体现在刑法视角下刑事责任认定和民法视角下犯罪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两种责任并存,相互之间是否彼此影响㊂刑民交叉中两种责任的确定与单纯的刑事责任㊁民事责任确定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点在哪里㊂ [2]17-18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由于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要素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产生的法律责任出现竞合或聚合等交叉的法律现象㊂二㊁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一)刑民交叉案件的交叉点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交叉点,理论上认识并不统一,实务中也较为困惑㊂事实上,关于刑民案件交叉点的分析判断,正是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逻辑起点,应予以重视㊂1.事实认定的交叉㊂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法律事实的调整方式和责任规定不同㊂同一案件中,某一事实可能需要由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分别调整,从而形成事实认定上的交叉㊂由于刑事案件事实认定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规则,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采取的是优势证据规则㊂前者的证明标准要明显高于后者,所以,民事案件事实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但是,经刑事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案件事实认定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已经被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再举证,民事审判中可以直接予以确认㊂2.事实评价的交叉㊂刑民法律规范在调整对象和功能方面的差异,同一法律事实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中的评价并不相同㊂例如,在合同类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合同行为的评价,刑事法律可能将其作为犯罪行为认定,而民事法律则不一定会否认合同行为的效力㊂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减少了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特别是合同法第52条第1款 一方以欺诈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将不再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这意味着欺诈㊁胁迫等违法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虽然可能构成犯罪,但合同并非无效,反映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事实评价上的差异㊂3.刑民裁判既判力的交互影响㊂刑民案件裁判的交互影响,是指刑民案件在裁判的既判力上的相互影响㊂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在事实认定上的交叉与互认㊂因为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审判㊂刑事审判査明认定的事实民事审判可以直接认定,但是,对于刑事审判未认定的事实,民事审判并不必然否定,需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㊂二是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在裁判结果上的相互影响㊂一般而言,刑事裁判与民事裁判依据的法律不同,裁判结果是相互并行关系,如罪名的认定与民事责任的划分并无必然因果关系㊂实践中,由于案件事实的交叉,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和裁判的权威性考虑,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既判力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冲突㊂ 如果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在后的民事判决绝不能认定行为人不构成侵权,否则,违背并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和裁判权威性;同样民事判决对刑事也有既判力效果例如民事判决确认借款关系成立下,不可将借款事实作为诈骗的依据㊂(二)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赃的调处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确立了刑民交叉案件不同主体分案处理㊁分案处理不中止审理的处理原则,符合条件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因刑事追诉而中止,即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并行㊂这使得民事保全措施与查封㊁扣押㊁冻结等刑事强制措施,民事执行与刑事退赃退赔之间可能发生冲突,并有可能出现刑事被害人与民事受害人为同一人情况下的双重受偿问题㊂关于刑事追缴退赔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㊁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㊂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㊂追缴㊁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231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1月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4 13号)对此也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㊂该规定使刑事追缴退赔有些类似于民事执行㊂例如,犯罪嫌疑人骗得借款后,将借款投资转化为股权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类型的,人民法院仍可通过拍卖㊁变卖等措施对财产进行变价,变价所得退还受害人㊂但是,追缴退赔的目的与性质与民事执行终究不同,追缴退赔解决的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被占有和处置直接遭受的物质损失,而民事执行则是根据生效的民事裁判结果,全面维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㊂所以,追缴退赔如何与民事执行划清界限,或者说二者如何协调融洽,有待于学理上探讨和司法解释的明确㊂此外,关于上述追缴退赔问题,尚存几点疑问:一是追缴退赔的时间㊂任何诉讼行为都应有时间限制,司法解释在将刑事追缴退赔作为执行内容的同时,应明确追缴退赔的时限㊂二是不能追缴退赔的应如何进行法律救济㊂(三)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如果行为构成诈骗,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实务中,关于该问题的争议较大,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确定的无效㊂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合同无效㊂二是可撤销㊂如果构成诈骗罪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了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可撤销㊂特别是在受欺诈方为金融企业,且签订有担保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及认定主合同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㊂三是区别对待㊂受害人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中自己受损的权利和利益,有权选择优先通过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进行保护㊂无论是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刑事诉讼程序,都不应忽视受害人或被害人的权利保护㊂波斯纳 理性经济人 理论证成也说明,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可以进行明智选择㊂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也进行了规定,总体上体现出鼓励交易㊁不轻易宣告合同无效的立法指导思想㊂所以,‘民法典“生效后,对待这类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笔者认为,应符合立法精神,慎重裁判合同无效㊂此外,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应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决定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㊂当然,对于当事人选择不当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程序决定的,须对当事人释明㊂三㊁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规则探讨目前,理论上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大致有三种观点,即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㊂(一)先刑后民规则之检讨先刑后民顾名思义是指面对刑民交叉案件时,优先处理刑事部分,对于民事部分,要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么在刑事审理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的一种程序模式[4]㊂先刑后民主要理由是,避免民事裁判在事实认定上与刑事裁判出现矛盾,保障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性与权威性㊂先刑后民规则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1987年3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㊂该通知第3条明确了民事经济纠纷审判中一旦发现犯罪嫌疑的,应先全案移交刑事程序㊂只有经公安机关㊁检察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分案处理的,才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㊂‘通知“虽然已于2013年1月18日废止,但在司法实务中树立起了强烈的先刑后民㊁涉刑裁驳的审判观念㊂然而,先刑后民㊁涉刑驳裁的处理方式,严重影响了受害人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㊂这是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争议的焦点㊂所谓涉刑驳裁,是指民事案件一旦涉及刑事犯罪,民事程序不能继续或立即停止,没有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㊂这种处理方式可见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㊂由于并未涉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也未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构成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行实体判断,仅仅根据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或者根据刑事侦查机关的要求,直接驳裁,不仅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损害,而且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㊂涉刑驳裁现象,是先刑后民的直接体现,是将复杂的刑民法律关系简单化,处理方式单一化,回避和放弃司法对实体法律关系审查判断的典型㊂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对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判断的基础上,还必须考331第38卷第1期陈光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研究虑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相互之间的影响㊂无论是不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还是不同法律责任的承担,都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通过证据和裁判加以认定,即必须通过案件实体审的方式加以确定㊂此外,笔者认为,涉刑驳裁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立案管辖的基本规定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就应当受理㊂由于立案条件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并不涉及案件事实的查明,但是,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是案件事实的交叉,这需要在受理后通过证据查明,所以,刑民交叉案件不能简单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是应当先受理,然后根据法庭的调查做出相应的判断,如果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对民事案件没有实质影响,则应刑民并行㊂反之,要根据二者相互影响和依赖的情况与程度,采取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㊂(二)先民后刑规则之必要刑民交叉案件并非一律采用先刑后民的规则处理㊂先民后刑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防止犯罪不当扩大,实现刑法谦抑原则㊂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商事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形㊂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权利主体后,才能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㊂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先民后刑的处理规则,对涉及债权纠纷㊁确权纠纷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刑事案件犯罪构成判断提供事实依据㊂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应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㊂(三)刑民并行㊁分案处理规则之明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列举了刑民分案的五种情形,五种情形的共同点在于:责任主体不同,刑事程序及民事程序应当分案处理,避免因刑事程序对一方追责而影响债权人对他方主体行使民事权利㊂该规定可以称之为刑民并行㊁分案处理,丰富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则对涉刑案件中民事权利主体保护不足的缺陷㊂综上所述,无论是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㊁分案审理,都只是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并非处理原则㊂从实践来看,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形,属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处理规则㊂相较而言,刑民并行更符合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可以归于刑民交叉案件的一般处理规则,这是由刑民法律关系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决定的㊂换言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究竟采取哪种处理规则,客观上是司法规律决定的㊂无论采用哪种处理方式,都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避免因错误的处理方式给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㊂四㊁结语刑民交叉案件是民法视角和刑法视角对案件事实不同评判的碰撞和冲突,是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差异性的外在表现,是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事实认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相互渗透和影响的集中体现㊂刑民交叉案件源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案件事实或构成案件事实的同一要素进行调整所产生的冲突,该冲突属于法律适用中的冲突,由于法律位阶相同,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所以,刑民并行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一般处理规则㊂但是,刑民交叉可能产生事实认定㊁证据规则及裁判内容等方面的冲突,司法必须考虑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根据刑民裁判相互之间的影响,根据具体情况恰当选择先刑后民㊁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并行㊂参考文献:[1]宋英辉,曹文智.论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冲突的协调[J].河南社会科学,2015(5):321322.[2]董秀婕.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 2007.[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18.[4]肖建国,宋春龙.责任聚合下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先刑后民的反思[J].法学杂志,2017(3):23.ʌ责任编辑:孙廷然ɔ431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1月。
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类型及处理原则
21 0 0年 9月 第 5期
北 京人 民警 察学 院学 报 J un l f e igP o l sP leColg o ra o i e pe’ oi l e B j n c e
S p ,0 0 e . 1 2
No. 5
【 学与 法律适 用 】 法
刑 民交叉 案件 的概 念 、类型及 处 理原 则 术
刑 民交 叉案 件 的概念 在 司法 实 践 中 ,刑 民交 叉 案 件 纷 繁 复 杂 ,表 现形 式 各 式 各 样 。在 理论 研 究 上 ,学 者 们 对刑 民 交叉 案 件 的定 义 ,也 林 林 总 总 ,各 有 不 同 。笔 者 认 为 ,科 学 的定 义 必 须 反 映 事 物 的 本 质 属性 ,因 此 ,准 确 定 义刑 民交 叉 案 件 ,前 提 是 对 刑 民交 叉 的本质作 一分 析 。 ( )刑 民交 叉 的本质 一 对 刑 民 交 叉 的 本 质 , 目前 学 界 存 在 两 种 认 识 :一 是 刑 、民法 律 关 系之 交 叉 ,二 是 刑 、民法 律 事 实 之交 叉 。笔 者 认 为 ,刑 、民 法 律关 系之 交 叉 仍 属 刑 民交 叉 的表 象 ,其 本 质 应 为刑 、 民法 律 事实 之交 叉 。理 由如下 :
毛 立 新
( 北京 师范 大学 , 北 京 10 7 ) 0 8 5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一、本文概述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与民事案件的交叉现象逐渐增多,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还关系到民事权益的保护,因此在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旨在探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问题,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本文将首先介绍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及特点,明确研究范围。
接着,通过案例分析,梳理刑民交叉案件中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的常见问题,如证据收集的困难、证明标准的模糊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深入探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原则,包括客观真实原则、优势证据原则等,并分析这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本文还将关注刑民交叉案件中证据使用的特殊性问题,如证据种类的选择、证据链的构建等。
文章将提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确保刑事与民事责任的准确认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问题提出展望,以期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更加清晰、科学的思路和方法,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提升。
二、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事实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这是因为刑事和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差异,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案件则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平衡这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事实认定原则。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即先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再解决民事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
这是因为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则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考虑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办法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法院对民事案件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这时,法院的处理结果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那么,法院将以何种标准判断民事案件是否应继续审理,中止审理还是驳回起诉呢民刑交叉案件该如何处理1.不存在民事纠纷,仅存在刑事案件的,应驳回起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当案件事实在根本上属于刑事案件时,在立案阶段应不予立案;如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则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不复存在,质言之,对两者权利的保护及责任的承担都将通过刑事程序予以解决,无需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此时,如借款人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正因如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同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应民刑并行;当某一事实同时引起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因两项法律规定保护的法益不同,两项责任不能互相替代;此时,民事案件应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如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应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在刑事程序对肇事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依据同一事实,通过民事程序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的事实仅具有关联性时,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受到刑事案件的影响;如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经办人员因受贿罪被刑事追诉,此时,只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贷款人就应按时偿还贷款,不应受刑事案件的影响;3.民事案件以刑事判决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裁定中止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裁定中止审理;因此,当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实具有同一性或关联性,且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程序中查明的案件事实等为依据时,应裁定中止审理;如在某些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划分,应以刑事程序确认的双方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这时,应适用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相关阅读: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1、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3、适用的程序法不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审理刑事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民事案件在实体上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票据法、商标法、专利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民事、商事法律规范;程序方面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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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作者│ 黄祥青(上海一中院院长)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迄今仍需深入研讨的议题。
推进此项适法统一,既要清晰树立不同部门法之间整体协调裁判的司法理念,也要潜心研究实际问题,摈弃仅以观念思辩代替务实研讨的清谈之气,以切实解决现实争议问题。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
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
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判效果。
一言以蔽之,在刑事、民事案件并非“同一事实”的特定场合,整体协调裁判仍然十分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同志对刑民交叉案件作广义的理解,即将经济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如何准确区分、妥善处理问题一并纳入研讨范围。
严格说来,这一议题并不涉及刑民两种法律事实交叉并存、如何避免矛盾或冲突裁判的问题;其实质是如何准确掌握经济犯罪的界限,重点在于切实贯彻刑法谦抑原则,审慎把握涉民间借贷、合同股权纠纷、非法经营等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成罪标准,以及从严掌握相应的证据规格。
前者关注犯罪构成要件及证据的正当、充实性,后者重视刑民两种法律事实、规范在裁判上的相互协调性。
二者各有置重,适宜分别研究。
倘若杂糅一团,反而容易模糊争议焦点,无助于各自问题的厘清和解决。
本文立足于狭义范畴讨论相关问题。
基于斯,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过程所包含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通常需要经由分别提起刑事和民事两种诉讼才能给予充分保护或救济的案件。
具体包括三个要点:其一,刑民交叉案件通常形成于一个案件的完整事实过程之中,包括案件发生、发展、结果及其后续处置的全程。
一个案件既可以是单一犯罪,也可能是数罪合并追诉的情况;如数个盗窃或故意伤害罪一并追究,均涉及财物损失的赔偿问题就是适例。
其中的多个法律事实之间或同根并生,或因果相连,或后续延展,但都是一个完整案件事实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刑民交叉案件发生的范围所在。
其二,刑事与民事两种法律事实交叉并存、紧密关联。
刑民法律事实既可因行为主体多元而形成,如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参与共同伤害犯罪,其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也可因复合行为而产生,如行为人以高息揽存等方式诱骗他人赴指定银行存款,在开户过程中利用存款人的轻信与银行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严的过错,擅自开通网上电子银行业务并截留数码介质“U盾”,嗣后使用“U盾”盗划他人存款资金的行为即是适例;还可因犯罪行为而引发,如行为人犯交通肇事罪而触发保险公司对被害人的人身伤亡理赔责任等。
可见,刑民法律事实发生的成因具有多样复杂性,但交叉并存于一个自然的案件事实过程之中,乃是基本特征。
其三,刑事与民事两种法律责任具有交互性和整体性,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案件法律责任大小的评判依据。
尽管刑事责任居于主导地位,但民事责任具有调节作用,二者并非完全独立。
于是,刑民诉讼程序的启动、推进也相应具有关联性,需要彼此协调、相互照应,惟此才能达成既充分保护救济合法权益,又依法合理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目的。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与规范目的合理分类是有效规制的重要方法。
问题越是复杂,越需要找准分类标准,适时条分缕析,以利透视问题本质。
梳理典型争议案件,切入因果关系视角检视,刑民交叉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一个行为造成两种以上的损害结果,分别需要提起刑事和民事两种诉讼予以保护救济。
例如,一个故意伤害犯罪,既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又导致被害人因治疗等事由产生财物损失,通常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实施救济,此乃“一因多果”的典型。
二是多个行为或事由共同酿成一个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之间并无共犯关系,而是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譬如,单位职员利用职务或工作条件上的便利,或者冒用单位名义实施个人诈骗犯罪,所属单位因存在管理疏漏等过错而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以及学生在校期间遭到不法侵害,学校因未尽到管理责任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均属“多因一果”的适例。
三是犯罪行为或其后续处置行为直接引发民事纠纷,使得刑事、民事诉讼相继发生。
又如犯罪人将违法犯罪所得(如赃款赃物等)用于消费挥霍或归还债务,进而引发财物所有人与实际占有人之间的善意取得之争,以及前述交通肇事犯罪引起保险理赔之诉等,皆可视为“因犯罪而继发民事诉讼”的类型。
就一般经验而论,在案件数量上,“一因多果”与“多因一果”类案件占据刑民交叉案件的绝大部分;“因犯罪而继发民事诉讼”类案件相对较少;在刑民关系上,“一因多果”类案件多属侵犯人身犯罪一并引发财物损失,民事诉讼具有衍生性和附带性。
“多因一果”类案件大多属于侵财犯罪,刑事犯罪往往是主因,民事案件多因涉及次因或条件而产生,具有依附性或补充性。
在法律责任上,“一因多果”类案件的责任主体通常清晰明了(当然不排除复杂的共犯情形),民事责任的确定也相对简单;要么一人全担,要么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多因一果”类案件大多只有财产损失,主因理当承担退赔主责,次因一般补充担责。
至于特殊情况下次因替代承担主责或连带责任,则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且仍得审慎把握公平公正原则。
相形之下,“因犯罪而继发民事诉讼”类案件的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其与具体的犯罪构成事实状态关联度不大,故单独评价多无大碍。
究竟各类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妥处?尽管道理也算浅显,但多年以来,刑事或民事裁判的习惯思维或惯性不时显现巨大魔力,以致一叶障目,各家只顾规则自洽,彼此强调多有龃龉。
因此,专门明确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靶向目标,依然十分必要。
法谚云:“有损害必有救济”,将充分救济受损法益作为司法裁判的优先选项,应该无甚异议。
与此相对应,对于被告人的科刑追责,应当做到依法有据、责罚相当,这也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
再者,实体裁判必须依据程序法有序展开,当属法治要义。
因此,刑民诉讼理当适时跟进,既防冒进也忌延宕,以达成最佳救济效果。
确定以上三维目标指向,立足三类案情表现,具体处理方法则如六辔在手,余下当可轻车驾熟。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依据法律价值的统一性和司法裁判的目的性,审判刑民交叉案件,有必要遵循三项处理原则:01 整体协调裁判原则即“有关联就须讲协调”。
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归责,均应将刑民两个部分作为整体观察考量,做出相互照应、彼此相宜的认定与裁判。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缺失整体协调裁判观念,在事实认定方面,刑民法律事实在以下三种场景容易出现认定偏差或冲突:一是当行为人以合法的经济活动之名行侵财犯罪之实时,倘若民事诉讼仅就作为犯罪手段的所谓“经济活动纠纷”进行审理,则极易产生案情表象与事实真相的严重背离,发生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如前述刑事判决认定担保和贷款两份合同都是行为人诈骗银行钱款的“犯罪工具或手段”;而单独进行的民事诉讼却判决两份合同或其中的担保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此乃刑民判决就同一事实做出冲突裁判的典型例子。
二是在有些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犯罪中,离开了刑事诉讼对于案件事实的完整查证,相关民事诉讼很容易发生认定事实与界定责任的偏颇或片面。
如前述以高息揽存为诱饵盗划被害人银行账户内钱款的案件,刑事判决通常会详细查证诈骗犯是仅仅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客户接待室实施骗术,还是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也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的过错等作案细节;细节不同,银行与存款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往往会有别样表现。
但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大多只讲亲眼看见自己的钱款存入银行却莫名遭遇损害的简单过程,对于诈骗犯如何施展骗术或银行工作人员如何陷入过失等案件详情,要么一概不知,要么刻意回避,以免言语之间暴露本人的轻率或疏失。
很显见,仅仅依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举证,民事判决对于两造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及其责任大小,很难做出完整、准确的认定。
三是由于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对于同一事实也可能发生裁判结论上的差异。
如在不少经济犯罪案件中,刑事判决可能因为证据充实性的原因而扣减部分犯罪数额;而在被害人另行起诉被告人所在单位代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诉讼中,相关损失数额则有可能获得支持或认可。
至此不难看出,刑民法律事实可由多种原因形成认定上的脱节或抵牾。
但比较而言,刑事认定通常更能接近事实本真或实质正义,相关民事裁判则可能止于事实表浅抑或失于片面。
树立整体协调裁判观念,确定相关民事认定应以刑事判决为依据或相衔接,上述三方面的问题皆可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