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对话式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9号各省、白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20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及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要求行政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对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在当前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的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任务更加艰巨。
2.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求行政审判更加注重公正与效率。
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不仅反映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也反映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对司法救济期待的不断增强。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对人民法院依法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以及时的救济保护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及时的司法保护。
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一、前言行政审判是当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
但是,与其它司法领域相比,行政审判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优化行政审判机制,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和法律效力,已成为当前法律界、政治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两方面进行分析。
二、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1.行政司法实践存在的案由较单一行政司法案件的主要涉及范畴是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纠正。
这种情况下,若是一件事情的复杂性质变得越来越明显,那么当案子复杂起来,解决方案会变得更为复杂。
造成了行政审判繁琐、复杂,审判效率度受到极大影响。
出现了很多案件,因为无法分辨真假,却不能关闭,这样的现象导致了身体消耗和巨额成本。
2.行政主体权力过猛当今社会,政治权力和社会舆论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都处于保持不变的状态。
因此,在行政司法案件中,政治权力常常占据着较高的地位,这会造成一些行政司法案件判决的不公。
同时,行政主体遇到别的团体或公民提出过多的行政诉讼诉求,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确实的不必要的损失。
3.审判公正性和透明度问题在现实世界中的一些行政司法案件中,审判权力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问题依然突出。
当一个审判机构在没做出判决前,面对行政主体采取的某些特殊手段,便难以坚持自己的审判立场,从而导致了一些判决迅速作出,在没有看到具体的证据,听取专业意见,或者是只是部分地听取法官审理案子的关键情况。
而这样的判决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公正、不透明的问题。
这样会导致行政司法案件的合法合理性得不到得到保障,给司法公正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在司法的真正发挥及社会的稳定问题上产生了很大问题。
三、行政审判对策1.加强诉求适格审查诉讼对象适格问题是指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起诉权、诉讼权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未满足适格条件,则不能立案审理。
2.实行行政法官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内部任职的法官,一方面执行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参与立法和行政监督工作。
大力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大力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审判制度也应该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进一步进行现代化,以保障公正、公平的审判。
一、加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加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司法公正得以更好地体现。
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告知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和结果。
同时,要加强审判的录音、录像和电子化技术应用,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增强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要增强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保障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
协调好政治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确保行政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同时,要加强审判官的专业素养,提高审判水平,确保法律的公正正确地执法。
三、优化行政审判的程序和制度设计要优化行政审判的程序和制度设计,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在审判中,应当充分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确保案件能够公正、速度地审理。
要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厘清审判程序和责任,提高审判公信力和权威。
四、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律师制度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律师制度,体现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要对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认证、履职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监督。
同时,要加强对律师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
五、加强与国际法律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与国际法律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行政审判制度和经验,不断提高我国行政审判的水平和质量。
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和交流,提高我国在全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声音。
六、加强对行政审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要加强对行政审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评估行政审判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以确保行政审判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和可信度。
总之,加强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要加强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优化行政审判的程序和制度设计,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律师制度,加强与国际法律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行政审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使得行政审判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行政审判现状与对策

行政审判现状与对策行政审判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法律程序之一,是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行政审判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行政审判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行政审判的现状和对策。
一、行政审判现状1. 司法资源紧张由于行政审判案件数量巨大,司法资源紧张,很多行政审判案件无法及时审理。
同时,由于行政审判的特殊性,需要有特殊的法官和工作人员来处理,这导致行政审判的人力资源紧张。
2. 审判标准不统一行政审判的标准比较模糊,根据不同的审理法院和审理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标准,这会导致行政审判结果的不稳定性和不公正性。
3. 行政当事人的地位弱化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行政当事人的地位相对较弱,他们往往需要在司法程序中扮演一个被动的角色。
这可能会导致不公正判决的出现。
4. 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审判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司法错误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这可能会导致审判质量的下降和不公正判决的出现。
二、行政审判对策1. 加强司法资源调配加强司法资源调配,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保障行政审判案件的及时审理。
同时,加强对行政审判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管理,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者的素质和技能,切实保障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统一审判标准加强对行政审判标准的统一,建立行政审判标准体系,规范行政审判案件的审理过程,保证行政审判结果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3. 保障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当事人的保障措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充分执行司法程序中的“人人平等”原则,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完善行政审判的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审判案件的“复审”机制,实现对行政审判结果的及时监督和纠正,有效保障行政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审判现状评价行政审判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保证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还应该在审理过程中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性。
今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行政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从审理人员的配备、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审理质量的提升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政策,可以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行政案件庭审方式探讨

行政案件庭审方式探讨行政案件庭审方式探讨近几年来,在全国法院系统一片改革声中,有识之士提出不少改革法院传统审判方式的设想和建议。
经过实践,不少人已对辩论式审判方式持认同态度,辩论式审判方式我本人认为在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中有其合理的价值,在行政案件审判中适用将有不利的一面,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的地位不具备先天的平等性。
被告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原告是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及涉及合法性的相关证据完全由被告掌握,因此适用辩论式审判方式将对案件的审查及处理不利,不能只注重形式上的公平,我认为采用纠问的庭审方式,适合我国目前的行政审判实际。
采用纠问式审理的必要性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我国实行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该条明确了行政审判不但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行使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该法第五条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能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而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一些原告没有涉及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就需要法官依职权主动纠问。
其次,行政审判的对象属于公共权力的运用,在原、被告之间建立的行政关系,可能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不能只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满足,还应要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客观上的合法与公正。
其三,如果在行政审判中,推行辩论方式的审判方式,采取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决定案件的判决如果,也有失公平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有些问题尚无定论。
从目前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来看,更不能脱离我国目前的公民法律素质偏低实际,不能强求行政相对人通过自己的认识水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准确、贴切的指控和质疑,对行政机关已举的证据,提出有效、有力的事实证据或法律依据予以反驳,这就有必要由法官依照职权要求被告出示有关证据。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构建浅析

中体现在行 政程序和行政 方式 的变化上 :现代行 政程序 中出 现 了听证 、 公示等 一 系列 更为透 明的程序 ; 行政 方式上 , 出 则
是法定的 , 但履行职 责的 方式却是 多样化的 , 基于服务 的需要 和行政 目的 的实现 ,行 政主体 可以采取 各种 不同 的行政 方式
院所追 求的公平 与效率主题。 4 调解有利于达到 良好 的社会效果 , 、 保证社会稳定 。 保证 审判 的效 果 , 维护社会 稳定 , 既是社会 各界对 法院的要 求 , 也 是法院保护 自身 的需 要,调解 能够达到 当事人无反悔 、无申
的繁 简分流 , 有利于 法院资源的合理 分配 调解 可 以在原告 的
诉讼请 求之外一并解决更 多的争议 , 而不必另案处理 , 符合 法
有严格 的法律依据 ; 二 , 第 在职权范 围 内, 在与法 律及 法律 精 神没 有抵 触的前提下 , 行政主体也可 以实施行政行 为裁量性 , 也是 行政 的特征 之一。 现代行政法下 , 行政主体的 自由裁量权 主要体现在三个 方面 : 第一 , 行政方式的灵活选择。行政职 责
诉、 无上访 的结果 , 是法院的理想境界 , 也是社会稳定 的需要。 三、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 制度 的可行性
履行行政职责。 第二 , 补缺法律。 相对于现实生活 , 总有一 法律
定的滞 后性 , 在某些行 政领域 , 当出现“ 法律真空 ” , 政主 时 行
1 从调 解制 度的 目的和性质 看 , 、 在行政 诉讼 中适用调 解
调 解是我 国解决诉讼纠纷 的一项重 要法律制度 ,在诉 讼 中发挥着重 要作 用。行政诉讼作 为解决 行政争议 的一种诉 讼 活动 , 刑事诉讼 、 与 民事诉讼一样 , 当然 可 以适 用解决纠 纷的 普遍形式——调 解。诉讼是处理特定 社会纠纷的一种机 制, 其 目的是将争 议进 行平 息, 由法院作为 中立 的裁 判者进行裁 判 , 去化饵争议 , 平息矛盾 。在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 过程 中, 通 过双 方当事人的举 证、质 证和 人民法院的认证 以及双 方当事
论司法现代化与中国诉讼模式的选择

论司法现代化与中国诉讼模式的选择一、司法现代化的含义及发展方向司法现代化是一种不可抵挡的历史性发展趋势,是社会全面转型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向规范体系的法治型价值的转变,即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
从传统法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变更替是相当复杂的,人治与法治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分野的一切特性,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的基本尺度。
司法现代化对法制现代化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现代化涉及到观念、制度、操作主体和操作程式等系统的整合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既有现代化的制度安排的一面,又有现代化司法行为方式、?司法推理方式、司法价值观念的一面。
司法现代化就是体现当代世界范围内法治国家实现法律设定之权利、自由、平等价值目标所依据的精神、原则,并用以保证法律被独立、平等、公正地适用的全部过程。
因此,司法现代化既是司法制度的全面革新的过程,又是司法精神的全面改观、适应和推动现代化法治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
也就是说,司法现代化应该是:(1)司法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司法向现代司法转变的历史过程;(2)司法现代化是一个从理想目标向现实目标逐渐转化的过程;(3)司法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
二、司法现代化的内容(一)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司法主体包括司法机构本身,也包括司法机构的司法人员。
司法主体的现代化是司法现代化的核心,没有司法主体的现代化,司法现代化就是一个美好的愿望。
没有现代化的司法职业阶层,法律的正义是难以完成的。
司法主体的现代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司法组织在整个国家机构的组织中,具有一定独立性,即司法机关不得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职能相重合,司法不得受至于行政,不能隶属于行政,否则就不具有现代化;(2)在司法组织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业务指导和审级监督关系,而不是行政的隶属关系。
这是从司法机关的方面来说的司法主体的现代化。
(二)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司法体制现代化就是司法体制按照现代化的要求建立一套合理有序的、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司法系统,能够适应满足现代化的需要,能够对现代化所产生的社会纠纷和冲突作出及时、有效、权威的处理,从而保证人们权利的实现,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法院行政审判经验交流-范例

法院行政审判履历交换比年来,__法院行政审判庭从寻求公平与服从的角度动身,充实发挥行政审判的本能机能作用,切实做好行政审判事情,积极探究行政审判方法革新,审结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在依法庇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视和维护行政构造依法行政方面积聚了一些履历。
一、严酷审判步伐,公然高效审理1、实验庭前预备步伐,对诉讼当事人实时举行得当的行政诉讼引导,促举行政争议办理。
行政审判庭前预备步伐重要是两项事情:一是诉讼引导,二是互换证据.它对付化解抵牾、平息纠纷具有非常紧张的作用。
通过庭前互换证据。
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一事人明白诉讼争议核心,精确熟悉和明白对方的诉讼哀求和目标,有针对性地举行诉讼运动。
通过庭前两边当事人打仗,加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明白和体谅,乃至无需开庭就可以或许直接办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针对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执法程度遍及不高的现实,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案件历程中,从公平的态度动身,本着有利于办理行政争议的目标,对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举行得当的诉讼引导。
诉讼引导的方法重要通过发言方法,也可以以书面方法;诉讼引导的内容包罗释明有关执法条款的寄义,见告当事人某些法定权利,明白争议究竟等等。
诉讼引导内容必需公然见告各方诉讼当事人,不得举行奥秘引导。
2、美满庭审步伐,增长庭审的公然度和透明度。
(行政审判应当根据案件的差别环境和影响巨细,确定繁简相宜的庭审步伐。
如审理不推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通常可以接纳较为简便的庭审步伐,庭审突出对当事人争议核心举行检察。
)公然审判是保障司法公平的有用本领。
无论简繁步伐,行政审判庭审历程都应依法公然。
尤其要夸大证人出庭作证、彼此质证。
对付可以或许当庭宣判的尽大概当庭宣判,让当事人赢的清清晰楚,输的显着确白。
别的,要精确大秘书网处理惩罚行政案件与民事、刑事案件的交错题目。
行政案件审理历程中,时常碰到与民事、刑事案件交错在一起的情况。
假如碰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彼此交错的环境,通常应当先行政后民事;假如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要以民事纠纷的处理惩罚为条件的,应当先中断行政案件的审理,等候民事案件终审裁判后再规复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审判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对话式”审判内容摘要:在全球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大行政审判模式融合的大背景下,我国现行的职权主义行政审判模式为主导,形式上引入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日益显示出其与生俱来的弊病而不宜继续沿用。
未来行政审判模式不应是单纯的职权主义模式或当事人主义模式,而应吸取两者的优势之处,并结合我国行政审判现状,对行政诉讼有关制度进行重构,“对话式”审判模式应运而生。
关键字:行政审判对话式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一、两大法系行政审判模式的选择在英美法系,法官在诉讼中充当消极裁判的角色,自己不牵涉进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相互辩论、讯问之后做出中立的裁判。
行政审判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管辖,运用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样的审理程序。
由于英美法系的审判模式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因此,其行政审判模式也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在具体的审判程序中适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规则。
此种审判模式下,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当事人和律师的文化素质、法律知识水平及辩证技巧关系甚大,同样的案件,胜败的结果可能截然相反,这就有可能使形式上的公正掩盖实体上的不公正,这也是英美法系更注重追求程序正义价值的必然结果。
大陆法系在诉讼中采用职权主义模式,比较注重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
在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与德国,行政诉讼案件由独立建制的行政法院来审判,其解决行政纠纷更为高效、简易,且相对“神秘”。
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把握诉讼的大局。
法官负责查明事实,调查证据,不论对原告或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证据都要调查,不受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
在德国,其行政诉讼实行审问式,法院的责任是调查事实,不受当事人双方提出的抗辩和证据的约束。
在审问式诉讼程序中,法官不是一个消极的仲裁人,而是一个主动的组织者,他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结束和改正抗辩,提出法院认为作出一个正确判决所必需的证据和证人。
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或者职权主义,优势与弊病均显而易见:当事人主义更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权利,但在案件审判效率及实质正义的保障上表现不足。
职权主义则与之相反。
因此,世界各国对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划分已不再固守传统的绝对立场,认为应对职权主义模式的当事人大力放权,对当事人主义模式则要加强国家司法干预。
两大行政审判模式绝对分野已经不再,而出现了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新态势。
二、当前我国行政审判模式特点及弊端(一)我国行政审判模式的特点我国在法律文化传统上与大陆法系比较类似,我国的传统诉讼模式也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极为接近。
职权主义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有一种天然的亲缘关系,在审判模式改革以前,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我国民事、刑事、行政审判模式的共同特征。
历史上的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将侦查、起诉、裁判等诸项相互矛盾的诉讼职能集于法官一身,法庭审判采取“坐堂问案”的形式,诉讼参与人处于客体地位,其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纠问式诉讼程序在中国推行了数千年,直至清末才被从法律上加以废除,但其影响依然存在。
近年来,随着世界两大法系审判模式的相互交融,对人权保护的逐步重视,我国在行政审判改革中,倡导当事人主义的呼声与做法较为普遍, 一些庭审程序性审查、当事人自行举证、质证、法官完全听审等带有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做法被引入到行政审判的具体操作中,但职权主义仍在行政审判中占有主导地位。
虽然我国并未设立与一般平行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专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但在各级法院均设立了专门的行政庭。
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法官庭前阅卷、法官庭前实质性审查并形成初步结论以及庭审中积极审问等典型职权主义的现象存在普遍。
因此,我国当前行政审判模式概括为职权主义为主导,形式上引入当事人主义的一种混合模式较为恰当。
(二)我国行政审判模式的弊端我国行政审判程序上试图引入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优势,加强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但在职权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这种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存在以下几点明显弊端:1、庭审中的职权主义对当事人基本权利保障有限。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法官的角色仍倾向于“领导”,而非“裁判”。
庭审前,法官阅读和研究案件材料后,将那些需要在法庭上核实的问题列入询问提纲,然后按提纲所列顺序一一向当事人、证人发问,双方当事人对话、交流,当事人行使自身话语权的机会有限,法官这种一问一答的庭审形式可能导致左右当事人意志的情况发生,特别是行政审判中本就处于劣势的原告,很难谈得上对其庭审中的基本权利的保障。
2、审判效率低下,诉讼周期长。
在以职权主义为主的典型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独立建制的行政法院审理部分与行政有关的诉讼,行政法院对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而涉及个人自由、私有财产等方面则由普通法院审理,其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再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审判高效为其明显特点。
而在我国,行政庭法官同典型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下的法官一样,庭审前需花费大量时间对案件进行“预审理”。
审判重心的前移并未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效率,行政合议庭在庭审后根据当事人庭审质证、辩论、讯问情况,又将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重新做出一番评判。
另外,行政合议庭所作出的裁判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所做裁判,并不具有终审效力,当事人如有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层层审理致使诉讼周期过长,当事人疲于诉累。
3、庭审“对话”较少,行政审判社会效果差。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存在一个普遍特点,这也和我国历史传统及文化有关,一般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是“管理者”,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诉讼是迫不得己的选择;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大都有“官本位”特权思想、处于强势地位,由此导致了双方之间对抗的观念较强、对立的情绪较大。
我国的行政审判在庭审中虽然已开始重视对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话语权的保障,但这种言论的自由仍是相对的,庭审仍以审问式为主。
法官于庭审中占主导地位,当事人双方的发言更多为回答法官的提问,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服务。
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话较少。
这种审问式为主的庭审,原告未能充分表达自己的“不满”,即便被告的行政行为确无违法不当之处,仍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反而会使原告产生法院与行政机关相互勾结的怀疑,造成行政审判公信力低,社会效果差,影响了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
三、行政审判下“对话式”审判模式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案件“对话式”审判模式的概念界定作为对当前我国审判模式缺陷的反思、对更有效化解争纷的审判模式的探索,荣昌县法院院长王小林首次提出了“对话式”审判模式。
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认为,“对话式”审判是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新方向,“对话”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以能够解决纠纷为标准,树立对话目标;二是从效率角度考虑,法官利用自身的诉讼指挥权有效、有意地“对话”,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1] 西南政法大学李昌林教授认为,“对话式”审判的基础应是包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资源平等和机会平等等内容的“平等”,应加强与其他政法各家的联动,强化庭前准备阶段的充分对话,从而提高庭审对话的效率。
[2]根据“对话式”审判模式的目标追求、内涵价值、外在形式,在行政审判中可以将“对话式”审判模式定义为:审理行政案件全过程中,法官以和蔼可亲的态度和俗语化的法言法语进行主持,引导各方当事人用冷静的头脑、理智的态度、和缓的语气、文明的语言,有目的地、有针对性地以对话、交流、沟通的方式共同推进整个庭审有序进行,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都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亲近,在宽松和缓的“拉家常”气氛中,以依法自愿协商解决或法公正裁判的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审判模式。
(二)行政案件“对话式”审判模式的庭前准备开庭前,法官对当事人进庭审前指导, 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审纪律,认真阅读卷宗材料,帮助当事人理清争议焦点。
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案件定性意义不大的证据进行质证,要求各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制作证据交换笔录,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开庭时不再质证。
为方便纠纷高效化解,可以动员被告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主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政府法制部门以及原告或第三人的亲属、单位、村居社区、德高望重的亲朋好友列席法庭或参与协调工作。
(三)行政案件“对话式”审判模式的庭审程序开庭时,采用“对话式”庭审方式,简化庭审程序。
在宣布开庭后,庭审直接进入以法庭质证、法庭认证、辩论陈述为主要内容的庭审调查交流阶段。
实行以对话交流为主要形式的审理。
由于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对调解程序进行规定,为了方便引入多元纠纷处理机制解决行政争议,在法庭的“最后陈述”结束后增设“实质纠纷协调程序”,即:在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之后进入法官主持下对实质性纠纷进行协调的程序。
经协调,当事人之间能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按撤诉结案,对达不成一致协商和解意见的案件,法庭则宣布进入裁判阶段。
在协调程序阶段,法官信息开示时必须当事人都在场,避免法官与当事人的单方接触,通过信息不对等诱导当事人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要对法院进行相一致的陈述,由法院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公开审查、确认其效力。
只是此处的“合法性”并非严格的实体合法性,而是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为其合法。
(四)行政案件“对话式”审判模式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审理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审查案件中,均可以适用“对话式”审理模式。
但是,对在案件审理前或审理中,发现争议各方矛盾激烈、难以调和、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的群体性案件,应当慎重适用行政案件“对话式”审判模式。
例如,对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特别是由土地征用、城市拆迁、企业改制、劳动保障、药品及食品安全、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
四、“对话式”行政审判模式的特征(一)“对话式”行政审判的重点是协调行政案件“对话式”模式使庭审方式变得简易化、礼俗化,尤其增添的协调程序正顺应了协商性司法的时代潮流和实践要求,反映了法院在追求“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上的价值取向。
协调程序是行政案件“对话式”审判模式的重点,因为它不容忽视的一个功用在于为法院司法“能动性”提供了制度空间。
为了充分发挥协商程序的积极作用,笔者建议:1.要进一步研究界定适宜协调处理的行政案件范围,对不适宜协调解决的案件,可在庭审过程中取消协调阶段;2.要进一步扩大裁判种类的范围,重点是探索协调撤诉的裁定书写作方式,突出对协调方案的形成和内容确认,涉及民事部分的可认定调解结果及履行期限,做到全案全结、案结事了;3.要强调审限的限制,避免因协调而导致行政案件的拖延。
(二)“对话式”行政审判的本质是诉讼“对话式”审判模式虽然重在对纠纷的实质性协调,但其本质仍属于行政诉讼,因为它同样强调庭审的功能和合议庭的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处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规范化、公开化和透明度,保障裁判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