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程序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程序。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主要步骤和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
1. 来诉和受诉行政诉讼的程序首先涉及来诉和受诉双方。
来诉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对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进行诉讼的请求。
受诉方为行政机关,被指控违法的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
2. 立案行政诉讼的程序需要通过立案手续来启动。
来诉方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并缴纳诉讼费用。
法院根据适用的诉讼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诉讼,并在受理后审查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规定。
3. 通知受诉方和举证期限一旦法院受理了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将会通知受诉方行政机关,并告知其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的答辩意见和举证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4. 举证和质证在举证期限内,双方可以提供证据材料作为自己主张的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的证据。
双方还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即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 开庭审理和辩论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通常通过开庭来进行。
在开庭审理中,法院会听取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允许双方对诉讼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争论和辩解。
法院也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程序,以收集更具权威性的证据。
6. 判决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证明的事实,作出适当的判决。
判决可能是支持来诉方的主张,确认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判决支持受诉方,即行政机关,认定其行为合法。
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法院的裁决。
7. 上诉对于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要求上诉方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并将原审法院的判决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供。
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及其特点

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及其特点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诉讼是相对于行政行为而言的一种司法追究机制。
在行政诉讼中,审判程序及其特点是相对独特的,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一、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诉讼程序,但其审判程序与民事和刑事案件又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程序是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1.立案立案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第一步,主要是检查起诉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等。
符合规定的起诉材料才能立案。
2.受理受理是指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确认,使其成为法律文书。
只有经过受理后,起诉人的请求才能成为在法律纲领下的合法请求。
3.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环节中,双方当事人将进行言辞的交锋。
行政庭审理通常分为单项审理和综合审理。
在单项审理中,法官主要是就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查、询问等。
在综合审理中,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审议、提问,并进行归纳、总结,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4.判决判决环节中,法院将公正地作出裁定或判决,有权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以及是否应当采取纠正措施等。
二、行政诉讼的特点1.特殊性行政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表现在,其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之后才能提出诉讼请求。
即行政诉讼是在行政行为之后才开始的一种司法争端。
这一点与其他诉讼程序存在明显的差异。
2.急件性在行政诉讼中寻求司法救济,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因为行政行为通常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破坏,当事人希望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因此,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在确认证据合格后立即进行开庭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判决。
3.引导性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相比,会对案件进行一定的引导。
行政法院会依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基层行政机关的职权,同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诉讼进行一定的引导和建议,以期达到和谐处理行政争端的目的。
总之,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审判程序的流程和特点都有其独特性。
而在现代行政法的基础上,各国逐渐加强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化、法治化,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概述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特定行为权益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审理程序1. 受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受理程序包括:接收与登记、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立案。
(1)接收与登记:行政案件受理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完成登记。
(2)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申请人;若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将申请材料递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
(3)立案: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根据规定程序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2. 审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解、合议、裁判。
(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方参加。
(2)调解: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鼓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3)合议: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形成合议意见。
(4)裁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合议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并将裁判书送达各方。
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1.裁判的执行(1)裁判书送达:裁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各方,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传真、送达回证等。
(2)裁判的履行:被申请机关应当在裁判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裁判。
2.执行救济的程序(1)救济申请的受理:被申请机关对于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应当受理执行救济申请。
(2)救济程序的行前准备:执行救济程序的申请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3)救济程序的审理:执行救济程序的审理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
(4)执行救济的裁决:执行救济程序的裁决应当作出,并送达各方执行。
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

一、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1、开庭前准备阶段。
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3、法庭调查阶段。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5、合议庭评议阶段。
6、公开宣判阶段。
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
7、闭庭。
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二、行政诉讼开庭后多久判决1、这个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是规定一审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建议程序在45日内审结。
二审需要在3个月内审结。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受理时间1、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政审判实务技能

行政审判实务技能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裁决和监督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审判实务技能对于从事行政领域工作的法官、律师、法律顾问等都非常重要。
下面是行政审判实务技能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行政审判基础知识1.行政法律体系:了解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律法规等,掌握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理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概念、种类及特点,包括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3.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熟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和程序,包括正当程序、事先、事后及不滥用行政权力等要求。
4.行政诉讼制度: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程序和特点,包括起诉条件、诉讼请求、举证责任等。
二、行政审判程序1.行政诉讼的起诉:了解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内容、形式和递交方式等。
2.行政诉讼的受理:掌握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包括案件登记、立案、补正等程序。
3.审理程序的准备和开庭:了解行政审判程序的准备工作,包括审理前调查、组织证据等,掌握开庭程序,如法庭纪律、发言顺序等。
4.行政审判的调查和证据审查:熟悉行政审判的调查程序,包括举证负担的分配、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等,掌握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审查方法。
5.行政判决的制作和送达:了解行政判决的制作程序和送达方式,掌握判决书的内容、格式要求等。
三、行政审判实操技巧1.阅读和理解行政法律法规:掌握行政法律法规的阅读方法,包括条文解读、法条关联等技巧,能理解和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2.辩论和意见书的撰写:具备辩论和意见书的撰写和辩护技巧,能用简明扼要、逻辑清晰的方式表达观点,进行辩论和证据驳斥。
3.判断和鉴别证据的真实性:具备判断和鉴别证据真实性的能力,包括查证证据来源、证明证据质量等,能辨别伪造、篡改的证据。
4.引导当事人陈述事实:能够灵活运用问答、补充调查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客观陈述事实,获取必要的证据信息。
5.公正、客观、独立的判断能力:具备公正、客观、独立的判断能力,能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准确的裁决,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扰。
行政审判操作规程

人民法院行政庭行政审判操作规程为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范和完善本院行政审判工作,防上行政审判程序上的疏漏,保证公正、高效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审查和案件移交1、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本院立案庭负责。
立案庭认为案件不予受理的,可以在作出裁定前与行政审判庭交换意见。
行政审判庭与立案庭的意见不一致的,提交院长决定。
2、依法应予立案的,立案庭应当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原告;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告知原告提供证据的原件、原物,并按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备份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与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加盖核对章后应立即发还给原告。
4、附卷的证据材料应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
卷中不应收录证据原件、原物;如已收录的,应及时退还当事人.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状内容时,责令原告补正起诉状内容,审查日期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5、决定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二日内备齐下列案卷材料,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1)案件立案审批表;(2)起诉状(正本)以及所附证据材料;(3)案件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4)诉讼费用预交单据或诉讼费减、免、缓交的申请和审批文件;(5)其他材料。
案卷材料不备齐的,应及时补齐。
6、行政审判庭办理案件签收手续后。
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通知被告应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告知被告和第三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提供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按起诉状、答辩状副本的份数备份,并告知被告举证责任、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7、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应做好如下开庭审理准备工作:(1)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确定开庭时间和开庭方式;(2)收到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后,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3)认真阅卷,审查诉讼材料,拟定庭审提纲;(4)指示书记员发送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传票,张贴开庭公告;(5)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行政上诉案件审判程序

一、行政上诉案件审判程序1、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
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审理。
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
如果提出回避申请,需要说明理由。
如果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4、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5、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6、如果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行政上诉案件审判程序二、有关诉讼费用的标准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行政上诉案件的具体处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事项并不相同,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诉讼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行政诉讼中的庭审程序及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庭审程序及规则一、前言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就行政行为产生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是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对抗的环节之一。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及规则方面进行探讨。
二、庭审程序(一)行政庭审的组成人员行政庭审审理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设立的行政庭审组进行。
组成该组的合法性审判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包括一名行政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陪审员人数或由审判员单独审理。
(二)行政庭审的程序1. 庭前准备:庭审前,行政庭审组应当进行评议并出庭确认庭审日期、地点和听证范围等事项。
2. 庭审开庭:庭审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开庭。
在开庭前,应当对出庭人员的身份进行确认,然后由主审人宣布庭审开始。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代理人有权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3. 审理中的程序:庭审中,对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和质证,当庭宣布中止庭审或者恢复庭审。
4. 结束审理:庭审结束,审判员应当宣布庭审终结。
三、庭审规则(一)开庭时间和地点行政庭审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庭。
延期开庭的,应当在规定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
(二)出庭人员行政法庭审判时,出庭人员必须身着正式的裁判服。
当庭审理的当事人可以自己出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代理人必须出示有关授权证明,并接受宣誓。
(三)庭审记录和听证行政庭审过程中应当立即作出笔录或录音,并根据需要进行听证。
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证人。
(四)程序公开和保密行政庭审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应当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五)裁判文书送达行政庭审结束后应当依法作出裁判,并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
四、总结行政诉讼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在庭审程序及规则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行政庭审组成员的合法性、庭费费用、庭前准备、庭审开庭等庭审程序和庭审记录等庭审规则,都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行政庭审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有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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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程序庭审前工作1、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依次做好如下庭审准备工作:(1)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2)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3)查明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书面材料的收悉情况;(4)宣布法庭纪律;(5)其他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2、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书记员应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审判长递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名单和出庭的其他诉讼参加人名单。
3、审判长根据诉讼参加人名单,核对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了解未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原因,并确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是否具备参加诉讼的资格以及是否可以开庭。
4、如果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的,合议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应当当庭宣布。
决定缺席审判的,审判长宣布缺席审判决定后即可宣布开庭。
5、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依次进行下列程序:(1)宣布案由、开庭方式及法律根据、审理程序;(2)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和书记员名单,宣布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名单;(3)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6、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依法报请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审判长当庭决定;当庭不能作出决定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后研究决定。
回避申请的理由成立的,决定被申请人回避,并立即更换人员或宣布延期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申请,继续开庭。
法庭调查(一)法庭调查的顺序、范围和重点7、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和法庭归纳、认定事实;(2)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3)法庭当庭认证。
8、当事人陈述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可以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并可陈述补充意见。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般由原告在陈述中说明。
9、法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
对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10、法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归纳诉争的焦点。
当事人对法庭的归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庭修正或补充。
11、法庭调查的范围包括:(1)原告的起诉证据;(2)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据。
法庭应当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调查不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
12、被告、第三人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对起诉证据进行审查的,法庭应当对起诉证据进行调查。
如有必要,可以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法庭辩论。
合议庭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评议。
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驳回异议,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
13、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调查,包括对事实要件的审查和对法律要件的审查。
对事实要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存在;(2)每一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3)每一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是否属于可定案的证据。
对法律要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具体条款是否全面、正确,以及所适用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一致,足以参照;(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和行政失职情形;(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14、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庭应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
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庭可以不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
15、法庭调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归纳,提出法庭辩论的焦点。
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意见和提出的辩论焦点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和修改。
(二)当庭举证、质证16、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进行。
已被法庭根据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直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和质证。
17、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举证责任的范围,向法庭提供证据。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没有或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时又不提出补证要求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8、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负举证责任。
被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9、原告对起诉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证据。
但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期限、程序和案件主管、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由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
20、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原告还应当提供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具有正当理由,以及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由原告提供有关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根据。
21、举证当事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当庭出示证据:(1)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
不能出示原件的,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印件或者抄录件等。
(2)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经法庭准许,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等(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回答法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
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书面证言。
(4)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
当庭播放有困难的,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供抄录件等,并当庭宣读。
(5)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并回答法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提问;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因故不能出庭的,由主张该证据的当事人宣读。
22、举证当事人应当对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说明。
言词证据材料的内容一般由举证当事人宣读或说明,当事人因故不能宣读和说明的,可以由法官代为宣读。
法院调取的证据由法官宣读和说明。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2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时,法庭应当核对其身份以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其作证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24、当事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均应交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对当庭出示的证据,质证当事人应当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未置可否的,可以视为默认。
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的,法庭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辩。
质证当事人提出反证的,对反证进行质证。
25、当庭出示未在开庭前交换的证据材料(除反证外),质证当事人有权要求不予当庭质证。
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26、未经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无须举证、质证即可认证,确认其证明效力:(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根据已知的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27、对定案无实质意义或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以及明显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不足予采信的证据材料,法庭认为不需要进行质证的可以不组织当事人质证,并宣布该证据无效,不予采信。
(三)法庭认证28、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法庭应当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查,分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以确定其对案件相关事实是否具有证明效力。
证据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件的,应当确认该证据有效,可以作为证明相应事实的根据。
否则,应当确认该证据无效。
29、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庭能够当即认证的应当即认证;不能当即认证的,经休庭评议后,在再次开庭时或者开庭宣判前予以认证。
30、对单一证据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取得方式;(2)证据的形成时间和形成原因;(3)证据的形式的完整性,以及与原件、原物的比照情况;(4)提供证据的人的情况,以及其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31、对数个证据的证明效力的审查判断应注意遵循以下原则:(1)物证、历史档案材料、正式有效的公文、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公证文书、登记文件,其证明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低于其他证人证言;(3)鉴定人、勘验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当事人提问的,该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言的证明力一般高于未出庭的鉴定人、勘验人、证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高于间接证据;(5)数个证人证言不一致的,应当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其证明力。
32、下列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1)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当事人陈述;(2)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3)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证据材料;(5)其他有疑点的证据材料。
33、法庭根据当庭举证、质证的实际情况,对下列证据予以确认:(1)举证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质证当事人认可或不持异议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2)质证当事人的反驳意见理由充分,足以否定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可以认定该证据材料不足采信或确认其没有证明效力;(3)质证当事人提供的反证,经质证能够确认其证明效力的,应确认本证无相应的证明效力;(4)本证与反证相互对峙,应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对本证和反证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5)举证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质证当事人表示异议,但又没有提出具体反驳意见或反驳意见不充分的,应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6)质证当事人对证据表示认可,并经法庭确认的,庭审后质证当事人反悔,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法庭不应改变或撤销已对该证据证明效力的认证结论。
34、有证据证明持有某一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5、庭审质证出现重大分歧,不能作出认证结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补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限定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所补充的证据应进行质证。
36、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被告向法庭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是被告作出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