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审判程序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程序。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主要步骤和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
1. 来诉和受诉行政诉讼的程序首先涉及来诉和受诉双方。
来诉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对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进行诉讼的请求。
受诉方为行政机关,被指控违法的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
2. 立案行政诉讼的程序需要通过立案手续来启动。
来诉方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并缴纳诉讼费用。
法院根据适用的诉讼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诉讼,并在受理后审查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规定。
3. 通知受诉方和举证期限一旦法院受理了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将会通知受诉方行政机关,并告知其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的答辩意见和举证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4. 举证和质证在举证期限内,双方可以提供证据材料作为自己主张的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的证据。
双方还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即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 开庭审理和辩论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通常通过开庭来进行。
在开庭审理中,法院会听取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允许双方对诉讼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争论和辩解。
法院也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程序,以收集更具权威性的证据。
6. 判决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证明的事实,作出适当的判决。
判决可能是支持来诉方的主张,确认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判决支持受诉方,即行政机关,认定其行为合法。
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法院的裁决。
7. 上诉对于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要求上诉方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并将原审法院的判决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供。
第十九章 行政审判的制度

第十九章行政审判的制度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行政审判的各项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学会运用行政审判的制度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问题。
第一节行政审判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合议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回避制回避制是指审判人员等人与案件的审理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法律规定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1,回避人员的范围: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2.回避的条件:回避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回避人员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3.回避的申请:当事人认为回避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回避人员也可以自,行申请回避。
4.回避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公开审判制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全部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公开审判制要求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行政案件,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宣布,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评论。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以下情况下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宣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指一个行政案件可依法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其内容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对其提起上诉。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纠纷。
办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国家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进行阐述。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1. 受理机关行政案件的受理机关为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受理条件(1)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具有国籍或者居所;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被告符合答辩条件:被告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告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符合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4)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已经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
3. 受理程序(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送达起诉状副本: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答辩: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三、行政案件的审理1. 开庭审理(1)开庭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审理过程: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最后,审判人员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作出判决。
2. 不开庭审理(1)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自行交换证据,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组织交换。
(2)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质证。
(3)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解。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纠纷时,为了保护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制定的一系列办案程序规则。
下面是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一些要点。
首先,行政案件的诉讼主体包括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行政当事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
其次,行政案件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形式。
书面起诉一般是通过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口头起诉是指直接在法庭上陈述诉讼请求的方式。
起诉必须明确表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再次,行政案件的受理程序包括受理申请、立案和告知三个环节。
受理申请是指法院收到行政案件起诉书或者口头起诉后,对起诉状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立案是指法院根据受理申请决定,为行政案件设立案卷,并向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发出通知书。
告知是指法院将立案通知书送达给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告知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况,以及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后,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审理、调解和判决三个环节。
审理是指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事实认定,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调解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判决是指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判决,并根据判决结果通知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最后,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审查和执行实施三个环节。
执行申请是指行政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和解协议。
执行审查是指法院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执行。
执行实施是指法院根据执行裁定,采取强制措施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
总之,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确保行政案件能够依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严格执行和完善,可以保证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提高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效果。
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不仅需要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也需要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论正当程序原则及其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行政审判中的程序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基本规则,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正当程序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保障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它不仅适用于行政审判领域,也适用于其他任何司法程序中。
在行政审判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裁决公正、裁判程序公开、裁决书、上诉等八个主要内容。
首先,听证权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审判中有权要求听取其意见、提出举证申辩意见和质疑其他证据等。
它是行政审判中重要的程序保障措施之一。
在行政审判中,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利益,有助于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陈述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进行自我陈述,即对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作说明。
这是确保当事人权益受到保护的必要措施。
再次,申辩权是指当事人拥有针对对方意见的反驳权。
行政审判的目的是审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当事人有申辩权,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另外,举证权是指当事人拥有承担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行政审判司法人员则有责任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这是行政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还有,质证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如果证据不可使用,该证据将不能作为裁判结果的依据。
此外,辩论权是指当事人对彼此之间的争议进行辩论的权利。
辩论可以使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力得以公开普及,并且有助于发现证据中存在的缺陷和矛盾。
裁决公正是指行政司法人员在判决案件时应当顺应法律,合理公正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结果公正有效。
审判程序公开是指行政审判公开公正的原则,意味着所有证据、过程和结果都应该是透明的,对当事人和公众来说都应该有说服力。
裁决书是指裁判机构依照法律审理案件后向当事人作出的书面决定。
其内容应当表述清晰、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在裁决书中对职责指引清晰准确地述说。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何高效、快速地解决行政争议已成为行政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此,国家不断加强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以提高行政案件审理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一、行政案件简易程序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主要是指在保证公正、公平、合法的前提下,便捷、快速地解决简单、无争议或少量争议的行政案件。
这项程序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程序比较简单。
对于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行政案件,其官判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简单很多。
比如,无需进行申请、答辩、举证等程序,双方争议点清晰,法官可以直接进行庭前调解,属于口头判决。
在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中,法官一般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材料判断争议点,尽可能采用迅速、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
2.审理时间短相比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时间,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时间格外短暂,因为它是一种即时性、效率性较高的审判程序。
一般来说,在符合行政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中,至少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及时、便利的服务。
3.限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以限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前提,即只适用于一些诉求清晰,争议不大,双方意见相对一致的案件。
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种:(1)行政争议明确的案件;(2)社区纠纷案件;(3)环保、城管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简单行政案件。
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快速办理主要是指通过改进程序、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等措施,提高行政案件的办理效率。
这其中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点:1.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在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方面,技术手段的使用是十分必要的。
例如,在行政管理中,可以使用电子文书、电子签字等技术手段,代替传统的手写文书、签字等方式,以提高行政案件的办理速度和效率。
2.加强行政诉讼管理工作随着行政案件日益增多,必须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管理工作,加强对行政案件的登记、受理、审查、调解、裁决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使行政诉讼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
审判程序流程概述

审判程序流程概述审判程序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规范,用于处理法律纠纷并最终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在司法系统中,审判程序流程至关重要,它保障了每个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概述审判程序的基本流程,帮助读者对司法程序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审判程序的第一步。
当有人提交起诉书或申请书时,法院会开展立案程序。
在立案阶段,法院会对起诉或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纠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正式受理案件,并生成案件号码和相关文件。
二、调查阶段调查阶段是审判程序中收集证据和调查事实的阶段。
在此阶段,法院会依法指定法官负责案件调查,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通过传票、要求文件和询问等方式,法院收集证据以支持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在调查阶段,法院还可能进行现场勘查,并调取相关背景资料和文件。
三、庭前准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是为了确保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而做出的准备工作。
在此阶段,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期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会组织庭前会议,商议和确定庭审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同时,法院还会指定辩护人,确认证人,准备相关证据,以备庭审之用。
四、庭审阶段庭审阶段是案件审理的核心阶段。
在庭审中,法院会邀请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
法官会对当事人进行质询和辩论,以深入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
同时,法官也会对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护和质证。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会提出辩护意见,并进行辩论。
庭审过后,法院会宣布休庭,以便法官及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评审。
五、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审判程序中做出裁决的阶段。
在此阶段,法官会根据庭审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作出决定。
法官会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书或裁定书会详细说明法院对纠纷的裁决和理由。
法院还会对判决或裁定书进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方。
六、上诉阶段上诉阶段是在一审法院裁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满而提起上诉的阶段。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前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
为保证处罚的公正、合法和规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处罚程序。
本文将介绍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流程图,帮助大家了解处罚的流程和各环节的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裁量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下面是具体的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案件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说明受理时间、受理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义务。
调查取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客观、真实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有关。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不得违法或者严重违规。
裁量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依法进行裁量决定,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裁量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决定行政处罚的关键。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制定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审查无误后,及时进行印制,按规定程序进行送达。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的复议机构为原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判,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正确判断,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决。
总结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也需要不断完善。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循程序,确保处罚行为的合法、公正和规范。
同时,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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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程序庭审前工作1、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依次做好如下庭审准备工作:(1)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2)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3)查明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书面材料的收悉情况;(4)宣布法庭纪律;(5)其他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2、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书记员应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审判长递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名单和出庭的其他诉讼参加人名单。
3、审判长根据诉讼参加人名单,核对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了解未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原因,并确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是否具备参加诉讼的资格以及是否可以开庭。
4、如果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的,合议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应当当庭宣布。
决定缺席审判的,审判长宣布缺席审判决定后即可宣布开庭。
5、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依次进行下列程序:(1)宣布案由、开庭方式及法律根据、审理程序;(2)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和书记员名单,宣布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名单;(3)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6、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依法报请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审判长当庭决定;当庭不能作出决定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后研究决定。
回避申请的理由成立的,决定被申请人回避,并立即更换人员或宣布延期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申请,继续开庭。
法庭调查(一)法庭调查的顺序、范围和重点7、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和法庭归纳、认定事实;(2)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3)法庭当庭认证。
8、当事人陈述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可以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并可陈述补充意见。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般由原告在陈述中说明。
9、法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
对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10、法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归纳诉争的焦点。
当事人对法庭的归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庭修正或补充。
11、法庭调查的范围包括:(1)原告的起诉证据;(2)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据。
法庭应当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调查不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
12、被告、第三人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对起诉证据进行审查的,法庭应当对起诉证据进行调查。
如有必要,可以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法庭辩论。
合议庭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评议。
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驳回异议,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查。
13、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调查,包括对事实要件的审查和对法律要件的审查。
对事实要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存在;(2)每一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3)每一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是否属于可定案的证据。
对法律要件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具体条款是否全面、正确,以及所适用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一致,足以参照;(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和行政失职情形;(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14、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庭应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
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庭可以不对行政赔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
15、法庭调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归纳,提出法庭辩论的焦点。
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意见和提出的辩论焦点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和修改。
(二)当庭举证、质证16、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进行。
已被法庭根据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直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和质证。
17、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举证责任的范围,向法庭提供证据。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没有或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时又不提出补证要求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8、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负举证责任。
被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9、原告对起诉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证据。
但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期限、程序和案件主管、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由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
20、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原告还应当提供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具有正当理由,以及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
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由原告提供有关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根据。
21、举证当事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当庭出示证据:(1)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
不能出示原件的,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印件或者抄录件等。
(2)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经法庭准许,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等(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回答法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
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书面证言。
(4)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
当庭播放有困难的,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供抄录件等,并当庭宣读。
(5)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并回答法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提问;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因故不能出庭的,由主张该证据的当事人宣读。
22、举证当事人应当对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说明。
言词证据材料的内容一般由举证当事人宣读或说明,当事人因故不能宣读和说明的,可以由法官代为宣读。
法院调取的证据由法官宣读和说明。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2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时,法庭应当核对其身份以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其作证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24、当事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均应交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对当庭出示的证据,质证当事人应当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未置可否的,可以视为默认。
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的,法庭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辩。
质证当事人提出反证的,对反证进行质证。
25、当庭出示未在开庭前交换的证据材料(除反证外),质证当事人有权要求不予当庭质证。
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26、未经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无须举证、质证即可认证,确认其证明效力:(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根据已知的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27、对定案无实质意义或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以及明显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不足予采信的证据材料,法庭认为不需要进行质证的可以不组织当事人质证,并宣布该证据无效,不予采信。
(三)法庭认证28、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法庭应当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查,分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以确定其对案件相关事实是否具有证明效力。
证据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件的,应当确认该证据有效,可以作为证明相应事实的根据。
否则,应当确认该证据无效。
29、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庭能够当即认证的应当即认证;不能当即认证的,经休庭评议后,在再次开庭时或者开庭宣判前予以认证。
30、对单一证据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取得方式;(2)证据的形成时间和形成原因;(3)证据的形式的完整性,以及与原件、原物的比照情况;(4)提供证据的人的情况,以及其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31、对数个证据的证明效力的审查判断应注意遵循以下原则:(1)物证、历史档案材料、正式有效的公文、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公证文书、登记文件,其证明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低于其他证人证言;(3)鉴定人、勘验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当事人提问的,该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言的证明力一般高于未出庭的鉴定人、勘验人、证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高于间接证据;(5)数个证人证言不一致的,应当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其证明力。
32、下列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1)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当事人陈述;(2)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3)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抄录件等证据材料;(5)其他有疑点的证据材料。
33、法庭根据当庭举证、质证的实际情况,对下列证据予以确认:(1)举证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质证当事人认可或不持异议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2)质证当事人的反驳意见理由充分,足以否定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可以认定该证据材料不足采信或确认其没有证明效力;(3)质证当事人提供的反证,经质证能够确认其证明效力的,应确认本证无相应的证明效力;(4)本证与反证相互对峙,应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对本证和反证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5)举证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质证当事人表示异议,但又没有提出具体反驳意见或反驳意见不充分的,应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6)质证当事人对证据表示认可,并经法庭确认的,庭审后质证当事人反悔,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法庭不应改变或撤销已对该证据证明效力的认证结论。
34、有证据证明持有某一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5、庭审质证出现重大分歧,不能作出认证结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补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限定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所补充的证据应进行质证。
36、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被告向法庭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是被告作出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