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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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老会计人的经验)房产税的征收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确定较为简单,而如何确定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只有原则规定,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具体如何确定,包含哪些项目?笔者梳理、汇总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般规定1.房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附属设备、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会计实务: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

会计实务: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

从价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该如何定?房产税的征收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确定较为简单,而如何确定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只有原则规定,即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具体如何确定,包含哪些项目?笔者梳理、汇总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般规定1.房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2.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附属设备、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房产评估的计算公式

房产评估的计算公式

房产评估的计算公式(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房产评估的计算公式概述二、房屋评估的计算方法1.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的计算2.房屋的增减价值的计算三、不同类型房产的评估方法1.一般住宅房的评估方法2.商业用房的评估方法3.工业房地产的评估方法四、土地评估费的计算公式五、资产评估的方法以及计算公式正文一、房产评估的计算公式概述房产评估计算公式是评估房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房产的合理市场价值。

房产评估的计算公式通常包括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的增减价值以及土地评估费等。

二、房屋评估的计算方法1.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的计算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是指在现有市场条件下,重新建造与被评估房屋相同的全新房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 房屋建筑总面积×房屋重置单价其中,房屋建筑总面积是指被评估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重置单价是指在现有市场条件下,重新建造与被评估房屋相同的全新房屋的单价。

2.房屋的增减价值的计算房屋的增减价值是指被评估房屋的实际价值与其原值之间的差额。

其计算公式为:房屋的增减价值 = 房屋原值 - 房屋现值其中,房屋现值是指被评估房屋在现有市场条件下的实际价值。

三、不同类型房产的评估方法1.一般住宅房的评估方法一般住宅房的评估方法通常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是根据类似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确定。

2.商业用房的评估方法商业用房的评估方法通常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是根据被评估房产的预期收益进行确定。

3.工业房地产的评估方法工业房地产的评估方法通常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是根据被评估房产的重建成本来进行确定。

四、土地评估费的计算公式土地评估费的计算公式通常根据土地的性质、实际用途等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评估。

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 土地评估费 = 地价金额(万元)×收费标准其中,地价金额(万元)是指被评估土地的地价,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国家计委、土管局等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收费标准。

民法典中房产过户原值如何认定

民法典中房产过户原值如何认定

民法典中房产过户原值如何认定进⾏房屋买卖时,房屋要办理过户登记后,房屋买卖才算完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需要买受⼈缴纳契税。

房屋契税⼀般以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那么民法典中房产过户原值怎样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房产过户原值如何认定房屋过户时,房屋的原值⼀般以原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价格为准,如果买卖合同载明的价格过低,由契税征收机关依据市场价格核定。

《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国有⼟地使⽤权出让、⼟地使⽤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地使⽤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地使⽤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地使⽤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地使⽤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地使⽤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买卖房屋过户流程是怎样的房产过户有⼏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房过户等。

房产过户流程如下:1、签订合同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本⼈签字(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只有⼀个⼈的名字)。

2、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些表格和⼀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的⾦额⼀定要和签订合同上⾯的⾦额⼀样。

3、缴纳税费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说明的⽇期去缴纳税⾦,⼀般需要⼗五个⼯作⽇左右。

4、房产过户税⾦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买卖双⽅进⾏交接,过户完毕。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契税暂⾏条例》的规定,房屋买卖时,房屋原值⼀般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价格确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会计制度如何核算房产原值

会计制度如何核算房产原值

会计制度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房产是一项重要的资产类别。

对于房产的核算,是企业正确判断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关键。

那么,会计制度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什么是房产原值?房产原值,顾名思义,指的是房产在购买时的实际成本。

它包括购置房屋的原始价格、税费、保险费等直接与购房相关的支出。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企业购置房产的交易中存在附加条件、赠与、贷款或发生融资租赁等情况,这些费用也要合理地计入房产原值中。

如何计算房产原值?房产原值的计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以现金购买房产,二是以非现金方式购买房产。

现金购买房产如果企业以现金购置房屋,则房产原值等于购买时的现金支付额加上购买相关的直接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1.购房的税费。

如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

2.购买时支付的佣金、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

3.不可分摊的修缮等费用。

如改造房屋、加固地基等,这些费用可以流水账的形式记入资产原值中,不能进行摊销。

非现金购置房产如果企业以非现金方式购置房屋,如使用全价抵扣部分款项、以物易物等形式购置,则按以下方法计算房产原值:1.若以资产置换方式进行购置,则以差额取代价值少的资产。

并以这个差额加上直接拥有我们并能支配的资产(如非货币性资产)直接贴现的金额作为购房成本。

2.若以该固定资产的净值作价购置,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原资产卖出时的相应账面价值减去成本转给新的资产,而新的资产则按照现金方式购置的办法计算。

房产原值的调整在房产的使用中,会出现不可避免的磨损、老化、改建等情况,这就需要对房产原值进行调整。

对于房产原值的调整有以下两种办法:1.直接将调整后的费用流水记账,使其加入房产原值中。

这种方法适用于能够直接辨别的,可以与特定房产资产直接相关的花费费用。

2.通过减值计提来进行房产原值的调整。

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不能直接辨别的、与特定房产相关但不是直接缘由的费用,也不是能力长期使用的部分。

会计制度核算房产原值

会计制度核算房产原值

会计制度核算房产原值会计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在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的核算是重要的一环,其中包括房地产资产。

本文将针对会计制度下房产原值的核算进行探讨,包括核算依据、计量方法、会计分录等方面。

首先,会计制度下房产原值的核算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准则进行。

例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资产是指企业长期拥有并用于提供租赁性经济利益或运营管理的固定资产。

根据该准则,企业在购买房产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格确定房产的原值,并且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账户。

其次,房产原值的计量方法主要有采购成本法和评估价值法两种。

采购成本法是指按照购买时实际支付的价格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包括购房款、税费以及相关的直接费用。

评估价值法是指通过独立评估机构评估房产的价值来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

无论采用哪种计量方法,都需要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真实性和合理性。

在会计核算中,对于房产原值的分录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格确定房产的原值,并将其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其次,在购房时支付的税费和相关的直接费用可以分别计入土地增值税、文化事业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账户。

最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固定资产账户拆分为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账户,如房屋、机器设备等。

此外,房产原值的核算还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政策和制度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保证房产原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督,随时跟踪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会计核算处理。

综上所述,会计制度下房产原值的核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

在核算过程中,应该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并按照一定的会计分录步骤进行。

同时,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确保房产原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样才能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房产原值的确定依据

房产原值的确定依据

房产原值的确定依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自建房屋:房产原值为原土地申请运用、建房申请等费税、修建公司的修建、修建材料和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采购的商品房:房产原值为原开发公司售房、契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采购的二手房:房产原值为来房主交易时的营业税确定交纳、个税确定交纳、契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拍卖的房子:房产原值为原拍卖单、纳税单、装饰等的累计总和。

属共有产业改变名字的房子: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等。

对于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对没有房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会计制度规定房产原值(3篇)

会计制度规定房产原值(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作为企业或个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原值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处理。

在我国,会计制度对房产原值的确定有着严格的规定,这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会计制度对房产原值的有关规定,包括房产原值的构成、确定方法、变动处理等方面。

二、房产原值的构成1. 购买价格购买价格是指购买房产时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购房款、契税、手续费等。

购买价格是房产原值的最基本组成部分。

2.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购买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费用。

在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房产原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建造费用建造费用是指房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建筑材料费用、人工费用、设计费用、施工费用等。

4. 装修费用装修费用是指对房产进行装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装修材料费用、人工费用、设计费用等。

5. 附属设施费用附属设施费用是指为满足房产使用需求而设置的配套设施的费用,如电梯、停车场、绿化等。

6. 应付费用应付费用是指购买房产时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交物业费、维修基金等。

三、房产原值的确定方法1. 按购买价格确定对于购买房产的情况,房产原值可以按照购买价格确定。

购买价格应包括购房款、契税、手续费等全部费用。

2. 按建造费用确定对于自行建造房产的情况,房产原值可以按照建造费用确定。

建造费用应包括建筑材料费用、人工费用、设计费用、施工费用等。

3. 按市场评估价值确定对于无法准确确定购买价格或建造费用的情况,可以按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房产原值。

市场评估价值应参照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房产原值的变动处理1. 房产原值增加(1)房产装修:对房产进行装修后,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

(2)附属设施增加:为满足房产使用需求而增设的配套设施,其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

(3)房产价值上涨:由于市场原因导致房产价值上涨,房产原值应相应调整。

2. 房产原值减少(1)房产折旧: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房产应按年限法计提折旧,折旧额应从房产原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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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 172号)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凡在开征房产税范围内的一切房产,除特定的免税房产外,均应按《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房产产权人应当依法核算自用房产的房产原值,从价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
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
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
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解析:此文件有四处应注意的地方:
1、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房屋原值”才是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现将《会计制度》的相关章节(附后)提供大家,请对照执行。

2、废止了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附后),也就是说:不完全依“帐面一一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为准。

3、“索道用地”征税了,这对经营索道的公司又是一笔支出。

但,我在想:
如果不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的,应该还是不征吧?
变化”
A、实物发生变化一一如果某企业将房屋买给房地产企业,房屋未被拆
除(没终止纳税),这时要看权利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权利未发生变化,要继续纳税。

B、权利发生变化一一应该主要从“合同签订”判断,大家看一下财税[2006] 186号(附后),这个文件说的是合同签订日是判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据,相反,对卖土地的一方应该
是:合同签订日终止纳税。

C、状态发生变化一一“权利状态”应该不是词组,权利是权利,状态是状态。

状态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变原状。

和实物发生变化相近。

如:原来的房屋是办公楼,现在变成商场T,原来的土地是上有条上河,现在填平了。

总之:我个人认为,用“合同签订”判断终止日期是可行的,如果合同发生纠纷或未履行的,再用实物与状态是否变化进行判定。

(个人观点一一仅供参考)附:财税地字[1986] 第008号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附:财税[2006] 186号(节选)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釆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川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企业(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企业(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但是,如果企业(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企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在内。

其中,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
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丿IJ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
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而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计征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来界定。

根据政策规定: ①、2001年以前,企业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J43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 可不作调整。

②、自2001年始,《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从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
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
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依据此规定精神,对企业2007年1月1日起
自行开发的房产或购置的房产,土地价值可不并入房产原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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