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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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专业二学位毕业论文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刘畅文学院0911122班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才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学界逐年加重对民事立法中隐私权问题的专门性研究。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公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办法来保护权利。

概括的说,即权利人采用民事救济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

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导致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当事人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日趋完善,但尚未形成价值取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参照人格权中对名誉权的保护模式进行。

笔者根据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谈一些尚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改革与发展目录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4)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5)(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5)(二)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现状 (6)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思考 (7)(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8)(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8)(三)规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9)参考文献 (10)一、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法律法规知识: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知识: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知识: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各国政府在立法上对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就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个人隐私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健康信息、家庭信息、灵敏信息等。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列举了一些。

1.欧洲GDPR2018年5月25日实施的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欧洲公民的个人隐私提供了更严格的保护。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欧洲境内或对欧洲居民的处理个人数据的监管标准。

此外,GDPR将“个人数据”的范围扩大到了包括数字数据和个人身份在任何情况下的可识别性,如照片和影片。

2.美国隐私法美国隐私法主要由联邦、州和民间机构共同制定。

其中,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大量法律和规定,包括《隐私法》、《教育记录保护法》和《电子通信隐私法》,其中最重要的是《隐私法》。

该法规定了机构和企业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规则。

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了一些措施。

其中,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分类和管理,并规定对于违反该法的情况,要进行处罚。

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也是一种有价值的资产。

保护信息安全也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公民信息资产,也制定了相关的信息保护法律规定。

1.欧盟网络安全法欧盟网络安全法是欧盟成员国制定的一项法律,为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了关键的保护。

该法旨在提高欧盟网络安全防范和应对恶意软件和网络攻击的能力,并保护公民的信息。

2.美国信息安全法美国《信息安全法》规定了联邦机构和企业保护信息资源的方法和规则。

其核心是确保识别和保护关键资产。

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了信息保护的措施。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私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财产等事项,这些事项是个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设置了多项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隐私权属于个人权利,由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的隐私权非常重视,将其列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之一。

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盗用等问题越来越普遍,为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保护。

第一百零七十五条规定:“个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个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

未经个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此外,第一百零七十六条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这些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个人财产保护个人财产也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是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个人财产安全面临着不同形式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民法典》对个人财产保护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民因自己的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害责任。

没有过失或者过失责任已经减轻的,不需要承担侵害责任。

”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索。

”以上规定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自己的财产。

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范围

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范围

个⼈隐私的法律规定范围个⼈隐私的主体是每个公民及⾃然⼈的只属于个⼈并且不轻易与⼈分享的机密。

关于个⼈隐私⼤家都不愿意⾃⼰说出来或者被外界公布,那么法律规定属于个⼈隐私的范围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解答疑惑,希望以下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个⼈隐私的范围有哪些隐私权是指⾃然⼈享有的私⼈⽣活安宁与私⼈信息不被他⼈⾮法侵扰、知悉、搜集、利⽤和公开的⼀项⼈格权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法侵⼊、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活不受他⼈⼲扰、⼲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记和其他私⼈⽂件不受刺探或⾮法公开,公民的个⼈数据不受⾮法搜集、传输、处理、利⽤。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法公开或扩⼤知晓范围。

(9)不得⾮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搜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内容的个⼈数据,不可⾮法搜集、传输、处理利⽤公民个⼈隐私的法律规定个⼈隐私是指个⼈⽣理、⼼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

(个⼈独特的⽣理特点、⼼理活动、⽇记、电话、信件以及在⾃⼰在住宅⾥从事的个⼈活动等)要注意区分个⼈隐私与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和区别:1、个⼈隐私是指公民个⼈⽣活中不愿为他⼈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不是公民个⼈在⼯作中不愿为他⼈公开或知悉的秘密。

例如,公民个⼈的私⼈存款数额属于个⼈隐私,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公民个⼈在⼯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则就不是个⼈隐私了。

2、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对个⼈隐私进⾏了逻辑限制3、不是其本⼈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关的个⼈信息不属于个⼈隐私,任何个⼈对其没有⽀配权。

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

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

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隐私权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侵犯。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法律制定者和司法机关在宪法解读中探索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途径。

本文将以宪法解读为主线,深入探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议题。

一、宪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隐私权作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现行宪法的明确保护。

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隐私权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阐述:1. 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个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的,个人享有的自由和尊严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2. 信息保护: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个人信息隐私的立法保护。

3. 守法正当性原则: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这一规定意味着隐私权保护必须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宪法解读在隐私权保护中的具体步骤具体来说,宪法解读在隐私权保护中需要进行以下的步骤:1. 解释宪法条文:宪法解读起始应该从宪法条文本身入手,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权威和依据。

2. 确定立法空白:在当前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具体针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规定的空白,需要通过宪法解读的方法找到依据。

3. 基于现实问题的解释:在宪法解读的基础上,针对当下信息技术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裁决。

比如,隐私权与大数据的平衡问题,需要考虑到两者之间的关系。

4. 扩展宪法条文的解释范围:有时候,隐私权保护与其他相关权利存在密切联系,需要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来推广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三、司法实践中的宪法解读隐私权保护案例宪法解读的理论应用是有赖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的。

以下列举几个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1. 王某案:王某因为聚众赌博被警方逮捕,在审判过程中,王某的通话记录被作为证据进行提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内容,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解读。

在现代社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不仅对隐私、个人信息及其处理等基本概念作出了清晰的界定,还明确了禁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合法性要件,以及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此外,民法典还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方面,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重视。

第一个问题是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从隐私这个词的本身就可以看出,隐私有两个特点: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

因此,隐私仅仅是自然人所拥有的。

只有自然人针对隐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

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存在隐私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对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进行了解释。

了解这些规定和概念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人格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将隐私分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狭义的私人生活安宁指的是自然人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

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和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挑战。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法律基础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个人信息和私密空间的保护权益。

它是一种人权,被广泛认可并固化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中。

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保护。

在中国,隐私权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其中,宪法第38条确立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原则;网络安全法则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和国家对网络空间的保护义务。

二、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措施1.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随着个人信息的不断流动和传播,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了互联网时代一个重要的议题。

许多国家都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来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通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个人的明示同意,并要求信息控制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的情况,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并能够追究责任。

2. 通信秘密保护法律通信秘密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个人通信的秘密性和自由性,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通信秘密保护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禁止未经授权的人窃听、拦截、查阅他人的通信内容。

通信秘密保护法律一般会对违反秘密性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并通过相关监管机构对通信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督。

这种法律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权益。

3. 视频监控和生物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定随着视频监控和生物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隐私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确保这些技术的合法、合规使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了视频监控的范围和条件,禁止在私人场所和隐私空间进行未经授权的录制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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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July.,2004当 代 法 学Contemporary Law Review 第18卷第4期(总第106期)Vol.18,No.4(Ser.No.106)作者简介:李秀芬(1964-),女,山东文登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

如在1957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委托辩护人及个人隐私案件可否准许被告近亲属旁听等问题的复函 和1957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的批复 中,就明确提出,对个人隐私要予以保护。

在二十世纪80年代以前的法律、法规中,涉及隐私的主要有四个法律文件,除注释1中提到的两个以外,另外两个是196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法律宣传工作中张贴布告问题的批复 和196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函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除明确规定与 性 有关内容(如被 强奸 )属于个人隐私外,对隐私的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如我国1991年加入的 儿童权利公约 中规定: 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1988年卫生部颁布实施的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规定: 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病人隐私与秘密 。

其他的如税务、银行、税务机关等都做出了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

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李秀芬(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摘 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保护的隐私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为具有合法性的个人隐私。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隐私做出具体的规定,一方面使得公民的隐私权难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有试图将隐私范围扩大化的倾向,并使隐私权超出合理的范围而与其他权利相冲突。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合法隐私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隐私的法律保护早在建国之初就已备受各界注意。

但从总体上看,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特别是二十世纪80年代之前, 隐私 被限定在十分狭窄的范围之内。

在有关 隐私 的法律规定中, 隐私 的保护主要是针对个人的性生活以及与性生活有关的隐私保护。

二十世纪80年代之后,个人隐私受到人们更广泛的注意,个人隐私的范围不断扩大,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也大量增加。

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民事基本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结果是,一方面使得人们难以清晰准确的把握隐私的涵义,难以判断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又有试图将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扩大化倾向,并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借口侵犯社会和他人的权益。

笔者以为,确定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已成保护个人隐私的当务之急。

一、个人隐私范围的确定一般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1](P17)法国法上称之为个人生活,日本法称之为私生活,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称之为秘密。

[2](P11)多数学者认为隐私不同于阴私,阴私主要是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隐私包括阴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不愿为人所致的事情。

欲在法律上确定隐私的保护范围,首先须从个人隐私的客观和主观方面进行分析。

(一)隐私的客观方面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都可称之为隐私。

隐私大体上包括生理的、心理98的和社会关系等三大方面的信息。

生理信息包括个体先天得来的一切遗传信息和后天生长发育过程中形成有关信息。

基因信息是生理信息的核心,一个人基因信息是通过遗传得来的。

如身高、体重、血型、肤色、长相、性别以及与基因有关的疾病、变异等,都与基因有关。

基因信息是隐私中的重要内容。

后天生长发育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个人生理方面的信息,主要是指因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形成的生理方面的变异特征,如刀疤、伤疤、器官缺损、性别改变、整容、疾病史等。

心理方面的信息是指个体所具有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包括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两大部分。

心理过程又包括认识过程、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

个性心理包括个体倾向性(如动机、兴趣、爱好、嗜好等)和个性特征(如性格、智力、气质等)。

每个人都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是一个意志薄弱的人;同样,一个人的性格特征、智力水平和气质特点也是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

因此心理信息也是构成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理信息与心理信息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如性别与心理就是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的。

社会关系方面的信息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过程中所形成各种信息,具体包括三大关系,即家庭婚姻关系、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

就个人隐私而言,家庭婚姻关系是各种生活关系的重点,如夫妻性生活、夫妻感情、个人婚姻史、家庭成员的相互关系等。

财产关系主要指个人财产的来源、数量与财产去向等。

人事关系是指除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人际关系,如朋友关系、情人关系、同性恋关系等。

(二)隐私的主观方面每个人对于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的判断也是不相同的,对有些人来说,即使像个人的名字、身高、长相等这种十分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可能把它作为个人隐私而不愿对外公开;而对另外一些人而言,即使像家庭生活、恋爱史等这样敏感的个人资料也愿意公开或不反对别人公开,如某些影视明星,故意宣扬自己的婚姻及爱情史以引起别人的高度关注,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因此,虽然从一般的意义上讲,隐私包含了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的方方面面;但是,从主观方面来看,个体的主观状态影响着隐私的确定。

隐私的主观方面是指人们对与自身有关的信息所持的态度。

具体来说,隐私的主观方面又可分为自愿公开、不愿公开两种性质不同的主观状态。

自愿公开是指个体愿意公开或愿意他人公开与个人有关的信息。

自愿公开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种情况。

对外公开是指本人主动对外公开或同意他人对外公开原本属于隐私范围的个人信息。

对外公开的受众是非特定的人,例如个人允许他人通过新闻媒介、集会、演讲等方式公开有关其个人信息,这样的信息就不属于个人隐私。

对内公开是指个体只向一定范围、对特定受众公开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对内公开本质上仍然属于不愿公开的范围。

例如,夫妻之间的许多秘密是相互主动公开的,但是其中任何一方如果超出夫妻范围对外公开,则可能构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害。

再如,法院在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时,法官和其他到庭的人都可能知道他人的某些隐私,如果他们超出这个范围而向他人公开则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这就是说,对个体而言,一方面他愿意让某些人知道与自己有关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他也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该信息,而正是这些他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信息才可能构成个人的隐私。

从深层的主观意义考虑,隐私观念较之其他人格利益,其产生更加决定于一定社会文化环境:倘无将个人空间与公众空间相分离的强烈愿望和必要,倘此种分离不被认为具有支配个人生活之安宁和幸福的重要价值,则 隐私 的观念大概是不会产生的。

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 ,是 生活的紧张和复杂度 以及 文明演进 的必然产物 。

[3](P144)99二、隐私权客体的合法性与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或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隐私是指个体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个人隐私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有些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享有隐私权;有些隐私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隐私权。

简单的说,只有那些被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才能真正构成隐私权的客体,我们暂且把这类客体称为 合法隐私 。

而将那些不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称之为 非法隐私 ,两者构成了特定个体隐私的全部。

合法隐私 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而 非法隐私 虽然也是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属于个人认为的隐私的范围,但是它不受法律保护,当他人利用或公开这些 非法隐私 不必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区分 合法隐私 与 非法隐私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无论是确定 合法隐私 的范围还是确定 非法隐私 的范围都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国内外有关隐私的理论研究文献多是用列举非穷尽的方法阐明隐私的范围,而很少有论述 非法隐私 的问题,如在美国侵权法中,侵犯隐私主要有四种情形:1 不合法的侵入他人之秘密;2 窃用他人之姓名或肖像;3 不合理的公开他人之私生活;4 使他人有不实形象之公开。

列举非穷尽式的陈述固然可以对 合法隐私 的具体情形予以陈述,但确定条件式的描述会更有利于确定 合法隐私 的一般逻辑,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的个人 隐私 ,才是 合法隐私 ,才能成为隐私权的客体:其一,这种信息应与个人有直接关系;其二,个人不愿意公开;其三,信息不公开不至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四,收集、公开某人的信息能对其本人造成伤害;其五,没有公开自己隐私的义务。

如果与个人有关的信息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那只能是 非法隐私 。

在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中,有些信息是在侵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如各种犯罪、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等;有些是伤风败俗的信息,如吸毒、随地吐痰、跨越公路隔离栏以及其他不道德的行为等;还有些是合法的、正当的生活信息,如正常的家庭、婚姻生活等。

对于特定的个体来说,这些信息都可能是其本人不愿意公开的。

但是,对于那些违法乱纪、伤风败俗的信息,由于其本身对社会或他人能够造成一定的损害,如果不公开将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这样的信息不能作为个人隐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如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和揭发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

例如通奸等个人行为就不应当作为个人隐私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但是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公开宣判,公开宣判之后,未成年人犯罪就不再是个人隐私,新闻媒体就可以进行公开报道。

有学者认为,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

[4](P480)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以 非典 患者为例,其被感染 非典 的事实、在感染期间所从事的各种活动、到过的场所、接触的人物等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

但是,如果患者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说出患病期间的社会交往活动,这势必对他人的生命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的隐私权就受到限制,不仅患者有义务将 隐私 公布于 众 ,而且相关部门也有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尽快公布患者患病这一事实,以便及早采取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构成隐私权客体的另外一个条件是:收集、公开某人的信息能够对其本人造成损害。

反之,如果收集或公开某人的信息后对其本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则这样的信息也不能成为隐私权的客体,而是属于 非法隐私 。

虽然这一标准带有一定的个体主观性,但是由于侵害隐私权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这一条件是衡量是否侵害隐私权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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