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证申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黑财库[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黑财库〔2014〕14号)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省直各部门:为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促进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4年3月21日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代理银行集中支付与清算行为,有效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资金运行效率,根据省财政厅与代理银行签订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对代理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省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考评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代理银行业务代理难度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等4部分组成。
第六条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综合考评的年度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李荣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18期近年来,随着国库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和业务创新工作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为人民银行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带来了一定难度,尤其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全面开展给国库监管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挑战。
一、存在问题(一)资格认定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认定。
一般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认定方法,定量指标主要由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和网点分布四类指标组成;定性指标主要由代理国库业务情况评价、资金结算总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等六类指标组成。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地入驻量的增加,新设机构迫切希望以取得代理资格来推动业务发展,但新设的机构不论是定量指标还是定性指标都与代理资格的准入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在资格审核中加大了人民银行认定难度。
(二)业务规范难国库集中支付实行后,财政资金的拨付流程发生了较大改变。
在业务办理中,代理银行先向预算单位垫付拨款资金,再与国库部门清算,在时点上客观造成国库对预算支出的监督较滞后,减弱了国库部门对财政资金拨付的监督权,在代理银行与国库部门清算资金时,若国库部门发现支付款项有问题,也只能做事后补救,如补救不及时易形成资金风险;特别是“零”余额账户实行“先支后收”违反了“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基本制度。
(三)监督检查难首先,国库、财政、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之间还没有完全联网,清算信息得不到及时共享,当日不能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各参与机构之间的对账均采用月度手工勾对方式,时效性差;其次,有的地方虽然实现了联网共享,但财政、代理银行与国库部门传输的电子数据是没有加密的文本文件,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再次,国库部门虽然对代理银行资格进行了认定并签订了支付清算协议,有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的权利,但对“零余额账户”和结算的监管,还依赖于财政部门和人行会计部门,对代理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依据。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沪财库〔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库〔2015〕8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细则附件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5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第四章电子凭证管理第五章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八章附则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支付电子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行上海分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衡阳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衡阳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衡政办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衡阳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0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衡阳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衡阳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方案(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二OO六年五月)现行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暴露出的弊端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财政收入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必须改革现行国库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增加财政收支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基本原则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遵循以下原则:(一)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原则。
按照改革的目标整体设计改革方案,先试点,后推广;先入轨,后规范。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5篇

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合作协议5篇篇1甲方:XX财政局乙方:XX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服务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促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直接支付、集中支付、预算外资金支付等。
2.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义务。
3.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提供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等必要的信息,确保支付业务的顺利进行。
4. 乙方应确保支付业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甲方提供的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无误后方可进行支付操作。
5.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支付结果进行认真复核,确保支付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6. 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义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支付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支付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提供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等必要的信息,确保支付业务的顺利进行。
(2)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支付结果进行认真复核,确保支付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支付业务的顺利进行。
(2)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无误后方可进行支付操作。
4. 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义务。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01年,国务院确立了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目标,且选择了委托商业银行代理该项业务。
此举虽然有效改善了政府资金分散管理的状况,但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部分问题甚至严重偏离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管理等规定不符,需引起重视并研究解决。
一、当前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带来的财政专户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模式下,财政专户大量存在,预算资金游离于国库单一账户之外,带来诸多问题:专户数量庞大,广泛分布在各家商业银行,规模已与国库存款规模大体相当,甚至高于国库存款规模;专户管理不规范,存在同类性质资金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等、自批自设专户等现象;财政专户已成为有些财政部门随意调控预算收支进度、截留挤占上级收入、制造虚假收支信息、违规坐支退付预算资金、违规更正调库、为商业银行拉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工具。
同时,财政专户的存在也不利于政府集中调度资金,增加了宏观调控成本,同时还会给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文件要求,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
但从实际情况看,制度要求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以重庆为例,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存量财政专户核准意见,2014年重庆市存量财政专户1987个,其中经核准保留的专户仅538个,明确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撤销的412个。
但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辖仍有财政专户1709个。
个别区县财政专户不降反增,如重庆渝北区2015年末仍以“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名义开立了6个不合规的代管资金专户,无财政部签发的《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严重违反《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的规定。
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手册范本

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手册一、业务慨述:1、代理财政支付业务:指由财政部门或基层用款单位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一种业务。
我行各经办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分行与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构成:(1)财政部门已在人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即作为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2)财政部门已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专户);(3)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4)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一个基层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账户和预算外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财政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别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资金清算,我行通过代理财政集中支付清算户进行资金清算,每日清算后账户余额为零。
3、支付方式: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受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指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每时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等)或用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核准下达的授权用款额度,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4、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为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等账户。
5、代理支付主办行用于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时需要开立的相关账户:(1)在“ 3140待处理结算款项”科目下增设“ 800 代理财政集中支付清算户”,该户用于归集通过“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所发生的待与人民银行清算款项,该户每日余额应为零。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市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行代理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代理的市市级及县(区)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第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市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行办理的财政资金收付与清算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全行系统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各代理支行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收付业务,并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资金。
第四条代理支行所在地的最高级别行应与当地人民银行签订《XX年度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资金收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代理支行受市、县(区)财政部门的委托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总行运营管理部的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指通过人民银行和我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汇缴资金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业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和各县(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支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七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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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的申请
XX县财政局、人行XX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文件精神,我县XX行对照代理国库集中收付银行资格认定要求,认为具备相关规定,符合代理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资格。
1、发展概况。
近几年,XX行始终坚持立足小微,服务三农的战略定位,服务县域经济力度不断加大,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截至2013年底,XX行各项存款XX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市场份额XX,各项贷款XX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市场份额XX。
我们创新推出各类信贷产品,通过发放网贷通、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经营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全面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企业、个人的经营发展和置业需求,实现了全方面、多层次地支持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目前,在上级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XXX客户资源发展迅速,存贷规模不断增大,通过新建物理网点、智能银行、助农取款点等,基本全面覆盖我县各区域客户的金融需求,能够全方位多渠道地服务全县人民。
2、管理建设及风险防控机制。
(1)建立开通了技术先进的核心业务系统、现代支付系统、银联系统、同城清算系统、代收代付系统、财政性资金代理系统等各类网络系统,资金汇划渠道、计算机软硬件设施、联网通讯等都已做好充分准备,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
(2)完成了以营销部为主要牵头负责及联系部门、综合部为监督管理部门、XX支行为业务主办机构的部门设置,组织机构完备,各级人员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清晰。
一是业务营销负责人XXX同志(联系电话XXX)为该项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推动、信息传达和人力资源调配。
二是XX综合部(联系电话XXX)指定专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执行监管机构及总、省分行制度规定,严格规范操作制定,制定检查方案及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是XX支行为业务主办机构,负责制度具体落实、日常业务运营及业务和异常情况报告,以XX同志(联系电话XXX)为业务主办人员,XXX同志(联系电话XXX)为现场监督审核人员,上述二名同志同时负责本级机构其他职责的具体落实。
(3) XXX银行卓越的风险管控能力在业内颇具影响,具有完备防控措施,先进的防控体系和丰富的防控经验,并制定了以下具体措施,确保国库代理支付业务的合规运营。
一是注重风险理念培育,要求从业人员熟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管理规定,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理念推广,开展操作风险识别、分析、度量和控制培训,提高全员操作风险意识。
二是完善操作风险和内部管理体系,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系统,实现全程均衡管理。
建立严密分级授权体系、机构和岗位操作风险评价机制,确保内控涵盖内部治理和经
营活动的各个层级和各个环节。
三是严格员工管理,将国库代理支付业务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建立积分考核办法,实现责任与激励的平衡,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承办业务情况及申请背景。
XXX行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责任、信息系统建设均已做好充分准备。
而且,近几年免费代理发放财政惠农资金、职工绩效(实地农民补偿款、土地租金、在职职工绩效、离退休费等),每年为全县近万户农户、单位职工代理发放十多项补贴资金,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贴本经营,在承担了巨大工作压力的同时切实履行了社会责任。
在上述代发工作中,XXX行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也与广大农民建立了深厚的感情,XXX的优质服务也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欢迎。
现特恳请县财政和人行允许XX行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县XX行将严格按照代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有关制度,不断改进服务,完善网络建设,加快资金汇划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加强与县财政,县人行的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确保安全、及时、高效地办理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特此申请,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