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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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法官的不独立

论“独立”法官的不独立

随着 中 国社会 民主 与法 治建 设 的不断健 全 完善 ,法官 独立 在 司法 改革 中备 受重 视 。法官 独立 是 审判权独 立 的核 心和基 础 ,是 司法 公 正的必 然要 求 。当前虽 然我 国法 律 为法 官身份 上 的独立提 供 了充分 的保 障 , 是在 司法 审判 的过程 中法 官的独 立是 相对 的。 但 其 实在我 国现 有 的政治 体制 下 , 立 的法 官并 不独立 。在 司法活 独 动 的各 个方面 还存在着 一些难 以跨越 的制约法 官独立 的主要障碍 。 具体 体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自由心证制 度下 的 法官 限制 在我 国 的司法 审判 活动 的过 程 中,法 官与证 据 的查 明有着 非 常紧 密 的联系 。 自由心证制 度在 我 国证据立 法 中存在 很大 的争议 , 各 界对于 自由心证 制度 的态 度可 谓是 莫衷 一是 。 是 随着 我 国司 但 法制 度 的改革 ,它逐 渐被 引入 我 国司法 实 践领域 。 自由心 证的理 论是 作为法 定证 据 理论 的直 接否 定物 出现 的 。 所 谓 自由心 证 , 是 指对 证据 的取 舍及 证 明力 的大小 及其 如何运 用 ,法律 不作 预先规 定, 完全 交 由法 官秉诸 ” 良心 ”” 、 理性 ” 自由判 断 , 形成 内心 确信 , 从 而能 对案件 事 实作 出结 论 法官运 用 自己的专 业素养 、经验 法 则 和理 性 良知来判 断 证据 和认 定事 实 。自由心 证制度 赋 予 了司法人 员充 分 发挥其 主观 能动 性 的空 间,法 官在面 对纷 繁复 杂 的证据 时 需要 在 一种新 的 时空下对 案 件进 行查证 审 核 , 充分 保障 了法 官 这 在 审判 活动 中 的独立 性 。使 得法 官 从法 定 证据 规 则中解 脱 出来 , 使判 决 结果 兼具 合法 性 和合 理 性 。但 由于 我 国法 官在专 业 素养 、 理性 良知和 经验 法则 方面 的 限制必然 使得 法官 的判 决结果 呈现 出 定 的不 客观性 。 在赋 予法 官独 立性 的 同时 也对 法 官 的独立作 它 了一 定 的限制 。但 理性 良知 属于 人 的主观 意识 的一 种,一 定外在 的客 观标 准是难 以成为 衡量 其客 观性 的标 准 的。法官 不仅 是一个 法律 人 ,同时他 也更 加 是作 为一名 社会 人存 在于 生活 之 中的 。因 此 , 象 的 良心 与理 性不 能有 效地 限制 法 官 的心 证 。 次 , 抽 其 法官作 为一 名法 律人在 法 律 的裁判 过程 中 除运 用 法律 思维方 式外 ,还依 据 日常生活 中所 形成 的反 映事 物之 间 内在 的必 然联系 的事 理作 为 认定 待证 事实 的根据 。 辑经 验法 则使 得法 官对 事实 的评 价具备 逻 了较 高 的客观性 和合 理性 , 有力 的维 护 了司法权 威和 司法 公信力 。 虽然 逻辑 经验 法则 覆盖 了一 定 的客观 范 围,但每 一逻 辑经验 法 则 有其 对应 的特 定语 义 , 一特 定语 义适 当制约 了法 官心证 的主观 这 随意 性 。 官 在审判 案件 时 必须参 照 民众 的 日常生活 规律 作 出最 法 后 的判 决 , 得被 人们 心理所 接 受 。但 在 我 国司法人 员 的素质 不 使 高、 业务 能力偏 低 、 法律 条文 的 内在含 义和精 神实 质的领 悟能 力 对 缺乏 , 得法 官 的独 立性 受 到一 定程度 的 限制 。 使 二、 科层 官僚制 下 的法 官克 制 在现 行体 制下 ,我 国的 法官 处于 十 分尴 尬 的地位 。根 据我 国 现行 法律 的规 定 ,我 国的审 判独 立是 指法 院作 为一个 整体 独立 行 使 审判权 , 调的 是法 院 的主动 性 、 强 能动性 , 法官在 我 国审判 活 而 动 中却 具有 消极性 和 限制性 。 者认 为这 是我 国科层 行政 官僚 制 笔 与 司法 体制相 结合 的结 果 。科层 官僚制 是 指一 种 以职 能和 职位进 行 分工和 分层 、以明确 规则 为主 线 的组织 体系 和管理 方式 。在 科 层行 政 官僚 中,每 一 上层 的梯 队都 承担 着更 大 的责任 ,也 享有 更 ” 大 的权 势。级 别相 同的 官员 是相 互平 等 的, 但是 , 当他 们之 间产 生 争议 的时候 , 这些” 同僚 ” 没有 权 力通 过协 商和妥 协来 自 解决这 些 行 争议 。他们 必须 把争 议事 项提 交给 共 同的上 级 去处理 。只有在 这 权 力 金字塔 的顶 端 ( 定它 不是 由一 个人 占据 的) 意 见分歧 才 假 , 不可 避 免地会 通过 协商 来解 决 。” 因此 ,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 在 问题 是 司法行政 化 管理下 法 官在审 判活 动中 受到一 定 的限制而 不 具 由其应 有 的独立 性 。法官 首先 服从 的是 上级 领导 的意志 而不 是

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

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

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在司法领域,法官的独立性是保证公正审判的基石。

法官应当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或压力的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的意义、保障独立性的措施以及提升公正审判水平的方式。

一、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的意义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之一。

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独立思考,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只有在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公正的审判结果。

公正审判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当当事人相信法官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时,他们会对司法制度产生信任,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从而增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审判还为各方提供了一种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确保权益的平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保障法官独立性的措施1. 法官的选拔与任命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他们的选拔与任命应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合理的选拔机制可以防止政治因素对法官的影响,确保法官的独立性。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官的选拔由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各界代表组成,避免政治任命以及其他非法干预。

2. 法官的任期与岗位稳定法官的任期和岗位的稳定也是保障法官独立性的重要措施。

长期稳定的职位可以使法官不受各种外界压力和干扰,更好地履行职责,坚守独立意志。

3. 法官的专业培训为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思维,专业培训不可或缺。

培训课程应包括法律知识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内容,让法官具备执法公正、中立的素养。

三、提升公正审判水平的方式1. 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监督在保障法官独立性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监督。

独立的监督机构可以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察,确保法官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并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2. 加强法官的伦理教育伦理教育对于提升法官的公正审判水平至关重要。

法官应了解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崇尚公正、诚信、廉洁,重视职业操守,坚守底线。

3. 推行透明的审判程序透明的审判程序可以增加公正审判的可信度。

法官独立性的法律保障与实现

法官独立性的法律保障与实现

法官独立性的法律保障与实现法官独立性是司法制度中的核心价值,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在法律体系中,法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扰或影响。

为了实现法官独立性,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法官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

宪法是各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法官独立性的保障至关重要。

宪法往往规定了法官的任职条件、权益和责任,并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作出明确规定。

宪法将法官任命的程序固定下来,以确保法官能够在任职过程中不受政治干扰。

其次,法律法规为法官独立性提供了具体保障。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官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公正、独立、公开等。

这些原则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法官行使审判权力时不受外界压力的干扰,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法官独立性的保障还需要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个健全的司法制度能够为法官提供独立行使审判权力的环境和条件。

首先,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机关,确保法官在机构层面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

其次,应当加强司法职业的规范和监督,确保法官在个人层面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力。

最后,应当建立有效的司法保障机制,确保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力时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或压力。

在实际操作中,要切实保证法官的独立性,还需要有相关的监督机制。

监督应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由法院内部自行组织,包括审判委员会以及内部监察机构的设立,通过内部机制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对于罪行明显或职业失职明显调离岗位处理。

外部监督则是指社会舆论和其他专门机构对法官行为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

然而,实际上法官独立性的实现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

其中,政治因素是最为关键的影响因素之一。

在一些地方,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往往通过政治手段干预司法,影响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力。

这种政治干预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法官的职业尊严和权威性。

因此,在实现法官独立性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政治干预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系统不受政治因素影响。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独立原则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独立原则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独立原则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中,法官独立性和司法独立原则是确保公正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石。

法官独立性是指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势力和干涉的影响,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和行为;而司法独立原则则更广泛地涉及整个司法体系,包括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在解决法律纠纷和制止违法活动中的独立性。

首先,法官独立性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法官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的外界干涉。

这意味着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不能受到政治、经济、宗教或其他势力的影响。

只有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法官才能真正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保证裁判的公平及公正性。

正因为有了法官独立性的保证,法律的适用就不会被支配,背离法律原意的行为不会得逞。

其次,司法独立原则是确保司法体系独立于其他政府权力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机构的组织独立性,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的设立与运行不受其他政府权力干扰。

这保证了司法机构能够在权力的制约下独立地履行职责。

二是裁判独立性,即法官在解决案件时,应该受到法律和法律程序的约束,而不受其他权力及利益的制约。

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保证了司法体系能够独立地、公正地解决法律纠纷。

然而,法官独立性和司法独立原则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境。

首先,一些国家的司法体系受到政治干涉的影响,无法真正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

这导致了一些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存在疑问,制约了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法官的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平衡也是一个问题。

法官独立性要求法官能够自由地行使职权,但同时也需要法官对其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

在现实中,如何确保法官既能够拥有足够的自由,又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责任,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再者,司法体系之间的独立性也是一个挑战。

在跨国纠纷、国际刑事案件等领域,不同国家司法体系间的互相认可和有效合作仍存在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法官独立性和司法独立原则,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督机制的改进。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公正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公正

法官独立性与司法公正法官独立性与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作为司法权力的行使者,法官的独立性决定了司法决策的公正与公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闻一些关于法官不独立或司法不公正的案例,这引发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质疑和批评。

那么,如何保障法官的独立性,确保司法的公正?这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法官独立性的核心在于法官的从业条件和待遇保障。

一个独立的法官,首先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良好的司法素养和丰富的法律知识。

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此外,法官也需要有足够的专业发展空间和保障,以便他们能够全身心投入司法工作,不受外界的干扰。

其次,司法制度的完善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法律体系中,应当建立起权力分立、互相制衡的机制,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相互监督,避免权力的滥用和相互侵犯。

同时,各级法院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纪律和监督机制,确保法官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情况。

此外,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开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通过公开审判和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有所了解,防止法官因私利而偏袒某方当事人,增加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在一定程度上,司法公开也可以形成一种舆论监督,促使法官更加谨慎和负责地履行职责。

最后,法治文化的培育是构建司法公正的长期任务。

法治文化的培育不仅包括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

只有当人们内化了法治的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深入人心,成为社会行为的规范。

一个拥有法治文化的社会,必将更加重视司法公正,呵护法官独立性。

综上所述,法官独立性与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以及培育法治文化,这些都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当我们以法治为指导,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司法公正的阳光一定能够普照在每一个人的生活中。

法官的独立性与责任

法官的独立性与责任

法官的独立性与责任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立性与责任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法官的独立性和责任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官的独立性法官的独立性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涉和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和责任。

法官的独立性来源于其法定职权、法定任期、法定薪酬和法定保障。

首先,法官的独立性源于其法定职权。

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和裁决者,必须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判决。

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府、立法机关以及各种利益团体的干涉,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

其次,法官的独立性得以保障于法定任期。

法官被任命后,其行使审判权的时间是固定的,不受任期制约。

这种制度安排确保了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受上级机关的干涉,保障了法官的独立性。

再次,法官的独立性体现在其法定薪酬上。

法官的薪酬由国家预算拨付,而不是由其审理案件的结果决定。

这种薪酬安排确保了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判决,不受外界的利益干扰。

最后,法官的独立性得到法定保障。

法律对法官的权益给予法定保护,例如法官享有辞职、调离、留职停薪、退休等相应的权益安排。

这些保障措施确保法官不因处理特定案件而受到威胁或打压,维护了法官的独立性。

二、法官的责任法官的独立性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法官在行使独立审判权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法官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有责任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官应当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则和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其次,法官有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其判决应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既要对罪犯予以应有的惩罚,也要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法官应在司法实践中秉持法律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再次,法官有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应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公正的审判和平等的对待。

法官要秉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受外界的压力和影响。

为什么缺少国际法专家

为什么缺少国际法专家

为什么缺少国际法专家这是一本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460多万字,所收词条已达到4.5万多个,是日本出版的《英美法词典》的3倍。

词典的最后校样已经完成。

在没有政府支持,没有经济资助,没有鲜花和掌声,甚至连正规办公室都没有的情况下,两代学人在默默无闻中历经9载寒暑的呕心沥血之作,终于接近了尾声。

国家司法部一位司长评价说:“这是个很奇怪的事,一部具有国家权威的词典,却由一群无职无权无钱的学人和老人编撰,他们做了我们整个司法行政教育系统想做而做不了的事。

”这本词典后面,有一群几乎被人们遗忘的老人。

这是一些响亮的名字,一些在1949年以前就已成为法学权威的前辈名宿——盛振为,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东吴大学前校长兼法学院院长; 周木丹,比利时鲁汶大学1934年法学博士; 卢峻,美国哈佛大学1933年法学博士; 王名扬,法国巴黎大学1953年法学博士; 蔡晋,东吴大学1933年法学学士;许之森,东吴大学1934年法学士; 卢绳祖,东吴大学1934年法学士; 徐开墅,东吴大学1940年法学士; 王毓骅,美国印地安那大学1949年法学博士; 俞伟奕,东吴大学1944年法学士; 郭念祖,东吴大学1946年法学士; 陈忠诚,东吴大学1947年法学士; 周承文,东吴大学1944年法学士; 高文彬,东吴大学1945年法学士; ……这行名单还可以开列很长,他们几乎全是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生。

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年成立于上海,是中国在教授中国法之外唯一系统地讲授英美法的学院,解放前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之一。

从上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国际法院一共有过6位中国籍法官,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的联合国前南国际事务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

该校校跑上最值得夸耀的一段是在1946年:东京审判采用的是英美法程序,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选,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急了,最后,蒋介石点名从东吴大学要人,其结果是——中国赴远东军事法庭的法官、检察官、顾问等人,几乎全部来自该校。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自由心证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依据自由心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而法官依法独立判断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依法独立、公正地对案件进行裁决,不受任何外部干预。

本文将从自由心证的概念、历史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入手,探讨其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深入分析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互动关系。

本文还将探讨如何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判断的实现,以及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在推动司法公正、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及其发展历程自由心证原则,作为法律证据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原则,其内涵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自己的理性、良知、经验和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独立、自由地对证据进行判断、评价和认定,以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作出裁判。

这一原则强调法官在证据判断上的主观能动性,而非机械地遵循法定证据规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在古罗马法中,法官在审判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

随着欧洲中世纪至文艺复兴时期的到来,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使得人的理性和良知受到重视,为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逐步确立自由心证原则。

例如,1791年的法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法官应依据自己的良知和理性来判断证据。

此后,德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立法中确认了这一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标志着证据制度从法定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制度的转变。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法官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提升,他们不再是被动的执行者,而是成为了积极的参与者。

同时,这一原则也强调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责任,要求他们必须审慎、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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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研究赵薇薇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年12月中图分类号:DF90 学校代码:10213 UDC:341 密级:公开法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研究硕士研究生:赵薇薇导师:李 滨教授申请学位:法学硕士学科:国际法学所在单位:法学院答辩日期:2009年6月授予学位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Classified Index: DF90U.D.C.: 341Dissertation for the Master Degree in LawSTUDY ON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CHINESENATIONALITYCandidate:Zhao WeiweiSupervisor:Prof. Li Bin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Master of LawSpeciality:International LawUnit:School of LawDate of Oral Examination:June, 2009University: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摘要国际法治是当今国际法学领域中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国际司法机构中法官的独立问题则是国际法治最为重要的构成因素之一。

这是因为,没有国际司法机构就无从谈起国际法治,而没有国际法官的独立,国际司法机构就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维护国际法治的功能和作用。

国际法官独立是国际司法公正的保证,也是国际司法机构自身正当性的基石。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法官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众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WTO争端解决机制、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等,都有中国籍国际法官的身影。

他们在各自所在的国际司法机构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代表了中国对于国际法治的立场与态度。

因此,中国籍国际法官的独立性备受瞩目。

但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学术界对于中国籍国际法官的独立问题尚未进行专门和系统地研究。

本文首次将中国籍国际法官的独立问题作为研究的对象,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相比之下,以往学者们的著作主要是从整体上探讨国际法官的独立性问题,而没有针对具有某一国籍的法官群体做专门和系统的研究。

本文希望通过研究中国籍国际法官的独立性问题填补这一空白,并由此探究中国对于国际法治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

同时,本文通过具体分析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审判的实践,探究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不足的种种表现并深入分析其形成原因,针对这些原因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

因此,本文所从事的研究,在实践上,有助于提高中国籍国际法官的独立性,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强化中国对国际法治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国际法官独立的理论基础与发展、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的保障机制、中国籍国际法官的独立性程度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提高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的若干对策等。

本文将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官独立性的保障问题与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的实践相结合,将中国籍国际法官的独立问题置于国际司法机构独立和国际法官独立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以国际司法机构对于国际法官独立性的保障为研究的基础,通过规范研究、对比研究、实证研究相结合方式分析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问题,避免理论上空洞的分析和探讨。

同时,本文将国际法上关于国际法治、法官独立的一般理论与中国籍国际法官的司法实践相结合,凸显中国对于国际法治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随着国际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国际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影响国际法官独立的主要因素是国际法官个人对国际法治、国际法官独立的内心认同,以及国际法官国籍国对于国际法治、国际司法独立的立场与影响。

通过研究中国籍国际法官司法审判的实践,作者发现,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相对不足,主要原因是法律信仰缺失和中国政治的消极影响。

最后,作者针对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不足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主要包括:培养法律信仰、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内心独立、减少本国政治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司法机构;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Abstract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is the research topics with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of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independence of judges in internation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is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This is because if there were no internation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it will be meaningless to talk about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without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internation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can not perform effectively their functions in maintaining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is the guarantee of the international justice and the founda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internation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raise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ere are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Chinese nationality in many internation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having significant impacts, such as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the former Yugoslavia and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They have played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ir respective internation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and have represented China's position and attitude towards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s a result,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Chinese nationality is noteworthy. But unfortunately, researchers have not well studied the subject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hinese international judge in a complete and systematic way.This article aims at studying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Chinese nationality, thus making a significant forward step in the relevant research field. By comparison, many previous scholars have explored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in a general sense, however, without a systematic study on a group of judges of a particular nationality. This paper hopes to fill this gap through a study of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Chinese nationality, and correlatively, explore China’s role and impact with regard to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t the same time, this article will also analyze the phenomenon and the deep-rooted reasons related to the lacking of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Chinese nationality through a detailed inquiry on their practices, and put forward concrete's strategic measures for promoting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Chinese nationality. Therefore, the research that this article has made can help to enhance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Chinese nationality in practice, the image of China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strengthen China's influence and role to the development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The content of this paper includes: the theories for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and their development, the guarantee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hinese international judges, the extent and problems of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Chinese nationality, the measures to increase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Chinese nationality.This article adopts a research method of combi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by the internation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independence practice of Chinese international judges, placing the researches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hinese international judges under the context of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this article bases its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and analyzes the independence of Chinese international judges through combination of the methods of standard research, comparative research and empirical research, in order to avoid excessively abstract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Moreover, this article combines the gener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on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the independence of judges with judicial practices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Chinese nationality, highlighting China's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The principal conclusions of this paper are tha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judicial practice, the system to protect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have been ameliorated; however, the main factors affecting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include the moral acceptance by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the position and influence of the national stat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towards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and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By studying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Chinese nationality,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the independence of Chinese international judges is relatively insufficient, mainly due to the lack of faith in law and China’s negative political impact. Finally,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measures for solving the problems of the insufficient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judges of Chinese nationality, including reinforcing faith in rule of law,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judges, strengthening the inner independence, and reducing China’s political impact.Keywords: internation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Chinese nationality, international judges, independence目录摘 要 (I)Abstract (III)第1章绪论 (1)1.1 课题背景 (1)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1.2.1 理论意义 (2)1.2.2 实践意义 (2)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2)1.3.1 国际法官独立性理论研究 (2)1.3.2 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保障研究 (3)1.3.3 中国籍国际法官的独立性实践研究 (5)1.3.4 国际法官独立性影响因素研究 (6)1.3.5 简要评述 (6)1.4 主要内容 (7)1.5 研究方法 (7)第2章 国际法官独立的理论基础与发展 (9)2.1国际法官独立的含义辨析 (9)2.3 国际法官独立的理论基础 (10)2.2.1 国际法官独立性与国际司法公正 (10)2.2.2 国际法官独立性与司法权的性质 (11)2.2.3 国际法官独立性与诉讼本质 (11)2.2.4 国际法官独立性与程序公正 (12)2.2.5 国际法官独立性与法律的权威 (13)2.3国际法官独立问题的新发展 (13)2.4 本章小结 (15)第3章 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的保障机制 (16)3.1中国籍国际法官概况 (16)3.1.1国际法院的中国籍法官 (16)3.1.2前南刑事法庭的中国籍法官 (17)3.1.3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中国籍法官 (17)3.1.4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中国籍法官 (18)3.2 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的外部保障 (18)3.2.1职务独立性保障 (18)3.2.2身份独立性保障 (19)3.2.3经济独立性保障 (19)3.3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的内部保障 (20)3.3.1 内心独立性保障 (20)3.3.2 道德品质的保障 (20)3.4 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的资质保障 (21)3.4.1 任职资格保障 (21)3.4.2 教育背景保障 (22)3.4.3 任职年龄保障 (23)3.5本章小结 (24)第4章 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实践评析 (25)4.1 中国籍国际法官的司法意见 (25)4.2 中国籍国际法官的审判实践 (26)4.2.1 国际法院中国籍法官审判实践 (26)4.2.2 前南刑庭中国籍国际法官审判实践 (31)4.2.3 国际海洋法法庭中国籍国际法官审判实践 (32)4.2.4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籍国际法官审判实践 (32)4.3 本章小结 (33)第5章 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的不足与强化 (34)5.1 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不足的表现 (34)5.1.1 司法意见数量较少 (34)5.1.2 审判实践具有倾向 (34)5.2 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不足的原因 (36)5.2.1 法律信仰不足 (36)5.2.2 个人资质有限 (36)5.2.3 法系模式局限 (37)5.2.4 本国政治影响 (37)5.3 加强中国籍国际法官独立性的建议 (37)5.3.1 培养法律信仰 (37)5.3.2 提高法官素质 (38)5.3.3 加强内心独立 (38)5.3.4 减少本国政治影响 (39)5.4 本章小结 (39)结论 (40)参考文献 (42)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46)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47)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47)致 谢 (48)第1章 绪论1.1 课题背景上个世纪的冷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法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包含着司法解决争端的职能,国际法的调整范围日益扩大,国际司法机构的数量迅速增加,新兴的国际司法机构大量涌现[1],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和专业化,国际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也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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