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管理办法(试行)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从事特种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凡在本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每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发证单位要求进行复审。
第五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项目部安全质量部是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监督检查的主责部门,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项目所属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上岗,不得随意更改证书有效期限,否则,一律取消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管理规定
1、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状况,针对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做如下规定:
2、适用范围:
焊工、起重机操作工、叉车工、高低压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3、职责:
3.1 安全专员负责参培人员资料收集、报名及台账管理。
3.2 各相关部门负责提出办证申请及提供参培人员名单。
3.3 人事科负责取证人员在职记录,为财务科提供有效数据。
3.4 财务科负责参培费用的支出及依据本规定要求对相关费用进行核算。
4、培训费用:
4.1 根据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费用数据,由公司承担50%,个人承担50%(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取得的相关证书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4.2取证人员自取证之日起,在职满12月的,公司在第13个月返还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
4.3 取证人员没有通过的考试,后续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不再参加考试的,原由公司承担的培训费用从个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生产部
2020年4月28日。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
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范本(2篇)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特种作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建设、维修、安装、改造等过程中,因具有特殊危险性或特殊工作环境而必须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具有特种作业技能和健康状况,经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科学管理。
第五条特种作业应当按照防范控制风险的原则,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组织措施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许可和操作证办理第六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特种作业许可,并按照规定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七条特种作业许可的申请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填写特种作业许可申请表;(二)提交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及资料;(三)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四)特种作业场所的布置图纸和现场照片。
第八条特种作业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特种作业许可的审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对申请人的资质、人员素质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条特种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特种作业操作要求;(三)通过特种作业培训并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注册;(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与考核;(四)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特种作业人员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评审,并组织培训;(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四)考核合格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安全有效进行,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对人身安全有较大危害或对环境安全和公共安全有较大危害,特殊设备和特殊作业条件,需要特殊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深水作业、高温作业、粉尘作业、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并能够熟练运用特殊设备和掌握特殊作业条件下的安全操作方法。
第四条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依法实施,采取预见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特种作业的管理第五条特种作业应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进行,确保特种作业安全进行。
第六条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的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制定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特种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七条特种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个人防护装备的佩戴和使用,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特种作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必须按照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所批准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如实填写特种作业记录,及时报告特种作业中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本(2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具有特定技能和知识,从事特殊作业工作的人员。
为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工作质量,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是必要且重要的。
二、管理目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能够安全、高效地进行特种作业工作,减少事故和安全风险。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电工作业、动火作业、起重作业等特种作业。
四、管理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的有效期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评定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期间,必须遵守相关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做好个人防护;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要求,严禁擅自违反规定进行操作;6.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工作;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期间应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8.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期间应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和指挥,不得擅自改变作业计划或作业方式。
五、责任与义务1.特种作业人员有责任确保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2.特种作业人员有义务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不断学习和改进;3.特种作业人员有义务配合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4.特种作业人员有义务及时向上级汇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提出改进建议;5.特种作业人员有义务遵守单位和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监督与处罚1.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制度和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检查;2.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必要时进行停工整顿;3.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有效期到期后,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否则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4.对严重违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导致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证件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工作,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种作业的工作人员。
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烟花爆竹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应当符合安全、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证件管理工作,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特种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范知识;(三)特种作业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其他与特种作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内容和要求进行分类和区分,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或培训师承担,培训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计划和教材,确保培训内容科学、完整、有效。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应当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注重实际操作和实际技能的培养。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颁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进行特种作业。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继续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证件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在特种作业时出示给相关监管人员查验。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2篇)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作业及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使用特种设备、特种工艺进行的安装、维修、拆除、改装等操作。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经过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能力的人员。
第五条特种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章特种作业管理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组织特种作业,并对特种作业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并将其报送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明确特种作业的操作流程、安全规范和操作要求,并进行培训。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备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记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记录、作业记录等。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其掌握特种作业所需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维护。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并且在操作期间随身携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认定合格后发放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排,进行特种作业。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并为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颁发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和考试内容,明确培训和考试的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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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的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中心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叉车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起重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心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
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证
第五条取证人员需先在中心人力资源部备案,提交申请表,后由人力资源部与朔州市安监局协调,统一安排人员培训。
第六条参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和熟练操作技能,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件前不得上岗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审
第八条证书的有效期及复审期限。
证书有效期为6年;特种人员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复审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成绩合格后,办理复审(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注明的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复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逾期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复审条件
下列条件中,有一项不合格,为复审不合格:
1、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复审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在证书规定的复审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4、复审须参加复审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三条复审需递交的材料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第十四条对以上制度未按照要求参加取证培训或复训的人员,将处以扣罚,第一次不参加取证培训的员工,不得在岗位从事作业。
第十五条无故超过初次领证时间的,未取证的员工,将调离本岗位。
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将每月享受50元津贴。
七、特种作业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证本人持有,中心人力资源部留存复印件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可持盖有中心盖章的操作证复印件进行作业,以备检查。
第十九条新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在领证后一周内,应到所在厂部和中心人力资源部分别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各厂部必须及时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八、适用对象
第二十一条本项制度暂时仅适用于安太堡选煤厂B车间和安家岭选煤厂B车间所有员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心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