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中特隋引诱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与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与法律规制作者:郑帆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惩罚力度加大,贩毒人员采取的作案手段也更加高端隐蔽,这就增加了侦查机关侦办案件的难度。
特情引诱对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有特殊的意义。
由于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对特情引诱加以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暴露出来。
因此,采用法律手段对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加以规范成为现实需要。
关键词毒品犯罪特情引诱侦查法律规制作者简介:郑帆,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83-02近年来,我国的毒品犯罪屡禁不止,毒品犯罪侦破难度大,毒品交易的隐蔽性使得毒品在社会中流通。
而特情引诱的使用使公安机关在侦破毒品案件时更加容易。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规定,特情引诱指侦查人员为侦破一些毒品案件,向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的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从而使其实施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案件侦查方法。
特情引诱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犯意引诱、数量引诱、间接引诱。
但迄今我国尚无关于特情引诱的专门性法律规定,立法上的漏洞使得毒品犯罪中的特情引诱的使用存在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毒品犯罪中特情引诱的相关规定及适用条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从此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对特情引诱的使用有了一个初步的规定,但是具体的适用条件,以及特情人员违法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还无相关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特情引诱早已被侦查机关大量使用,在毒品犯罪中使用的较多,据广西桂林某城区检察院统计,该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受理这两类案件94件,其中就有80.85%的案件运用诱惑侦查手段。
毒品犯罪案件中特隋引诱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案件中特隋引诱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案件中特隋引诱的法律规制文◎王昕李进庄本文案例启示:特情引诱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侦查方法,但由于权力普遍具有扩张性,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且现实中已经出现了不计程序和方式滥用的现象,对此应在立法和司法中对审批程序,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过程监督进行严格规制,以实现司法权准确打击与有效保护的目的.【基本案情】两名新疆籍男子,带领妻儿在上海合伙开小店,勤勤恳恳工作.然而千里之外的一个电话打破了平静,有个老乡说能联系到吸毒人员.力劝两人带毒品到天津卖毒品挣大钱,两人几经犹豫,禁不住诱惑,被这位老乡特情"钓"上,后人赃俱获.获刑多年.以上是一起典型的特情引诱毒品犯罪案件.在我国每年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采用"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已达三分之二以上,可见特情引诱对我国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所具有的必不可缺的作用.然而特情引诱如同一柄双刃剑,用之不当,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甚至会将无辜的公民卷入刑事案件.如何既能充分运用特情引诱打击犯罪,防范潜在的社会危害,又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所有法律工作者都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一,特情引诱的概念,分类及正当性论证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特情引诱一般是指特情在介入侦破案件中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和数量引诱的情况.许多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将特情引诱分为"犯意引诱" 和"数量引诱"两种.笔者认为应当还存在一种"间接引诱",即受特情引诱的嫌疑人意欲贩卖毒品的行为又引起没有犯意的其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或加大数量实施毒品犯罪.这种情形在最高法的上述《纪要》中也有体现. 特情引诱侦查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一直备受争议.有人认为特情引诱是一种凭空制造犯罪的行为,采用这种方式会使刑法丧失谦抑性,扩大了公权力的边界,因此,应当宣布这种侦查方式非法并禁止使用._1]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手段隐秘, 单线联系,隐藏身份等特点,这些都给侦查机关发现犯罪行为,收集犯罪证据带来极大的困难.这种情况下,通过特情引诱取得控告犯罪的证据,一方面可以防止毒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Z[300130]流入社会毒害人群,另一方面则造成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造成毒贩的恐慌心理,压缩其生存空间,缩小毒品的危害面.这种侦查方式在打击假币,毒品,走私等无被害人的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显示了显着的成效,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应当给予肯定.二,当前特情引诱使用中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关于特情引诱使用中的问题主要有:(一)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特情引诱作为侦查机关使用的一种手段,是否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受到部分学者的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和公安部1984年制定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对特情引诱中特情的设置,使用及证据采纳等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纪要》中对此予以认可.笔者认为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种法律依据仍不够具体和权威,尚需进一步明确.(二)擅自扩大特情引诱的适用案件范围由于目前在我国对于特情侦查可适用于哪些案件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用于毒品,假币,走私犯罪等一些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但这种侦查方法"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孕育出诱使本无犯罪倾向的公民犯罪的危险,使国家执法机关违背其打击,防止犯罪的职责和义务.使公民丧失对国家司法权的信赖."口]在部分地方为了提高破案率而将这种侦查措施滥用,甚至以侦查实验的名义.诱骗被害人作诱饵应用于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严重违背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初衷. (三)特情使用没有规范化操作程序从司法实践来看.关于特情的管理机关,使用机关,特情身份的证明出具机关等没有统一规定,导致特情滥用,甚至出现公安机关为了完成立案指标,提高破案率,将吸毒人员建立为临时特情,这种做法明显失去20]1年第12期(经典案例)/总第138期了特情侦查措施的真正意义.现实中这种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2001年的甘肃马进孝系列毒品栽赃案就是缺乏法律规制导致特情与不法警察勾结,共同策划陷害他人的典型特情引诱假案的代表.[31三,对特情引诱的法律规制特情引诱面临的诸多问题表明,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已成为立法及司法界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加强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最终应当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制:(一)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通过立法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特情的身份为侦查机关人员或侦查机关控制的相对固定的社会人员.对于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能一概免除其刑事责任.而应当规定免刑的条件,减刑的上限和下限.在审批程序上,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有关制度,侦查机关在采取特情侦查措施前要申请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或备案.然后根据许可或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证据.通过依法侦查,将特情侦查的结果转换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并可在庭审中公开出示的证据,增强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减少案件面临的风险.(二)对特情引诱适用案件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在立法中对特情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多数学者均认为,特情引诱只能运用于用常规侦查方法难侦破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隐秘,无被害人,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的公诉案件,[4]笔者认为,特情侦查措施适用的对象应当限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严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且方式较为隐蔽,无被害人,而采用其他侦查手段又不足以有效获取证据的犯罪. (三)对特情引诱的适用对象进行严格控制由于目前我国对侦查权的监督和控制非常薄弱,因此对特情引诱的对象必须进行严格限制.具体而言,一是犯意引诱的对象应当是有重大线索和一定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手中掌握有一定数量的毒品或具有毒品来源,且是欲实施毒品犯罪的人;二是数量引诱的对象应当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更大数量的毒品,且其目前欲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远低于其手中握有的毒品数量.(四)对特情引诱的过程要加以监督特情引诱属于侦查机关的一种侦查措施,由于这种方法可能具有侵害公民私权利的危险性,其侦查过程应当受到监督机关的监督.基于此,笔者建议:首先,特情的使用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其次,应当将特情使用决定书面抄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检察机关有权提出建议.第三,在侦查人员或者特情进行特情引诱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侦查人员和特情的行为进行随案监督,以防止侦查人员或者特情通过实施不合法的行为收集证据,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介入侦查. 四,结语鉴于毒品的危害性及毒品案件侦破的困难性,公安机关在侦破毒品案件中采用特情引诱手段是必要的.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特情引诱虽然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被大量应用并被证明具有特殊的效用, 但缺乏法律的基础支撑将无法走地更坚定,加强立法对这一侦查手段既是一种支持也是一种制约,拥有了法律规制的特情引诱将能够准确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权利的关系.在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囝注释:[1]李心淑:《我国不宜建立诱惑侦查制度》,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2006年第2期.[2]许惠宏:《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及立法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2oo5年第6期.[3]《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概要如下:2001年7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区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赵明瑞为了完成缉毒任务.伙同特情马进孝制造假海洛因2公斤,并诱使彭清带毒品与假扮成买主的赵明瑞等人交易,后被抓获.彭清一审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1年7月,临夏州公安局缉毒支队队长丁永年与马进孝合伙陷害出租车司机杨树喜,致杨树喜一审被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2001 年8月.甘肃省临姚县公安局原分管缉毒工作的副局长张文卓和该局缉毒队队长边伟宏与特情马进孝共同合谋陷害出租车司机荆爱国.荆爱国一审被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后甘肃省高院在死刑复核时发现这些案件提供破案线索的人均失踪或在逃.案件事实存疑. 甘肃省公检法机关相继介入调查,并揭开这一系列案件背后的黑幕.所有涉案人员均受到严惩.[4]马宗虎:《对诱惑侦查法制化的思考》,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2011年第12期(经典案例l,总第138期。
毒品案件审理中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毒品案件审理中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有较大的争议,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只就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谈谈自已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贩卖毒品的既未遂问题有学者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只要是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就应视为完成犯罪过程,是犯罪既遂。
有学者认为,贩卖毒品以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至于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有的学者认为,贩卖毒品本身包含了贩与卖两行为,因此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只要买或者卖的行为实施完毕,两者只居其一,就构成本罪既遂,而无须必须卖出获利。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二种观点将贩卖毒品归于过程行为犯(又称过程犯),而第一,三种观点将贩卖毒品罪归于举动犯。
第二种观点主张的“毒品转移说”使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范围过窄,故不可取;第一,三种观点因主张只要实施购买或贩卖毒品行为就是既遂,忽略了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犯罪证据的重要性,因为在毒品买卖双方单纯商谈的场合,因缺少毒品买卖的证据,一般是很难认定其实施了购买或贩卖毒品行为,可见这种观点也存在不足。
笔者认为,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
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或是否已实际转移毒品,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
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未能进入交易环节,则属贩卖毒品罪未遂。
具体分析如下:1、从贩卖毒品行为特征来看,贩卖毒品罪属于举动犯,不是过程犯。
贩卖毒品行为通常始于购买,单就购买毒品行为而论,其已具有双面的社会危害性。
一方面,购买毒品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可能要出售毒品;另一方面,买大宗毒品往往是实施新的卖出行为的起点或必要前提,因而购买毒品行为同时包含了进一步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而卖出毒品是把购买毒品产生社会危害变为现实。
由此可见,贩卖毒品的过程的这两个关联行为均不缺乏独立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要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就具有以下犯罪既遂的必要。
浅析毒品犯罪中“特情引诱”的司法认定

萌生 犯 意 . 施 毒 品犯 罪 ; 实 对于 数 量 引诱 型 的特 情 引诱 来 说 .特情 的 介入 加 大 了被 诱 使 者毒 品 犯罪 数 量 的 主 观故 意 ( ) 三 特情 引诱 与诱 惑侦 查 的异 同
诱 的存 在 . 后 将 认 定 重 点 放 在 引诱 的数 量 上 . 贩 毒 然 将
者原 先 意 图 贩卖 毒 品 的数 量 与特 情 引 诱 的数 量 进行 区
分。
上. 对被 告 人 从轻 处 理 的 量 刑情 节 美 国 的诱 惑 侦查 则
和 正 当 防卫 、 急避 险等 抗 辩 事 由一 样 , 于 一种 实 体 紧 属 法抗 辩 .即 一 旦法 院认 定 司法 人 员 的 行 为属 于诱 惑 侦 查 . 法 律 后果 不 仅 仅 是 要 排 除 证 据 . 其 而且 将 彻 底 阻 止
{ 在侦查毒品犯罪案件时
的手段 。
一
大量 采 用 了 特情 引诱
、
特 情 引诱 的 基础 问题 分 析
第一 . 主体 要 件 。特 情 必须 是 警 察 、 他 司法 人 员 其 及 其代 理 人 . 般公 民不 能作 为诱 使者 特情 引诱 的 本 一
质是 侦 查 机关 及 其代 理 人 设置 的圈 套 .如 果一 般 公 民
果 关 系 , 被 告 人 也 应 酌 情 从 轻 处 罚 对
四川 省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三 处[ 1 0 1 6 03 ]
} }四川 省 泸 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 公诉 处 [ 4 0 0] 6 60
不 同点 : 首先 , 用 范 围不 同 。特 情 引诱 在 我 国 只 适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被人们视为社会害虫,对于其诱惑侦查,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毒品诱惑侦查是指公安机关通过采取一系列侦查手段,发掘、侦查涉毒犯罪行为,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针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中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搜查权及其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经过合法的程序,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查询、查扣相关资料。
同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搜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搜查人员必须出示搜查证,告知被搜查人和被搜查场所的原因和依据;2、搜查时间应在早6:00点到晚10:00点之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晚10:00点之后;3、搜查行为的范围应该严格控制,不能有过度的搜查行为发生。
搜查时应该注意务必尊重被搜查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4、搜查行为必须合法,不能采取非法拘禁、关禁闭等手段限制被搜查人的人身自由。
二、侦查措施以及规定除了搜查权以外,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以下侦查措施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1、盘问证人、嫌疑人和被告人;2、搜集和保管证据;3、对被犯罪分子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4、劝导和帮助犯罪分子接受戒毒治疗。
在进行上述侦查措施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违法、过度、滥用等不当的侦查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调取通信记录及证据认定调取通信记录是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中常用的侦查手段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活动规则》,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对于涉案人员的通讯、通话记录可以依法调取。
调取通信记录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先经过法院或者检察院的批准;2、在进行通信记录调取时,必须保证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犯;3、通信记录只能作为线索,不能作为最终证据认定。
在提取通信记录的同时,需要对通讯内容进行审查筛选,确保不涉及非法、过程、人身隐私等个人权益。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治安的重点打击对象,为了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制,其中包括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从立法、刑事责任和证据保护等方面介绍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各国针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制定了相应的立法。
这些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警察和侦查人员的行为,保障被怀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得。
一些国家规定警察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必须获得法院的授权,并明确规定了警察在此过程中的行为限制和权力范围。
这些立法的制定能够有效地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被怀疑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犯罪诱惑侦查本质上是一种监控手段,警方通过布置陷阱以及诱使可疑人员参与违法行为,从而获取证据以便逮捕罪犯。
在使用这种侦查方式时,法律规定了警方必须遵循一定的操作程序,并保证警方的行为不会超出一定的限度。
一些国家也规定了犯罪诱惑侦查的时限,以免滥用这种手段。
针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保护问题,法律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往往会涉及到一些潜在的合法性问题,如证据的合法性、证人的证言等。
法律规定了警方在使用诱惑手段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被怀疑人的权益,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这些措施包括以书面形式记录警方的行动、对涉案人员进行正式的询问、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等。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为了制定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序,保障被怀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得。
这一举措旨在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法律规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执法人员的滥用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加强对毒品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关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毒品犯罪的定义和处罚。
各国都对毒品犯罪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涉及毒品的生产、贩卖、运输和使用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这些处罚包括刑罚、罚款和没收财产等。
2. 毒品犯罪的侦查权限和程序。
为了确保对毒品犯罪的侦查和打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国都赋予了执法机关一定的侦查权限,包括搜查、侦查拘留和监视等。
各国也规定了侦查程序,包括侦查的起诉、审判和上诉等。
3. 毒品犯罪的证据收集和鉴定。
为了支持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证据收集和鉴定程序。
这包括搜查和扣押嫌疑人及其财产,采集和分析涉及毒品的物证和证人证言等。
4. 毒品犯罪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毒品犯罪是跨国性的犯罪活动,各国都意识到只有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制,以便实施跨国调查和执法行动。
5. 毒品犯罪的预防和教育。
除了打击和惩治毒品犯罪外,各国也非常重视毒品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这包括加强对公众和青少年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和警惕,从而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主要是为了打击毒品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各国可以更有力地开展毒品犯罪的侦查工作,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也需要加强对公众和青少年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和警惕,增强他们抵御毒品犯罪诱惑的能力。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保护社会的安宁和和谐。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毒品犯罪一直是社会的一大隐患,对于毒品犯罪的诱惑侦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等方面。
本文将从刑法、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对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思和建议。
刑法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进行了规制。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展毒品活动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明确了对于毒品犯罪的侦查和打击的基本原则。
刑法还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于参与毒品犯罪的嫌疑人进行了明确的刑罚。
这些规定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毒品犯罪的诱惑侦查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并强调了侦查工作中的一些原则,如不得使用非法手段、不得非法收集证据等。
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也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对于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更加清晰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的完善也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毒品犯罪的诱惑侦查工作,提高侦查人员的执行效率。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相关法律对于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定义和范围并不明确。
诱惑侦查本身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诱惑手段的界定、诱惑程度的判定等方面。
现行法律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导致执法者的主观判断和行为的不统一。
现行法律对于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中使用的侦查手段和方法的规制不够完善。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的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手段层出不穷,现行法律对于这些新型手段的规制并没有跟上。
对于网络诱惑侦查、秘密摄录侦查等手段的规制需要进一步加强,以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现行法律对于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中涉及到的人权保护问题的规定也还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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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平静 , 个 老 乡说 能 联 系到 吸毒 人 员 。 有 力劝 两人 带 毒 品 到 天 津 卖毒 品 挣 大钱 , 两人 几 经 犹 豫 , 不住 诱 惑 , 禁
被 这位 老 乡特 情 “ ” , 人 赃俱 获 . 刑 多年 。 钓 上 后 获
品 的危 害面 。这种 侦查 方式 在 打击假 币 、 品 、 毒 走私 等无
以认 可 。 者认 为虽 然 有 一定 的法 律 依据 , 这 种 法律 笔 但 依 据仍 不 够 具 体 和权 威 , 尚需 进一 步 明确 。 ( ) 自扩 大特 情 引诱 的适 用案 件 范 围 二 擅 由于 目前 在我 国对 于特情 侦查 可适用 于 哪些案 件法
合法权 益 , 有法律工作 者都应 当高度重 视的 问题 。 是所
一
、
特 情 引诱 的概 念 、 类及 正 当性 论证 分
从 我 国 司法 实 践 来 看 ,特情 引 诱 一 般 是 指 特 情 在 介 入 侦破 案 件 中对 他 人 进行 实施 毒 品犯 罪 的犯 意 和 数 量 引诱 的情 况 。许 多 学 者根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印 发 的 法
柄双 刃剑 , 之不 当 , 用 会对公 民 的合 法权 益造成 伤害 , 甚
至会将无 辜 的公 民卷入刑 事案件 。 何既能充分 运用特 情 如
引诱 打击犯 罪 , 范潜在 的社 会危 害 , 防 又依 法保 护公 民的
国人 民警 察 法》 1 和 公 安部 18 年 制 定 的 《 事 第 6条 94 刑 特 情 工作 细则 》 特 情 引诱 中特 情 的设 置 、 用及 证 据 对 使 采 纳 等作 出 了规 定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 要 》 纪 中对 此 予
以上是一起 典型 的特情引诱 毒品犯罪 案件 。 在我 国每
年侦破 的毒 品犯 罪案件 中 , 采用 “ 特情 引诱 ” 侦破 的案件 已 达三分 之二 以上 ,可见特情 引诱对我 国打 击毒 品犯 罪 、 净 化社会 环境所具 有的必不 可缺 的作用 。 然而特情 引诱如 同
一
( ) 乏 有 力 的 法律依 据 一 缺 特 情 引诱 作 为 侦 查 机关 使 用 的一 种 手 段 ,是 否 有 法 律 的 明确 授 权 受 到部 分 学 者 的质 疑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种 方式 会使 刑 法丧 失 谦抑 性 ,扩大 了公权 力 的边 界 , 因
此 , 当宣布这种侦查方式非法并禁止使用 。_ 应 1 ] 笔者认
为 . 为 一种 特 殊 的犯 罪 , 品 犯罪 案 件具 有 手 段 隐秘 、 作 毒
( ) 情 使 用没 有规 范化 操作 程 序 三 特
从 司 法 实 践来 看 .关 于 特 情 的 管 理机 关 、使 用 机
罪 的危 险 , 国家 执法 机关违 背其 打击 、 使 防止犯 罪 的职 责 和 义务 . 使公 民丧失对 国家 司法 权的信赖 。”] 部分地 方 口 在 为 了提高破 案率而将这 种侦查措施 滥用 , 以侦查 实验 甚至 的名义 . 被害人作 诱饵应用 于强奸 等严重侵 犯人 身权 诱骗
利 的案件 . 重违 背刑 法打击犯 罪 、 护人 民的初衷 。 严 保
品 犯 罪 。 种 情 形在 最 高 法 的 上述 《 要 》 这 纪 中也 有 体 现 。 特 情 引诱 侦查 方 式是 否 具 有正 当性一 直 备 受争 议 。 有 人认 为特 情 引诱 是 一种 凭 空 制造 犯 罪 的行 为 , 用 这 采
【 本 案情 】 基 两名 新 疆 籍 男 子 , 带领 妻 儿 在 上 海 合 伙
开 小 店 , 勤 恳恳 工 作 。 而 千 里之 外 的 一 个 电话 打破 勤 然
流入 社 会毒 害 人群 , 另一 方 面则 造成 打 击 毒 品犯 罪 的高 压 态势 , 成 毒贩 的恐 慌 心 理 , 缩其 生 存 空 间 , 造 压 缩小 毒
『 0 ]2 《 国法 院审 理 毒 品犯 罪 案 件 工 作 座谈 会 2 0 号 全 0 4
纪要》 以下 简称《 ( 纪要》 将特情 引诱 分为“ ) 犯意 引诱 ”
和“ 数量 引诱 ” 种 。 者 认 为应 当还 存 在 一种 “ 两 笔 间接 引
诱 ” 即受 特 情 引 诱 的 嫌 疑人 意 欲贩 卖 毒 品 的行 为 又 引 ,
被 害人 的犯 罪 中发 挥着 重 要 的作 用 , 现 实 中显 示 了显 在
著 的成效 , 也是 国际 上通 用 的做法 。 当给 予肯 定 。 应
二、 当前 特情 引诱 使 用 中 的 问题 目前 。在 司 法 实 践 中反 映 出来 的 关 于 特情 引诱 使
用 中的 问题 主 要 有 :
律没有 作 出具体 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 中大 多用于 毒品 、 假 币 、 犯罪 等一 些没有 被 害人 的案件 , 这种 侦查 方 法 走私 但
“ 有可能 被滥用,从 而孕育 出诱使 本无 犯罪倾 向的公 民犯
起 没 有 犯 意 的其 他 人 实 施毒 品犯 罪 或 加 大 数 量 实 施 毒
单线联系 、 隐藏 身 份 等 特 点 , 些都 给 侦查 机 关 发 现 犯 这 罪 行为 、 收集犯 罪 证据 带来 极 大的 困难 。这种 情况 下 , 通 过 特情 引诱 取 得 控告 犯罪 的证 据 , 方 面 可 以 防止 毒 品 一
毒 品犯罪 案件 中特 隋引诱 的法律规 制
文 王 ◎ 昕 李 进 庄
本 文案 例 启 示 : 情 引诱 是 毒 品 犯 罪案 件 中最 重 要 最 常 用 的侦 查方 法 , 由 于权 力普 遍 具 有 扩 张性 , 用 不 特 但 使
当容 易造成 对 公 民权 利 的侵 犯 , 现 实 中 已经 出现 了不 计程 序 和 方 式 滥 用的 现 象 , 此应 在 立 法和 司法 中对 审批 且 对 程 序 、 用 范 围、 用 对 象、 程监 督 进 行 严格 规 制 , 实现 司 法权 准 确 打 击 与有 效 保 护 的 目的 。 适 适 过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