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要证据审查与认定技巧
论诱捕侦查毒品犯罪的证据认定问题

且 已经逾越 侦查 犯罪 的必要 限度 , 这对 于公 共利益 的维护 并无意
行 为人本没 有实施 毒品犯 罪的主 观意 图 , 而在特 情诱 惑和促 义 。
成下 形成 犯意 , 币实施 毒 品犯 的 , 于 “ 进 属 创造 犯 意型 诱捕侦 查” “ 意引 诱” 毒 品所 有者在 寻机 贩卖 时 找到特 情 , 情及 或 犯 。 特
件下 此证 据将 不具 有证 据能 力 , 法院应 排除 此证据 的适 用 。 之所 以应 当证据排 除 , 因为 诱捕侦 查毒品犯 罪纵使 其 耳的 足
侦 查人员 仅提 供机 会让 其实施 犯 罪 , 在其 犯罪 时予 以逮 捕 , 亦称 在 于查获 犯 罪, 但其 手段 然 违反 宪法对 于基 本人权 的保 障 , 并
被 害人的告 发 而展 开侦 查 , 惑侦 查 已经成 为破 获 隐蔽性较 强 的。然 而 , 诱 此种 侦 查手段 的合 法 问题 引起法 学理论 界 与 实务 界 的广泛 争论 。
关键 词 诱 捕侦 查 弹性 适 用 公 信 力
中 图分类 号 : 9 D l 5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t S
23 口年 1 1 1 口月( ) 中
第 缸金 J
论诱 摘 侦 查 毒 品犯 罪 的证 据 认 定 问题
张 会 杰
摘 要 贩卖毒品犯罪与一般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 如毒品交易较为隐蔽, 没有具体的被害人, 因而侦查机 关很难通过由
经常 使 『的 一种手 段 , 末违 反宛法 对 于基本 人十 的保 障 , I j 义 而且
有维 护公 共利 益 的必要 , 敞依此 办式 所搜 集 的证据 , 原则上 具有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明知是毒品
在查处⼀些⾛私毒品或⾮法买卖毒品犯罪⾏为时,相当多数的犯罪分⼦会辩称⾃⼰不知道是毒品,如在海关例⾏检查中,从某⼈⽪箱夹层中起获⽤某品牌⾷品袋包装完整的海洛因600g,某⼈⼤叫:“我不知道这是海洛因啊,也没有⼈告诉我是海洛因!你们不能冤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犯罪分⼦是否明知是毒品呢?跟着店铺⼩编来看看吧。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明知是毒品
2009年6⽉2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对如何判别犯罪嫌疑⼈、被告⼈主观明知做出了明确界定。
该司法⽂件第⼆条规定:
对于⾛私或者⾮法买卖制毒物品⾏为,有下列情形之⼀,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私或者⾮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出⼊境的;
6、以虚假⾝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续的;
7、以其他⽅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是否明知是毒品,并不⼀定需要犯罪分⼦明确承认,多是从全案的情节综合认定,做出判定。
其实,任何⼀个有准备的毒品犯罪分⼦,也不会轻易承认⾃⼰明知毒品,往往是在⼈赃俱获,或者巨⼤的⼼理压⼒下,被迫承认事实。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本问题的回答,您有其他疑问欢迎移步店铺咨询。
毒品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

毒品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一)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1.扣押清单制作实践中经常碰到扣押清单上的扣押物品内容是打印上去的,清单上也有当事人和见证人的签名。
若不深究,可能感觉不出有什么问题,但打印本身就暴露了问题。
侦查人员去搜查扣押时不可能带电脑去,因此打印表明是侦查人员事后回办公场所制作,然后让当事人签名的。
这就涉及现场搜查的物品与事后列明要求签名的物品是否完全同一的问题,容易出现遗漏或者混同,也给侦查人员留下造假的空间。
比如,侦查人员会基于私情而将其中的一些毒品或银行卡等私下处理,或为了考核而增加毒品的数量。
扣押清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侦查人员贪图工作方便,将扣押的物品带回单位后,再打印出来,让犯罪嫌疑人、见证人补充签名。
若在搜查现场书写扣押清单,则涉及东西较多,工作量大,耗时较长。
2.毒品数量现场称重对于现场扣押的毒品,现场称重很有必要,这可避免犯罪嫌疑人异议。
既保障当事人权益,也可明确犯罪数额。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现场称重没有制作称重笔录,仅有称重照片;(2)附卷的称重照片不是彩色打印,数字模糊不清。
不能从现有证据看出犯罪嫌疑人有无书面签名并对称重数量有无异议,这是不妥当的。
现场称重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1)侦查人员对制作称重笔录的要求不清楚;(2)侦查人员认为制作称重笔录麻烦,有称重照片就可;(3)称重照片打印图方便,没有以彩色图片或照片的形式制作,属工作不够细致。
3.手机通话清单提取手机通话记录在确定犯罪事实,印证言词证据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目前侦查机关移送的通话记录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 通话记录经过筛选,把涉嫌与贩卖毒品有关的通话内容全部集中后打印出来,这是经过加工的结果,容易遭到辩护人的质疑,即存在是否与原通话记录内容相符合的疑问;(2) 通话记录上加盖的是侦查机关的印章,而不是提供单位的印章,证据形式与文件规定不符,其证明力受到质疑。
毒品犯罪案件侦办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极易毁损灭失,导致侦破难;该类案件罪名多,口供可变性大,证据不易固定,导致印证难、定性难。
这些带有共性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就会让一些不法分子逃避制裁。
现就毒品案件侦办取证方式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侦查环节常见的问题(一)言词证据多、物证书证少,为翻供留下空间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观上过分依赖口供,视口供为“证据之王”,注重收集言词证据而轻物证、书证收集的比例较高。
客观上毒品买卖客观上行为人手段隐秘狡猾,一般为一对一交易,因此也鲜有作为证人的第三人目睹其交易过程,所以收集的证据多为毒品买卖双方的言词证据。
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庭审翻供。
比如,没有抓到现场交易,买方证实从哪里买的,又没有其他物证,卖方可以狡辩卖出去的是“面粉”,家里搜出的毒品仅供自吸。
又比如,在抓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趁乱将毒品倒入马桶等,主要物证灭失,即使在审讯中买卖双方对犯罪事实供述达到一致,如果当时忽略了对残留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证明力也大打折扣。
(二)间接证据固定不及时,难以形成证据链单从交易双方供述来看,证实交易细节的言词一致,能够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因而容易忽略印证言词证据相关间接证据如通话记录、交易凭证、交易地点的监控录像等相关间接证据的收集。
如果没有这些间接证据补强,若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环节翻供,相关证据又已经灭失,应付造成指控乏力。
比如当事人将毒品分包,被抓获时,辩称为他人代购,如果没有其他多个买家证实,达到“多对一”的证据,也没有及时提取证明是否牟利的间接证据,将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定性。
(三)毒品称量、鉴定不及时不规范毒品种类、克数是毒品犯罪认定和量刑的主要证据。
如当场抓获的毒品犯罪,未按手续拍照、辨认、封存、并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到起诉环节,当事人将“白粉”辩称是“面粉”或者对重量存在争议怎么办?又如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都不够立案标准,不仔细对每种毒品称量,如何按计量折算达到立案标准?再如对吸食者身上或住所搜查到的毒品未及时称量,因数量问题,直接影响到是当事人是该受治安处罚还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有哪些,有哪些侦查途径?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有哪些,有哪些侦查途径?(一) 内线侦查:1、隐蔽力量贴靠;2、拉出“逆用”。
(二) 技术手段侦查:1、交控对象要准确、2、交控要求要明确、3、认真分析研究监控材料、4、要协同作战、5、严格坚持审批制度;(三) 金融调查:了解涉毒洗钱案件的规律,正确把握追缴范围。
(四) 控制下交付:将毒品至于警方的严明监视、控制下。
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等。
有毒品犯罪事实的发生时,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
那么,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和侦查途径有哪些呢?今天,小编为您介绍。
▲(一) 内线侦查毒品案件隐蔽性很强,在侦破毒品案件过程中,必须设法了解毒品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毒品的数量、隐藏地点、运输方式、贩毒人员、有无武装、启运时间和交付时间、地点等。
这些情况靠外围调查是很难获取的,必须依靠内线侦查。
内线侦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隐蔽力量贴靠隐蔽力量贴靠分为主动贴靠和被动贴靠两种情况。
所谓主动贴靠,是在毒品案件的预谋阶段,为近一步摸清贩毒分子的活动情况,取得犯罪证据,选择条件合适的隐蔽力量主动进攻,贴靠贩毒分子,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的有关情况。
所谓被动贴靠,是指贩毒分子主动找到隐蔽力量,要求其在贩毒活动中担任一些任务,如运输毒品等。
隐蔽力量在缉毒侦查部门的指挥下,打入贩毒分子内部,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内容,调动贩毒分子,促其暴露,使其落入我方设计的圈套。
2、拉出“逆用”有些贩毒案件隐蔽力量可能无法贴靠,在这种情况下为改变侦查的被动状态,可以选择贩毒分子中的合适人物进行拉拢、教育,使其为公机关的侦查服务。
在缉毒实践中可以被拉出“逆用”的贩毒人员主要包括运输毒品人员、坦白自首的贩毒分子以及了解对整个贩毒活动或者知晓关键情节的其他涉案人员。
▲(二) 技术手段侦查毒品犯罪分子一般比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具有更强的反侦查意识,同时因为毒品案件侦破周期较长、地域跨越较大,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难度相对较大。
毒品犯罪中如何推定“明知”

毒品犯罪中如何推定“明知”来源:刑事实务一、毒品犯罪中“明知”的判断刑法中的“明知”根据司法解释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者是知道一个明确的事实,后者是推定其知道,可以是知道一种概然性很高的可能性。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为标准进行判断,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经历,或者从事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等,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能力结合行为人自身实际水平为标准来判断。
二、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1、推定“明知”必须建立在一定基础事实上。
行为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初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毒品犯罪的“明知”。
(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境,或者经过海关和边检查时以假报、隐匿等蒙骗手段逃避检查的。
(2)采用假冒、伪装等手段逃避检查的。
(3)采用将毒品吞服、捆绑或者非常隐蔽的方式携带的。
(4)受委托或者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情况的。
(5)购置了制毒设备、工具、原料以及配置方案的。
(6)将制造毒品的设备进行伪装,隐藏在不易发现的地方。
(7)毒品包装物留下的指纹与行为人指纹鉴定一致的。
(8)在行为人身上、所有物、住宅院落里藏有毒品的。
2、可以让行为人对推定“明知”进行解释或者反驳。
在特定条件下,行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条件包括:(1)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控方无法用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的。
(2)对犯罪的某些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具有证据上信息优势。
(3)对某些程序性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事实,由行为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
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就属于第一种特殊情况,因为没有直接的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只能根据一定基础事实做出合理推定,合理推定只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不是必然结果,所以应当让行为人进行合理解释或者提出反驳。
3、推定“明知”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控制。
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事实,是不允许适用推定明知的。
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

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电子数据以其高效、便捷的特性,为各个领域的工作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帮助。
其中,在犯罪调查和司法审判中,电子数据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贩卖毒品案件为例,具体探讨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
一、选择合适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存储在电脑及其相关设备中的各种文档、照片、视频、音频等数字化信息。
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可能会涉及手机通讯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社交网络信息等多种类型的电子数据。
在审查这些电子数据时,首先需要确定哪些数据是对案件有关的,然后再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当然,对于新技术的应用,往往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因此应确保在审查和调取电子数据的过程中,要求专业人士提供帮助,以确保取证工作的合法有效。
二、查找相关线索在使用电子数据审查贩卖毒品案件事实时,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查找相关线索,以便发现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
这些线索可能包含在交易记录中,也可能表现在几个人之间的对话中。
因此,审查电子数据时需要寻找支付方式、接收地址、频繁联系的数字身份等重要信息,以梳理和理解所有的交易行为。
例如,若怀疑一名人员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可以查找与该人员有关的银行交易记录,查找涉及该人员的电话或社交媒体通讯历史,以及他的GPS定位记录等。
通过这些方式,我们可以找到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等重要信息,从而更好地理解他的犯罪行为。
三、利用数据分析将线索串联起来在查找到相关线索之后,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将这些线索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案件重要证据。
数据分析软件是实现这一目标所需的一个工具。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对大量数据进行高效筛选、过滤,并将重要的数据进行分类和组合,以便在分析时快速查找所需的线索。
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应注意,如果被调取的数据量过大,可能会导致数据分析结果存在偏差。
因此,需要使用数据分析工具对大量数据进行筛选,以确保数据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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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要证据审查与认定技巧
时间:2011年07月11日| 作者:(律师)王成| 关键词:毒品犯罪| 浏览:2120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毒品自然成为此类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毒品案件的审查首先要从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及含量几个方面进行,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毒品一般都不随案件材料一起移送,因此,对查获的毒品应拍成照片附卷,并说明毒品的存放地点,这样既符合要求,又可防止将类似的物品误作毒品,还可防止将其他案件中查获的毒品与本案混淆,也可防止有意栽赃陷害。
在司法实务中,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形式主要有毒品、毒资、毒品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作案工具等等几种。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毒品自然成为此类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毒品案件的审查首先要从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及含量几个方面进行,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毒品一般都不随案件材料一起移送,因此,对查获的毒品应拍成照片附卷,并说明毒品的存放地点,这样既符合要求,又可防止将类似的物品误作毒品,还可防止将其他案件中查获的毒品与本案混淆,也可防止有意栽赃陷害。
毒品鉴定结论也是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它的主要作用是从科学角度对毒品的物理、化学属性全面进行界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项目:毒品的名称、属性、毒品精、纯度、毒品的重量等。
鉴定结果对确定是否构成毒品犯罪以及危害性的大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破获毒品犯罪案件最佳时机是选择交货过程中,这样可以出现“人赃俱获”的结果。
它对认定毒品与行为人的关系有一种“不攻自破”的效果,但是,由于毒品作案人员越来越狡猾,侦查人员还必须“人赃俱获”的抓获经过以书面材料,甚至全程录像的侦破经过记录在案,只有这样,“人赃俱获”的证据才能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证明力。
抓获经过材料中应体现侦破的时间、地点、抓获的参与人、被抓获人以及抓获的经过、当时的天气条件、查获的毒品、毒资等,特别要注意收集抓获过程中发生的特殊事件,出现的特殊人物,在破获该案件时的意外情况往往是证明被抓获人与该案有直接联系的有力证据,所以,对抓获过程记录要尽可能详细、全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也是认定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说明法律上要求口供要与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特别是在共同毒品犯罪案件中,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即使一致,也不能仅仅依靠他们相互一致的口供就确定构成犯罪,还应当有其他旁证作为佐证,反之,即使几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不一致,也不能据此证明口供不能做证明犯罪的证据,因为,在许多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是单线联系,彼此并不了解,甚至互不认识,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背靠背的交待很可能出现互相不一致的情况,所以,确定毒品犯罪在使用证据上具有特殊性,即获得的证据材料不一定能够达到证明全案人员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罪的程度,因此,要求参与毒品犯罪的人员中谁的证据材料能够达到证明其构成犯罪的标
准,司法机关就先审判谁,至于在该起毒品犯罪案件中即使集团首犯、主犯或者若干参与犯罪的人员尚未发现、抓获、也没有影响该案的审理与判刑。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主要来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事、邻居、单位领导、亲友等对其基本情况的证言和收缴毒品现场的见证人和缉毒人员对收缴毒品的过程和数量的证明及检举、揭发毒品犯罪的人提供的证言。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于毒品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客观记载的一种独立性证据形式,这种证据的最大特点不是直接来源于犯罪分子所为,而是由办案人员对犯罪分子遗留下来的物品、痕迹使用仪器、设备进行录音、录像,或者用文字记录下来。
因此,对这种证据审查判断需要十分慎重、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到法庭上说明勘验、检查与记录、记载过着以及使用的方法。
同时,这些证据要与其他证据做到相互吻合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几种证据对认定毒品犯罪往往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
其中,作为物证的毒品与毒品鉴定结论是毒品案件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证据,这两种证据体现了毒品案件的特殊性,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对上述两种证据要予以重视,并仔细分析法律规定的“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