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论文丛】从赘婿地位看入赘婚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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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入赘”

浅谈“入赘”

法》也对父母抚 养子女 的义务作 了明确的规 定,如 《 婚姻法 》第三 章第
男到女家成婚落户,并享有平等的权利。 那 么何谓 “ 入 赘 ”?入赘 , 即男子 就婚 于女家 并成 为女方 家庭 成 员 的婚姻 形式 ,原 为母 系家族婚制 ,是从妻居 、服 役婚等古婚遗俗 的发 展 ,俗 称招赘 ,却 又不完全等 同于招 赘。因为二者 虽都是赘婚 ,但 赘婚 又有 改为妻姓与不 改姓两种形式 ,且二者发生 的原因及造成 的后 果都不 同。招赘是指家 中无男儿仅有 女儿 的,可 向兄弟 多的人家招取 囡婿 ,所 招 女婿所生 的儿 子,一般都随母姓 ,列入宗谱 ,为女方传宗接代 。假如 所 生的儿子 随父 姓,只能作为 女方 村族 内的客户 寄住 ,但要承 担女方父 母 丧失劳动能力后 “ 养老送终 ”的义务。而入赘 的发 生或是女方缺少劳 动 力 ,需要养老 接代 ;或是 男子家贫而无力 娶妻 ,只能 以身 为质到女家 完婚 。秦汉 时,入赘形式具有 “ 赘婿服役 ”的性 质。宋代 以后 ,入赘变 为“ 赘婿补 代”、 “ 赘婿养老 ”性质 ,女家 没有男性子 嗣,招婿上 门接 续宗桃 ,补 充劳力 ,并赡养 女家老人 。现代 社会男女平等 ,男到女家落 户者 ,大 多出于 日常生 活、住房、养老等 需要。而且 , “ 入 赘 ”后所 生 子女 的姓也是因地 、因人而异的 。 上 文所提 到 的关于入 赘 的 “ 后 果 ”都 是大 家普遍 认 为、约 定俗 成 的,那 么 ,我 国 的法 律对 此是 怎样规 定 的?现 实生活 中又 是 怎样实 行 的?民众对 于入赘 的态度又是 怎样 的呢 ? 1 9 8 o 年9 月1 0日,第五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 通过 了新的 《 婚姻法 》 , 自1 9 8 1 年1 月1 日起 施行 ,原婚 姻法 自新法 施行 之 日起 废 止 。新 《 婚姻法 》第九条规定 :登记结婚后 ,根据 男女双方约 定,女方 可 以成 为 男方家庭 的成 员 ,男方 可 以成 为女 方家庭 的成 员 。第三 章第 十 三条规 定:夫妻在家庭 中地位平 等。第三章第 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 都有使用 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 二十 二条规定 :子 女可 以随父姓 ,可 以随 母姓 。这就使 得男到女家成 亲落后有了法律保 障,使 “ 入赘 ”成为 了一 种合法 的婚姻 模式 ,也使 男方享有独立 的人格 。不需要 改从 妻姓 ,这些 都有 助于 推动 男女平 等 的发展 。此外 ,为解 决某 些入 赘者 利用各 国立 法 差异逃 避抚 养责任 的 问题 。保 障未 成年 人的合 法权 益 ,新 的 《 婚姻

明代的赘婚

明代的赘婚

明代的赘婚赘婚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是嫁娶婚的补充,是父权制社会中无子家庭虚拟血亲的一种弹性运用。

赘婚最初的产生时间已不可考,但至少自战国时期就已存在,发展延续至今,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赘婚经过先秦、秦汉、魏晋、隋唐、宋元的发展,至明代时期,赘婚发生了一些变化。

明律对赘婚作了明确的要求,再加上明代的社会风俗,赘婚有了一定的改变。

那到底明代赘婚有何变化?有何特殊性?赘婚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赘婚中赘婿的地位如何?赘婚对社会有何影响?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探讨。

本文以明代的赘婚作为研究对象,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总结了学术界对古代赘婚的研究现状。

第二部分为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分析了赘婚制度的沿革。

从赘婚的起源开始探讨,然后论述明代以前及明代的赘婚制度,重点研究明代赘婚产生的原因和其成立的条件,原因方面主要从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个角度分析,成立条件主要从婚书和改姓两个方面探讨。

第二章探讨了明代赘婿的地位问题。

本章是全文的重点章节,主要从明代的法律、契约文书、判牍和公案小说四个方面着手研究赘婿的地位,探讨明代赘婿的地位是否较之前朝代有所提升。

从明代法律条例中可以看出赘婿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否得到了相应的保障;从明代婚书中可以看出赘婿在妻家的地位;从明代判牍和公案小说中可以看出明律在实际生活中对赘婿的保障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也可以看出明代官员对赘婚的态度和判理赘婚案件的主要立场。

虽然公案小说具有一定的文学修饰化,但是,一些公案小说中的内容源自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如《廉明公案》等,且这些公案小说也是来源于生活,因此,我们相信这些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真实情况。

而且,不同的资料使用,往往可以相互佐证。

第三章主要探究明代赘婚的特点、存在问题及原因。

通过文中的资料分析明代赘婚的特点,探讨明代赘婚中存在问题,进而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

第三部分是结语,主要归纳明代赘婿的地位和明代赘婚对当时社会婚姻观的影响,并总结明代赘婚对当代社会有何意义。

古代赘婚婚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古代赘婚婚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古代赘婚婚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古代赘婚是指古代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婚姻制度,即男方家庭以财产或其他物品作为聘礼,嫁女方家庭的女儿。

这种婚姻制度在古代社会中广泛存在,对于社会生活和文化传承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赘婚被视为一种家族间的联姻关系,有助于维系社会关系和维护家族尊严。

赘婚的存在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家族观念。

本文将对古代赘婚进行深入探讨,探究其概念、历史背景、影响和意义,并对现代社会的启示进行思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将详细介绍本文的组织和安排。

文章将首先介绍古代赘婚的概念,通过对赘婚的定义和特点进行解释,让读者对这一现象有更深入的了解。

接着,文章将探讨古代赘婚的历史背景,包括其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赘婚情况。

然后,文章将分析古代赘婚的影响和意义,探讨赘婚在社会、文化和家庭方面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其在当时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最后,文章将总结古代赘婚的重要性,对现代社会的启示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指出赘婚研究还有待深入挖掘和探索的领域。

整篇文章将结构清晰,逻辑严谨,为读者呈现出一个完整的古代赘婚婚书的知识体系。

1.3 目的文章的目的是探讨古代赘婚婚书在历史文化中的重要性和价值,通过分析赘婚的概念、历史背景以及影响与意义,深入了解古代社会结构、家族制度和道德观念。

同时,通过研究赘婚相关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古代社会的发展演变,为我们认识当代社会提供参考和启示。

同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可以为赘婚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我们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2.正文2.1 古代赘婚的概念古代赘婚是指古代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通常是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财物或礼品作为婚姻的代价。

这种婚姻形式在古代社会中比较普遍,特别是在一些封建社会和家族制度比较严格的地区。

赘婚通常是由男方家庭主动提出并承担婚姻的成本,以显示对女方的尊重和诚意。

古代入赘的婚礼流程

古代入赘的婚礼流程

古代入赘的婚礼流程古代入嫁婚礼是中国传统的婚礼仪式之一,也是一个非常严肃而庄重的仪式。

古代入赘是指女方嫁入男方家族,与现代的婚姻不同,女方的身份地位会有一定的改变。

古代入赘婚礼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一、媒介:在古代,婚姻大多是由媒人牵线搭桥的。

媒介环节是整个入赘婚礼的开始。

男方家族会派出媒人去女方家族提亲,提亲过程需要女方家族的同意。

如果女方家族同意,婚姻就会正式开始。

二、纳聘:入赘婚礼之前,男方家族会准备一些财礼作为纳聘。

纳聘是男方家族对女方家族的一种表示尊重的仪式。

这些礼品通常包括金银首饰、布帛、酒水等。

在纳聘过程中,男方家族和女方家族会商定具体的婚礼日期。

三、婚约:纳聘结束后,男方家族和女方家族会安排一次婚礼仪式,称为婚约。

在婚约仪式上,男方会派代表前去女方家族,双方代表会进行交流,商定具体的婚礼细节,包括婚礼日期、主持人、宴席等。

四、订婚仪式:婚约结束后,男方家族会准备一些仪式来宣布婚姻的确立,这个仪式叫做订婚。

订婚仪式分为三个环节:拜天地父母、交换定情物、筵席相聚。

在拜天地父母环节中,男方和女方会拜天地父母,表示对天地父母的敬意。

在交换定情物环节中,男方和女方会交换戒指或其他定情物,象征着双方的承诺和约定。

在筵席相聚环节中,男方和女方会共进筵席,庆祝婚姻的确立。

五、迎亲仪式:迎亲是入赘婚礼的重要环节。

在婚礼当天,女方会穿上嫁衣,做好准备迎接男方的亲友团队。

男方会带领亲友们前往女方家族,迎接新娘。

在迎亲仪式中,女方的母亲会在门内把女儿给男方的母亲,而男方的母亲会在门外把女儿迎接进门,象征着女方从此成为男方家族的一员。

六、拜堂仪式:拜堂是整个入赘婚礼的核心环节。

在拜堂仪式中,男方和女方会在婚礼现场进行拜堂,以示尊重。

双方交换誓词,并互相行礼。

在拜堂仪式结束后,男方和女方正式成为夫妻。

七、行宴:拜堂仪式结束后,男方会安排一场宴会来庆祝婚礼。

行宴是整个入赘婚礼的高潮之一,除了家族成员之外,还会邀请一些亲朋好友前来庆贺。

清代赘婿家庭地位探析_李伟峰

清代赘婿家庭地位探析_李伟峰
① 不合法的赘婚现象频仍等方面呈现出自身 的 时 代 特 点 。 以郭松义为代表的学界结合 现象普遍化 、
这一时期的档案 、 文书和文学作品对此展开了相关研究 。 郭松义先生在 《 伦理与生活 : 清代的婚姻关系 》 中较早地开展了清代赘婚原因及赘婿的身份和
② 地位的研究 。 此后 , 郭氏利用清代档 案 文 书 和 民 间 婚 书 对 赘 婚 制 下 的 子 女 及 财 产 分 配 、 赘婿与赘 ③ 婚家庭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 张萍利用徽州文书研究指出贫穷与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等因素迫 ④ 使男性出赘为婿 , 赘婿地位较为低 下 。 阿风则专门利用明清徽州赘婚文书研讨了徽州室女招赘、
① 甚至连妻子亦时常 “ 。 到岳母的轻视 , 文敬公未达 时 , 为 赘 婿 于 同 里 殳 氏。殳 媪 以 公 贫, 弗 善 也”
) 鄙视之 。 乾隆二十四年 ( 甘肃宁夏县李登元 因 双 亲 早 亡 , 不得已入赘庞文家为赘婿。因其穷 1 7 5 9
② 光绪 年 间 安 徽 霍 邱 县 一 老 年 妇 女 无 子 有 一 女 , 常常为庞氏讥笑从而口角争吵频仍 。 苦不能挣钱 ,
乏实现其社会功能所需要的资源 和 手 段 , 他 们 无 法 实 施 主 流 嫁 娶 婚 中 的 男 娶 女 嫁, 而只能委曲求 全寄身于女方 。 这种男从女主的婚配模式自然容易为包括女方家庭在内主流社会所鄙夷 。
在传统中国 , 生产和提供 男 性 是 家 庭 及 其 成 员 对 祖 先 、 神 灵 应 尽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不 孝 有 三, 。 无子家庭将为 乏 嗣 产 生 严 重 的 焦 虑 。 不 过 , 无后为大 ” 现实实践也产生了一种无子的调整机 — — 拟制血亲 。 这种机制包括很多形式 , 制— 其中之一便是招赘婚 。 招赘婚在我国起源很早 , 赘 婿 则 起 源 于 以 身 出 当、 自 卖 为 奴 的 家 奴。 赘 婚 制 度 在 不 同 的 历 史 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 。 清代 招 赘 婚 姻 非 常 普 遍 , 并 在 赘 婿 拥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承 继 权、 改名换姓

宋代入赘婚略论

宋代入赘婚略论

宋代入赘婚略论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宋人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们对于入赘婚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入赘婚逐渐盛行于宋代社会各个阶层。

虽然当时入赘婚仍然受到歧视,赘婿在家庭中的处境也不稳定,但在财产继承权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了,赘婿的社会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关键词】宋代;入赘婚;身份;财产继承“赘婿婚乃母权制时代之产物,盖女性为当时氏族之中心,势必娶其夫于他族,而男子则不得不出嫁于妻家。

”自父系氏族时代以来,逐渐确立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婚姻制度,但是赘婿婚历朝历代始终存在。

在唐五代以前,无论从国家制度层面还是从民间的普遍态度来看,赘婿都受到贱视,人们甚至一度把赘婿视为贱民。

宋代,在民间,入赘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认可;在官方,赘婿不再被视为贱民,而是逐渐地被予以承认并在法律上获取一定的保护,这在前代是没有的。

一、宋代入赘婚的盛行在宋代,入赘婚有两种形式:未婚女子娶夫,其夫曰“赘婿”;寡妇娶夫,其夫曰“接脚夫或接脚婿”。

其中,前者为人赘婚的主要形式。

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入赘富裕人家似乎成了穷人的一种选择。

这是当时入赘婚的主流。

宋太宗淳化元年(990),崇仪副使郭载上言:“臣前任使剑南,见川、峡富人多招赘婿,与所生子齿。

富人死,即分其财,故贫人多舍亲而出赘,其伤风化而益争讼,望禁之。

”富人有子而招赘,应该是出于扩大家族势力或者舍不得女儿远嫁的原因,而穷人看中的是富人的财产。

这条史料也说明了当时川、峡地区穷人入赘富家现象的盛行,以至于引起了地方官吏的高度关切。

下面的史料则说明入赘婚较多地存在于非边远地区甚至是北宋的统治中心地带。

据《洛阳搢绅旧闻记》载:“焦生,不知何许人,客于洛阳,久之……有同里民姓刘,家亦丰实,姓刘者忽暴亡,有二女一男,长者才十余岁,刘之妻,以租税且重,会无所依,夫即葬,村人不知礼教,欲纳一人为夫,俚语谓之接脚。

村之豪儒,以焦生愧然,命媒氏于刘之妻言之,刘妻知焦生于州县熟,许之,未半岁,纳之为夫。

入赘婚,特色的文化分析

入赘婚,特色的文化分析

入赘婚,特色的文化分析作者:寇韵楳来源:《中国民族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入赘婚是我国自古存在,区别于男娶女嫁的一种非正统婚姻模式,具有女娶男嫁、夫从妻居的特点。

当代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在不同的田野点开展田野调查后得出许多结论。

此文旨在梳理现有的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对有关入赘婚这一非正统婚姻模式的文献做以综述。

【关键词】入赘婚;男娶女嫁;文献综述【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三纲五常”被认为是统治者维持正常秩序不可或缺的规范,并在长期的封建强权统治下被大家内化为行为准则,封建宗法社会强调血缘关系,而夫妻关系正是血缘关系的基础,于是“夫为妻纲”又被认为是“三纲”之始。

由此,中国传统的婚姻模式强调男子在婚姻关系中的绝对主导地位,较之于传统婚姻模式,入赘婚就成了一种变异。

中国的入赘婚起源于何时说法不一,但能肯定的是,在中国古代封建传统宗法社会中,这一与男娶女嫁的主流婚嫁形式相悖的非正统婚姻形式始终存在且延续至今。

所谓入赘婚,一反男娶女嫁常态,以男子入赘于妻家作婿为主要特征,人们称男子为入赘女婿,简称赘婿。

入赘婚与传统嫁娶婚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1)婚姻形式不同。

传统嫁娶婚是男娶女嫁,女子嫁入夫家,从夫而居;而入赘婚是女娶男嫁,男子入赘妻家,从妇而居。

(2)婚姻条件不同。

嫁娶婚严遵六礼,男主女从;入赘婚以女方需要为前提,女主男从。

(3)婚姻地位不同。

传统嫁娶的婚姻关系中,以男权为本位,妻之权利依附于夫;而入赘婚中,以妻为主导,夫不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妻也不再依附于夫。

(4)婚姻目的不同。

嫁娶婚以为夫家传宗接代为目的;入赘婚以为妻家传宗接代为目的。

总体来看,中国古代的入赘婚呈现出两大特点:以男权为本位和以传宗接代为核心。

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环境风气的改变以及政治制度和相关政策的改革,宗法制观念被弱化,男女关系趋于平等,婚姻制度、婚姻习俗以及婚姻模式等都随之发生变化,但入赘婚这一非正统婚姻模式仍然占比很低,资料显示“1950年以后,传统的父系家族制度和婚姻风俗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嫁娶婚在当前的中国农村仍占主导地位”,在全国范围内,入赘婚占比极低,说明入赘婚依旧非婚姻模式的常态。

论清代赘婚

论清代赘婚

论清代赘婚作者:康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5期摘要在封建社会,女子的地位较为低下,尤其是随着封建集权的不断加深,男子的地位越来越高,女子的地位则越来越低。

就婚姻关系来说,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则必须从一而终。

这些都是封建社会中的非常普遍的婚姻现象,但也不能排除极个别现象,比如说赘婚。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特别是封建社会,赘婚是一种非常罕见的形式,与传统的男婚女嫁的婚姻方式背道而驰,颠覆了传统社会中“夫为妻纲”的做法。

本文将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清代作为研究背景,对古代的赘婚制度进行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清代封建社会入赘婚制度作者简介:康冉,郑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03-02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尤其是封建社会,主流的婚姻形式是男婚女嫁,即男子娶妻入门,女子便不能时常回家看望父母,一切都要以相夫教子为重。

哪怕男子后续再娶多少妾室,女子都得从一而终,安心立命地在夫家继续相夫教子,孝敬公婆,与其他妻妾和睦相处。

就算男子因为各种原因,驾鹤西去,女子也要继续留在夫家,安守本分,保持其应有的节操。

除非男子一纸休书将女子休弃,女子才能离开夫家回到娘家,但回到娘家之后,其社会地位则更加低下。

比如说《诗经·卫风·氓》:“兄弟不知,咥其笑矣”,还有《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以及唐代的唐婉等,都是被休之后回到娘家依靠兄弟,兄弟却不理解她们,也不愿意在经济生活上帮扶她们,逼其另嫁他人。

即使是这样,还是有一些非主流的婚姻制度存在,比如说比较具有颠覆性质的赘婚制。

古代的赘婚制,虽然与传统的婚姻制相比具有较大的颠覆性,但是在中国婚姻史上也是不可磨灭的一笔。

因此,对其进行研究与探讨,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对现代婚姻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赘婚概念所谓赘婚,指的是一种男子就婚到女子家,并将女子家作为主体关系的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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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人大全文2003年文史类专题【文献号】2022【摘要】【原文出处】清史研究【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204【原刊页号】1~7【分类号】K24【分类名】明清史【复印期号】200301【标题】从赘婿地位看入赘婚的家庭关系——以清代为例【英文标题】Examining Family Relationships in Ruzhui Marriage fromthe Angle of Zhuix u's Status: Based on Qing Dynasty Cases【文章日期】2002-8-20【作者】郭松义【作者简介】郭松义(1935-),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732【内容提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向有“夫为妻纲”的说法,这是指丈夫在家庭中具有主导、决定性的作用。

入赘婚相对于正常婚姻是一种异变。

本文利用清代档案文书及其他资料,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考察,以期对赘婚制家庭关系有较全面的了解。

【英文摘要】"Husband is the key link of the wife" (Fu wei qi gang) is a common state ment in traditonal Chinese society. Thismeans that the husband has the dom inant role in the family. But the man who married into and lived with the birde familyis a kind of variety in comparison with the normal family, Thi s article uses the official archives of Qing Dynasty andother materials to investigate some related question about this social phenomenon, tries to fully understand this kind ofmarrige and the relationships within and betw een the families.【关键词】清代/赘婿/家庭【正文】[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02)04-0001-07 在我国传统社会里,男子娶妻入门是当时的主流婚姻形式,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少量的非主流婚姻,赘婚制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赘婚制,就是男子入赘于妻家,人们称其夫为入赘女婿,或简称赘婿。

入赘婚与男子娶妻入门不仅仅是婚姻形式上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它牵涉到诸如赘婿的地位、子女归属、财产继承等一系列家庭关系的问题。

鉴于入赘婚的婚姻形式,笔者在《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一书中有专门论述,在此只就清代由入赘婚引出的家庭关系略作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影响赘婿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本人的身份。

男子之所以选择入赘婚,主要是因为家穷,出不起聘礼,或家中兄弟众多,即使勉强娶妻进门,也无多余房舍安顿,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无奈。

女方招婿入赘,一是独女或有女无子,为的是将来有嗣可承,二是基于对劳动力或其他方面的需求。

既然招婿的目的是为承嗣,所以女方要求入赘后,赘婿常常必须隐去本姓,改从妻姓,这在很多文献上都有记载,如:家贫出赘,承户养老,并祖宗本姓而易之。

(注:乾隆《陕西通志》卷45。

)或无子爱女……则赘婿以为嗣,有袭女姓者。

(注:民国《崇明县志》卷4。

)男子出赘,不顾本宗。

(注:杨宗珍《天河县乡土志》“人类”。

)赘婿一事……为他人后,永不归宗。

(注:康熙《邹县志》卷3。

)在清代档案中也有此类个案资料。

例一:江苏长洲县(今苏州市),“据秦催供:小的嫡姓秦,因从前入赘妻子谢氏家里,故此又叫谢催,向来在外佣工度日,只有妻子在家”(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以下简称“档案”),乾隆二年四月三日江苏巡抚邵基题。

)。

例二:陕西南郑县,“缘吕景文先抚王存寿子为嗣,随童养胡氏为媳。

胡氏年已二十,因存寿子多病,未与婚配……至雍正十二年二月初一日,景文将存寿子退归本宗,即于是月二十五日招高洪业继子高魁赘配胡氏,并议立合同,以魁为嗣,更名吕成基”(注:“档案”,乾隆二年九月五日,刑部尚书徐本等题。

)。

例三:云南新兴州,“张宏原姓向,因……张守公无子,只生一女,把他招赘做女婿,改姓叫张宏”(注:“档案”,乾隆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刑部尚书尹继善题。

)。

在三个个案中,例二吕景文原领王存寿子为养子,并因此招胡氏为童养媳,几年后存寿子因多病未能成婚,被吕景文退回本家,同时又以养媳胡氏招高魁为赘婿,并更姓名为吕成基以续嗣于吕姓。

在这里,胡氏不但是吕景文的童养儿媳,同时也兼成为他的女儿以招赘婿入门,还订立合约作为凭证。

类似这样的情况,我们在徽州契约文书中也曾见到(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代编》第1册,第324页,花山文艺出版社。

):立应文书人王友龙。

身系休宁县十二都参畚土名双溪街人氏,本姓刘四九。

今有汪朝奉家仆人王时顺亲媳胡氏,年已及笄,身自情愿央媒说合,入赘王门下为子,听从更名改姓,婚配胡氏为夫妇,日后时顺一应服役大小门户,是身永远承当。

自赘之后,倘有挈妻私自逃回本宗等情,任应家主送官究治,无得异说。

今恐无凭,立此应主文书,永远存照。

乾隆二十年四月日立应主文书人王友龙凭媒双溪街吴公亮原中母姨代笔胡长柱婚契中刘四九亦即王友龙要求入赘的王家,原本是汪朝奉家的奴仆,胡氏很可能是王家的童养媳或养女之类,因聘夫亡故或病故等原因,才招刘四九进门为子婿,随之将名字改为王友龙。

赘婿需改姓或改姓名的做法,在寡妇招婿时也时有所见:如遇男子先死,遗有田产、子女,而女子不愿改嫁,亦可另招一夫,谓之招拐。

与招赘不同,男子须随故夫之姓,其名亦以字排,若与故夫为兄弟然(注:民国《琢县志》8编“婚嫁”。

)。

文中称此类招婿为“招拐”。

更多的地方则叫“坐产招夫”或“坐堂招夫”和“赘夫承业”。

采取“坐产招夫”的原因,是因为原来的夫家多少都留下些产业,若要再嫁,按律例夫家财产不得随嫁带走,何况有的寡妇上有公婆,下有子女,仍想保持原来家庭的完整性,同时也为防止家产被家里其他人或丈夫族内亲房染指侵占。

所以赘夫进门后,就不能改从妻姓,而要随原夫之姓了。

在寡妇招夫中,还有一种叫“招夫养子”或“招夫承差”。

像湖北应山县戢志远称:“小的原无家室,是雍正八年蒋氏丈夫马宗仁死了,招赘小的到家抚子”(注:“档案”,乾隆四年五月十九日,湖北巡抚崔纪题。

)。

湖南芷江县尹忠臣言:“因……梁氏死了丈夫丢下三个儿子无人养活,要招夫上门入赘”(注:“档案”,乾隆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刑部尚书那苏图题。

)。

这种招赘也有由公婆作主进行的,如乾隆元年湖北丁氏夫死穷苦难守,在婆婆主持下“招赘文茂华至家,养老抚幼”(注:“档案”,乾隆元年七月十七日,湖北巡抚史贻直题。

);浙江民妇沈氏,夫亡后留下幼子和童养媳,生活失去保障,乃“奉伊翁之命,令该氏在家招夫,抚养子媳”(注:《刑案汇览续编》卷25。

)。

这些入赘的丈夫与“坐产招夫”一样,有的约定须“遵从女姓,不复其族”(注:光绪《凤县志》卷8。

)或“认翁姑为父母”(注:民国《同正县志》卷7。

)以“承其香火”(注:李调元:《尾蔗丛谈》卷2“聂翁”。

)。

赘夫隐去本姓改从妻家或寡妻前夫之姓,在今天,只要本人愿意,都属个人行为,但在当时却是件弃本宗、不顾父祖血食的大事。

《清律》规定:“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3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就是为防止本家失去承祀而招致社会责难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赘夫从妻姓或随寡妻前夫姓,同样要遭到妻家或前夫家的反对。

乾隆《雅州府志》中的一段议论,颇能代表当时人的看法:天下风俗之坏,坏于名分不正也。

……子虽出赘,日久归宗,翁婿父子经常不易。

雅俗有女招婿,即承岳□□,子出赘即继人后,不父其父,而父他人之父;不子其子,而子他人之子。

天性何在?况即为父,即女为兄妹,既为兄妹,如何做得夫妻。

公然妻其女而呼为父,伦常倒置矣。

就维护宗法伦常的角度来看,男子出赘更姓,承祀乃翁宗祀,是父不其父,子不其子,把正常的父子、翁婿、兄妹和夫妻关系给扰乱了,所以要受到谴责。

正因此,妻家或原夫家也很难接纳更姓祀宗的事实。

有的家族明文规定:“赘婿奉祀者不准入谱”;“凡赘婿冒姓者不许入谱”;“或以赘承祧……各分长务宜查明斥逐,切勿因循干咎”(注:《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3编第1册,第251、289、291页,齐鲁书社,1980年。

)。

国家也对此有所宣示,《清律》定:“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

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3页。

),从而在法律上否定了赘婿对妻家或妻前夫家的承祀权。

在这里,民间的习惯和宗法、法律条令是有矛盾的,只要有人追究,赘婿的承祀权利便会发生动摇,同时也违背了招赘婚的本意,使改姓换名变得毫无意义。

二如果说当时的主流婚姻是以男方为主娶女进门,那么招赘婚便是以女方为主进行的,即因女方有所需求,才主动招婿入门。

为了使女方的要求能保证实现,事前必须订立婚约。

《清律》规定:“招婿须凭媒约,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3页。

)。

招赘要订婚约,这在其他资料中也有记载:其入赘女家,谓之上门婿,立婚书(注:道光《石泉县志》卷2。

)。

男家就婚于女家,曰入赘,曰招夫者是也。

或家无男子,赘婿望其承祧,或家贫子幼,招夫望其抚养者。

此等事情,临时当立契约,与依礼婚嫁用婚书启者大不同也(注:光绪《嘉义堂内采访册》。

)。

引文中说的此种契约,“与依礼婚嫁用婚书启者大不同”,是因为依礼婚嫁的婚启都是男娶女,且多系初婚,开具的内容是男女年庚,双方父祖姓氏的请书和允书,而此者记录的却是赘婿入门后应尽的各种义务,如前引休宁县刘四九入赘王家的婚契,除更姓名为王友龙外,还把王姓应向主人汪家承差服役的事也开列在内。

江西上饶县宁氏因丈夫魏有涣去世,留下老公公和8岁、5岁两个儿子无人赡养,凭媒招陈得全为夫,入赘前议定婚后陈需承担养老抚幼的责任,10年后才能携妻返回本家,并将此写入婚约(注:“档案”,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七日,管刑部事阿桂题,转引自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

)。

再譬如乾隆十三年(1748)四川巴县民人吴起龙所言:“缘蚁娶孀妇梁氏为妻,梁氏随带一女二姑已许杨正邦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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