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论文丛】明初耕地数额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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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人大全文1998年文史类专题

【文献号】2576

【摘要】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805

【原刊页号】124~135

【分类号】K24

【分类名】明清史

【复印期号】199806

【标题】明初耕地数额考察

【作者】田培栋

【作者简介】作者田培栋,1927年生,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正文】

据目前的明史研究,洪武时期有两个土地数字,一个是《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天下官民田地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顷七十三亩”;另一数字是《诸司职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零”。究竟哪一个数字代表当时的实际耕地数字,学界多年来争论不休。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三月《诸司职掌》一书完稿,朱元璋遂诏令“颁布中外”。从此,该书记载的田土8496523 顷便成为最权威的田土数字,正德刊本《大明会典》及正德至嘉靖后修订的《后湖志》、万历重修的《大明会典》及清初编写的《明史》等书,都采用这个数字。再加上景泰六年户部尚书张凤奏疏:“洪武年间,天下征纳粮草田地山塘共八百四十万余顷”(注:《英宗实录》卷二五四。),嘉靖八年(1529年)詹事霍韬奏疏:“洪武初,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万六千顷有奇”(注:《霍文敏公文集》卷三《修书疏》。),进一步肯定了800 余万顷的记载,更增加了《诸司职掌》的可信度。

至20世纪30年代,日本和中国的学者曾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最近十几年,明史界又开展了讨论,其中影响较大的一种看法是“定位错误”观点。有人认为洪武时期湖广布政司在统计时,极可能在该地区耕地数字202175.95顷之前,多写了一个“二”字,这一笔误使耕地虚增了2亿亩。河南的耕地也极可能是在449469.82顷前多抄了一个“一”字,虚增了1亿亩。按此推理,《诸司职掌》记载的数字多写了3亿亩。对这一种观点,顾诚先生曾进行论驳,他说:“《诸司职掌》是遵照朱元璋的指示编纂的重要法典,成书之后又由他下令颁行中外,朱元璋并不是个昏庸的皇帝……如果出现这样明显的重大错误,他不能不发现或漠然处之。”又说:“当时造册书写数字的表达方式是‘几百几十万……’,不用阿拉伯数字,也就不可能出现多写‘一’字头、‘二’字头的问题。”(注:顾诚:《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顾文发表之后,仍有人坚持此种观点,只是另换说法,认为当时计算数字是用珠算,而珠算错位是完全有可能的。我认为,在明初严刑峻法之下,湖广、河南布政司的官员在统计田土时,怎能会出现相差10倍的定位错误呢?而且《诸司职掌》一书是由吏部尚书负责编撰,又由许多学识渊博的翰林儒臣集体参与,决不会出现这样重大的错误。

明初政府对田土总数的登记有两个系统:一是由户部负责根据全国黄册统计的数字,亦即《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四年的3874746顷,这一部分土地明朝称为“额田”或“赋田”,系实际纳税的土地。另一个系统是由吏部负责编纂的《诸司职掌》所记载洪武二十六年的8496523顷,即“额田”和全国可垦荒地的合计。本文拟就《诸司职掌》所记载数字的内涵、来源以及它与明代耕地扩大的关系作初步探讨,就教于史学界同仁。

一、宋元明初时期田土的内涵及其统计方法

根据史书记载,宋元明初时期田土的内涵十分庞杂,例如金华府属兰溪县仍保存了南宋时登记的土地种类:水田39 545亩,山陆地29 064亩,平田178 145亩,竹脚8 288亩,山桑17 933亩,竹xiāo@①8322亩,平陆35 705亩,屋基15 222亩,塘28 393亩,坟地8 013亩,杂木53 385亩,茶地146亩,桐果木15 699亩,石灰山280亩,柴山508 935亩,坊墩基地20 825丈,白地24 685亩。(注:万历《金华府志》卷六。)该县土地之中只有前五项应属农田,其他都是非农业土地。这种

非农业的项目到明代更为繁杂,以浙江省为例,田土之中包括田、地、基、山、塘、荡、池、濠、滩、泾、滨、lóu@②、港、埂、潭、河、水确基地、坎、湖、沥、溜、河涂、蚶田、蚶tú@③、溪、蛤戽、@④货、屿、海涂、沙岸、漕、园、水坑、沙演、草涂、沙水等(注:参见嘉靖《浙江通志》卷一七《贡赋志》。)。具体到州县田土的计算,其范围更为广泛,如江西临安府计算田土时,“窟”也包含在内,福建龙溪县把“蛏场”也计算在内。以上所增加的项目已远远超出了耕地的范围。《明史·食货志》记载明朝绘制鱼鳞图册时说:“诸原、坂、坟、衍、下、湿、沃、瘠、沙、卤之别毕具”;“则一县之田土,山乡、水乡、陆乡、洲田与沿河有水利常稔之田,其间道路之所占几何,皆案图可见。”(注:《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五《江南》一三。)由此可见,在州县的田土数字中还加进了坟、道路的面积。

宋元时期的地方志在统计田土或调拨土地时,总是按政府要求把各种荒地与耕地一起计算。如南宋时政府拨赐给宁坡地区学校位于昌国县宜山的学田,其中就包括了几种类型的荒地:增拨养士田产

开庆元年八月钧@⑤拨下汪登道没官田产,昌国宜山

山田地共九千七百三十一亩

山熟地二千一百九十二亩

山坑田四亩三角三十步

石山七千五百三十四亩四十五步

涂田共六百八十亩三角二十三步

已耕种田五十五亩

已开垦未种田五十二亩

未开垦田二百七十三亩三角二十三步

未曾@⑥就海涂田三百亩

水田四亩三角(注:(宋)开庆《四明续志》卷一《学校》,见《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元朝各地的土地统计数字也包含大量的荒地。如延yòu@⑦年间(1314—1320),政府拨给宁波地区官员的职田,其中就含有荒田。当时四明路有“职田标拨各官九十九顷三十九亩五分,(包括)各处旧有成熟田九十一顷八十六亩三分五厘,荒闲田七顷五十三亩一分五厘”(注:(元)延yòu@⑦《四明志》卷一二《赋役考·田土》。)。又如镇江路下辖丹徒、丹阳、金坛三县“田、地、山、荡、塘、杂产,实计三万六千六百一十一顷二十七亩九分,杂产(指山冈、园、滩、白地、荒荡之类)一千一百六十四顷十亩七分四厘八毫”(注:(元)至顺《镇江志》卷五《田土》,见《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正因为各地的田土中都包括着大量的荒田、荒地,所以元政府在进行田土统计时,同样也把荒地与耕地加在一起计算,统称“官民荒熟田”。如仁宗延yòu@⑦年间,元政府下令括田增税,当时全国田赋收入最多的三省田土数字为:河南省1 180 769顷,江西省474 693顷,江浙省995 081顷(注:参见《元史》卷九三《食货志·经理》)。这种传统的计算方法,到了明初仍被沿袭,如洪武二十七年十月乙卯“应天府溧阳知县卢何生言:本县荒熟田计一万三千二百七十四顷,丁男七万四千六百余,若量力均种,则官不缺租,民有恒产。上敕户部议行之,户部言:若附近田地,令其量力均种,如僻远不便于民者,宜候生齿蕃息,以浙开耕,从之”(注:《太祖实录》卷二四二。)。从陕西的情况来看,“明初,土田三十一万五千顷有奇,而草场至十三万三千顷有奇”(注:《续文献通考》卷六。)。再如永乐元年五月,“北京行部言:顺天八府所属见在人口十八万九千三百有奇,未复业八万五千有奇,已开种田地六万三千二百四十三顷有奇,未开种十八万一千四百五十四顷有奇”(注:《成祖实录》卷一九下。)。以上材料都证明当时的田土数字中包含着大量的荒地。

纵观历史,从唐末宋元以来,战乱屡作,北方游牧民族的多次入侵,尤其是金、元王朝推行了一些野蛮破坏性政策,给农业带来了非常沉重的损失。直到明初,恶果完全暴露出来,全国出现了大量的荒地。明朝建立后,朱元璋采取屯田、移民、永不起科等政策,奖励垦荒,收到很好的效果。这一现象在研究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史时,应特别注意。

通过以上考察,对于宋元以来田土的概念就可以有较准确的认识。田土也可称土田,内容复杂,包括范围广泛。耕地在明代也有称为“地亩”的,一般人称为熟田,包括官田和民田。在研究明代经济史时,绝对不能把“田土”与耕地画等号,耕地只是“田土”中的一部分。如河南省的田土,《诸司职掌》数字为1 449 469.82顷,顺治《河南通志》卷一二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全省耕地为275 313顷;凤阳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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