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荐】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的比较 1、公司与独资企业 相同:营利 区别: (1)设立主体不同 (2)成员人数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 (4)财产关系不同 (5)经营管理不同 (6)责任承担不同
2、公司与合伙企业 相同点: 不同点: (1)成立基础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财产关系不同 (4)信用基础不同 (5)管理权利不同 (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 活动满一年,视同歇业” 活动满一年,视同歇业”。公司歇业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 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最后,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特点
(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 1、依法设立 2、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3、公司设有独立的机构 4、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 (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 团法人
二、公司企业与其他法律企业形态 (一)企业法律形态概述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 从事特定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 组织。 1、按照企业的产权形式、责任形式及企业 的组织形式不同分为: (1)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 2、按照所有制性质不同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 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公司的营利性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 公司的营利性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 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首先,公司必须从事特定 首先,公司必须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 特定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作业三答案

《公司法》作业三
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
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1)公司法属于私法
(2)公司法属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公司法特点

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统一下调到3万元。
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则由1000万元下调到500万元。
允许股东先交20%的首期出资即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允许先交600万元,剩余的2400万元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
当然该制度对投资公司而言,更为优惠。
即投资公司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不仅货币出资继续获得确认而且其他财产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都可以作价出资:1、可以依法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3、法律规定不禁止。
(不能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等进行出资。
)不良债权也是可以作价出资的,包括对投资公司的债权和对第三人的债权。
新《公司法》时彻底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旧《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此次《公司法》修改力排众议,大幅下调上市公司的门槛。
依法允许公司未来担任合伙人。
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引进一人公司制度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分红比例与股东出资比例脱钩。
(新《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独家发起改制为公司的待遇删除,以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再也不能采取独家发起的形式。
此次《公司法》修订,将发行公司债的主体范围限制取消,公司只要具备新《证券法》关于发行证券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发债,从而一方面扩大了企业融资的平台,另一方面实现了中国证券市场结构的优化。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废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向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做出而不能由董事会作出,同时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回避表决。
自学考试公司法简答题

1、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1.1.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答:(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1.2.简述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1.3.简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
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1.4.简述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
答: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与集团企业比较而言,公司是单体企业。
功能通常也较单一。
集团企业是多法人的联合体,功能强大而且多元化。
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成为某一集团的成员。
以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1.5.简述公司的基本原则。
答:(1)公司自治原则。
(2)股权保护原则。
(3)管理科学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
(5)利益分享原则。
1.6.简述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民法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法。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因而。
它是制定公司法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依据。
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
公司法实际上成了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
【司考要点】商法:公司法——公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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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证每天推送3页纸,从时间上来计算,大概在考试前能够推送完全部小法内容。
希望每日背诵内容能帮助到大家,开始今天的背诵吧,加油!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特征★★★★1.具有独立的。
独、独、独。
【注意】股东出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土地外,其余财产形式需要转移给公司。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
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公司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
2.具有性。
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性。
【注意】公司、公司的社团性,不是体现在投资者之间,而是体现在过程中。
3.具有性。
【注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但不具有性,作为公司营利性的例外存在。
【注意】《公司法》的特点:私法(尊重公司自治)、兼具程序内容的法(实体法第一)、法与法的结合。
一、公司的特征★★★★意】股东出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土地外,其余财产形式二、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对比★★★★二、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对比★★★★三、有限责任及法人人格否认★★★1.责任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的否认。
(1)公司股东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2)滥用公司和股东,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
公司法的属性性质是什么?

公司法的属性性质是什么?我们国家现在有很多的公司,公司的大小和种类都是不同的,所以说为了便于管理,我们国家对公司颁布了公司法。
我们很多人都是在公司当中工作的,所以对公司法最好有了解。
任何法律都是有他的性质的,公司法的属性性质一般都是有着组合法和活动法的性质。
那么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我们国家现在有很多的公司,公司的大小和种类都是不同的,所以说为了便于管理,我们国家对公司颁布了公司法。
我们很多人都是在公司当中工作的,所以对公司法最好有了解。
任何法律都是有他的性质的,公司法的属性性质一般都是有着组合法和活动法的性质。
那么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
▲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有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活动法又称为行为法,它要对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和公司的某些活动作出规范。
(2)公司法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作出规定,规定这些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同时,公司法还要规定程序内容,即规定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3)公司法兼有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
公司法是私法,因此体现了其任意性。
但是公司法也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所以具有强制性。
(4)公司法兼有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国内法,这不用多说。
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公司日益参与国际竞争,而且外国公司也越来越多地涌入我国,所以公司法必然地要对涉外的内容进行规定,所以公司法也具有涉外法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大大小小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经营的规范。
公司法的性质是双重性的,它兼具着组织法和活动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制法和任意法,国内法和国外法的双重性质,是一部多元化的法律。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公司法

以公司的管辖为标准划分则有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总公司是指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是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它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均无独立性。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公司法
在事业单位招考中,商经法所测查的内容所占比重不是非常的大,但是对于基本的商经法常识性知识还是希望学员进行掌握。现将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介绍给大家: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母公司和子公司
以公司的组织系统为标准划分,则可以把公司划分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股份从而实际上控制其营业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

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公司法的专门法规是约束各个企业的法规。
它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权利、组织活动等进行了规范。
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公司法有多种双重性质的特点,可同时管理国内公司和涉外公司,和其他法规一样具有强制性,会对公司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以下是公司法性质相关分析:▲一、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规定。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要从事各种管理、交易活动。
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公司法除规定实体内容外,还就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等程序法内容作出规定。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1)公司法中的规定,即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占大多数。
公司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范畴,但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
因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不纯粹是个人私事而是与整个社会想联系的,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国家通过立法干预,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稳定经济秩序。
(3)公司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运行和经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对公司不是一味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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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
公司法的专门法规是约束各个企业的法规。
它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权利、组织活动等进行了规范。
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公司法有多种双重性质的特点,可同时管理国内公司和涉外公司,和其他法规一样具有强制性,会对公司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以下是公司法性质相关分析:
一、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规定。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要从事各种管理、交易活动。
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公司法除规定实体内容外,还就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等程序法内容作出规定。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1)公司法中的规定,即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占大多数。
公司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范畴,但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