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反思
孙小果案件法律的反思(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孙小果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此案件不仅暴露出我国司法体系的漏洞,也引发了对法律制度、执法实践以及司法公正的深刻反思。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孙小果案件进行反思,以期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二、孙小果案件的基本情况孙小果,原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孙小果在任期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此案件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暴露出我国司法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
三、孙小果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制度层面(1)刑法适用问题孙小果案件暴露出我国刑法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部分法律条款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
其次,部分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如孙小果案件中,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但最终判决结果与其行为严重程度不符。
(2)证据制度问题孙小果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引人深思。
一方面,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如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另一方面,部分关键证据未得到充分证明。
这反映出我国证据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2. 执法实践层面(1)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孙小果案件暴露出我国执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另一方面,部分司法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程序违法孙小果案件中,部分程序违法现象引人关注。
如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存在瑕疵,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这反映出我国执法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
3. 司法公正层面(1)法官职业道德问题孙小果案件中的法官职业道德问题令人担忧。
部分法官受利益驱动,丧失了职业操守,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不公。
(2)司法公信力问题孙小果案件暴露出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部分案件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不符,导致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四、完善法治建设的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刑法适用标准,提高处罚力度。
诈骗案例及反思报告范文

诈骗案例及反思报告范文近年来,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诈骗手法高明、变幻莫测,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
以下,将结合一个真实的诈骗案例,展开反思,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提升对诈骗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案例描述:王某是一位年轻的白领,生活积攒了一笔较为可观的储蓄,希望可以投资理财,获取更多的收益。
某日,王某收到一条短信,内容称参与一个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只需存入一万元,即可享受到每月20%的回报。
王某着迷于这个高收益的承诺,联想到自己手头储蓄并不多,而国内投资收益也相对较低,便决定尝试一下。
某月某日,王某按短信中提供的方式,将一万元转账给了对方提供的账户。
王某心怀期待,等待着高额的回报。
然而,几天后,凭空而来的失望和恐惧击碎了王某美好的梦想。
他发现这个号码已经停机,对方消失无踪,他成了欺诈的受害者。
所有的努力和积攒都瞬间化为乌有,不仅投资的一万元无法收回,还面临着债务的负担。
案例反思:1. 贪婪与盲目。
王某受到高回报承诺的诱惑,贪图一时的利益而未能慎重考虑。
对于高收益的项目要保持警惕,不被虚假宣传所蒙蔽。
2. 缺乏合法性的判断。
王某并未验证投资项目的合法性。
合法的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会受到严格的监管,而欺诈行为则为非法活动,可通过咨询相关部门了解项目的合法性。
3. 缺乏风险意识。
王某未对所参与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缺乏对可能的风险进行认真的预测和分析。
在投资之前,应该全面了解市场变化和风险因素,以便理性地做出决策。
4. 缺乏信息核实和求证。
王某对短信中的号码、账户和提供项目的方面没有进行核实和求证。
应该提高警惕,认真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和项目的可靠性。
5. 缺乏法律意识。
王某缺乏对经济犯罪的法律常识,不知道将此类行为报案,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立即报案,并将相关证据及时提供给警方。
案例反思之后,作为广大社会成员,我们应该加强对诈骗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倡导以下几点:1. 规避风险,理性投资。
非法持有枪支反思

非法持有枪支反思300 个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我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的案件类型主属于自用为目的的买枪犯罪,枪支主要是仿真气枪,涉案枪支数量多为 1 至2 支。
我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的目前量刑较重,原因在于入罪门槛低、枪支范围宽泛、刑罚种类不完善。
非法买卖枪支犯罪虽然属于法定犯,但对枪支认定标准要科学,对枪支的理解不应严重超出国民预期,同时应设置管制、拘役等刑种和法律认识错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阻却刑事责任,以便对轻微犯罪行为做到罪罚相当。
近年来非法买卖枪支犯罪呈小幅度增长趋势,但仍属于小众型犯罪,每年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都在全年案件总量的 0.1%以下。
非法买卖枪支自 1997 年入刑以来,刑罚虽未作任何修改,但枪支的认定标准却直线下降,大量人们熟知的玩具枪、仿真枪被囊括在枪支范畴内。
本文拟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国非法买卖枪支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反思(一)入罪门槛过低买卖枪支是否属于犯罪,杀伤力到何种程度便属于犯罪构成中的枪支,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枪支管理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枪支的认定标准可以无底线。
制定脱离司法实践、不符合一般生活常识的认定标准必然称不上良法善治。
建议将我国枪支的认定标准提高到 10J/CM2 以上,或者恢复到 2001 年的枪支认定水平。
否则,一张 A4 纸都可以因为能够划破人体皮肤而荒谬地被认为比枪支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枪支范围过于宽泛在司法机关每年侦办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中,真正涉及制式枪支、弹药的案件很少,绝大多数枪支属于可以发射钢珠、BB弹的仿真气枪,很多仅仅只是具有发射功能的“钢管+气阀”,本身并不具有任何枪支的外形。
如 2014 年10 月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办理的张某某非法买卖枪支一案,涉案枪支为大家俗称的“快排”。
不仅“快排”本身不具备枪支的外形,购买时“快排”也并非成品,还需张某某买回后自己组装。
但该案却因“快排”发射钢珠的管口比动能大于1.8J/CM2 被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张某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宣告缓刑 4 年。
犯罪构成本体的再讨论

要件相混淆, 笔者 在 这 里 并 未 对 大 陆 法 系 犯 罪论 体 系 展 开讨 论 , 文 中仍 沿 用 “ 罪 构 成 理论 ” 故 犯 这一 传 统 称 谓 。
体 。但 是离开 终极 解 释 、 终极 价 值 去讨 论 本体 是
不充 分 、 深 刻的 。 不
上述争议 的根源 一方 面在于一些 学者仅 从其
中一个层 面片 面地 认 识 本体 内涵 , 甚至 颠 倒逻 辑 去解读 本体 。例 如 , 学 者 在论 及 犯罪 构成 本 体 有
属 性 时 指 出 : 司 法 定 罪 角 度 看 , 罪 构 成 无 疑 首 从 犯
一
、
哲 学 上 本 体 的概念 和 内涵
然而就 目前 中 国刑 法 学 的研 究 现 状 而 言 , 犯 罪构成 本体 的研 究 是 不 充 分 的 , 至是 存 在 误 区 甚 的 。这也 导致 了刑法 理论 和实 践 中出现 了一 些不
必 要 的 论 争 。 笔 者 并 不 支 持 对 事 物 的 认 识 千 篇 一
的刑法理论不无裨益。
[ 键词] 犯 罪构成本体 关 [ 中图 分 类 号 ] D 1 96
唯 一 性 法 定 性 [ 献标 识 码 ] A 文 [ 章编号] 10 文 0 2—52 (0 10 —0 4 2 7 2 1 )3 13—0 5
犯 罪构 成 是刑 法 的核 心 问 题 , 刑法 中 的许 多
21 0 1年 7月
广 西 师 范 学 院 学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我国犯罪附随性后果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犯罪附随性后果的反思与重构1. 我国犯罪附随性后果的现状与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犯罪现象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在这个过程中,犯罪附随性后果的问题日益凸显,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犯罪附随性后果的数量庞大,近年来,我国每年因犯罪行为导致的附随性后果数量都在逐年上升,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家庭纠纷等。
这些附随性后果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还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
犯罪附随性后果的处理不规范,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导致的附随性后果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执法部门的不作为,一些犯罪行为的附随性后果无法得到应有的惩治,从而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进一步加剧了社会治安问题。
犯罪附随性后果的预防措施不力,在很多情况下,犯罪行为导致的附随性后果是可以避免的。
由于我国在犯罪预防方面的投入不足、宣传教育不够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犯罪附随性后果的发生率居高不下。
这不仅加大了社会治安的压力,还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我国犯罪附随性后果的现状与问题不容忽视,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犯罪预防和附随性后果处理的投入,提高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1 附随性后果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现状附随性后果,又称为“伴随性后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受害人产生的、在法律上不能独立评价的间接损害。
这种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
附随性后果的概念起源于西方国家的刑事法学理论,近年来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关注和应用。
附随性后果的概念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一些学者认为,附随性后果是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的一种非直接损害,应该在刑事责任中予以充分考虑。
反思案件心得体会5篇

反思案件心得体会5篇(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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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性侵学生案件频频发生的反思及教训

教师性侵学生案件频频发生的反思及教训近年来国内频频发生教师猥亵、强奸女学生案件,案件发生率年年上升,而2013年国内连续发生17起案件,数量之大,影响之严重,为建国以来之最。
原来令人敬仰的人民教师,竟然成为侵害无辜女孩的畜牲,巨大的反差震撼着国人,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作为一名退休老教师,曾经为我的职业而骄傲,也曾为每年的教师节而愉快。
然而在今年的教师节即将来临的时候,我却要写下这样一篇令教师同行们感到沉重的文章。
其目的很简单,希望我们的教育界能够恢复神圣的本色。
因为近年来,教师的职业在被铜臭污染的同时,又不断发生摧残幼小女学生的恶性案件,已经令教育界蒙羞。
然而令人更加气愤的是,几乎每个案件发生之后,都会有政府官员压制舆论拒绝采访,掩饰案件,甚至有的案件还会有人企图出钱私了。
一、2013年教师性侵学生案件例举1、在2013年5月8日,海南万宁某小学校长陈某与一名公务员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并对学生性侵,案发后陈某因强奸罪被判13年6个月有期徒刑。
在此案中,陈某利用对某女小学生的特别关照,建立了干爹和干女儿的关系。
而陈某利用这种关系的特殊影响力使该小学生和同伴放松警惕而致使陈某对女小学生性侵得逞。
此案中暴露了小学教育中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性教育的缺陷,同时也暴露出社会不良文化对学生的影响,其中家长监护不到位也是小学生被性侵害的重要原因。
2、有媒体报道2013年5月16日,安徽潜山县某小学校长杨启发,在长达12年的中先后对9名女童实施性侵犯罪。
最小的受害者年仅6岁,而最大的受害者今年已经20岁。
案发后,杨启发因强奸幼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在此案中,杨启发利用校长身份对学生的影响,对女学生实施性侵,学生受害时年龄小对性知识不懂,且在杨启发的诱骗和威胁下长期隐瞒被性侵害的事实。
杨启发犯罪时间持续长,跨度大,长期没有被发觉。
袁宝璟案件法律视角(3篇)

第1篇 摘要:袁宝璟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多项法律问题。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袁宝璟案件的犯罪构成、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 袁宝璟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巨额资金诈骗、非法经营、故意伤害等多项罪名。该案件自2003年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经过多次审理,最终在2013年作出终审判决。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对袁宝璟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二、犯罪构成分析 1. 巨额资金诈骗罪 袁宝璟在案件中涉嫌巨额资金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袁宝璟通过虚构投资项目、伪造合同等手段,骗取他人巨额资金,涉嫌构成巨额资金诈骗罪。
2. 非法经营罪 袁宝璟在案件中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袁宝璟通过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3. 故意伤害罪 袁宝璟在案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袁宝璟在案件中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证据认定分析 1. 证据收集 在袁宝璟案件中,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询问证人、收集物证等多种手段,收集了大量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合同、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
2. 证据认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对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法院予以采纳;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证据不足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四、法律适用分析 1. 巨额资金诈骗罪 在袁宝璟案件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认定袁宝璟构成巨额资金诈骗罪,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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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的批判与反思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政治色彩
我国的构成理论很大程度上是对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沿袭,不得不承认的
是,我国在引进时,虽有对犯罪构成理论的修正,但基本上没有突破前苏联的理
论模式。前苏联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关注和研究,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政
治色彩。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同样具有此种色彩。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本
质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的阶级斗争理论,我国刑法学界把犯罪的
本质特征能够描述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通论》一书中在对我国的犯
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亦谈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刑法具有实质
特征的犯罪构成,而资产阶级坚持形式的犯罪构成,形式的犯罪构成作为法律上
的抽象规定,只不过是与违法性、责任相并列的犯罪概念中的一个条件,而社会
主义刑法学中坚持犯罪概念形式与是实质的统一。因而在这一点资产阶级犯罪构
成 不能反映犯罪自身所具有的社会政治特征或者阶级性特征,因而社会主义的
犯罪构成更具科学性、客观性,也就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能够体现社会政治特
征或者阶级特征。我国的犯罪构成亦是遵循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而展开。
应当说犯罪构成理论的精神在我国的刑法中确立后,对司法实践及刑法教学影响
深远。刑法的体系化的理论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所有法学部门研究最为成熟的部
门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人权观念研究的研究,我们不得不反思这种以社会危害性
展开的犯罪构成是否合理。首先,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摒弃以阶级斗争为
纲的的工作路线,而犯罪构成几乎是要以“社会危害性”这个包含着阶级斗争冲
突或者社会紧张性的词为核心,显然是有些过时的。其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法律尤其是民法越来越注重对个人权利的发展,而对犯罪一
味强调社会危害性,显然是无法突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制的作用,也会使得普通
的公民感觉到的只是刑法的严厉,这同样是不能突出社会主义刑法与我国历史上
封建刑法的巨大区别。再次,一味强调社会危害性这种抽象的观念,而在具体的
犯罪之中,并不一定是危害社会的的,而只涉及具体的受侵害者的利益的损害。
在日本,所谓构成要件被描述为犯罪轮廓的观念影像,作为刑法理论的体系,不
管是违法还是不违法的行为,都平等地包含在构成要件之内,他仅是一个形式,
不表示实质内容 行为符合作为观念的犯罪形象的构成要件的判断,可以说和价
值无关,是一个形式的事实判断,而不是对事实的实质的价值判断,而犯罪通论
一书中一书中批判,因为资产阶级的构成要件因不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科
学的的、不客观的。但既然资产阶级的犯罪论体系是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相
匹配的,构成要件在整个犯罪论的作用是不能和我国犯罪构成这个庞大的体系相
比的。把两者功能上的不同及犯罪论体系上的差异,作为批判资产阶级构成要件
理论不科学的理由岂不是片面的!
基于“社会危害性”的上述缺陷,有学者提出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实际
上是对一个国家内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破坏。那么立法者,应该以社会利益的
内容来设立犯罪构成。还有学者引进德日法系的法益来阐述犯罪的本质,试图来
克服“社会危害性”所具有的片面性与模糊性。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评析
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构成所包含的构成成分或者说犯罪构成的各个
要素。我国刑法理论把犯罪构成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又分为犯罪
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要件又分为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 犯罪客体的评析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
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在我国刑法中占有者重要的地位,刑法分则
基本上是按照犯罪客体的同类客体的标准而设计的。
笔者开始学习时,最初的一种感觉便是犯罪客体的抽象性。而随着学习的深
入,对于具体犯罪仍然无法确定的进行的判断。哲学中客体意为人们进行思维认
识和社会会活动的对象。而在社会活动,人们的一切活动,包括认识活动和行为
活动,只有针对具体的事物、具体的对象,才有进行的可能,才能具有社会意义。
而在法理学中有法律关系客体这一名词,是指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概念,随着社会历
史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不断变化,具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
势。一般来说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等几类。那么刑法中的犯罪客
体却被定义为一种行为侵犯或威胁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为何有如此大的区
别,犯罪客体为何有如此巨大的特殊性?
犯罪行为到底是侵犯了社会关系,还是物所体现的利益?若犯罪的本质真的
是社会危害性,那么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和犯罪的本质几乎
就没有了区别。社会关系一词,在笔者看来是一种社会的纽带连接,即社会之中
的一种联系。如果一位公民偷窃了另一公民的财物,那么我们根据传统的犯罪客
体理论认为他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关系,而马克思《关于盗伐林木的辩论
中》阐释到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犯了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林木的国家
神经—所有权本身。犯罪客体理论源于此,而在盗窃的认识上,一个认为是所有
权,而一般的犯罪客体理论却认为侵犯的是物所体现的所有权关系(见《犯罪通
论》132页),而在书中大部分所论是权力遭到侵犯,难道所有权和所有权关系
等同?若根据马克思关于盗窃林木的分析,是侵犯所有权,而根据法学的一般理
论,权利往往意味着某种利益,因此我们便推导出盗窃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利益,
那又怎会就体现危害了一种社会的关系呢 ?
从司法实践层面来讲,犯罪构成理论一般作为一种认定犯罪的规格标准,而
这种规格标准,也应该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指导性,正如一些学者认为,犯罪
客体应是具体化的、客观的、价值无涉的,标准内容应该是具体的、容易认定的
客观事物,让司法机关去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某种社会关系这个抽象化的、
虚拟的词,显然是困难的。
犯罪客体一般被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有学
者批评,一般客体所揭示的全部内容与一般犯罪概念所揭示的内容完全重复叠
合,因而在刑法理论上没有独立的价值。另一方面,一些犯罪客体尤其是同类客
体往往随着立法的修订和调整而变化,这不免让人怀疑其理论成分和理论价值合
理性的布局。当涉及犯罪客体时,必须从行为与客观世界发生联系的过程中去寻
找,从犯罪行为指向或者施加影响的客观事物中去寻找,而不是从客观事物背后
所体现的社会性本质中去寻找。犯罪客体绝不是犯罪行为的本身指向,而是行为
实施后造成的结果。犯罪客体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按照我国的犯罪理论,应
该是通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结合,最终才能得到认定,而按照一般的犯罪构
成要件排序,却把犯罪客体放在了最前面,这岂不是逻辑上的混乱!
三、 对犯罪主体的思考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所谓犯罪主体,是指事实严重社会行为,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要件,其主要理由在
于犯罪行为绝不可能是一种脱离人本身的抽象的行为,对行为的性质的认定离不
开对行为主体情况的分析,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的重要原则,犯罪主体是同犯
罪的主客观要件紧密联系。没有犯罪主体就无法认定犯罪。犯罪主体在定罪与量
刑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对于犯罪主体的地位并非没有争论。
按照通说,犯罪构成的主要功能决定犯罪的成立,一切犯罪成立的行为都是
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本身就表现了该行为的刑事违法
性,或者说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就表现为行为触犯刑律、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
成。刑事违法性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一致的。有学者指出把犯罪主体纳入犯罪
构成的一个要件存在这逻辑上的错误。把犯罪主体纳入到犯罪构成之中最为一个
必要条件,必然表明没有犯罪主体,就不符合犯罪构成,也就不可能存在犯罪构
成。然而犯罪主体的主体概念又明确了只有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的人才能成
立犯罪概念。因而在这种命题论的逻辑结构中,就产生了个矛盾,即到底是犯罪
主体决定了犯罪构成的成立?还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决定了犯罪主体的成立?
就笔者看来,该学者的批评也同样的指出了我们一般用词上的含混性。犯罪,作
为一个概念,就表明了一种价值的判断,而在法律也规定只有在经过法院的审判,
才能称得上发犯罪,在我们使用犯罪主体,我们先于司法审判,就直接称之为犯
罪主体,是不是有先入为主的嫌疑?那么,我们所用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都违
反了有词的规范性。把犯罪主体纳入到犯罪构成之中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必要要
件的命题,应是考虑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及身份等有关问
题,但这些犯罪主体的资格本身应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我们又把犯罪主体作为
构成要件,岂不是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混淆?由上,应该说把犯罪主体作为犯
罪构成的要件不合理的,有学者还指出,犯罪主体本身不是犯罪论讨论的范畴,
应该是划归于刑法论的,笔者认为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参考资料
1 马克昌 主编 《犯罪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2杨兴培 著 《犯罪构成与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3 泷川幸辰【日】 《犯罪论叙说》法律出版社2005
4 叶肖华 张铁雁 《犯罪客体的检讨与定位》 载《当代法学》2003
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