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

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由于多式联运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货物交接界限,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承运责任范围。
因此,原有的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已不能满足其要求,随之新的责任形式不断形成,在目前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1.统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
即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发生在海运段,还是发生在内陆运输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但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避免的或确实证明是货主的故意行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损坏,经营人则可免责。
统一责任制是一种科学、合理、手续简化的责任制度。
但这种责任制对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较重,因此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采用还不够广泛。
2.网状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也就是由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与统一责任制不同,它是按造成该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的责任限制予以赔偿,在各运输分段中作为依据的法律有:1)公路运输----根据《国际公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2)铁路运输----根据《国际铁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3)海上运输----根据《海牙规则》、国际公约或国内法4)航空运输----根据《华沙运输公约》或国内法。
网状责任制是介于全程运输负责制和分段负责制这两种负责制之间的一种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
也就是该责任制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区段运输形式下的分段负责制相同。
目前国际上多采用的就是网状责任制。
我国自“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以来发展建立的多式联运责任制采用的也是网状责任制。
什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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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地位?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本条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托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处于一个比较特别的位置。
他是事主,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从合同法的规定可知,多式联运经营人要依照多式联运合同履行运输义务或者组织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拥有运输工具,同时直截了当参加了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二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不拥有运输工具或者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直截了当从事运输活动,而是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后,通过双边合同同各运输方式承运人又单独签订各区段运输合同,组织其他承运人进行运输。
然而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属于哪一种情形,依照本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对与之签订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全程运输的义务,同时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承担全程运输所发生的责任和风险。
当然他也享有作为全程运输承运人的权利,例如有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运输费用的权利等。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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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统一责任 是介于统一与分段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故又称 混合责任制,也就是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 在赔偿限额方面与部分责任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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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 人对全程负责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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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分段经营人分段 负责,相互衔接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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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公约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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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托运人委托装箱,应对箱内货物的损坏和灭失负责; -托运人委托装箱,对因积载不当、衬垫捆扎不良而造
成的串味、污损、倒塌、碰撞负责;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货物延迟交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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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1.统一责任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的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主讲人:李敏
教学目标
• 知识目标: • 1.了解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2.熟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 3.了解国际货物赔偿公约责任限额。 • 能力目标: • 知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为签订合同进行准
备。
案例导入
胡小涂要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尹伯乐经理要 求他事先了解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 免在合同签订中造成失误,胡小涂了解了哪些内 容呢?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随着各国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单纯的散装式货物运输远远不能满足运输行业在国际新背景情势下自身补足需要。
直到目前,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这一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方式已蒸蒸日上,在国际航运界发挥举足轻重作用。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一种更为高级的独立新型运输方式,与传统单式运输方式迥异的特点使它在法领域产生更为复杂的问题。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MTO)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
他是“事主”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我国《海商法》在参照《公约》规定基础上在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结合该条第一款关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界定,可知MTO应当是指以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经营人。
查阅《合同法》,我们发现《合同法》本身并未对MTO含义予以法律界定,但第317条直接规定MTO的职责,即“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这表明MTO负有履行或组织履行整个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义务,并以本人身份,对全程负责,不论货损发生于运输过程哪个阶段,都要对货主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各国迥异,但都是对此进行严格限制。
笔者通过了对相关公约、国内法的比较分析认为MTO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五个,即是:订立一份多式联运合同或者签发多式联运单证;以承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运人身份承担合同责任;为全程运输负责;有权收取全程运输的运费;可将全程运输的全部或者部分交给区段承运人进行。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传统国际货物运输法都是以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分别确定责任制度。
国际多式联运

3.IPI运输
1 IPI运输的含义
IPI(interior point intermodal)运输称为内陆点 多式联运,它是指经美国西海岸和墨西哥湾沿海 港口,利用集装箱拖车或铁路运输将货物运到美 国内陆城市。
国际物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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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 7 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1. 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 2. 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方式 1 企业独立经营方式 2 两企业间联营方式 3 代理方式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1 统一责任 2 分段责任 3 修正统一责任制 2. 索赔和诉讼 1 根据货损原因确定索赔对象 2 索赔应具备的条件 3 索赔的金额必须合理 4 索赔与诉讼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5 诉讼与仲裁应在规定的地点提出
3.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国际多 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 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 是双方的协议,其订立过程是双方协商的过程。
(二)多式联运单证 1. 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 多式联运单证应载明以下事项。 1 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 托运人名称。 3 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4 多式联运单证表明的收货人。 5 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6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证的签发日期、地点。 7 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 8 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 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10 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 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 其他事项。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一

网状责任制
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 运事故的赔偿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多使用的法律规定,当 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 加以赔偿。目前,几乎所有的多式联运单据均采取这种赔偿 责任形式。因此,无论是货主还是多式联运经营人都必须掌 握现行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对每种运输方式下承托双方的权 利、义务与责任所作的规定。
? (1)未在双方议定 (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 ? (2)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 (二)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非合同赔偿责任
? 多式联运公约的第 20条是对非合同赔偿责任 (Non一 Contractual Liability) 的规定。公约该条的第 (1)款规定: 本公约规定的辩护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因货物灭 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的任 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基本特征
? 1、无论是其本人还是通过其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是 与托运人签订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主体,他本人即是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
? 2、多式联运经营人从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对无论 是否实际处于其掌管支配下的货物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交付 承担赔偿责任。
? 3、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必须承担多式联运合同中所规定的与运 输和其它服务有关的相关责任,并保证将货物最终妥善交付给 多式联运单据持有人或者是单据中指定的收货人。
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 这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也称混合 责任制。它是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 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 式联运公约》基本上采取这种责任形式。即使采用修正统一 责任也将会对现有的运输法律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 这也是造成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的主要原因。
5.1.2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 青海某经贸有限公司与朝鲜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 青海公司向朝鲜某公司出口价值18万美元的印染布。青海公司 为履行该合同的交货义务,与天津某海运公司签订了多式联运 合同,要求天津公司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朝鲜新义州。在发 货时,青海公司应天津公司的要求,向天津公司出具了一个声 明,声明表示朝鲜买方为唯一合法的收货人,提单只作为议付 单据。货物出运时,天津公司签发了联运提单,该提单托运人 提供细目一栏中注有“仅作议付用字样”。青海公司交付货物 后,天津公司将涉案货物从海路运至大连后转为公路运至丹东, 最后通过铁路运至朝鲜新义州。由于收货人朝鲜公司未向青海 公司支付货款,青海公司遭受了18余万美元的损失,如果在朝 鲜起诉,拿回钱的希望渺茫,青海公司因其持有全套运输单证, 决定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公司承担无单放 货的赔偿责任。
• 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会议的第二期会议上,经参加会议的84个贸易发展会议 成员国一致通过《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 联运经营人接管或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2.多式联运的管理
• 各缔约国有管理联运经营人和联运业务,包括采取措施的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
程芸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项目五 国际多式联运
任务一 国际多式联运基础知识
知识点2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
• 《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下定义: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 合同的任何人。他是货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 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 合同的责任”。
• A船公司根据B货运公司提交的案抬例头为“B货运公司”的托运单,
多式联运经营人名词解释

多式联运经营人名词解释
多式联运是一种以统一计划和协调货运以及正确的出入境管理措施为特点的全过程的贸易服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经营多式联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他们主要负责收集、加工、研究并实施多式联运贸易服务,组织运输计划,保证货物时效、安全和稳定性。
发展得如今,多式联运经营承担了货运过程中最低效的工作,从出发站到目的站,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安排合理的运输路线,使货物的运输更加方便顺畅,节省货运成本。
此外,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客户权威的合同及货运咨询服务,提供准确的资料供客户和海关政府部门核对,从而在跨境贸易中建立一个可靠的桥梁。
在发展过程中,多式联运经营活动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从单一的运输到多渠道穿梭,从A点至B点的运输从大型企业变成多种小型企业,从集中运输变成分布式运输,以及从原来的省内物流网络扩展到区域性物流网络。
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运输行业的重要角色,更是全球贸易发展的老师,一手推动了国际贸易领域的飞跃发展。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它不仅是货物运输供需和贸易发展的驱动力,而且也是促进企业,政府和人民之间安全有效的贸易多式联运经营的重要支撑。
同时,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向客户提供货运咨询服务,提供合同专业建议和经验帮助客户实现全球货运环境的有协调多式联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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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理论概述
•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状况 我 – 我国内地——我国港口——科威特——伊拉克 国 (或反向运输) 开 办 – 我国东北地区——图们——朝鲜清津港——日 的 本港口(或反向运输) 国 际 – 我国港口——日本港口——大洋洲港口——大 多 洋洲内地 式 联 – 我国内地接转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或反向运 运 线 输) 路 – 我国内地接转亚欧大陆桥运输(或反向运输)
– – – – – – – – – – 托运人 收货人 通知人 前程运输工具 收货地 装货港 卸货港 交货地 签发人、签发日期 有关货物记载栏目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 多式联运单据与各区段承运人单据的区别与联系 :见教材270页 • 多式联运提单与传统联运提单的区别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 • • • • • • • • • • • • 一、国际集装箱铁—海多式联运出口业务程序 1、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编制月计划、日计划,向铁路部门、船公司订车、订舱 3、提取空箱 4、货主安排货物进库场 5、报关报检 6、申请火车车皮,办理货物装车 7、签发全程多式联运提单 8、传递货运信息和寄送相关单证 9、办理货物在中转港的海关手续及制作货运单据 10、货交船公司,船公司签发提单 11、传递货运信息及寄送相关单证 12、提取货物与交付货物
• (4)其他有关方—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二、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 多式联运单据,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以及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 付货物的证明。 • 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规定,多 式联运单据实行登记编号制度。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 二、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及编制要求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基本特征 – 是本人而不是代理人 – 在以本人身份开展业务的同时,并不妨碍其同 时以“代理人”身份兼营有关货运代理服务 – 是“中间人”,具有双重身份 – 可以拥有运输工具,也可以不拥有运输工具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 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
•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 1.责任统一,手续简便
• 2.中间环节减少,货运时间缩短,货损货差降低 ,货运质量提高 • 3.节省运杂费用,降低运输成本 • 4.可实现"门到门"运输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理论概述
•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状况 国 – 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线 外 – 北美大陆桥运输线 主 要 – 北美小路桥运输线 的 国 – 北美、东北亚、东南亚、大洋洲各港口/中国 际 沿海主要港口/中国内地(或反向运输) 多 式 – 远东各港口/欧洲各港口/ 欧洲内地(或反向运 联 输) 运 线 – 远东、东南亚各港口/澳大利亚各港口/澳大利 路 亚内地(或反向运输)
• • • • 运输费用 运输时间 运输质量 与货物本身的价值也有关
设计运输路线
1. 发货地:中国武汉;交付地:美国芝加哥 2. 发货地:中国武汉;交付地:瑞士日内瓦 3. 发货地:中国武汉;交付地:赞比亚卢萨卡 4. 发货地:中国武汉;交付地:澳大利亚堪培拉 • 设计最佳运输路线并说明每一种运输方式的优缺 点,主要适合运输的对象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业务
有一批电子产品要从武汉运至西班牙的塞维利亚, 应如何设计运输线路?
案例分析
• 某货运代理接受香港出口商的委托,在其货运站 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装入两个集装箱后,签发了 装港-香港、卸港-孟买,交付地印度新德里的 海铁联运提单,表明货物是处于良好状态下接受 的。该提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网状责任制承 担责任。该集装箱货物经海运运至孟买港卸船时 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的外表损坏,货运代理在孟买 的代理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经铁路转运 至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 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 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货运 代理赔偿其损失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六、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责任形式: • 统一责任制: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 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应用很少) • 网状责任制:按不同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 定进行赔偿 (应用最广) • 统一修正责任制(混合责任制):
– 责任基础:与统一责任制相同 – 赔偿限额:与网状责任制相同 – 目前,《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基本采用此种责任 形式。对MDO来说,责任最重,《公约》目前没有生效 的主要原因。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 七、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索赔与诉讼
– – – – 被索赔人:多式联运经营人 索赔通知时限、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 有关索赔通知时限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
复习思考
• • • •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涵义、特征、 2.国际多少联运经营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责任基础和 责任形式、责任限额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理论
•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状况 – 我国开展国际多式联运存在的问题 • 1、 码头基础设施、技术装备落后 • 2、服务意识差、手续繁杂 • 3、海关监管方面 • 4、相互交叉重叠,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 5、信息管理手段运用不足 • 6、不同运输方式的竞争
如何选择多式联运的线路
– 具备必要的运输设备,尤其是场站设施和短途运输工具
– 拥有雄厚的资本 – 拥有符合该规则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 具备自己所经营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 五、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业务范围 • 六、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责任期间 – 责任基础 – 责任形式 – 责任限额
设计从成都——芝加哥的运输路线
• 低价货物: • 成都——(铁路)——上海——神户——西雅图 ——(铁路)——芝加哥 • 高价货物 • 成都——(航空)——上海——西雅图——(航 空)——芝加哥
赞比亚多式联运
• 运输路线:中国港口-达累斯萨拉姆(坦桑尼亚)-屯 杜马(坦桑尼亚边境)-纳孔德(赞比亚边境) • 运输方式:
预习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 1.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性质、主要内容 • 2.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区段承运人单据的区别 与联系 • 3.国际集装箱铁海联运出口业务程序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一、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概述 • 1、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 (1) 多式联运路线和运输方式的确定,与分包方签订分 包合同等。 – (2)出运地作业 – (3)转运地作业 – (4)目的地作业 – (5)货物运输过程的跟踪监管,定期向发货人或收货人 发布货物位置等信息
– 中国至达累 ——海运, – 达累至赞比亚各国——公路运输
• 运输时间:
– – – – 中国至达累海运时间40天左右(不压港的情况下) , 达累至屯杜马公路运输时间3天, 屯杜马与纳孔德转关时间3天左右, 纳孔德至最终目的地时间4天左右(以卢萨卡,基特韦 为例)
复习思考
• • • • 1.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特征 2.国外主要的多式联运线路有哪些? 3.我国目前开办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有哪些? 4.我国目前开展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 六、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责任期间:为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即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
– 责任基础: • 过失责任制:按承运人对货损、货差是否有 过失而决定其是否承担责任
• 严格责任制:除不可抗力等有限的免责事由 外,不论有无过失,承运人对货损货差均承 担责任。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六、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责任限额
– 有关货损货差的责任限额: •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 – 包含水运:每件或每单位责任限额为920SDR,或 毛重每公斤2.75SDR – 不含水运的,毛重每公斤8.33SDR • 我国《海商法》,每件或每单位责任限额为666.67SDR ,或毛重每公斤2SDR。
– 以船舶运输为主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 无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 承运人型
• 场站经营人型 • 代理人型
Hale Waihona Puke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取得从事国际多式联运的资格
– 具备国际多式联运线路以及相应的经营网络
– 与自己经营的国际多式联运线路有关的实际承运人、场站 经营人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协议
“国际多式联运系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 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 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 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的地点的运 输方式。”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区别于一般 传统联运
•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和特点
– 承托双方必须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 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 全程必须“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 – 全程运输必须使用“一张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 有关延迟交付的责任限额: • 有关承运人免责的规定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六、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责任限额
– 有关货损货差的责任限额: – 有关延迟交付的责任限额: •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无论有无议定交付期限, 承运人对延迟交货损失均予以赔偿。 • 对于延迟损失的责任限额相当于对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 费的2.5倍,但不超过整个合同运费额。 – 有关承运人免责的规定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一、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概述 • 2.多式联运业务涉及各方相关关系
• (1)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托运人进行签约,负 责履行或组织履行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的企业法人和独立经营人。 • (2)货物托运人与收货人——这里所述的托运人和 收货人,是指货物实际托运人和实际收货人。 • (3)分合同方——包括区段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