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他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

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4.对运输全过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有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对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确保其流通性,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1、同参加国际货协和未参加国际货协但采用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间的货物运送,铁路从发站以一份运送票据负责运送至最终到站交付给收货人。2、同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送,发货人在发送路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办理至参加国际货协的最后一个过境路的出口国境站,由该站站长或收货人、发货人委托的收转入转运至最终到站。3、通过过境铁路港口站的货物运送。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参加国际货协的过境铁路港口,向其他国家(不论这些国家的铁路是否参加国际货协)或者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只能办理至过境铁路港口站止或者从这个站起开始办理,由港口站的收转人办理转发送。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理的种别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理种别分为整车、零担和大吨位集装箱。(1)整车。是指按一份运单托运的按其体积或种类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货物。(2)零担。是指按一份运单托运的一批货物,重量不超过5000公斤,按其体积或种类不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货物。但如有关铁路间另有商定条件,也可不适用国际货协整车和零担货物的规定。(3)大吨位集装箱。指按一份运单托运的,用大吨集装箱运送的货物或空的大吨位集装箱。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输限制(1)在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中,下列货物不准运送:①应当参加运送的铁路的任一国家禁止运送的物品;②属于应当参加运送的铁路的任一国家邮政专运物品;③炸弹、弹药和军火(但狩猎和体育用的除外); ④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品和放射性物质(指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之附件1中1、3、4、10表中没有列载的); ⑤一件重量不足1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的零担货物;⑥在换装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国外多式联运发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多式联运发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财经学院国本0802 乔文静 0713080213摘要: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因此受到了国际航运界的普遍重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开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以来,我国多式联运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借鉴美国、加拿大两国多式联运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发展多式联运的建议和启示。 关键词: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问题对策 目前,国际大港集装箱多式联运所占比重都比较高,如德国汉堡港铁路集输运比重达30%,荷兰鹿特丹港铁路集输运比重达13%,而我国港口多式联运的比重仅有2%左右,发展空间很大。作为世界上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之一,我国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必将成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物流服务需求的关键。针对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落后的现状,有必要借鉴他国先进的经验,改善我国多式联运的发展策略。 一、我国多式联运的发展现状 (一)组织形式 ⒈国际铁路联运 我国的国际铁路联运主要指与俄罗斯、蒙古、朝鲜、越南等国之间进出口货物的铁路运输,其中包含过境陆路口岸操作(如换装、报关、结算和最终发运等)。 ⒉国际海铁联运 我国外贸集装箱的国际海铁联运主要分海上运输、海运口岸操作和国内铁路运输等3 个阶段。海上货物运输遵守全球性海运规则,由国际海商法协会进行指导,国内铁路运输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进行规制。 ⒊大陆桥过境运输 大陆桥过境运输主要指日本、韩国、俄罗斯、蒙古和越南等国从我国过境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例如日本与哈萨克斯坦之间过境我国的货物运输,包括海运段、国内铁路段和中亚地区铁路段等3个阶段。过境运输有一定的复杂性。 (二)主要线路 目前,我国开辟的多式联运线路已到达欧洲、美洲和非洲港口及内陆城市,主要包括从我国往返日本、美国及非洲、西欧、澳洲等国家和地区的海运线路,经蒙古或俄罗斯至伊朗和往返西北欧各国的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线,以及东起我国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途经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德 国和荷兰等国的新亚欧大陆桥。 (三)存在问题 ⒈国家政策制约 我国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缺乏协调有效的分工合作,这是制约我国多式联运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⒉铁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相对滞后 (1)发展缓慢与水路和公路集装箱运输相比,铁路集装箱运输发展速度差距较大。据统计,2000—2008 年,我国集装箱运量年均增长率海运为20%,公路为32%,而铁路仅有15%。(2)海铁联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职业教育国际贸易专业 国家教学资源库核心课程 单元设计 课程名称: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项目序号:项目五 项目名称:国际多式联运 单元序号:D05-01-J103 单元名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步骤一】课前学测(参考时间:15分钟)自学任务: 1. 掌握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2. 完成本知识点的自测试题。 难点提示: 熟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知悉国际公约的赔偿限额规定。 【步骤二】课上学习(在线学习)(参考时间:20分钟)1.宣布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时间:1分钟)▲新课导入 胡小涂要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尹伯乐经理要求他事先了解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免在合同签订中造成失误,胡小涂了解了哪些内容呢? 2.工作任务解析(时间:1分钟)启发性问题——子任务: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2)如何规避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失误? 3.技能点拨 师生互动(时间:17分钟)子任务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有哪些?(时间:4分钟)教学活动设计:利用案例及设问来引导学生思考与学习。 教学辅助建议:利用PPT辅助教学,并在教学中融入对学生课前自学内容的检测。 主要结论(复习要点): 知晓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子任务2:如何规避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失误?(时间:13分钟)教学活动设计:利用案例及设问来引导学生思考与学习。 教学辅助建议:利用PPT辅助教学,并在教学中融入对学生课前自学内容的检测。 主要结论(复习要点): 如何规避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失误? 4.归纳总结(时间:2分钟) 总结主要技能提示(如上主要结论部分)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多式联运发展现状及趋势 摘要:分析我国多式联运的结构和现状,指出现阶段我国多式联运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多式联运发展的经验,提出发展多式联运的对策。 关键词: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问题;对策;现状 引言 集装箱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运输组织形式,目前已成为国际物流全程运输的主要形式。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比例高达20%,如德国汉堡港铁路集输运比重高达30%,荷兰鹿特丹港铁路集输运比重高达13%,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在中国仅占2%左右。作为世界上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之一,我国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必将成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物流服务需求的关键。针对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落后的现状,有必要对多式联运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借鉴国外多式联运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发展多式联运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内陆多式联运与国际多式联运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无论是政府、学术界,还是实业界,都对多式联运的发展进行了各种探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早在1962年,我国就提出了关于公路运输与水路运输联合运输的文件。随后,我又相继提出了关于公路与铁路联合运输、铁路与水路联合运输等相关文件。1989年3月,我国进行了由交通部主持,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承担的国家科委批准的“七五”国家重点项目“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为推动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及多式联运的快速发展起了良好作用。尤

其是2000年后,我国加大了与国际多式联运的合作,先后与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多式联运的合作与交流,为我国的多式联运成长与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其中,与加拿大的项目,可谓意义深远,我国政府先后从各省市、各研究机构、各企业派出加拿大学习人员达十多期,为我国的多式联运发展培养了大批的人才,也为我国多式联运的发展提供了更新的思路。 近年来,为适应和配合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发展需要,我国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开始采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目前,我国己开展的国际多式联运路线主要包括我国内地经海运往返日本内地、美国内地、非洲内地、西欧内地、澳洲内地等联运线以及经蒙古或前苏联至伊朗和往返西、北欧各国的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线。其中西伯利亚大陆桥集装箱运输业务发展较快,目前每年维持在10000标准箱左右,我国办理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主要采用铁/铁(T r a n s r a i l)。铁/海(T r a n s e a)、铁/卡(T r a c o n s)三种方式。除上述已开展的运输路线外,新的联运线路正不断发展,其中包括举世瞩目的新亚欧大陆桥(E u r a s i a B r i d g e)。 1990年9月12日,随着中国兰新铁路与哈萨克斯但土西铁路接轨,连接亚欧的第二座大陆桥正式贯通。新亚欧大陆桥东起中国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途经哈萨克斯但、乌兹别克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如何“负责”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基本类型责任分担制。也称分段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并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由于这种责任形式与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相矛盾,因此,只要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即使在多式联运单据中声称采取这种形式,也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此种约定无效而要求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运事故的赔偿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加以赔偿。目前,几乎所有的多式联运单据均采取这种赔偿责任形式。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由于现阶段各种运输方式采用不同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因而目前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均未能采取此种责任形式。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这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也称混合责任制。它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区段的运输负责。无论货损发生在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按公约规定的统一责任限额承担责任。但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域,而对这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基本上采取这种责任形式。国际多式联运公约采用的责任形式在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起草过程中,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选择网状责任制还是统一责任制。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采用统一责任制,而发达国家则主张采用网状责任制。前者认为这一方面保证了货主的利益,简化货运事故的处理,也解决了整个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藏损害”(即货物发生损害,但又无法确定造成损害的区间和具体的责任人)的处理问题,是一种较为优越的责任制。后者认为统一责任制有其优越性但并不完善,实际上是行不通的。这是由于各国家及承运人早已接受不同的国际公约,如果再接受统一责任制的多式联运公约,则会出现不能同时履行对每一公约义务的情况,这会给实际运作带来极大问题。并且目前与集装箱运输相关的人(如保险人等)的赔偿责任都是建立在单一运输法规的责任规定之上的,改为统一标准会给这些行业带来混乱。为此,分歧双方都作了让步,最后通过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采用了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这种特殊规定,在多式联运中出现了两层赔偿关系,第一层首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主间的赔偿关系。第二层赔偿关系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对于这一责任,公约中并没作出任何规定,只能按目前各区段适用的法律处理。再者,想要使各种方式的实际承运人接受统一的责任限额也是很困难的。因此,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在目前确实难以实行。公约中出现的这种责任制问题在近期内也很难解决,只有当其他单一方式的运输公约、法律作出调整或出台新的规定后才能逐渐解决。这也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至今仍未正式生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进行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任。 2、必须使用全程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既是物权凭证也是有价证券)。 3、必须执行全程单一运价。 4、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如海/ 陆或陆/ 空)的连贯运输。 5、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国与国之间的货物运输。 6、必须由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标准。 问题: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是。 答案:必须要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和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依据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及国际上的实际做法,构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应该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它可以口头、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制定。 2)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他是本人,而非托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多式联运人的范围并非仅限于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无船公共承运人等均可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3)必须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连续进行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定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如果签发多式联运单的话),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

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1条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确定了两个责任原则,即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和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适用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内容适用于一切承运人。从中可以看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限制,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合同法》也赋予了承运人的免责权利,但只限于3种,即《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责任有所不同。如水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赋予了承运人10种免责权利。在公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细化,即对未保价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对于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等。同时,《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赋予承运人7种免责权利。在铁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铁路法》规定,如托运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如未按保价运输承运,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至于赔偿限额,铁道部在1991年3月发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中规定,如托运人的货物不保价运输,对于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实际损失低于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航空运输区段适用1996年2月中国民航总局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其中规定,如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如已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按实际损失赔偿。同时,《民用航空法》赋予承运人4种免责的权利。 那么如何确立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主要采纳过失责任或者严格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表明,违约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不是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多式联运的现状与发展思考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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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的现状与发展思考 摘要:多式联运因其高效、节能、灵便的特点成为目前最受船货两方喜爱的运输方式。本文首先通过概述分析国际上多式联运的发展现状与前景,继而将视线转向国内,继续探讨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状况,指出其存在的多种问题,并且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字:集装箱多式联运现状问题措施 一.什么是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是指利用两个或者更多的“合适”的运输方式,同时联合,形成综合运输链,致力于在操作上实现传输货物的高效与低成本的,同时也是一种传输货物从原产地到目的地的可持续方式。 货物运输可以利用一些不同的方式。一般而言,联合两种运输方式就可以实现有效率的运输。例如最常见的是最初是公路运输收集货物,最后交付货物的路程由铁路实现干线长途运输,这也就是“路铁联运”。 上述所说的“合适”可以具有许多可以替换的内涵。在一个给定的情况下,成本可能会单独决定运输的方式,但是多数是其他因素起决定作用。例如,操作性的实践像是服务频率,交货速度,满足特殊货物包装要求的能力,或者是安全性都可能是决定性因素,或者说可能是一系列的这种原因叠加组合下,产生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案。 二.多式联运产生的背景 在铁路出现的初期,转运公路拖车和道路集装箱转运到铁路干线的实践已经产生。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多式联运当然也与时俱进产生巨大的改变。现在国内外的多式联运路程比昔日的国内业务长得多,不过基本原理是相同的。 那些当年被用于马车运输中的简单的木质集装箱,如今已让位给了铁质运输集装箱,并且它应符合国际最新的强度和尺寸标准。同时,道路拖拉半挂车已从简单的两轮发展成为具有高装载能力的和先进悬浮技术的单位。 实际上,如今半拖车配备有高精度的设备,缓冲空气悬架和减速板,并且能够安全地携带30余吨的载货(目前的法定最高车辆总重为44吨范围内)。技术上先进的吊装和运输设备的并行发展,使这些装载设备和半挂车得以迅速从公路到铁路或驳船

CH9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

第九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定义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不是参加多式联的承人的代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 承运人责任类型 全程运输责任制分段运输责任制 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

1.统一责任制(同一责任制) 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由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同样的责任内容对货主承担全程责任的责任制度 2.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 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各个运输区段中所承担的责任内容并不相同,必须根据各个运输区段适用的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来确定。 ①在赔偿责任限制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 ②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

3. 修正统一责任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责任, 不管是否能确定造成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将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段,而这一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

4. MTO 的责任制(类型) 1)《多式联运公约》:“修正统一责任制” 2)《联运单证统规则》:网状责任制《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网状责任制” 3) 实际业务中:网状责任制 4)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也采用:网状责任制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也采用网状责任制

浅谈我国开展多式联运现状及问题

浅谈我国开展多式联运现状及问题 发表时间:2018-05-16T17:13:53.50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期作者:夏天 [导读] 摘要:发展多式联运是我国物流业创新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以其资源利用率高、产业链条长、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受到了广泛关注。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南站技术统计科黑龙江哈尔滨 150086 摘要:发展多式联运是我国物流业创新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以其资源利用率高、产业链条长、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受到了广泛关注。2016年底,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从市场环境、发展基础、深化改革等五个方面提出十八项具体任务支持我国多式联运发展,成为我国多式联运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本文将总结目前我国多式联运的发展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多式联运;存在问题; 1我国多式联运实施情况 发展多式联运是我国物流业创新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物流水平提档升级的重要体现,多式联运以其资源利用率高、产业链条长、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受到了行业的广泛青睐,积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可以极大提高物流效率,改善物流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整体优势。 为促进多式联运更好更快发展,2016年中,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公布了第一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名单,16个多式联运项目入选,围绕集疏运体系建设、作业流程优化、标准规范统一等重点任务,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多式联运发展新举措。2016年底,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6〕232号),从市场环境、发展基础、深化改革等五个方面提出十八项具体任务支持我国多式联运发展,成为我国多式联运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第二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名单,分析当前和未来多式联运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预期以第一期示范工程的成果以及第二期30个项目的推进,带动我国多式联运发展取得新突破。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多式联运给予厚望。 1.1基础设施服务能力 在物流大通道完善方面,11条物流大通道格局加快形成,对内高效联通、对外强力辐射的能力进一步提升,以物流大通道为依托的国家多式联运网络主骨架雏形基本建立。在多式联运枢纽建设方面,铁路物流基地布局进一步完善,已建成12个集装箱中心站,8个内陆铁路口岸,正在加快推进208个一、二级铁路物流基地建设。同时,全国70多个城市正在规划建设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口岸服务功能的内陆无水港,为多式联运中转和组织提供基础平台。在多式联运各运输方式的衔接方面,集装箱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中转组织明显优化,16个示范项目的联运模式中,有公铁联运线路25条,铁水联运69条,公铁水联运15条。通过推进联运场站建设、创新换装模式等方式,促进多式联运高校衔接,示范项目联运效率极大地提高。 1.2 运载设备 在标准化装备研发及推广应用方面,铁路系统已研发出45英尺内陆集装箱。高铁快递专用车辆研制取得突破进展,冷藏箱、挂衣箱、开顶箱以及港内转运系统、陆空联运标准集装器等设施装备不断创新研制和推广应用,技术装备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水平明显提高。截止至2016年底,以郑州铁路局为例,路局共有集装箱办理站51个。主要办理20英尺标准箱、40英尺标准箱、35吨敞顶箱、干散箱、35吨干散箱、液体罐式箱发到业务,集装箱发送涉及21个品类,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矿建、化工品、饮食品、金属制品等六类。 1.3 降本增效成果 在提升多式联运运输效率方面,多式联运示范线路平均完成一次多式联运全程运输需转运3次;转运中平均短驳距离为20.28公里;平均等待时间35.16小时,占全程运输的时间的25.47%。多式联运降低了运输成本,平均单位联运价格为公路运输价格的40%。在减少碳排放效果方面,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开展一年以来,共降低能耗量80.2万吨,减少碳排放212.28吨。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对于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起到了积极作用。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带动就业人数近3万人,为促进就业做出了贡献。在推进零安全生产事故方面。示范工程开展至今,示范项目承担企业在完成集装箱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为0,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大幅提高。 1.4 小结 总体而言,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之下,我国多式联运发展初见成效,具有如下特点:(1)政策效果持续发酵,多部门联动格局初显;(2)货运治理力度加强,市场环境逐步向好;(3)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衔接服务逐步成型;(4)行业改革稳步推进,示范工程带动效应逐步显现;(5)信息化工作建设加快,专业设备研发和推广力度增强;(6)国际联运快速发展,通关效率逐步提高。 2 存在问题分析 2.1 关于基础设施 目前多式联运基础设施网络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规划引导不足、衔接转运不畅、配套设施不到位、投入渠道不明确等方面。主要体现在:规划引导不足导致缺乏大型的具有集装箱高效联运作业功能的综合货运枢纽布局;各种运输方式在站场规划建设方面缺乏衔接和功能配套;物流通道不够完善,重要枢纽之间、各方式基础设施之间“连而不畅”、“邻而不接”,“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集疏运体系“断头路”现象较为突出。 2.2 关于运载设备 目前,标准化运载单元的规模逐渐增加,各级尺寸集装箱的设计正在逐步展开,也陆续涌现出了一系列新型运载设备,如罐式集装箱、新型冷藏集装箱等,为安全运输、丰富联运产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是对于新型运载单位的推广上还略显不足,仅局限于各地单独使用,并未形成规模化效应。此外,目前的标准化运载单元大多只适合国内运输,无法满足国际联运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运载单元的推广。另外,现阶段我国多式联运专用装备的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滞后,以集装箱为代表的标准化运载单元,以龙门吊、岸吊等为代表的快速转运设备,以铁路专用平车、半挂车专用滚装船舶等为代表的专用载运机具,存在着严重的不匹配、不适用、不经济等问题,装备类型单一。 2.3 关于多式联运的部门协调联动 由于多式联运服务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国家部门众多,因此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还需进一步明确,在标准规范的制定、协同机制的

国际多式联运

1.国际多式联运定义: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 2.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1)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必须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2)国际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中至少是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且是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区段的连续运输。3)国际多式联运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4)国际多式联运在运输过程中一般以集装箱作为运输的基本单元。5)国际多式联运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3.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1)全程统一,理赔方便。2)运输时间缩短,运输质量提高。3)运输组织水平提高,运输更加合理化。4)降低了运输成本,节省支出。 4. 国际贸易术语分为4组13种,适合水运的有FAS,FOB,CFR,CIF,DES,DEQ适合多种运输方式的有:EXW,FCA,CPT,CIP,DAF,DDU,DDP 5. 国际多式联运的组织形式:1)海陆联运2)陆桥运输3)海空联运。 6. 集装箱的定义:是一种运输设备。满足的要求:1)具有耐久性,其坚固强度足以反复使用。2)便于商品运送而专门设计的,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中运输时无需中途换装。3)设有便于装卸和搬运的装置,特别是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设计时应注意到便于货物装满或卸空。5)内容积为1㎡或以上。 7.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形态:1)整箱货FCL(Full Container Cargo Load)2) 拼箱货LCL(Less Than Cargo Container Load) 8.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1)门到门交接方式Door to Door整箱交接2) 门到场交接方式Door to CY整箱交接3) 门到站交接方式Door to CFS整箱接收,拼箱交付4)场到门交接方式CY to Door整箱交接5)场到场交接方式CY to CY 整箱交接6)场到站交接方式CY to CFS 整箱接收,拼箱交付7)站到门交接方式CFS to Door拼箱接受,整箱交付8)站到场交接方式CFS to CY 拼箱接收,整箱交付9)站到站交接方式CFS to CFS 拼箱交接。 9.提单的定义: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友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0.提单的分类:1)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划分:①已装船提单②备运提单2)按照提单的不同抬头划分:①记名提单②不记名提单③指示提单3)按照提单有无批注划分:①清洁提单②不清洁提单4)按照提单运输方式不同划分:①直达提单②转船提单③联运提单④多式联运提单5)按照提单的格式不同划分:①全式提单②简式提单6)按照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①倒

多式联运在中国的发展潜力

多式联运在中国的发展潜力 一、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货物运输”。而中国海商法对于国内多式联运的规定是,必须有种方式是海运。在我国由于国际海上运输与沿海运输、内河运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国际海上运输与国内沿海、内河运输可以视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多式联运一般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化为一体,构成一种连贯的过程,完成国际间的运输。 二、多式联运的优点 1.责任统一,手续简便 在多式联运方式下,不论全程运输距离多么遥远,也不论需要使用多少种不同运输工具,更不论途中要经过多少次转换,一切运输事宜统一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货主只要办理一次托运、签订一个合同、支付一笔全程单一运费,取得一份联运单据,就履行全部责任。由于责任统一,一旦发生问题,也只要找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可解决问题。与单一运输方式的分段托运,多头负责相比,不仅手续简便,而且责任更加明确。 2.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货运时间,降低货损货差,提高货运质量多式联运通常是以集装箱为媒介的直达连贯运输,货物从发货人仓库装箱验关铅封后直接运至收货人仓库交货,中途无需拆箱捣载,减少很多中间环节,即使经多次换装,也都是使用机械装卸,丝毫不触及箱内货物,货损货差和偷窃丢失事故就大为减少,从而较好地保证货物安全和货运质量。此外,由于是连贯运输,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衔接紧凑,货物所到之处,中转迅速及时,减少在途停留时间,故能较好地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运杂费用,有利贸易开展

国际多式联运在我国的 发展现状

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郝晓章学号:08090445X37 系别:经济与管理系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论文题目:国际多式联运在我国的 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指导教师:白毅 2012 年03月 06日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他们的原产地、生产车间、装配工厂以及消费市场遍布世界各地。在这种情况下,运输过程成为经济全球化的纽带,成为了跨国公司运营的重要环节,整合运输链以服务于跨国公司的同步协调生产就显得尤为重要。整个运输过程不能被看作是几个孤立的运输服务,而应该作为一个整合的运输服务来满足运输需求,这就促成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出现。 20世纪70年代,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开始起步,1997年国家颁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进入全面发展时期。截至2007年,我国集装箱吞吐量已经超过了1亿标准箱(TEU),连续六年位居世界第一。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国际多式联运从无到有,取得了一系列成就,特别是基础设施水平大幅改善,标准化建设已经与国际接轨。 国际多式联运作为一种高级的运输组织形式,可整合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通过无缝衔接提高运输效率与质量,符合个性化需求对商品运输的要求,同时也是生产企业应对日趋激烈的全球化竞争的必然趋势。发展多式联运,不仅是国内物流企业应对全球货运市场竞争必须占领的战略要地,而且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全球化的程度。面对“全球采购、全球生产、全球销售”的现代竞争模式,提供“门到门”国际多式联运成为必然趋势。 本课题对国际多式联运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展开研究,这将有利于我们认清国际多式联运在我国发展的真实现状,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我们根据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应对策略,这对我国当前发展国际多式联运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状况 王国才在《基于多式联运的国际物流运作模式研究》中认为:多式联运作为国际运输中一种先进的混合运输方式,以其方便、灵活、安全的特点,受到了货主的青睐、承运人的偏好以及政府的扶持,它具有常规分段独运输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据统计,国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步骤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步骤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步骤与国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类似,两者主要差别的是: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操作必须有出口报关环节。还有的是使用单证也不同。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组织下完成的,其业务程序主要有以下环节: (一)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货主提出的托运申请和自己的运输路线等情况,判断是否接受该托运申请。如果能够接受,则双方议订有关事项后,在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场站收据(货物情况可暂时空白)副本上签章(必须是海关能接收的),证明接受托运申请,多式联运合同已经订立并开始执行。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双方就货物交接方式、时间、地点、付费方式等达成协议填写场站收据(货物情况可暂空),并把其送至联运经营人处编号,多式联运经营人编号后留下货物托运联,将其他联交还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二)集装箱的发放、提取及运送多式联运大多数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中使用的集装箱一般应由经营人提供。这些集装箱来源可能有三个:一是经营人自己购置使用的集装箱;二是由公司租用的集装箱,这类箱一般在货物的起运地附近提箱而在交付货物地点附近还箱;三是由全程运输中的某一分运人提供,这类箱一般需要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完成合同运输与该分运人(一般是海上区段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后获得使用权。 如果双方协议由发货人自行装箱,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签发提箱单或者租箱公司或分运人签发的提箱单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由他们在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堆场提箱并自行将空箱拖运到货物装箱地点,准备装货。如发货人委托亦可由经营人办理从堆场装箱地点的空箱拖运(这种情况需加收空箱拖运费)。 如是拼箱货(或是整箱货但发货人无装箱条件不能自装)时,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所用空箱调运至接受货物集装箱货运站,做好装箱准备。 (三)出口报关 若联运从港口开始,则在港口报关;若从内陆地区开始,应在附近的海关办理报关。一般由托运人办理,也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代办。报关时应提供场站收据、装箱单、出口许可证等有关单据和文件。 (四)货物装箱 1. 自行装箱 若是发货人自行装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空箱后在自己的工厂和仓库组织装箱,装箱工作一般要在报关后进行,并请海关派员到装箱地点监装和办理加封事宜。如需理货,还应请理货人员现场理货并与之共同制作装箱单。 2. 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货运站装箱 若是发货人不具备装箱条件,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或货运站装箱(指整箱货情况),发货人应将货物以原来形态运至指定的货运站由其代为装箱。如是拼箱货物,发货人应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集装箱货运站,由货运站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指示装箱。无论装箱工作由谁负责,装箱人均需制作装箱单,并办理海关监装与加封事宜。 3. 多式联运的配积载 (1)配积载的含义 货物配积载是指根据货物种类、特性、数量、流向等多种货物的既定运输任务,通过合理配装以充分利用运输工具的容积及载重能力的作业环节。它是联合运输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相应工作人员应对运输程序、货物调运方法、车船性能及容积或载重量、货物拼配拼装条件等情况清楚明了。 (2)配积载的要求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多式联运发展现状及趋势 摘要:分析我国多式联运的结构和现状,指出现阶段我国多式联运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多式联运发展的经验,提出发展多式联运的对策。 关键词: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问题;对策;现状 引言 集装箱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运输组织形式,目前已成为国际物流全程运输的主要形式。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比例高达20%,如德国汉堡港铁路集输运比重高达30%,荷兰鹿特丹港铁路集输运比重高达13%,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在中国仅占2%左右。作为世界上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之一,我国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必将成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物流服务需求的关键。针对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落后的现状,有必要对多式联运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借鉴国外多式联运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发展多式联运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内陆多式联运与国际多式联运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无论是政府、学术界,还是实业界,都对多式联运的发展进行了各种探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早在1962年,我国就提出了关于公路运输与水路运输联合运输的文件。随后,我又相继提出了关于公路与铁路联合运输、铁路与水路联合运输等相关文件。1989年3月,我国进行了由交通部主持,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承担的国家科委批准的“七五”国家重点项目“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为推动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及多式联运的快速发展起了良好作用。尤其是2000年后,我国加大了与国际多式联运的合作,先后与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多式联运的合作与交流,为我国的多式联运成长与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其中,与加拿大的项目,可谓意义深远,我国政府先后从各省市、各研究机构、各企业派出加拿大学习人员达十多期,为我国的多式联运发展培养了大批的人才,也为我国多式联运的发展提供了更新的思路。 近年来,为适应和配合我国对外贸易运输的发展需要,我国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开始采用国际多式联运

试论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现状与发展

试论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现状与发展 班级:经贸2008 摘要:我国海运集装箱运输从1978年起步以来发展迅速,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业绩。连续20年保持30%以上的增幅,连续30年保持23%以上的增幅。2003年以来,我国港口集装箱装卸效率不断刷新和突破世界记录,目前也一直保持着世界领先水平。在世界航运市场上,中国因素已经成为举世公认的重要因素,对于国际海运贸易的健康发展、维系国际航运市场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参与国际海运事务,参与制定国际规则和政策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加强。 关键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概况;问题和建议 集装箱多式联运是一种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为媒介,把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为一体,构成一个连续运输过程,为客户提供更为便捷的物流服务。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传统单一运输方式相比,减少了中间环节,进一步提高了运输质量,减少了货损货差,降低了运输成本。 一、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概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早已存在,但一直发展缓慢,只是近30年来在集装箱运输大发展后,才促使多式联运在世界范围内有了长足的避步。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成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主要形式;集装箱运输本身就是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而多式联运是国际集装箱联运的高级形式。当今世界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已进人多式联运的时代。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从70年代起步,80年代夯实基础,90年代全厦进入发展时期,但集装箱运输始终处于分段运输阶段,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尚处于发展初期。分段运输的运量占我国国际集装箱总运量的90%以上。分段运输业务由远洋、沿海、内河、公路、铁路、港、站等运输、装卸及货代企业分营,其经营范围受到一定限制。这种运输组织形式,不利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不利于加强经营者在国际运输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与合作关系。运输企业出现了横向联合的趋势,但整体实力雄厚的集约化多式联运企业少。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在港口腹地设置过剩,与内陆站点数量不足形成较大反差。集装箱“门到门”运输困难重重。在追求集装箱运输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的情况下,难以将集装箱运输的触角直接伸向货源点和收货终点,使得许多原本可以采用集装箱运输的货源不得不仍采用散件运输。《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1997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已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则》颁布后,在国内外引起了积极的反应。从此,我们国家终于有了一个管理多式联运的法规,使得管理多式联运有法可依,经营多式联运有序可循,《规则》的实施将促进多式联运市场的健康发展。规则首先明确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基本概念。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自接受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国际多式联运首先是一种运输行为,并且是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因此属于运输范畴。国际上多式联运发达国家都是由运输部门管理的。在我国,交通部、铁道部作为国务院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公、铁、水运输行业管理。因此,《规则》规定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构成多式联运,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必须使用一份包含全称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6、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其中包括全程各段运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 多式联运合同(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多式联运的

合同。它明确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他可以充任实际承运人,办理全程或部分运输业务,也可以是无船承运人,即将全程运输交由各段实际承运人来履行。 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自然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也就是说,最广义,基本上都包括了。 2. 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这个可以联想记忆:高中有一篇语文课文叫做《威尼斯商人》)。 3. 不属于国际经济法渊源中国际法方面的渊源的是《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因为这个属于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容易理解。 4.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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