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法律法规

30.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BD)
A.可撤销单据 B.不可转让单据 C.不可撤销单据 D.可转让单据
6
A. 经济困难的 B. 有急病的 C. 分娩的 D. 遇险的
28.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作出以 下行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ABCD )
A. 终止运输 B. 返还货物 C. 变更到达地 D. 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9.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丢失可以证明是因以下原因造 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BCD)
1
♥ 托运人的义务 ♥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
2
00000000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
1、责任期限
《海商法》第103条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
2、责任类型
责任分担制 统一责任制
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
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网状责任制
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
我国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方面一致采用了网状责任制。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负责将
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
的地点,并收取全程费用的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4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范围 赔偿
责任期限
多式联运法律法规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一、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 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 程运费的合同。
集装箱与多式联运练习题

集装箱与多式联运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付货物,同时伴随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限制为( )。
A、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B、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倍C、应付运费的5倍和责任限额的总和D、以公约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最高限额2.在多式联运经营中各区段适用的责任按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的赔偿责任形式称为( )。
A、过失责任制B、网状责任制C、严格责任制D、统一责任制3.东起我国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跨亚欧两大洲,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的大陆桥是()。
A、北美大陆桥B、新亚欧大陆桥C、新欧亚大陆桥D、西伯利亚大陆桥4.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将卸至美国西海岸港口的货物通过铁路转运抵美国的内陆公共点地区并享有优惠运价的美国路桥运输业务称为( )。
A、OCP运输B、MLB运输C、IPI运输D、SLB运输5.指货物经海/海、海/陆或路/海联运,承运人出具一张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
A、备运提单B、已装船提单C、联运提单D、指示提单6.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当收货人提取集装箱货物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还空箱时,承运人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称为()。
A、滞箱费B、滞留损失费C、租金D、滞纳金7.国际多式联运人对货物承担运输责任是()。
A、对自己运输区段B、根据B/L签发C、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区段D、对托运人承担全程责任8.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下列()不是国际多式联运所具有的特点。
A、签订一个运输合同,采用一种运输方式B、签订一个运输合同,采用两种运输方式C、签订一个运输合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程运输组织工作D、签订一个运输合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9.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
A、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B、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委托人C、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代理人D、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经纪人10.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统一责任制下,承担的货物运输责任是()。
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

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由于多式联运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货物交接界限,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承运责任范围。
因此,原有的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已不能满足其要求,随之新的责任形式不断形成,在目前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1.统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
即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发生在海运段,还是发生在内陆运输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但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避免的或确实证明是货主的故意行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损坏,经营人则可免责。
统一责任制是一种科学、合理、手续简化的责任制度。
但这种责任制对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较重,因此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采用还不够广泛。
2.网状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也就是由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与统一责任制不同,它是按造成该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的责任限制予以赔偿,在各运输分段中作为依据的法律有:1)公路运输----根据《国际公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2)铁路运输----根据《国际铁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3)海上运输----根据《海牙规则》、国际公约或国内法4)航空运输----根据《华沙运输公约》或国内法。
网状责任制是介于全程运输负责制和分段负责制这两种负责制之间的一种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
也就是该责任制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区段运输形式下的分段负责制相同。
目前国际上多采用的就是网状责任制。
我国自“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以来发展建立的多式联运责任制采用的也是网状责任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如何“负责”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基本类型责任分担制。
也称分段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并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
由于这种责任形式与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相矛盾,因此,只要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即使在多式联运单据中声称采取这种形式,也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此种约定无效而要求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网状责任制。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运事故的赔偿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加以赔偿。
目前,几乎所有的多式联运单据均采取这种赔偿责任形式。
统一责任制。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由于现阶段各种运输方式采用不同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因而目前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均未能采取此种责任形式。
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这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也称混合责任制。
它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
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区段的运输负责。
无论货损发生在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按公约规定的统一责任限额承担责任。
但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域,而对这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
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基本上采取这种责任形式。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采用的责任形式在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起草过程中,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选择网状责任制还是统一责任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采用统一责任制,而发达国家则主张采用网状责任制。
货物运输理论知识试题与答案

货物运输理论知识试题与答案1、当今世界大部分的石油、绝大部分的天然气都是通过()运输的。
A、公路B、铁路C、管道D、水路答案:C2、物流是供应链管理的一部分,实物在供应链上流动以便将()传递给最终客户。
A、服务B、价值C、产品D、所有权答案:B3、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凭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A、 6%B、 7%C、 8%D、 9%答案:B4、日要车计划是根据()提出的货物运单,向铁路局提报的次日装车计划。
A、托运人B、货运代理C、发货单位D、承运人答案:C5、当货物送至相关的货站后,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会根据航空公司的运单号码,制作主标签和分标签,贴在货物上。
这一过程称为()。
A、打单B、分拣C、理货D、装机答案:C6、传统公路货物运输的运价由()构成。
A、运费率*实际里程+托运人的其他费用某段距离的吨价+承运人的其他费用B、运费率*实际里程+承运人人的其他费用C、某段距离的吨价+托运人的其他费用答案:C7、海运费的重货计算是每吨小于()立方米的货为重货。
A、 1B、 2C、 3D、 4答案:A8、进行公路超限运输,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获得超限运输的许可。
A、托运人B、货运代理C、承运人D、收货人答案:C9、国际商会(IC、C、)于1973年制定的(),作为民间规则,不具有强制性,须由当事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自愿采纳。
A、《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B、《多式联运单证规则》C、《华沙公约》D、《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答案:D10、()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提供运输工具的人。
A、托运人B、承运人C、货运代理D、收货人答案:B11、在办理货物交接手续时,承托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进行查验、复磅所发生的费用,由()负担。
A、承运人B、托运人C、责任方D、货运代理答案:C12、航空货运单一般有三联正本,分别为正本1交(),正本2交(),正本3交()。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1条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这里确定了两个责任原则,即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和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适用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内容适用于一切承运人。
从中可以看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限制,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合同法》也赋予了承运人的免责权利,但只限于3种,即《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责任有所不同。
如水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赋予了承运人10种免责权利。
在公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细化,即对未保价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对于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等。
同时,《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赋予承运人7种免责权利。
在铁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铁路法》规定,如托运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如未按保价运输承运,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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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类型及条款
合同类型
根据运输方式和责任范围的不同,多式联运合同可分为多种类型,如全程运输合 同、分段运输合同等。
条款内容
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运输方式、起运地和目的地、货物名称和数量、运 费和支付方式、保险和赔偿责任等。此外,还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 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了借鉴
政府部门可以借鉴本研究成果,制定更加完善的多式联运政策和法规,促进国际货物运输的健康发展。
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进一步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未来可以对这些规定 进行深入研究,为国际多式联运的标准化和统一化提供支持。
针对货物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害,研究了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和方法,为纠纷解 决提供了参考。
研究成果对实践指导意义
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了责任限制的依据
经营人可以依据本研究成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责任限制条款,降低自身风险。
为货主提供了选择运输方式和经营人的参考
货主可以根据不同运输方式下经营人的责任限制规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运输方式和经营人。
扩大责任范围,提高保障程度源自扩大责任范围在现有责任限制条款的基础上,适当扩 大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更好地保障货 主的利益。
VS
提高保障程度
通过提高赔偿限额、增加保险种类等方式 ,提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失的保障 程度。
放宽责任限制条件,降低经营风险
放宽责任限制条件
适当放宽现有责任限制条款中的限制条件,如延长诉讼时效、降低免责事由等,以减轻经营人的经营风险。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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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统一责任 是介于统一与分段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故又称 混合责任制,也就是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 在赔偿限额方面与部分责任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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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 人对全程负责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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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分段经营人分段 负责,相互衔接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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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公约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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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托运人委托装箱,应对箱内货物的损坏和灭失负责; -托运人委托装箱,对因积载不当、衬垫捆扎不良而造
成的串味、污损、倒塌、碰撞负责;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货物延迟交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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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1.统一责任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的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主讲人:李敏
教学目标
• 知识目标: • 1.了解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2.熟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 3.了解国际货物赔偿公约责任限额。 • 能力目标: • 知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为签订合同进行准
备。
案例导入
胡小涂要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尹伯乐经理要 求他事先了解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 免在合同签订中造成失误,胡小涂了解了哪些内 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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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1条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这里确定了两个责任原则,即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和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适用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内容适用于一切承运人。
从中可以看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限制,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合同法》也赋予了承运人的免责权利,但只限于3种,即《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责任有所不同。
如水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赋予了承运人10种免责权利。
在公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细化,即对未保价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对于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等。
同时,《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赋予承运人7种免责权利。
在铁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铁路法》规定,如托运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如未按保价运输承运,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
至于赔偿限额,铁道部在1991年3月发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中规定,如托运人的货物不保价运输,对于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实际损失低于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航空运输区段适用1996年2月中国民航总局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其中规定,如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如已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按实际损失赔偿。
同时,《民用航空法》赋予承运人4种免责的权利。
那么如何确立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
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主要采纳过失责任或者严格责任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表明,违约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不是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多式联运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也应适用《合同法》所确立的严格责任。
如果对经营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将最终导致多式联运责任体制的解体。
这是因为,联运经营人本人通常并不直接从事实际运输,由于实际承运人过失造成的货损,按照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就只能归咎到实际承运人头上,从而使联运经营人摆脱其应承担的合同赔偿责任。
因此,确立联运经营人的严格责任,符合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需求,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制止不履行合同行为的发生,将起到积极作用。
适用区段运输法规
《合同法》第321条确立了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适用区段运输法规的原则。
这就要求联运经营人在从事联运业务时,要将自己置身于各区段运输当中。
各区段承运人的免责事项都不相同,如水路运输为10种,公路运输为7种,铁路运输为3种,航空运输为4种。
赔偿责任及于代理人、受雇人。
《合同法》对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是否及于其代理人、受雇人并没有做出规定,但大量的联运业务实践则需要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认为,可以参照《海商法》第58条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第30条的相关内容做出规定:“因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诉讼,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如能证明其是在受雇或代理范围内行事,则该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权援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
”赔偿责任可以与区段承运人约定。
《合同法》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该条表明,联运经营人可以事先与区段承运人就赔偿的责任大小、责任比例、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责任追偿事宜进行约定,但不能减少或降低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如此规定,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因为联运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诸如货损发生区段不确定等给自己造成的无辜损失,需要与区段承运人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