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如何“负责”
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

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由于多式联运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货物交接界限,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承运责任范围。
因此,原有的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已不能满足其要求,随之新的责任形式不断形成,在目前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1.统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
即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发生在海运段,还是发生在内陆运输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但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避免的或确实证明是货主的故意行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损坏,经营人则可免责。
统一责任制是一种科学、合理、手续简化的责任制度。
但这种责任制对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较重,因此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采用还不够广泛。
2.网状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也就是由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与统一责任制不同,它是按造成该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的责任限制予以赔偿,在各运输分段中作为依据的法律有:1)公路运输----根据《国际公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2)铁路运输----根据《国际铁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3)海上运输----根据《海牙规则》、国际公约或国内法4)航空运输----根据《华沙运输公约》或国内法。
网状责任制是介于全程运输负责制和分段负责制这两种负责制之间的一种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
也就是该责任制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区段运输形式下的分段负责制相同。
目前国际上多采用的就是网状责任制。
我国自“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以来发展建立的多式联运责任制采用的也是网状责任制。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讲诉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货物赔偿责任; 3)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错误处理货物责任; 3)货物赔偿责任;
问:(1)该损失应该有谁来承担?
(2)如果货代有投保或带责任险,可以从保 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吗?
案例
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 美元的半成品 服装在发货前投保。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 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 美元。 其中一批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此情况出口 商亦知晓。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 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 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 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 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1)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货代常见的错误和疏忽包括: 1、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 3、报关有误; 4、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5、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新知呈现
3.修正统一责任 是介于统一与分段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故又称 混合责任制,也就是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 在赔偿限额方面与部分责任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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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 人对全程负责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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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分段经营人分段 负责,相互衔接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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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公约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额
新知呈现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托运人委托装箱,应对箱内货物的损坏和灭失负责; -托运人委托装箱,对因积载不当、衬垫捆扎不良而造
成的串味、污损、倒塌、碰撞负责;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货物延迟交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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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1.统一责任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的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主讲人:李敏
教学目标
• 知识目标: • 1.了解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2.熟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 3.了解国际货物赔偿公约责任限额。 • 能力目标: • 知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为签订合同进行准
备。
案例导入
胡小涂要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尹伯乐经理要 求他事先了解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 免在合同签订中造成失误,胡小涂了解了哪些内 容呢?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随着各国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单纯的散装式货物运输远远不能满足运输行业在国际新背景情势下自身补足需要。
直到目前,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这一新型的集装箱运输方式已蒸蒸日上,在国际航运界发挥举足轻重作用。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一种更为高级的独立新型运输方式,与传统单式运输方式迥异的特点使它在法领域产生更为复杂的问题。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MTO)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
他是“事主”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我国《海商法》在参照《公约》规定基础上在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结合该条第一款关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界定,可知MTO应当是指以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经营人。
查阅《合同法》,我们发现《合同法》本身并未对MTO含义予以法律界定,但第317条直接规定MTO的职责,即“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这表明MTO负有履行或组织履行整个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义务,并以本人身份,对全程负责,不论货损发生于运输过程哪个阶段,都要对货主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各国迥异,但都是对此进行严格限制。
笔者通过了对相关公约、国内法的比较分析认为MTO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五个,即是:订立一份多式联运合同或者签发多式联运单证;以承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运人身份承担合同责任;为全程运输负责;有权收取全程运输的运费;可将全程运输的全部或者部分交给区段承运人进行。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传统国际货物运输法都是以不同的运输方式来分别确定责任制度。
CH9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

第九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1.定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不是参加多式联的承人的代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1)船舶运输经营者为多式联运经营人VO-MTO (Vessel Operating MTO)2)无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NVO-MTO(1)除海上承运人以外的运输经营人(2)不拥有或不经营任何运输工具的货运代理人、报关经纪人以及仓储装卸公司。
(3)专门提供多式联运服务的专业多式联运公司。
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承运人责任类型全程运输责任制分段运输责任制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1.分段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承运人只对由是指在运输全程中承运人只对由自己履行的运输区段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的责任类型2. . 全程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由签发单据的经营人就全程运输对货主承担责任的责任类型。
1)统一责任制(同一责任制)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由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同样的责任内容对货主承担全程责任的责任制度2)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各个运输区段中所承担的责任内容并不相同,必须根据各个运输区段适用的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来确定。
①在赔偿责任限制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②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3) 修正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责任, 不管是否能确定造成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将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段,而这一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
国际多式联运

3.IPI运输
1 IPI运输的含义
IPI(interior point intermodal)运输称为内陆点 多式联运,它是指经美国西海岸和墨西哥湾沿海 港口,利用集装箱拖车或铁路运输将货物运到美 国内陆城市。
国际物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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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 7 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1. 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 2. 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方式 1 企业独立经营方式 2 两企业间联营方式 3 代理方式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1 统一责任 2 分段责任 3 修正统一责任制 2. 索赔和诉讼 1 根据货损原因确定索赔对象 2 索赔应具备的条件 3 索赔的金额必须合理 4 索赔与诉讼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5 诉讼与仲裁应在规定的地点提出
3.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国际多 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 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 是双方的协议,其订立过程是双方协商的过程。
(二)多式联运单证 1. 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 多式联运单证应载明以下事项。 1 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 托运人名称。 3 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4 多式联运单证表明的收货人。 5 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6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证的签发日期、地点。 7 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 8 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 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10 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 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 其他事项。
浅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制度

随着 各 国 贸 易 往 来 不 断 加 强 .单 纯 的散 装 式 货 物 运 输 远 远
不 能 满 足 运 输 行 业 在 国 际新 背 景 情 势 下 自身 补 足 需 要 直 到 目 前. 经 过 五 十 多 年 的发 展 .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这 一 新 型 的集 装 箱 运 输 方 式 已蒸 蒸 日上 . 在 国 际航 运 界 发 挥 举 足 轻 重 作 用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是 一 种 更 为 高 级 的 独 立 新 型 运 输 方 式 .与 传 统单 式 运 输 方 式 迥 异 的 特 点 使 它 在 法 领 域 产 生 更 为 复 杂 的 问题 国 际货 物 多式 联 运 经 营 人 的定 义 “ 国 际货 物 多式 联运 经 营 人 ” f 以下 简 称 MT O )是 指 其 本 人 或
浅 谈 国 际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经 营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庄莉 ( 福建 省 泉 州市 惠 安 县人 民检察 院 福建 惠安 3 6 21 0 0)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2 — 0 0 2 5 — 0 2
1 . 网状责任制 . 即分 段 责 任 制 . 整 个 运 输 过 程 中所 包 括 的各 个区段 , 以 区段 运 输 原 有 责 任 为 限 。海 运 区 段 依 据 《 海牙规则》 : 铁路 区段 依 据 《 国 际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公 约 》 ; 公 路区段依据《 国 际 公 路货物运 输公约》 ; 航 空运输 区段依据 《 华沙公 约》 或《 海 牙 议 定 书》 。 不 运 用 上 述规 则 或 公 约 时 . 则 按 有 关 国家 国 内法 处 理 对不 明区段货物的隐蔽损失 , 按 双方约定原则或 按《 海牙 规则》 办理 。 这 种 制 度 缺 点 是 各 种 法 规 的 责 任 轻 重 和 赔 偿 限 额 不 统 一 .差 别
最新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分类

最新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分类最新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分类货运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系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对其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分类,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是指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
1、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其错误和疏忽包括:A、未按指示交付货物B、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C、报关有误D、运往错误的目的地E、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在出口(进口)货物退税;F、未取得收货人的货款而交付货物货运代理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2、货运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系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对其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3、货运代理的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1)作为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2)作为货运代理,不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3)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限制责任限制是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FIATA推出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即“FIATA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基本上已成为各国制定本国标准交易条件的总原则。
根据该原则,对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每公斤的赔偿限额为2SDR,而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额则留给各个国家的国家级货运代理协会根据本国的法律自行规定。
(备注:SDR Special Drawing Rights的缩写,为特别提款权,SDR的定义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示,1个SDR之价值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或法院判决之时的兑换率计算)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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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基本类型责任分担制。
也称分段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并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
由于这种责任形式与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相矛盾,因此,只要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即使在多式联运单据中声称采取这种形式,也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此种约定无效而要求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网状责任制。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运事故的赔偿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加以赔偿。
目前,几乎所有的多式联运单据均采取这种赔偿责任形式。
统一责任制。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由于现阶段各种运输方式采用不同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因而目前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均未能采取此种责任形式。
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这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也称混合责任制。
它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
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区段的运输负责。
无论货损发生在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按公约规定的统一责任限额承担责任。
但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域,而对这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
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基本上采取这种责任形式。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采用的责任形式在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起草过程中,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选择网状责任制还是统一责任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采用统一责任制,而发达国家则主张采用网状责任制。
前者认为这一方面保证了货主的利益,简化货运事故的处理,也解决了整个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藏损害”(即货物发生损害,但又无法确定造成损害的区间和具体的责任人)的处理问题,是一种较为优越的责任制。
后者认为统一责任制有其优越性但并不完善,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这是由于各国家及承运人早已接受不同的国际公约,如果再接受统一责任制的多式联运公约,则会出现不能同时履行对每一公约义务的情况,这会给实际运作带来极大问题。
并且目前与集装箱运输相关的人(如保险人等)的赔偿责任都是建立在单一运输法规的责任规定之上的,改为统一标准会给这些行业带来混乱。
为此,分歧双方都作了让步,最后通过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采用了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这种特殊规定,在多式联运中出现了两层赔偿关系,第一层首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主间的赔偿关系。
第二层赔偿关系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责任,公约中并没作出任何规定,只能按目前各区段适用的法律处理。
再者,想要使各种方式的实际承运人接受统一的责任限额也是很困难的。
因此,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在目前确实难以实行。
公约中出现的这种责任制问题在近期内也很难解决,只有当其他单一方式的运输公约、法律作出调整或出台新的规定后才能逐渐解决。
这也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至今仍未正式生效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