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9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

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划分(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由于多式联运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货物交接界限,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承运责任范围。
因此,原有的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形式已不能满足其要求,随之新的责任形式不断形成,在目前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主要有:1.统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
即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发生在海运段,还是发生在内陆运输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但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避免的或确实证明是货主的故意行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损坏,经营人则可免责。
统一责任制是一种科学、合理、手续简化的责任制度。
但这种责任制对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较重,因此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采用还不够广泛。
2.网状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也就是由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与统一责任制不同,它是按造成该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的责任限制予以赔偿,在各运输分段中作为依据的法律有:1)公路运输----根据《国际公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2)铁路运输----根据《国际铁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3)海上运输----根据《海牙规则》、国际公约或国内法4)航空运输----根据《华沙运输公约》或国内法。
网状责任制是介于全程运输负责制和分段负责制这两种负责制之间的一种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
也就是该责任制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区段运输形式下的分段负责制相同。
目前国际上多采用的就是网状责任制。
我国自“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以来发展建立的多式联运责任制采用的也是网状责任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如何“负责”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基本类型责任分担制。
也称分段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并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
由于这种责任形式与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相矛盾,因此,只要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即使在多式联运单据中声称采取这种形式,也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此种约定无效而要求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网状责任制。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运事故的赔偿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加以赔偿。
目前,几乎所有的多式联运单据均采取这种赔偿责任形式。
统一责任制。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由于现阶段各种运输方式采用不同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因而目前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均未能采取此种责任形式。
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这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也称混合责任制。
它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
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区段的运输负责。
无论货损发生在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按公约规定的统一责任限额承担责任。
但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域,而对这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
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基本上采取这种责任形式。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采用的责任形式在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起草过程中,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选择网状责任制还是统一责任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采用统一责任制,而发达国家则主张采用网状责任制。
简述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

简述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运输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具体包括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分段责任制和网络责任制。
1. 网状责任制:在网状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无论运输过程中发生何种事故,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需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负责。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海运和陆运两个阶段的损失责任。
2. 统一责任制: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统一责任,无论运输过程中发生何种事故,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需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承担统一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责任。
3. 分段责任制:在分段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运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承担责任。
例如,在海上运输阶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海上运输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在陆上运输阶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陆上运输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海运和陆运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根据海上运输法和陆上运输法的规定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损失责任。
4. 网络责任制:在网终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网络责任,即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承担统一责任,但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损失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同一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例如,在铁路和公路的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责任,但对于铁路和公路各自的损失则分别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取决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方式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责任形式,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为了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损失的合理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系统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联合国国际货物

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六、索赔与诉讼
3 2 1
诉讼时效 灭失、损坏或延 迟交货的通知
仲裁
12
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七、管辖权
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有权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规定下列地
点所在国有管辖权: 1)被告主要营业所,或者被告的经常居所。 2)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而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 理机构订立。 3)货物接管地或交付地。 4)多式联运合同中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他地点。
4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1.单一运输公约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对于海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 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这一段时间,就是说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在该期间产生的,才适用
《海牙规则》。在实际业务中,大多数船公司的提单,都以“钩到钩”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期
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② 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 ③ 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 签、手签笔迹的复印、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④ 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 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等
14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
1
第十四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CONTENTS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2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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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地位?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本条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托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处于一个比较特别的位置。
他是事主,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从合同法的规定可知,多式联运经营人要依照多式联运合同履行运输义务或者组织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拥有运输工具,同时直截了当参加了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二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不拥有运输工具或者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直截了当从事运输活动,而是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后,通过双边合同同各运输方式承运人又单独签订各区段运输合同,组织其他承运人进行运输。
然而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属于哪一种情形,依照本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对与之签订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全程运输的义务,同时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承担全程运输所发生的责任和风险。
当然他也享有作为全程运输承运人的权利,例如有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运输费用的权利等。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1条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这里确定了两个责任原则,即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和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适用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内容适用于一切承运人。
从中可以看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限制,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合同法》也赋予了承运人的免责权利,但只限于3种,即《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适用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原则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责任有所不同。
如水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赋予了承运人10种免责权利。
在公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细化,即对未保价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对于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等。
同时,《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赋予承运人7种免责权利。
在铁路运输区段,在适用《合同法》一切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基础上,《铁路法》规定,如托运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如未按保价运输承运,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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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统一责任 是介于统一与分段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故又称 混合责任制,也就是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 在赔偿限额方面与部分责任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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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 人对全程负责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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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负责
中转卸货 地代理
中转后集装 预装运 箱回空代理 准备
目的港卸 货地代理
多式联运 经营人装 运发货
凭单 提货 交拨
海运 单据
陆运 单据
分段经营人分段 负责,相互衔接
发货人 取得多 式联运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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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公约中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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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托运人委托装箱,应对箱内货物的损坏和灭失负责; -托运人委托装箱,对因积载不当、衬垫捆扎不良而造
成的串味、污损、倒塌、碰撞负责;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货物延迟交付负责。
新知呈现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1.统一责任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的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主讲人:李敏
教学目标
• 知识目标: • 1.了解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 2.熟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 3.了解国际货物赔偿公约责任限额。 • 能力目标: • 知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为签订合同进行准
备。
案例导入
胡小涂要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尹伯乐经理要 求他事先了解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 免在合同签订中造成失误,胡小涂了解了哪些内 容呢?
CH9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

第九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1.定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不是参加多式联的承人的代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1)船舶运输经营者为多式联运经营人VO-MTO (Vessel Operating MTO)2)无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NVO-MTO(1)除海上承运人以外的运输经营人(2)不拥有或不经营任何运输工具的货运代理人、报关经纪人以及仓储装卸公司。
(3)专门提供多式联运服务的专业多式联运公司。
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承运人责任类型全程运输责任制分段运输责任制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1.分段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承运人只对由是指在运输全程中承运人只对由自己履行的运输区段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的责任类型2. . 全程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由签发单据的经营人就全程运输对货主承担责任的责任类型。
1)统一责任制(同一责任制)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由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同样的责任内容对货主承担全程责任的责任制度2)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各个运输区段中所承担的责任内容并不相同,必须根据各个运输区段适用的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来确定。
①在赔偿责任限制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②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3) 修正统一责任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责任, 不管是否能确定造成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将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段,而这一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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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定义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不是参加多式联的承人的代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二、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类型
承运人责任类型
全程运输责任制分段运输责任制
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
1.统一责任制(同一责任制)
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由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同样的责任内容对货主承担全程责任的责任制度
2.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
在全程责任制条件下,各个运输区段中所承担的责任内容并不相同,必须根据各个运输区段适用的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来确定。
①在赔偿责任限制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
②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
3. 修正统一责任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责任, 不管是否能确定造成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将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段,而这一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
4. MTO 的责任制(类型)
1)《多式联运公约》:“修正统一责任制”
2)《联运单证统规则》:网状责任制《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网状责任制”
3) 实际业务中:网状责任制
4)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也采用:网状责任制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也采用网状责任制
案例分析:
香港某出口商S委托一货运代理公司F,将
香港某出商委托货代公司将一批成品服装采用小陆桥运至纽约。
货物由货运代理公司F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多式联运提单(适用«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
集装箱经海运从香港运至西雅图,在卸船时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外部损坏,同时,货代公司F在该地的代理G也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货物运达纽约,收货人开启后发现,外表
收货人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内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但箱内货物也已受损。
收货人要求货代公司F赔偿其损失。
已受损收货人要求货代公司赔偿其损失请问货代公司F对2箱货物的损坏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三、MTO 的责任期间
1. 单一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单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1“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2)“收到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汉堡规则》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华沙公约)22.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
“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四
四、MTO的赔偿责任
《公约》中规定MTO的赔偿责任基础
完全过失责任制
条第款规定
第16条第一款规定:
MTO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所引起的损失,如果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
起的损失如果造成货物的失损害或
交付的事故发生于其掌管期间,应负赔偿责任
;除非MTO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以及除非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人为避免事故的产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一切
能符合要求的措施。
能符合要求的措施
案例
发货人将680包茶叶委托给货代公司,安•包茶叶委托给一货代公司,安排货物自上海经北美小陆桥运往纽约。
货代公司接收货物后,装入一20ft集装箱,代公司接收货物后装入一集装箱
签发多式联运提单。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
船公司接管货物后签发清洁提单。
货物运抵纽约,铅封完好,但箱内少了100包茶叶。
•问:货主应向谁提出索赔?
问货主应向谁提出索赔?
1990日深圳某外贸公司委托货代公•年1月18日,深圳某外贸公司委托一货代公司办理一批参加1990年巴拿马国际展览会的展品货物的出口运输,并向其递交了一份出口货物托货物的出口运输并向其递交了份出口货物托运单。
1月22日,货代公司签发了一份多式联运提单,提单载明:海运船舶为驶往巴拿马的定期提单提单载明海运船舶为驶往巴拿马的定期班轮“N”轮。
货物由汽车运往香港,装上“N”轮中途曾被卸下由他船转运至巴拿马货物运,中途曾被卸下,由他船转运至巴拿马。
货物运达巴拿马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能参展。
外贸公司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由于货代贸公司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由于货代公司擅自转船,导致货物延迟交付,错过参展日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问:货代公司是否对延迟交货承担责任?
MTO
五、M O的赔偿责任限制
《公约》规定:
()如果MTO和托运人之间可订立协议,制定高(一)如果
于公约规定的MTO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如果没有此种协议,MTO按下列标准赔偿:
1.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的多式联运:
1) 920 SDR/件(单位)或2.75 SDR/公斤,两者以较
高者为准
高者为准;
2) 延迟交付货物赔偿限额
MTO对延迟交付造成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限额,相当于被延迟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两倍半,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
同时,延迟赔偿或延迟与损失综合赔偿的限额,不能超过货物全损时MTO赔偿的最损失综合赔偿的限额不能超过货物全损时
高额。
22. 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的多式联运:
8.33 SDR/公斤
3.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已确定发生在多式联运的某特定的区段,而这区段所适式联运的某特定的区段而这一区段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
偿限额高于上述两个标准,则MTO的赔偿偿限额高于上述两个标准则
应以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
定。
六、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六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一)《公约》第22条规定:
“如果MTO遭受的损失是由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他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本身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二)提供货物的义务
1. 发货人应保证:
1)所报货物的内容应准确、完整、集装箱铅封牢固、箱子及附属设备能适用多种箱铅封牢固箱子及附属设备能适用多种运输方式;
2)货物的包装应当牢固,标志、标签应准确、完整;
3)如是危险货物,应说明其特性,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特殊的运输要求等
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特殊的运输要求等。
”
2发货人的责任
2. 发货人的责任:
1)负责由于自行装箱不当、积载不妥引起的损失;
2)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应负责赔偿;3)对自己负责的内陆拖运过失负责;4)对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负责;5)货损事故是由于使用自有箱所致等。
)货损事故是由于使用自有箱所致等3. 集装箱提单中的相应条款
案例:
1995年,四川自贡某公司(Z公司)与奥地利ENGE公司签定了购买5台注塑机的合同。
合同中的运输条款规定:采用多式联运方式;包装条款规定: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适应长途运输。
随后,Z公司委托M货代公司作为MTO,通过其随后通过其总公司的大陆桥运输网络,委托X公司为国外段的实际承运人
的实际承运人。
5台注塑机共分2批装运,其中首批4台于96年2月28日从奥地利启运,5月6日运抵成都。
经商日从奥地利启运日运抵成都经商
检,因包装不良造成部分零件损坏,Z公司据此向ENGE公司提出索赔。
第台,分装在一个开顶箱和一个
2批1台,分装在个40ft开顶箱和个20ft标准箱内,于4月25日从奥地利启运,6月25日运抵成都。
MTO接到报关后,用集卡转运自贡。
6月27日在运往自贡的途中(距成都99公里处)翻车,造成40ft集装箱倾覆,所载货物被抛出,严重损坏。
Z公司拒绝验收货物,提出金额高达9万多美圆的索赔
货物提出金额高达
事故发生后,MTO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认真勘察,并做了详细的商务记录拍摄了大量的现场照片经对大量了详细的商务记录,拍摄了大量的现场照片。
经对大量证据的考证分析,MTO认为ENGE公司没有履行贸易合中装条款定将设备裸装箱内未行有效同中包装条款规定,将设备裸装于箱内,而未进行有效加固,致使设备在经长途运输后发生位移,重心偏离导致翻车。
因此,MTO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ENGE公司,并向其提出索赔。
公并向其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