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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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展及现状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展及现状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展及现状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旨在提
高审判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
展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然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很多
法院仅重视审判结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调解工作难以发
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一些地方的调解员队伍庞大,但素质参差不齐,缺
乏专业化和统一的培训标准。

此外,我国司法制度中还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如缺乏调解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导致调解工作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
对法院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官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

其次,加
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此外,应加强调解的法律规范制定工作,明确调解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最后,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提高当事人的调解意识和参与度。

总之,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提
高了审判效率,减轻了法院负担。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
持续加强和改进。

只有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法院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满足
社会各界对公正、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摘要】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实现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司法体制改革与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互动、人民调解与和解制度的协调、律师参与和解、调解文化建设、在线调解等方面的发展呼唤着对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我们应加强对民事和解制度的建设,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民事争端的和解化,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更好的保障。

未来,我们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在提高解决效率的也要注重法律公正和公平,推动民事调解和解制度不断进步。

【关键词】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司法体制改革、人民调解、律师参与、调解文化建设、在线调解、司法实践、完善、未来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重要性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可以有效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在我国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优先采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缩短案件处理时间,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有利于培养法治意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加理性地处理矛盾,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调解和解过程也是一种法律教育的过程,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制觉悟,维护社会正义。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1.2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目前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普及程度还不够,很多纠纷仍然倾向于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而对于和解的意识和习惯还有待提高。

司法机构在民事和解中的参与度和推动力度还欠缺,需要更多的支持和引导。

很多人对于和解的原则和程序不够了解,导致很多纠纷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

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和解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要加大司法机构在和解中的力度和作用,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和解中来,促进纠纷快速有效地解决。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发展与协调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第荣海陈坚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及其源起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映”。

传统的调解制度与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儒家思想以重义轻利为价值导向,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由此人们更多地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从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解纷机制和解纷文化。

儒家思想蔑视并摒弃人的权利,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文化对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在当今社会,和合文化在处理国内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国际关系时仍扮演着重要角色。

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之一,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修复因诉讼而受损的人际关系,使诉讼成为令原、被告都满意的双赢官司。

不仅有利于促进人际和睦,社会和谐,而且也有利于自愿执行,因而成为目前我国各地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众所周知,民事调解制度从我国建国起便开始确立,是民事司法制度中特有的、行之有效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在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中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一直作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民事审判的成功经验而备受赞许。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大部分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是法院普遍运用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它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完善论文提要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诉讼调解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比较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现行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

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以下几点弊端:1.调解制度没有审级的限制。

2.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与调解的目的初衷不符。

3.自愿合法原则在调审合一模式中的异化。

4.“反悔权”应用的任意性造成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不确定。

5.法院调解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6.恶意调解缺乏制约机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立现代的法院调解机制,提高诉讼调解功效,使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1. 在调解程序中要充分体现自愿原则。

2.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加以严格限制。

3.缩减诉讼调解的范围。

4.规范调调解的进行方式。

5.将调审程序分离。

6.规定调解期限。

7.统一调解的结案方式。

对现行法院的调解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使其更具有中国特色,更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在推动实现依法治国方面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调解这一理论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哲学观的物质之一,调解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今天,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

(1)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它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

首先,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其次,它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负担;再次,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因此其广泛的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它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意义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1. 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2.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解方式可以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减少社会矛盾的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 制度不够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制度保障。

2. 调解机构不够健全:我国调解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调解程序不够规范等。

3. 当事人缺乏信任:在一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缺乏信任,难以达成和解协议。

4. 法律援助不够充分:一些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导致其难以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导。

2. 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应加强调解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提高调解员素质,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3. 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应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如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等,为和解协议的达成创造良好的氛围。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我国推行调解制度的地区已涵盖全国范围,各级法院普遍设立调解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调解服务。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纷方式,往往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递增,2024年全国调解率超过了40%,实现了纠纷解决多元化。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和完善。

首先,调解制度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化现象。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司法实践水平也存在差异,导致各地在调解制度建设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因此,需要统一相关政策和规范,确保各地的调解制度能够更好地运作。

另外,我国诉讼调解机构设置不完善,导致调解资源无法有效利用。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普遍设立调解员,但由于数量不足和专业培训不足,导致实际调解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外,部分调解员的履职能力和素质也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提高培训质量,加强考核和管理。

此外,在调解程序和调解结果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调解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在参与调解决策时的权利受到限制。

应该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使调解真正成为各方共同参与的过程。

同时,在调解结果的认可和执行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于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该鼓励当事人自愿履行,同时提供相应的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调解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其次,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建立健全调解员培训体系,加强经验分享和案件指导。

《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实践应用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重要性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和解制度能够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和解制度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三、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和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不够广泛,导致很多当事人对和解制度缺乏了解。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和解协议成为“空头支票”。

再次,法院在和解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不够明确,有时会干扰当事人的自主协商。

最后,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宣传和普及。

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重要性和优势,提高当事人对和解制度的认知度。

2. 强化执行力度。

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确保和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明确法院角色定位。

法院在和解过程中应扮演中立、公正的角色,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协商,不干预和解协议的内容和达成过程。

4. 完善法律规范。

细化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等,为当事人和法院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5. 引入调解机制。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通过调解员协助当事人协商,促进纠纷的解决。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独特方式,具有快捷、灵活、经济等优势,对于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仍存在一些局限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完善该制度。

首先,应加强对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认识和宣传。

在民众和法官的认知中,应更加积极地推广和宣传调解制度,让人们充分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可行性。

在教育体系中也应加大对调解的培训力度,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调解技巧。

同时,在法庭中应增加对调解的宣传和推广,让诉讼当事人更多地意识到调解的好处。

其次,应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建设。

目前,我国调解制度的主要承担者是人民调解员,但是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员的水平不高,且工作条件较差。

因此,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同时,应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提供充足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应建立完善的调解机制。

民事诉讼调解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协调合作。

因此,应建立起一个协调机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等,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作为调解的中介。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调解的效果,还能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四,应加大对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

目前,我国的调解结果并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无法追究其责任。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

同时,应增加对调解结果的法律保护力度,确保调解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调解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变化和挑战。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关于浅谈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

调解制度将更加注重与审判程序的协调。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制度将更加注 重与审判程序的协调,确保当事人在调解和审判中得到公平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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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的重要性
有利于解决纠纷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解决争议,避免诉讼。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可以化解矛盾,减轻法院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有利于促进和谐
调解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谐。
02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现状分 析
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调解程序使用率过高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的使用率普遍较高,有时甚至超过了实 际需要,这可能导致审判程序被削弱,影响司法公正性。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调解的特点
自愿性
调解的进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 的自愿,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
执行力。
灵活性
调解程序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当 事人的具体情况和争议内容进行 调解。
和解性
调解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有助 于缓解矛盾,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 谐。
,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与公平。
调解制度将更加注重与审判程序的衔接
调解制度将更加注重与审判程序的衔接。在实践中,调解制度与审判程序往往存在脱节的 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调解制度将更加注重与审判程序的衔接。
调解制度将更加注重与审判标准的统一。为了避免出现审判结果与调解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调解制度将更加注重与审判标准的统一。
建立监督机制
法院应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对于未按照协议履行义 务的当事人,法院可以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以保障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基于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

基于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摘要】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加强司法机构的调解能力、推动调解文化的普及、建立完善的调解机制、加强调解人员队伍建设以及提高调解制度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在完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国应加大对民事调解制度的支持和投入,不断提升其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和地位。

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司法机构、调解文化、调解机制、调解人员队伍、法律效力、完善、支持、投入、社会和谐稳定。

1. 引言1.1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快速、更经济、更灵活的纠纷解决途径。

传统的诉讼方式通常耗时漫长,费用高昂,而且结果并不一定满足当事人的真实需求。

而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协商达成一致,更好地维护双方权益,减少了纠纷的积累,促进了社会和谐。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缓解法院工作压力,使其更专注于处理复杂纠纷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了社会稳定,提高了司法效率,满足了当事人的合理需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1.2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可以说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民事调解制度也逐渐受到了重视和推广。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推广和应用,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

一方面,司法机构的调解能力有待加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有待提高。

调解文化在社会中的普及程度还不够,很多人对调解并不了解或不信任。

调解机制还不够完善,调解人员队伍建设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律效力也需要得到加强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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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书送达难,调解易被个别当事人当作诉讼过程中一种手段被不正当利用。
当前,法院办案经费紧张,且社会人口流动性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 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同时调解书也不适用公告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也存在诸多不便。很多案件,虽然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法院据此制作好调解书后很难快速送达到当事人本人,使调解协议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还有个别当事人故意先达成调解协议,过后即反悔而不签收调解书,以此试探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底细,揣摩法官对案件可能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此反反复复,把调解当作谈判中讨价还价的法码,给当事人拖延诉讼的目的以藉口。不仅拖延了诉讼,增加了当事人讼累,而且损害了法律文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业)终稿(由学生填写):
一、内容摘要………………………………………………………………………2
二、正文……………………………………………………………………………3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3
(二)当前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3
2、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的规定与处分权原则的冲突。
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1]。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其自己自由支配。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对事实不再细查,对责任不再深究,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也是处分原则的具体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关于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规定是不符合现代契约的自由精神,与合意解决争议的诉讼机制不符。
2、调解中一味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调解的效率性功能。
调解的主要功能是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实现低成本、高效率。但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对争议已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协议,对纠纷的是非曲直也不再进行追究,但法官仍认为尚有某些事实未能查清,而不同意以调解结案。看起来是为了维护程序与实体上的公正,实质上则是对实现调解正当性的阻碍。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影响了办案效率,也给当事人带来了讼累,使调解制度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背调解的自愿原则,变相强制调解。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因为害怕判决上诉发回重审造成错案追究,也有因为一方当事人托人帮忙而判决又对该当事人不利,因此法官表现出一种强烈而明显的调解偏好。由于法官在诉讼调解中既是调解者又是裁判者的双重身份,使得法官比诉讼外的其他调解者更容易获得调解成功,但同时又常常使得调解中的自愿原则不易得到贯彻实施,使调解协议的达成并非真正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强制性调解。当事人调解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
4、调解过程中还存在着执法不严现象。
某些法官为了追求当事人尽快达成妥协,而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视而不见。例如对当事人逃避税收问题,违法经营问题、建筑工程变相分包转包问题等等,既不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也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甚至有时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当作迫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筹码,使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法院的调解逃避了制裁。这些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可取的。
(三)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3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措施…………………………………………5
三、参考文献………………………………………………………………………9
内容摘要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法治文化和长期司法实践的结晶,发挥了裁判所不可比拟的作用,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简单的来说,就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最终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诉讼活动和制度。民事调解具有灵活、简单、便捷、多元、高效的特点,以合法、正义、自愿等为基本原则。民事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大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明显,包括立法上的不科学和司法实践中不合理状况。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改变理念,从立法上完善调解制度,使其发挥定纷止争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字: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 现状 完善
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分析有关调解制度的法律规范,我认为调解制度在立法上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1、将调解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基本原则是指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高度涵盖了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的规律。而调解只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合意的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直接将调解确定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我国立法上特有现象。
3、赋予当事人反悔权与现代契约性质的冲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后,经签收调解书才发生法律效力,如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则调解协议对当事人不具约束力。这种制度设计,从表面上看似乎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给予其反悔权,以弥补其上诉权的丧失,而实际上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放纵”,与现代契约精神不符,容易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用调解拖延诉讼,同时也助长了随意毁约的风气,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客观上损害了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调解价值功能的发挥。可见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享有反悔权的规定不符合现代契约的性质,与调解本身的价值功能不协调,有悖于效率、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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