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法院调解制度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发文字号】法释〔2021〕2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30【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在立案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在线调解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调解活动。
第三条民事、行政、执行、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纠纷,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行政、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线调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以及人民法院邀请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基本情况、纠纷受理范围、擅长领域、是否收费、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等信息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公布,方便当事人选择。
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民商事纠纷。
符合条件的港澳地区居民可以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大陆港资澳资企业的民商事纠纷。
法官调解室工作制度

法官调解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法官调解室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调解民事纠纷的机构。
第二条法官调解室工作应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法官调解室工作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官担任调解员,负责调解民事纠纷。
第四条法官调解室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调解范围第五条法官调解室受理的民事纠纷范围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第六条下列民事纠纷不适用法官调解室调解:(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二)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四)其他不适合调解的民事纠纷。
三、调解程序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向法官调解室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 referral。
第八条法官调解室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调解效力、权利义务等事项,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第十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明确争议焦点。
第十一条调解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调解员签字,加盖法官调解室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官调解室应当及时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调解效力第十五条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目录一、人民调解概述 (3)(一)人民调解概念 (3)(二)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5)(三)人民调解的特征 (6)(四)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追求 (7)(五)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10)(六)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对比 (14)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弊端 (17)(一)、调解方法因循守旧,调解工作的适应能力差 (17)(二)、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18)(三)、人民调解欠缺规范的程序规定 (20)(四)、人民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不够 (21)(五)、偏重诉讼和对人民调解的重视不足。
(22)(六)、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足够经费支持,基础设施欠缺 (23)三、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 (24)(一)要注意保护人民调解的自治性质 (24)(二)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制度 (26)(三)加强对调解组织的财政保障 (28)(四)借鉴国外非诉讼争议(ADR)解决方式成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28)(五)完善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衔接 (34)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是由我国在充分结合古代与近代的民间调解的知识经验,通过实践一步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亦影响了其功能更大的发挥,故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对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视,同时也是对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的一次革新。
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对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理解与适用作者:钱晓晨刘雪梅徐德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二、《规则》起草原则三、人民法院在线调解的内涵四、在线调解的适用五、在线调解的主体及名册管理六、在线调解的程序规范七、其他规定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以下简称《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则》共30条,从司法解释层面对在线调解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内涵、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线调解程序、在线调解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为全国法院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规则》明确了在线调解框架体系,丰富人民法院调解形式,填补了在线调解程序空白,创新完善了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机制,拓展了调解资源共享的广度深度,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对于完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本文就《规则》的制定背景、总体思路、重点内容进行说明。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等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等重大部署要求,服务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深入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果基础上,加快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运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创新互联网时代在线解纷新模式,先后出台《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一站式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意见,并会同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联合印发10余个“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文件,推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从方式变革向模式变革转变,从单打独斗向开放共享转变,从实践探索向规则创新转变,形成独树一帜中国特色在线纠纷解决新模式,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多元化参与。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重点知识点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
「应当调解的情形」1.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对于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法院应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从而使得案件无须进入庭审环节,而是在审前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2.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但不能久调不判。
3.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合同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能调解。
(因为没有对立当事人)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进行」调解的启动: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
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调解的范围」调解方案的形成: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主持调解的人也可提供参考方案。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调解的方式」1.方式对席调解为原则(各方同时在场);单方调解为例外。
2.委托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邀请协助调解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答案】C【考点】诉讼中和解【解析】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诉讼中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法官的调解作用,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法律秩序。
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层面的特点1. 法定性:法院调解制度是法律赋予法院的特权和权限,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2. 稳定性:法院调解结果一经达成并确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销或变更,确保解决争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公正性:法院作为第三方中立仲裁者,具备公正、客观、中立的调解角色和权威性。
法院调解过程公开透明,通过法官的公正调解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独立性:法院独立于当事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影响,充分发挥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确保调解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实现公平和谐。
二、程序性特点1. 强制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调解申请,法院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可以强制当事人参加调解。
法院调解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并配合法院的调解程序。
2. 宽松性:法院调解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解方式和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法院调解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简捷、迅速,更适合解决争议。
3. 高效性:法院调解具有高效处理纠纷、迅速解决争议的特点。
相比于诉讼程序,法院调解可以省却很多繁琐的诉讼环节,减少诉讼周期,并可以更及时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需求。
4. 保密性:法院调解过程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调解记录和调解内容通常不对外公开,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灵活性特点1. 主动性:法院调解是由法官主动发起并推动的解决方案。
法官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诉求,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内容,以更好地解决争议。
2. 导向性:法院调解以解决争议、实现和解为目标,通过引导当事人沟通交流、聆听和解释双方诉求,促使双方共同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法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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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原则
三 自、愿法原则院的调含义解(的程三序上原的则自愿 实体上的自
愿) 自愿原则的地位 如何保证自愿原则实现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含义 为什么要规定这一原则 关于这一原则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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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法原则 如何理解调解中的合法原则 调解合法与判决合法的区别 宽松的合法性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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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女诉乙男,称乙男曾向其借款10万元,要 求判决乙男偿还。甲女以乙男亲笔书写的借据 为证。乙男否认借款的事实,称借据虽然是自 己写的,但自己从未向甲女借过款。这10万元 是自己提出与甲女分手时,甲女索要“分手费” 时,不得已才写的借据。在诉讼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载明乙男同意给 付甲女5万元。甲女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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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调解原则的立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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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的规定 (四)从淡化调解到调解重兴 1、调解的淡化 理论与实务界对过分依赖调解的质疑 未能体现法院依法审判的功能 调审合一导致的强制调解 对权利人保护不力 调解率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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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的重兴 (1)调解重兴的背景 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 判决增多带来的问题 (2)调解重兴的表现 最高法院、司法部发布相关文件 法院强调调解结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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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调调解解的的比优较优势势与调解的不足
调解利用的自愿性 调解目的的和解性 调解过程的协商性 调解内容的开放性 调解中信息的保密性 调解程序的简易性和处理的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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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调解费用的低廉性 (二)调解的不足 权利义务的界限不够明晰 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足 调解结果不确定性较大 调解结果不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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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调解的新发展
十六字方针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
结合,案结事了。
十二字方针 事了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
(二)委托调解
(三)协助调解
解政治化 (二)恶意调解 (三)调解案件大量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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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王亚新:《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国
第三讲 法院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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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1、甲诉乙,称乙欠其10万元货款,要求乙偿付。 乙承认货款未付清,但只承认欠4万元。在诉 讼中,甲只能提供一些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 事实。后来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有 乙給付5万元的调解协议。 问:
(1)法院的这一调解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原则?
(2)调解协议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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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 经济方面——生产力低下 政治方面——陕甘宁边区的红色政权 法律方面——六法全书在边区基本上未实施,
边区法律规则简单 文化方面——和为贵的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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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要重提马锡五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 为民、亲民 宋鱼水、金桂兰 陈燕萍 城乡两元结构的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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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和解协议是否合法? (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是否应当同意? (3)如果法院无法查明究竟是借款还是“分手
费”,能否对双方进行调解? (4)如果当事人要求把和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
法院是否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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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一)法院解决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 判决 调解 判决与调解的区别 (1)强制与自愿的不同 (2)对事实的依赖程度不同 (3)法律的适用不同 (4)程序的要求不同
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 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法学研
究》1996年第4期 范愉:《调解的重构》,《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4年,第2、3期 范愉:《从诉讼调解到“消失中的审判”》,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3期 张卫平:《回归“马锡五”的思考》,《法学》
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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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调解为主 1、马锡五审判方式简介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
入进行调查,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 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
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
公,以身作则,对下级干部进行身传言教; 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