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法版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版全文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全文)(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等内容。
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决定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

(2)禁止组织在无良好隔渗地层,使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存贮含有毒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地下水开采时,不得混合开采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
(4)地下工程应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
主要规定
主要内容
水污染监督管理
(1)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排入污水﹔
(2)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3)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在一级保护区设置的排污口,由当地政府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5)在生活饮用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经同级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可采取强制性紧急措施,包括责令禁排污染物﹔
(6)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小型化学制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防止地表水污染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低放射性废水必须达标﹔
(7)对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用于灌溉的工业废水和城市废水、船舶排放废水经过治理、消毒、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可以排入水体﹔
(8)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9)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3)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物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存放上述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措施﹔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污染是当今全球发展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因为人类活动的不当、行业和工厂的排放、化学品和垃圾的处理等问题,很多河流、湖泊和海洋已经严重受到了水污染的影响。
面对这个问题,各国政府和组织已经开始制定和实施许多防治水污染的管理办法。
我将在本文中简要介绍一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一主题。
一、概述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各国开始关注水污染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例如,美国通过“清洁水法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机构的体系。
欧盟也通过法规和指令,规范和调整了欧盟成员国的水污染防治和水质管理行为。
在中国,水污染防治和治理工作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各地行政部门负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防治水污染的最高法律依据。
同时,各地方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配套文件,明确了具体的防治水污染的工作安排和目标。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措施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减少和防止水污染,为实现更好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其中,一些主要措施如下:(1)加强污染源管理,规范排放标准。
为减少水污染,必须控制污染源。
政府和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排放标准,监测并惩罚违规者。
此外,政府还应该继续加强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和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有利于更好地控制源头污染。
(2)实行水质控制点管控制度管理办法实行水质控制点管控制度,以强化水质控制和管理。
通过对不同区域的测量分析,设立水质控制点,以便对局部水质进行更有效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
(3)建立水资源综合管理体系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仅要依靠政府机构,也需要借助各种力量,包括社会各界、科研机构、企业和公众,建立全面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涵盖了多种防治措施,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到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
(4)环保主义者和公众参与公众和环保主义者发起对污染富集的区域的控制,不仅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保障公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和管理。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水污染,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支撑,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参与,提高水污染防治的能力和水环境管理水平。
第五条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流域管理的原则,统筹推进,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相应的水质目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目标第七条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控制和减少水体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
第八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同时注重水质和水量的综合管理,优先保护优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
第九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促进农村生活污水的集中治理,发展农村生态化厕所。
第十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加大工业企业和农业生产的水污染控制力度,提高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处理能力。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第十一条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应当包括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等环节。
第十二条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应当健全,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污染源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水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的调查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水污染防治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物处理技术、加强环境监管等。
第十六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推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生态保护技术。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辽财环〔2019〕401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污染防治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19〕401号各市、沈抚新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2月4日辽宁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实施,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9〕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安排,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重点突出。
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重点,集中资金,优先支持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和关键环节。
(二)科学规划。
符合国家、省宏观政策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三)统筹兼顾。
整合相关资金,实现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协同推进。
(四)注重实效。
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以结果为导向,激励与约束并重。
如何解决施工排水中的水质污染问题

如何解决施工排水中的水质污染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工地施工及建筑活动也不断增加,而这些活动产生的排水往往含有大量的污染物,对水体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解决施工排水中的水质污染问题迫在眉睫。
本文将探讨一些解决施工排水中水质污染的方法和措施,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建立污染源控制系统首先,建立污染源控制系统是解决施工排水中水质污染问题的重要一环。
根据不同类型的施工排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污水分类处理:将污水进行分类处理,根据不同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例如化学中和、生物处理等。
2. 封闭存储系统:对于特殊的工程施工,如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可以采用密闭存储系统来减少其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3. 接纳污水:金属、混凝土等材料的冲刷水可以接纳到建筑施工或再利用系统中,避免直接排放到环境中。
二、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除了建立污染源控制系统外,使用先进的处理技术也是解决施工排水中水质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
1. 物理处理:可以通过格栅、沉砂池等物理设备将污水中的固体颗粒、悬浮物等进行去除,提高水质。
2. 化学处理:利用化学药剂,如氧化剂、絮凝剂等,对污水中的污染物进行氧化分解和固体颗粒的凝聚,降低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
3. 生物处理:利用微生物降解有机物或吸附重金属等,通过生物反应器等设备将有机物或重金属去除,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
三、加强监管与管理除了上述的措施外,加强监管与管理也是解决施工排水中水质污染问题的重要一环。
1. 监测与检测: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施工排水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施工活动中对环境的影响,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促使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 培训与教育:对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强对水质污染治理的认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解决施工排水中的水质污染问题需要建立污染源控制系统,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并加强监管与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水污染是当前世界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和管理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法规1.《水污染防治法》中国政府于1984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水污染防治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原则,强调源头控制和治理,并明确了各方责任和惩罚措施。
这部法律的实施为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内容,中国政府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水污染的排放标准、监测和报告制度、污染物减排措施等具体内容,强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水污染管理措施1.水源保护措施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水源保护措施。
例如,设立水源保护区、实施水资源税和水资源费,加强水源保护监督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社会对水资源的重视程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源头控制措施源头控制是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也是最有效的控制方式之一。
中国在城市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治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控制措施。
例如,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许可管理,推广环保设备的使用,提高废水治理效率等。
通过源头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3.环境监测和评估措施为了及时了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的状况,中国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
通过对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同时,监测数据也为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4.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要求各行业和地区严格控制污水的排放。
例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质量、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污水治理的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三篇)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测、评估、检测、试验和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监测设备、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工作。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污染源的排放第八条污染源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污染源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改建,不得擅自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口、排放量等。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污染源要进行处罚。
第四章水环境质量的保护与修复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和修复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对水体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控,建立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库,及时掌握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质量的修复工作,采取相应措施恢复或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第十六条监测机构和污染源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对污染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污染源的封存、污染物的清理、受污染地区的隔离等。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水污染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生态环境、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资源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为此,我们特制定本方案,以确保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总体目标1.到2025年,全国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污染防治能力显著提升。
2.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提高农村饮用水水质。
3.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具体措施1.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1)严格环境准入,提高工业项目环评标准,杜绝污染严重的企业入驻。
(2)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开展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提高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效率。
2.生活污染治理(1)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2)加强城市排水管网改造,提高雨污分流比例。
(3)推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3.农业面源污染治理(1)推广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
(2)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率。
(3)推广生态农业,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4.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1)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2)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3)开展河流、湖泊综合治理,提高水生态系统稳定性。
5.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1)推广水资源节约技术,降低水资源消耗。
(2)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
(3)推进水价改革,引导合理用水。
四、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1)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政策落地。
(2)加大财政投入,支持水污染防治工作。
(3)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引导各方参与水污染防治。
2.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
(2)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管,严格执法。
(3)定期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掌握水环境状况。
3.社会参与(1)加强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21号)》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日期】xx-01-07【生效日期】xx-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xx年12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xx年一月七日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市水利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及本市水环境容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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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水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审核:邓中海
编制:余义华
建设单位: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
监理单位: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贡山丙中
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2016年5月18日
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管理,确保项目污水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以保护水资源,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管理范围内水污染的防治管理。
第三条:安全环保科为水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实施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管理措施,购置或建造有关水污染防护设施,处理周围居民对水污染的投诉。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条:应按当地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水检测的有关要求,请当地环境监测站对污水进行定期检测。
第五条: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宣传活动,提高全员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爱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实施水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第六条:禁止将化学品、有毒有害液(渣)、酸液、碱液及清洗装贮过这些污染物的车辆和和容器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水体。
各
部门、单位应设立专用容器,统一收集、处理生活、生产中废弃化学品、有毒有害液。
第七条:禁止将废弃固体物(如茶渣)、生活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水体。
第八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
第九条:禁止将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运河、溪流、渠道、水库及地下水处,
第十条:在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线路地质地貌、水纹情况,结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及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结果,确定污水排放重点控制区域,绘制项目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污水排放控制平面布置图,制定污水排放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办公生活区污水排放控制措施
1、禁止使用有磷洗涤用品。
2、厕所应建造化粪池,不得随意排放。
化粪池应有覆盖设施,防止臭味散发,并定期进行清淘(保存清淘记录)。
3、各单位生活污水排放经当地环境监测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污水排入口设置沉淀池或其它水净化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
4、就餐人数未超过50人的食堂污水汇入市政污水管网且污水排放检测合格,可不设置隔油池,就餐人数超过50人或食堂污水汇入江河、湖泊、运河、溪流、渠道、水库及地下处的,必须设置隔油
池。
污水经隔油池后进入沉淀池净化后处理。
5、生活污水排放汇入市政污水管网且污水排放检测合格的,可不建造沉淀池;其它均应设置沉淀池或其它水净化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方可排出。
6、沉淀池和隔油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清淘。
第十二条:搅拌机污水排放控制
1、对一般砌筑工程使用小型砼搅拌机,如其摆放位置不临水源、地下水、田地的,可不设置沉淀池。
但应挖出一个沉积口,避免污染雨水。
2、对预制场、拌合场、砼拌合站进行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污水应排入沉淀池内,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作洒水降尘。
对预制场、拌合场地应作硬化处理。
第十三条:桩基工程污水的排放控制
对桩基钻孔清理出的淤泥、污水应作沉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四条:乙炔发生罐污水排放控制
施工现场因气焊作业使用乙炔发生罐产生的污水严禁随地倾倒,要求用专用容器集中存放,倒入沉淀池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油料库的防渗漏控制
油料库内严禁放置其他物资,库房地面要做防渗透的特殊处理(如作土地硬化),库房要实行专人负责管理,防止油料的中跑、冒、滴、漏,以免污染水体和土地。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权对责任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如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水污染保护管理有规定要求与本办法有不同之处的,按其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环保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管理改进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实施。
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