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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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新版精编范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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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QG/TT X2-13.04--20171 、总则1.1、目的: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规范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术语定义2.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的水体污染源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2.4、生产废水: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5、生活污水: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工业企业中与生产工艺过程无关的食堂、淋浴、卫生间等场所产生的污水。

2.6、工业废水:本规定所称工业废水是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 、职责3.1、安技环保部是公司水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污水处理站负责生产废水的净化处理。

3.3、污水在线监测站负责污水监测数据监测、上传。

3.4、公司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执行公司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4、工作内容和要求4.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4.1.1、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1.2、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0)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0)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0)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QG/TT X2-13.04--20171 、总则1.1、目的: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规范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术语定义2.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的水体污染源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pH、CODcr 、SS、磷酸盐、植物油等;B、委托专业维保单位定期对监测站进行维保,及时调整加药量等参数,严格防止超标排放。

排放指标如有接近警戒限值,马上采取措施,一旦超出警戒限值立即停止排放,避免造成污染事故。

C、每年对公司总排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出现超标,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检测,以保证整改的有效性。

D、指标控制要求: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Ⅰ级标准。

检测名称指标年排放量要求CODcr ≤100㎎/L BOD5 ≤25㎎/L SS ≤70㎎/L pH 6~9 植物油≤10㎎/L 磷酸盐≤0.5㎎/L 氨氮≤15㎎/L 4.3.3、排水网络A、公用设施部应加强地下管网的管理,每年进行检查、清理等工作,确保雨污分流,管道畅通。

并对废水管路做出明确标识,以防止错排现象发生。

B、废水经处理后,必须经由环保局确认的排放口进行排放。

4.3.4、化粪池、隔油池、清洗液存储池A、公用设施部要定期检查化粪池情况。

B、食堂要定期检查隔油池情况。

C、机加工车间要定期检查清洗液存储池。

D、公用设施部定期委托环卫单位清理化粪池、隔油池,防止满溢,防止雨水倒灌,防止溢流到排水管网。

E、安技环保定期清理清洗液存储池,防止满溢,防止雨水倒灌,防止溢流到排水管网。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然而近年来,水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预防和控制水污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首先,各国都明确了水污染的分类和标准。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水污染分为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等不同类型。

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被明确规定,以保证水体的质量符合国家的要求。

其次,各国都制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各单位和个人的污染物排放量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这些限值通常基于科学研究和证据,考虑到水体的自净能力和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以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各国也加强了水污染监测和排放许可制度。

通过实施水污染监测,可以及时了解水体质量,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排放许可制度则可以对企业和个人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单位的排放符合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还包括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各国都鼓励人们在农业、工业和生活中减少用水,并制定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同时,也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禁止滥采滥用,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除了以上的规定,一些国家还加强了水环境治理的力度,推动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这些措施包括推广污水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率,减少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同时,也加大了对非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良好的水环境。

综上所述,各国都制定了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包括了对水污染分类和标准的明确,排放限值的制定和监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等措施。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为水污染的防治提供了基础和法律保障。

然而,要想解决水污染问题,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意识提升。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环境的良好保护。

2018_《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8_《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部门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鼓励、支持水生态修复、废水深度处理、地下水污染防控、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关键性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与水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意改变区域性质和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0)(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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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术语定义2.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的水体污染源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2.4、生产废水: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5、生活污水: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工业企业中与生产工艺过程无关的食堂、淋浴、卫生间等场所产生的污水。

2.6、工业废水:本规定所称工业废水是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 、职责3.1、安技环保部是公司水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污水处理站负责生产废水的净化处理。

3.3、污水在线监测站负责污水监测数据监测、上传。

3.4、公司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执行公司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4、工作内容和要求4.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4.1.1、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1.2、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保障公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和管理。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水污染,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支撑,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加强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参与,提高水污染防治的能力和水环境管理水平。

第五条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流域管理的原则,统筹推进,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相应的水质目标。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目标第七条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控制和减少水体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

第八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同时注重水质和水量的综合管理,优先保护优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

第九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促进农村生活污水的集中治理,发展农村生态化厕所。

第十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加大工业企业和农业生产的水污染控制力度,提高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处理能力。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第十一条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应当包括组织领导、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等环节。

第十二条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应当健全,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污染源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水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的调查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水污染防治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物处理技术、加强环境监管等。

第十六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推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生态保护技术。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是生命之源,但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国际上常见的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探讨其对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意义。

一、国际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概述世界各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管理办法多种多样,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和政策:水污染防治的首要任务是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例如,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等。

2.监测和评估:水污染防治中,对水体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是必不可少的。

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监测网络和机构,对水体中的污染物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污染源并采取有效措施。

3.污水处理:针对工业和城市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各国普遍采取了污水处理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方法,以去除水体中的污染物,使其达到排放标准。

4.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不仅仅是治理污染,还包括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各国通过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源地、加强生态保护等方式来保护水资源。

5.国际合作:水污染是全球性问题,各国需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

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联合起来,开展水污染防治的技术交流、经验分享和合作项目,共同促进全球水环境的改善。

二、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意义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生态环境:水污染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影响水生物的生存和繁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通过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水体的污染程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2.维护人类健康:水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质量安全的饮用水对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通过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可以保证供水系统的安全,减少水源地受到污染的可能性,保障人类饮水的健康。

3.促进可持续发展: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通过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可以保护水资源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水污染防治法全文2018

水污染防治法全文2018

水污染防治法全文2018日期:2018年12月06日目录1.总则2.水污染防治3.特定水体污染防治4.水污染防治控制区域5.水污染防治设施6.水污染防治费收费与使用7.监督管理8.法律责任1. 总则为了加强水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域以及其他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

2. 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

国家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公布实施。

3. 特定水体污染防治国家特定水体污染防治应当按照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法划定特定水体污染防治控制区域。

对于特定水体,要制定专项污染防治措施,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

禁止向特定水体放射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4. 水污染防治控制区域国家划定水污染防治控制区域,根据水生态状况、水环境质量状况,确定限制性开发利用的区域。

水污染防治控制区域内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水污染防治的要求。

5. 水污染防治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

水污染防治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正常运行、维护设施。

6. 水污染防治费收费与使用按照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的原则,对超过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污指标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按照规定向国家、地方政府缴纳水污染防治费。

水污染防治费收入应当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7. 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工作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需要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水污染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自行监测。

8. 法律责任对于超过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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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G/TT X2-13.04--2017
1 、总则
1.1、目的: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规范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术语定义
2.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2、水体污染源:本规定所称的水体污染源是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等。

2.3、水污染物:本规定所称的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2.4、生产废水: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5、生活污水:本规定所称生活污水是指工业企业中与生产工艺过程无关的食堂、淋浴、卫生间等场所产生的污水。

2.6、工业废水:本规定所称工业废水是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总称。

3 、职责
3.1、安技环保部是公司水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水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各单位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污水处理站负责生产废水的净化处理。

3.3、污水在线监测站负责污水监测数据监测、上传。

3.4、公司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执行公司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1.1、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放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4.1.2、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

4.1.3、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4.1.4、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必须提请所在地具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需暂停运转的;
b)需转移、拆除或者闲置的;
c)需改造、更新的。

4.1.5、严禁使用、进口已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4.1.6、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一律淘汰。

4.1.7、要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立标准排污口。

4.1.8、安技环保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4.1.9、各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对部门内应担负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相关岗位违反作业规定的现象进行及时纠正,保证本部门水污染物排放工作的有效落实。

4.1.10、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4.2 、水污染防治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4.2.1 、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4.2.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设计。

4.2.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用于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

4.2.4、建设项目竣工后,需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4.2.5、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4.2.6、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单位产品耗水量小、毒性低、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4.2.7、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对技改项目水污染的控制,采用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从污水排放源头着手,保证技改项目的污水排放在交付使用时即符合标准。

4.2.8、公司各单位都要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有污水深度处理工序,生产用水和绿化用水应尽可能地优先使用经深度处理并符合生产工艺技术条件要求的废水。

4.3 、水污染防治的污水治理设施管理
4.3.1、污水处理站
A、公用设施部定期对污水处理站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及时清理垃圾和油污,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与清擦,检查其运行情况,防止因管路老化、破裂而引起的“跑、冒、滴、漏”
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可能引起的超标排放。

B、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有专门的操作人员,并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C、沉淀池污垢等由污水处理人员及时清理,压滤机、水泵等水处理设施必须定期保养,保证其运行正常。

污水池不得让污水池的废水满溢到雨水沟或随处乱排。

D、公用设施部应加强日常检查,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事故时,发现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安技环保部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2、污水在线监测站
A、污水在线监测实时对原水、污水总排进行监测。

监测项目包含pH、COD cr 、SS、磷酸盐、植物油等;
B、委托专业维保单位定期对监测站进行维保,及时调整加药量等参数,严格防止超标排放。

排放指标如有接近警戒限值,马上采取措施,一旦超出警戒限值立即停止排放,避免造成污染事故。

C、每年对公司总排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出现超标,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检测,以保证整改的有效性。

D、指标控制要求: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Ⅰ级标准。

4.3.3、排水网络
A、公用设施部应加强地下管网的管理,每年进行检查、清理等工作,确保雨污分流,管道畅通。

并对废水管路做出明确标识,以防止错排现象发生。

B、废水经处理后,必须经由环保局确认的排放口进行排放。

4.3.4、化粪池、隔油池、清洗液存储池
A、公用设施部要定期检查化粪池情况。

B、食堂要定期检查隔油池情况。

C、机加工车间要定期检查清洗液存储池。

D、公用设施部定期委托环卫单位清理化粪池、隔油池,防止满溢,防止雨水倒灌,防止溢流到排水管网。

E、安技环保定期清理清洗液存储池,防止满溢,防止雨水倒灌,防止溢流到排水管网。

清理出的废液,委托专业单位处理。

4.4、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条款
4.4.1、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生产现场管理,排水管网/口周围严禁放置化学品、油品、固体废物等。

4.4.2、严禁将各种废油、废乳化液、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废弃物倾倒于排水管口中。

4.4.3、公司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节水意识,减少污水的产生。

5、处罚
违反本规定,私自往下水道倾倒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安技环保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6、附则
5.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2、本规定委托公司安技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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