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解读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水污染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旨在加深大众对水污染的认识,并探讨如何有效治理水污染问题。
一、《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对水污染进行全面管控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目标和基本政策,并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限值等内容。
1. 原则和目标《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包括防治污染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防治技术优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和集约利用、源头控制、减量化、资源化、分类管理等原则。
其目标是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
2. 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
企业需要安装监测设备,定期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并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
这样有助于建立一套全面和准确的排污数据,为后续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3. 污染物排放限值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制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标准。
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限值,采取措施控制排放,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水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
1. 水污染治理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的组织领导和监管;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污染治理责任,保证污染物排放在限值以内,同时积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污染排放。
2. 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对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按照水污染状况和治理需求,合理布局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水环境保护设施,确保治理效果。
3. 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水污染事故的突发情况,《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对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和修复工作进行调度和指导,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现实社会需要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于2008年6月30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国家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该法内容及其实施情况的详细分析。
首先,该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求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依法设定和管理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水污染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推进工业和农业生产的清洁生产,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其次,该法对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污染物的治理设施、配备污染物治理人员,并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使用、维护、运行、监控这些设施。
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法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全面的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利用需求情况,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建立水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针对特定的污染源和环境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
例如,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法律要求农作物种植者使用合理的农药、农杀藻剂和农肥,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对于水体中的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法律也要求加强治理和防控措施。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水污染治理的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配套的法规文件,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措施。
同时,政府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企业和农户对法律的执行不理解或者不重视,导致污染物排放仍然存在问题。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和行动不够有力,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水是人类生存的重要资源,但随着人口增长、工业化进程加快,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本文将介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监管措施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项重要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它对水环境的保护、水污染的防治以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源的分类和监测要求,明确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限制要求,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促进了水环境的净化和保护。
二、企业排污许可制度为了更好地监管和控制水污染,许多国家建立了企业排污许可制度。
该制度要求企业必须获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污水排放,如果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污水将面临处罚。
排污许可制度通过强制性的审核和监管,有效控制了企业的污水排放,从源头上减少了水污染的发生。
三、水环境质量标准为了保护水环境质量,各国设定了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水体的不同用途和保护目标,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水质标准,如饮用水水质标准、地表水水质标准和水生态环境标准等。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定可以作为水污染防治的基准,便于对水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
四、水污染监测和报告制度为了了解水污染的情况和变化趋势,各国建立了水污染监测和报告制度。
监测工作包括定期采样和分析水样,对水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的监测。
监测结果将用于制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和评估效果。
同时,建立水污染报告制度,要求各地区和企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水污染情况,加强对水污染的监管和处罚。
五、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除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各国还采取了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来防治水污染。
这包括湿地保护和恢复、河流和湖泊的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等。
通过生态修复和保护,可以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减少水污染的发生,保护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六、国际合作和交流水污染是全球性问题,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十分重要。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解读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工业的发展,水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各地面临的共同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严峻的环境挑战,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义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它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提供了一系列行动准则,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水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也规范了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实施环境友好型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二、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我国对水污染防治非常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税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认为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石,其主要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责任、罚则等。
1. 水环境质量标准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不同水域的水质要求有所差异。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为各地区制订水污染防治方案提供了依据,并要求对于不达标的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2. 排污许可制度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我国引入了排污许可制度。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监测和报告。
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污染源的数量和强度,从而减少水污染的发生。
3. 水污染防治责任《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污染防治责任。
政府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和责任制,加强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工作。
公民应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到水污染防治中来。
4. 罚则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我国对违法排污行为实行了严厉的罚则。
违法排污行为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等处罚措施,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规与管理措施水污染是当前世界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水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和管理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法规1.《水污染防治法》中国政府于1984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水污染防治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原则,强调源头控制和治理,并明确了各方责任和惩罚措施。
这部法律的实施为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内容,中国政府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水污染的排放标准、监测和报告制度、污染物减排措施等具体内容,强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水污染管理措施1.水源保护措施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水源保护措施。
例如,设立水源保护区、实施水资源税和水资源费,加强水源保护监督等。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社会对水资源的重视程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源头控制措施源头控制是水污染防治的基础,也是最有效的控制方式之一。
中国在城市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治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源头控制措施。
例如,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许可管理,推广环保设备的使用,提高废水治理效率等。
通过源头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3.环境监测和评估措施为了及时了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的状况,中国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
通过对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同时,监测数据也为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4.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要求各行业和地区严格控制污水的排放。
例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质量、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污水治理的水平。
生活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解读

生活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解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污水排放逐渐成为水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治理生活水污染问题。
本文将对生活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水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旨在预防和减少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法律规定了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污染防治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生活污水必须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法定的污染物容许排放限值。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生活污水排放单位的监管,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制度。
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法规。
该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和水质要求,制定了针对不同水质目标的排放标准。
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合理处理,确保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标准涉及的污染物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氮和总磷等。
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排放监测体系,定期对污水进行监测和检测。
若排放超过标准的,相关单位将面临处罚和整改要求。
三、《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重要的立法成果之一。
该法针对生活污水排放对水环境造成的危害,规定了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对生活污水排放单位,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将持续推动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加强,鼓励污染单位减少排放量,促进生活污水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除了上述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以适应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治理需求。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生活污水处理补贴政策,鼓励居民和农村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生活污水。
水污染防治法律要点梳理

水污染防治法律要点梳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本文将梳理水污染防治法律的要点,以期增强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认识和重视。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禁止超标排放。
同时,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责任主体的划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专门用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为实现水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该法规定了各类水体的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制度,并对严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处罚措施以及监测和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三、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我国用于保护水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对防治土壤水土流失和减少水土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水土保持法明确了土壤保持的原则和目标,规定了土地利用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对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和湿地等行为予以惩罚。
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是针对农业活动引起的水体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措施,对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化肥、农药使用和畜禽养殖等进行了规范,旨在减少农业活动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水资源。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维护海洋环境资源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对禁止污染海洋环境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作出了规定,规范了禁止和限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保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水权管理办法水权管理办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水权的划分和交易制度,明确了各类水权的权益和责任。
通过实行水权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总结起来,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为保护水资源、减少水污染、维护环境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包括:1.1 水资源管理水法规定了水资源管理的相关机构和职责,并关注了各类用水单位的用水合理性和节水减排。
1.2 水环境保护水法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的治理和防治措施,并设置了对违反水环境保护法规进行处罚的制度。
1.3 水权管理水权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行使和转让的与水资源利用有关的权利。
水法主要规定了水权的主体、范围、认定等,以及使用方式、限制和出让等事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要规定了对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自然灾害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理的措施。
其中涉及的监管机构职责、用水单位的水资源配额、灌排工程建设规划等内容,对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环境保护的法律。
在其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防治措施、环境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对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主要规定了水污染防治基本原则和措施、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水污染防治技术管理等内容。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水资源管理:针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设立相关机构、制定相应法规和标准。
- 水环境保护:涉及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治理和防治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 水权管理:涉及水权主体、范围、认定等,以及使用方式、限制和出让等事宜。
- 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防治措施、环境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水土保持法:规定了对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自然灾害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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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 明确了四类适用对象: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排放医疗污水的医疗卫生机构、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其它应取得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20); 明确了两项基本要求:禁止无证排污,禁止违证排污(20);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新增) 专设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要求:
* 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66);
* 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事 故中产生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排水体(67);
*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68);
明确授权立法,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
关于规范排污行为的规定: 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排污口的,还应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它规避监管方式排污;
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 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 ~ 50万元罚款;
私设暗管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同意在江河、 湖泊建排污口的,按规定处罚(75)
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污制度(新增) 第9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的2~5倍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 完成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74)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44); ——跨区纠纷解决制度(28);
三、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 强化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69~83条)15条,42种违法行为。 ● 民事责任:(85~89条)5条,10种情况。 ● 刑事责任: 第90条。
▲ 行政责任方面的创新突破 ——扩大了责任承担对象(3类) ① 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如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查处的(69); ② 违法的排污单位(法人、组织)(82 等); ③ 违法排污单位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个人罚款)(83).
禽畜养殖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 (2001.5.8)
入河排污口监督 管理办法
(2004.10.10水利 部令)
洗染业管理办法 (2007.5.1)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 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 管理办法(试行)
(2001.7.2)
一、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介绍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禁止设置排污口。 违者,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5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费用由违者承担,处50万——100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57、75);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50万元罚款;并报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创设了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方式 ①“责令限期治理”:针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以法律责任形式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对决
定权限、期限、后果做了详细规定(74); ②“责令停产整顿”:针对私设暗管行为(75); ③“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针对违反禁止性规定违法排污并造成水污染的行为(76、80、
万元罚款(72)。
限期治理制度(修订)
新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污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限 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排污量。(60、81);
总量控制制度(修订)
扩大了总量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 要求地方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18); 允许省级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18);
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的环评文件—— 区域限批制度(18);
“区域限批”制度(新增)
★ 第18条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 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公众参与制度(修订)
★ 赋予公众检举权。 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 对违法者公开曝光。 第19条规定,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总量控制指标的下级行政区予以公布;
——增加了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① 环境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如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等(69); ②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72); ③ 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的(72); ④ 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72); ⑤ 排污超过标准的(74);
⑥ 排污超过总量指标的(74); ⑦ 私设暗管的(75); ⑧ 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7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82)。
83)。 ④“行政拘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90)
▲ 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排污方的免责情况:
①损害完全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且采取措施; ②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减轻责任; ③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85);
注:这是一项十分重要、有效的权限。
——增加了强制执行手段 新法增设了有限的强制执行措施:
★ 直接强制执行。第75条规定,违规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 拆除的,强制拆除。 注:目前唯一的直接强制执行手段。
★ 间接强制执行(代执行)。第76条规定,违法排放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的8种情况下,由环保部 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费用 由违法者承担;第83条规定,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可采取代为治理措施。 纠正了认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
山
东
省 地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方
(1995年6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法
规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 水污染防治条例(1995年8月8日)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
《水污染防治法》8章9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3倍(73)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21条); 法律责任: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2—(2))
——征收排污费制度(24); 法律责任:同《收费条例》
——现场检查制度(27); 法律责任:同《水细则》
——淘汰制度(41); 法律责任: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停业、关 闭。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
★ 按比例计罚。如造成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20%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 事故的,按直接损失×30%罚款(83)。
——赋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 ★ 新法74条明确授权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 ★ 新法74条还进一步授权环保部门在限期治理期间,有权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
——举证责任转移(倒置) ★ 一般民事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 环境民事纠纷,由排污方举证,(《固废法》第86条已有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 87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 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保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府,抄送有关部门(68)。
* 法律责任(82、83): 不按规定制定应急方案或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2 ~10万元罚款(82)
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一般或较大事故:直损×20%;重大或特大事故:直损×30%);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代为治理,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罚款幅度普遍明显提高 新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现状,通过5种方法,明确规定并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
★ 针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具体罚款幅度。 原法由《水细则》规定罚款幅度,而新法直接规定,更具权威性。
★ 提高罚款的绝对数额。罚款数额上限为50万元的规定有6处(71、75、76);上限为100万元的有1条 (75)。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禁止超标、超总量制度
排污单位自我监测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区域限批制度 公众参与制度
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 价的内容。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修订)
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1) 在指导原则上提出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3) 在结构上增设“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保护”专章 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明确了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