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与派遣的区别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六大区别简版修正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六大区别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都是指企业将某些工作任务外包给第三方进行执行,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介绍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之间的六大区别。
区别一:法律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还存在着另一份劳动合同。
而劳务外包则是企业与外包服务商之间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第三方参与的劳动关系。
区别二:用工方式不同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将自己招聘的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方式。
而劳务外包则是企业将某些工作外包给专业的外包服务商进行执行。
区别三:用工对象不同劳务派遣的用工对象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是在用工单位进行工作,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
而劳务外包的用工对象是外包服务商,外包服务商通过外包合同向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
区别四:责任义务不同劳务派遣公司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培训、绩效评估等责任义务更为明确,也对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负有一定的责任。
而劳务外包服务商对外包任务的完成负有责任,但对于具体外包人员的管理和权益保护责任相对较小。
区别五:用工期限不同劳务派遣的用工期限一般较短,通常为几个月到一年为限。
而劳务外包的用工期限较长,可以是长期或长达数年的合作关系。
区别六: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通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报酬关系。
而劳务外包的劳动报酬通常由企业直接支付给外包服务商,外包服务商再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给所雇佣的工作人员。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用工方式、用工对象、责任义务、用工期限和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六个方面的区别。
企业在选择劳务合作方式时,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有哪些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有哪些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是现代企业广泛采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它们都是将某些工作外包给外部机构或者个人,以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尽管两者的目的相似,但是它们在实施方式、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对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进行详细解析。
一、定义和实施方式1. 劳务外包劳务外包是指将企业内部某些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外部服务机构或者个人,外包服务机构或者个体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劳务外包可以涉及各个领域的工作,例如会计、人力资源、IT技术等。
在劳务外包中,外包企业通常将某项业务整体外包给外部机构,外包机构对人员的招聘、管理和培训等工作负责。
2.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的部份劳动力需求委托给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以自己名义为其派遣员工提供劳动力服务,并向用人单位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动力以派遣员工的身份进行工作,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劳动关系1. 劳务外包在劳务外包中,外包企业与服务机构或者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外包企业对服务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一定报酬,服务机构或者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劳务。
外包企业对被外包的员工不承担用工义务,也不负有付出相应的薪酬和福利的责任。
2. 劳务派遣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存在三方之间,即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和派遣员工。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存在劳务合作关系,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按照合同支付劳务派遣企业相应的费用,劳务派遣企业再将一部份作为派遣员工的报酬支付给他们。
用人单位承担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义务,与派遣员工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
三、法律关系1. 劳务外包劳务外包属于市场经济行为,外包企业与服务机构或者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由劳动合同约定。
外包企业与被外包员工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外包企业对被外包员工不承担法定义务。
被外包的员工与外包服务机构或者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定。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六大区别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六大区别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两种常见的用工方式,都是在特定需求下使用非固定劳动力的方式。
虽然它们都有共同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许多区别。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对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进行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的区别。
1. 定义和性质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将自身所拥有的工作人员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和指导,同时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相应的劳务费。
劳务外包是指将某项工作或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完成,并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委托方对外包工作或业务并不直接管理,而是与外包机构签订合同。
2. 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形成的是三方劳动关系,包括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派遣员工。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用工单位只是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劳务外包形成的是双方劳动关系,包括委托方与外包机构之间的雇佣和劳动关系,委托方与外包机构之间存在直接的用工关系。
3. 责任关系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工作条件负有直接责任。
但劳务派遣机构也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包括派遣员工的选派和管理等。
劳务外包下,委托方对外包工作的质量和结果负有监督责任,外包机构对外包工作的完成和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4. 经济效益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季节性用工和短期用工需求,雇主可充分利用劳务派遣机构来减轻用工压力和人事管理成本。
劳务外包一般适用于某项工作或业务需要外部专业机构来完成,委托方能够灵活调配资源,减少人力成本和固定资产投入。
5. 用工流程劳务派遣的用工流程相对简单,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机构选派合适的员工,员工进行派遣工作之后,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劳务费用。
劳务外包的用工流程相对复杂,委托方需要制定详细的合同约定,确定外包工作的范围和标准,外包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6. 劳动权益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由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双方需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两种常见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它们在雇佣关系、职责划分和工作内容方面有所不同。
本文将探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
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的员工派遣到其他企业为其工作一段时间,完成特定的任务或承担特定的职责。
在劳务派遣中,员工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在执行工作时与派遣单位紧密合作。
劳务派遣的特点如下:雇佣关系: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管理,包括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但员工实际上在执行工作时与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
职责划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负责提供工作任务和指导员工的工作,而派遣单位负责监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管理员工的合同关系。
工作内容:劳务派遣通常适用于特定项目或短期任务,员工在派遣期间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的技术或人力支持。
派遣期满后,员工将返回派遣单位或继续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的优点在于能够灵活调配人力资源,为企业提供临时的技术或人力支持。
同时,派遣员工可以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在不同企业之间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劳务派遣也存在一些缺点。
派遣员工常常面临合同期满后无法续约的风险,工作岗位不稳定。
此外,派遣单位往往无法提供与用工单位相同的福利待遇,员工的工作保障和福利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2. 劳务外包劳务外包指企业将某些业务功能或流程外包给外部承包商,由外部承包商负责管理和执行。
在劳务外包中,员工与承包商签订劳动合同,外包商负责员工的管理和工资支付。
劳务外包的特点如下:雇佣关系:员工与承包商建立劳动合同,承包商为员工支付工资并提供福利待遇。
用工单位与承包商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外包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职责划分:劳务外包中,承包商负责管理员工和执行工作,用工单位向承包商提供业务需求和指导。
工作内容:劳务外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业务功能或流程外包,例如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一、定义和目的1.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者的服务。
劳务派遣关系涉及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
1.2 劳务外包劳务外包是指用工单位将部分或全部劳动力需求委托给劳务外包机构,由劳务外包机构负责招聘、管理和支付劳动者。
劳务外包关系涉及两方:用工单位和劳务外包机构。
二、主要区别2.1 合同主体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协议涉及三个主体,即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
劳务外包:劳务外包协议涉及两个主体,即用工单位和劳务外包机构。
2.2 签订合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外包:劳务外包机构与劳务外包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外包协议。
2.3 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劳动者建立直接的用工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
劳务外包:劳务外包机构与劳务外包劳动者建立直接的用工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外包劳动者之间没有直接的雇佣关系。
2.4 劳动保障责任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对派遣劳动者享有雇佣权利和雇佣义务,在派遣期间负责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支付和管理。
劳务外包:劳务外包机构对外包劳动者享有雇佣权利和雇佣义务,在合同期限内负责对外包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支付和管理。
2.5 业务范围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通过向用工单位提供有偿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方式进行业务经营。
劳务外包:劳务外包机构通过向用工单位提供外包劳动者的方式进行业务经营。
三、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加材料,通常包括相关合同范本、示例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等。
劳务派遣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用工单位:需要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一、概念解析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将部分或全部与自己的主营业务无关的劳动工作交给外部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一种用工模式。
二、用工主体不同1:劳务派遣:- 聘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用工单位2:劳务外包:- 聘用单位: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外部机构三、劳动关系主体不同1:劳务派遣:- 聘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者与聘用单位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2:劳务外包:- 聘用单位:外部机构- 劳动者与外部机构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四、合同类型不同1:劳务派遣:- 劳动派遣合同: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2:劳务外包:-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外部机构签订的合同- 业务外包合同:用工单位与外部机构签订的合同五、职责和义务不同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义务 - 用工单位指导和监管劳动者的工作2:劳务外包:- 外部机构承担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义务- 外部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劳动者的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同1: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九条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2:劳务外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劳务外包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业务外包合同的规定七、组织形式不同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直接合作2:劳务外包:- 用工单位与外部机构之间直接合作八、适用范围不同1:劳务派遣:- 适用对象广泛,可适用于各行各业2:劳务外包:- 适用对象相对较窄,主要适用于与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无关的工作九、附件本文档无附件十、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务外包: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将部分或全部与自己的主营业务无关的劳动工作交给外部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一种用工模式。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六大区别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六大区别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六大区别一、概念解释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行招收的员工派遣给其他用人单位,由派遣的用人单位向派遣用人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并在派遣期间享受派遣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务外包则是指用人单位将某项业务或工作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
二、工作性质的区别1.劳务派遣:派遣的员工在派遣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享受派遣用人单位的管理,属于被派遣用人单位的雇员。
2.劳务外包:劳务外包的工作由外包服务提供商指派的员工来执行,属于外包服务提供商的雇员。
三、用工形式的区别1.劳务派遣:派遣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委托关系,存在三方关系。
2.劳务外包:外包服务提供商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双方合同关系。
四、雇佣关系的区别1.劳务派遣:被派遣的员工与派遣用人单位有雇佣关系。
2.劳务外包:外包服务提供商的员工与用人单位没有雇佣关系,只与外包服务提供商有雇佣关系。
五、责任归属的区别1.劳务派遣:派遣用人单位对派遣的员工承担用工责任,对员工的薪酬、福利以及工作条件负责。
2.劳务外包:用人单位对外包服务提供商的员工承担用工责任,外包服务提供商对其员工的管理和报酬负责。
六、用工方式的区别1.劳务派遣:派遣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用人单位之间进行人员调配,并按照一定的方式分配工作任务。
2.劳务外包:用人单位将某项业务或工作全部外包给外包服务提供商,并由外包服务提供商负责完成。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条,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行招收的员工派遣给其他用人单位的行为。
2.劳务外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将某项业务或工作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
外包跟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外包跟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劳务派遣,也就是将员工派到其他公司上班,接着再向公司索取一笔服务费用的用工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
而劳务派遣的概念,又名人力派遣、人才租赁以及劳动派遣等等,那么,外包跟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下面让我为您介绍一下吧!一、外包跟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1.两个用工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同从协议内容来看,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协议以派遣劳动者为主要内容,劳务外包合同以外包业务为主要内容。
因此,两个用工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的内容涉及对劳动者的要求,如数量、素质等,约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内容的,应当认定为是劳务派遣关系;如协议的内容不涉及对劳动者的要求,只对业务有要求的,应当认定为是劳务外包。
2.实际履行过程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承包人的劳动者由承包人进行管理从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来看,劳务派遭中,由用工单位直接使用劳动者,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而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不使用劳动者,发包单位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如果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直接使用的,应当认定为是劳务派遣用工。
二、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英文是LaborDispatching,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
三、劳务派遣的服务对象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企业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学习等工作。
以上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外包跟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外包跟劳务派遣的区别,还有劳务派遣的概念以及劳务派遣的服务对象。
除此以外,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劳务派遣的问题,敬请学习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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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与派遣的区别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作为两种被广泛采用的用工形式,一方面为企业用工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由于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外包单位)及劳动者三方主体,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就会成为该类案件的难点问题。
本文在深入分析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得出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关键点,从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归属出发,来确定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案情】原告(被上诉人):程孝宇被告(被上诉人):刘克北被告(上诉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上海吉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31日,刘克北在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的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莱公司”)门口担任保安值班期间,程孝宇因琐事激惹刘克北并与之发生冲突。
后刘克北手持钢管追打已逃跑的程孝宇,击中其头部,造成程孝宇因外伤所致重型颅脑损伤等。
随后,程孝宇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共发生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2106.72元、辅助器具(轮椅)购置费605.40元。
经鉴定,程孝宇构成重伤。
刘克北系上海吉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优境公司”)员工,吉优境公司与康德莱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刘克北被派遣至康德莱公司担任保安工作。
程孝宇遂以健康权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克北、吉优境公司、康德莱公司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吉优境公司与刘克北之间的劳动合同、康德莱公司与吉优境公司之间的保安服务合同能够证明刘克北与吉优境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其与康德莱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
在劳务派遣期间,因被派遣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方即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案发时,刘克北是由吉优境公司派遣至康德莱公司,为其执行保安工作任务,刘克北是在阻止程孝宇摆弄路障时与其发生冲突,故其行为仍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属于履职行为的延伸,应由接受劳务派遣方即康德莱公司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刘克北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不悖。
吉优境公司在选派刘克北的过程中,未能尽到足够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职责,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康德莱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80%赔偿责任,刘克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吉优境公司作为刘克北的派遣单位,在派遣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在20%的范围内补充责任。
一审判决后,康德莱公司、吉优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人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而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本案中,根据康德莱公司与吉优境公司订立保安服务合同以及吉优境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每周会议记录,可以证明康德莱公司委托吉优境公司对康德莱公司厂区提供保安服务,吉优境公司享有对劳动者和劳动生产的管理权,掌握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直接对厂区保安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
而康德莱公司不直接参与厂区保安的管理,不对厂区保安实施指挥、控制,也并不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显然,刘克北、康德莱公司、吉优境公司三者之间不形成劳务派遣关系。
刘克北与吉优境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康德莱公司、吉优境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而刘克北与康德莱公司不构成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
刘克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与程孝宇发生纠纷致程孝宇受伤,鉴于刘克北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该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即吉优境公司承担。
刘克北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应予以准许。
另根据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及(2013)嘉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程孝宇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吉优境公司的责任,故吉优境公司应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
故原审法院认定刘克北、康德莱公司、吉优境公司间系劳务派遣关系及确定的赔偿责任的分担比例,显属错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吉优境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克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一、问题提出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转而使用“劳务外包”,引发劳务外包运作不规范甚至“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义务随之被转嫁,从而引发了一些新的用工矛盾纠纷。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都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外包单位)、劳动者三方主体,且系一种复合法律关系,容易发生混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克北与吉优境公司,康德莱公司三方之间是何法律关系,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外包单位)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不同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及责任归则原则均不相同。
二、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与联系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是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其法律结构和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设置大有不同。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等,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
它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环节分离,形成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三方关系。
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
劳务派遣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因此鉴别劳务派遣关系的关键点在于:一、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二、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三、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劳务外包,也称业务外包、服务外包等,它是企业整合其外部优秀的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一种管理模式。
劳务外包一般由用工单位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发包给相关外包单位,由该外包单位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形成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
劳务外包特点是以“委托合同”之名完成“劳动合同”之实,用工单位无需承担用工责任,而由外包单位承担用工管理责任。
因此鉴别劳务外包关系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存在委托合同;二、外包单位负责管理劳动者;三、由外包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它们的之间主要区别是:1、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的标的不同。
这实际构成了二者区别的事实基础。
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即在劳务外包合同中,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劳动力的直接载体则是劳动者,强调的是劳动过程且与劳动者不可分割;而劳务则强调的是劳动结果,因此可与劳动者相对分离。
2、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中,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力租赁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用工管理合同关系。
在劳务外包中,则涉及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及劳动者,其中,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外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不构成任何直接法律关系,不存在类似于劳务派遣中的用工管理合同关系。
3、对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不进行直接管理,由外包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因此一旦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侵权,如果是劳动者受到侵权的,劳务外包中的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适用《合同法》,按双方的委托合同承担权利义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不承担责任;如果劳动者对第三人侵权,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外包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遭受损害的,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履职对第三人侵权,用工单位要与劳动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从前文分析,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因此,在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
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
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
因此,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劳务外包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