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规定的修改和完善
丁铁梅:《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改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改的意义丁铁梅*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作了多处修改。
具体而言,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在贿赂犯罪中增设了新罪,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调整了贿赂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等。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贪污贿赂犯罪体系,使贪污受贿犯罪法定刑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彰显了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决心。
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修改的内容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法定刑的修改对贪污受贿案件的法定刑由“具体数额”模式修改为“概括性数额或情节”模式《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的法定刑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所以《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实际上是对贪污罪和受贿罪都作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刑法是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按照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分为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5千元以下四个档次来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将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分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个刑期,并且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罚金方法。
刑法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只有对行贿罪规定了罚金刑没收财产,且其处罚方式是选处制。
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现状和完善

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现状和前瞻内容摘要腐败问题是目前全球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中国面临的最大社会污染和重大政治挑战。
腐败现象之所以蔓延,纵然有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致因,但从制度建构层面上分析,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应是其最重要原因之一。
反腐倡廉必须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通过法制的方式,让反腐成为常态的机制。
因而,加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惩处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最佳途径。
本文主要从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现状、我国现有反腐败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以及我国反腐败法律的完善和前瞻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反腐败、法律体系、缺陷、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现状和前瞻腐败问题是目前全球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中国面临的最大社会污染和重大政治挑战。
腐败现象之所以蔓延,纵然有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致因,但从制度建构层面上分析,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应是其最重要原因之一。
因而,加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惩处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最佳途径。
本文主要从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现状、我国现有反腐败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以及我国反腐败法律的完善和前瞻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经历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明确了执政党而非革命党的定位,因此我们不能再进行革命时期那种大规模的由下而上的运动。
而依法治国的提出,确立了以法制方式反腐的形式。
反腐倡廉必须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通过法制的方式,让反腐成为常态的机制。
除了我国《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等一些与反腐败有关的犯罪有明确规定外,据统计,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余项,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120余项,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两个法规体系,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反腐败源头治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一些反腐倡廉实践急需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1988年1月2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⑴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⑵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⑶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⑷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
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罪的新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下贪污贿赂罪群的新变化|法治地平线一、贪污罪/受贿罪不再以单纯的数额量刑首先,原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规定了四档量刑幅度,分别以人民币5000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作为量刑的绝对区分标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明,这一标准事实上是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当时的立法背景上看,“一刀切”的裁判标准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
这一数额标准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18年未曾更改,因此,犯罪数额之辩也是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时常见的突破口。
但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区别标准可能不适应于发展的司法实践。
修正案(九)之前,贪污10万元以上,量刑起刑点即可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明显有悖。
绝对数额化的量刑标准在实践中常为学者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诟病。
有鉴于此,修正案(九)第44条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为标准,划分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四档量刑幅度。
其次,贪污罪新增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量刑考量因素。
原刑法383条仅以数额作为唯一、固定的量刑标准,修正案(九)对应四档量刑幅度增加了“有其他较重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四种情况,作为数额之外的其他量刑考量因素。
无疑,不论是所谓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还是“其他严重情节”,再或者“数额”这一量刑因素和“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因素之间的衔接(例如,以修正案(九)第44条为例“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或贪污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等情况时是否有其他变通处理),都需要留待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可能由各地方高院根据地方情况以地方意见的形式加以确定。
对贪污贿赂罪刑罚的修改完善

青 海检 察
对贪污贿赂罪利罚的
8
பைடு நூலகம்
兀啬娃 完善建议
马 祥 林
现行刑 法对 贪污 罪 、受贿 罪 的法 定刑 按贪 污 、 受 贿 数额 和犯 罪 情 节 规定 了 四个档 次 ,可适 用 的 刑种 中, 主刑 有 拘 役 、 期徒 刑 、 期 徒 刑 和死 刑 , 加刑 有 无 附 有没 收财产 。剥 夺 自由刑 和生命 刑 适用 广 泛 , 产刑 财 和资 格刑适 用狭 窄 。 行贿 罪 的法定 刑规定 了三个档 对 次 , 高刑 为无期 徒刑 。单 位受 贿 罪和 单位 行贿 罪实 最 行 双罚 制 。总 的说 来 , 现行 刑法 关 于贪 污贿 赂罪 法定 刑 的规定是合 理 的 , 合 目前新 形 势下 我 国同贪 污贿 符 效 的 刑罚 方 法 , 根据 社 会 危 害性 大 小 、 观恶 性 程 可 主 度轻 重进 行分 割判 处 , 达到 罪责 刑相 适应 的效 果 。罚 金刑 还具 有经 济性 、 判 易 纠性 , 误 由于执行 简便 , 与其 他刑 罚 比较 而 言 , 入 最 小 , 投 并且 因为 不对 犯 罪人 进 行 关 押 , 避免 犯罪人 的交叉 感染 和对 社会 生 活的不 可 适 应 。 见 , 贪污 贿赂 罪 的法 定刑 中增设 罚金 刑 , 可 在 与 当前罚 金刑 被广 泛适 用 的世 界性 趋势是 相一 致 的。 关 于罚 金数 额 , 议在 修 改刑 法时在 总则 中作 出 建 统 一规 定 , 要有 最低 限额 , 要有 最高 限额 , 既 又 以防止
一
《 海检察》2 0 年第 1 青 09 期
青海轻察 立法建议
济犯罪作具体分析。在我国现行刑法 中, 经济犯罪大 体可分成三类 : 第一类为纯经济犯罪 , 这类犯罪侵害 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关系, 并不危及国 社会 安全 和公 民人 身安全 , 私罪 、 走 盗窃罪 等属这 被判处死刑、 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 、 以外 , 其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只要不属 于严 类犯罪。 第二类是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 社会危害 重破坏社会 秩序 的犯罪 分子 , 都不 能附加 剥 夺政治权 的经济犯罪 。这类犯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 利。 这就是说 , 对这些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 不 性 大 。 私 、 走 贩卖 、 运输 、 制造毒 品罪 , 产 、 生 销售 有毒 、 有害食品罪等属这类犯罪。对这类犯罪不能废除死 问其具体情况如何 , 既不能剥夺其选举权 、 被选举权 和言论等 自由权利 , 也不 能剥夺其 担 任一定 职 务 的权 刑。 第三类是职务性的经济犯罪 , 即贪污贿赂罪。 这类 利。 笔者认 为 , 是立法上 的一个 漏洞 。 这 因为贪 污贿赂 犯 罪 的特点 是 , 利用 自己 的职权 , 行贪 财 图利 的犯 进 犯罪 既是 经 济犯 罪 , 又是 职 务犯 罪 , 犯罪 人 所得 的非 罪活动 : 它不属于单纯的经济犯罪。 严格地讲 , 是一种 法财产, 都是通过其职务活动取得的; 利用职务上的 职务犯罪。这类犯罪 , 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便利 , 或者 以侵吞 、 窃取 、 骗取 等手段 非法 占有 公共 财 员 职务行 为 的廉 洁性 , 坏党 和政府 的声誉 。这 种社 破 物, 或者以权钱交易的方式 , 索取 、 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会腐败现象 , 群众十分痛恨 。立法者本着“ 从严治吏” 取得公 私财物 。 因此 , 有必 要对 其担 任一定 职 务的权 的 精神 , 贪污 贿赂 罪 最高 刑规 定 为死 刑 , 对 符合 我 国 利予 以剥夺 。诚 然 , 贪污贿 赂犯 罪分 子追 究刑事 责 当前 同这 类犯罪 作斗 争 的实际情 况 。但 也应该 看到 , 对 任, 判处有期 徒刑 、 拘役 本身 , 已表 明 了国家对 其担 任 贪污罪 、 受贿罪 同危及社 会公 共安 全和公 民人身 的经 某 些职务权 利形成事 实 上的否 定 , 如果从 立法 上 明确 济 犯罪在 社会危 害性方 面有很大 的差别 。 对这类 犯罪 规定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权利刑 , 则可使这种事实上的 人 , 只要刑罚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如判处无期徒刑 否定 法律化 、 形化 。法 院就可 以对那 些判 处 自由刑 并附加财产刑和资格刑)而且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 , 定 , 仍可 能再 次犯罪 的人 附加剥 夺担 任一定 职 务 的权 利 , 不适用 死刑也 可 以达 到特殊 预 防和一般 预 防的 目的。 客观上堵死 其利用 职 务实施 贪财 图利 的可 能 , 而达 基 于这个 考 虑 , 者 建议 , 纯 经济犯 罪 的死 刑取 消 从 笔 在 到特殊 预防的 目的。 之后 , 在适 当 的时候 , 从立 法上废 除贪污罪 、 受贿罪 的 剥夺担 任一定 职务 的权利 刑 , 主要 内容是 剥夺 死刑 。 其 政治权利中的第34 内容f 当增加一些 内容 , 、项 可适 如 ( 对贪污罪 、 四) 受贿罪应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定刑 剥夺从事特定职业 的权利)因此 , , 增设这一资格刑 , 现行刑法单独规定 了贪污罪 的法定刑 , 对受贿罪 实际上是将 原有 的单一 的剥 夺政 治权 利刑分 解 、 扩充 的处罚是 根据受 贿所得 数额 及情 节 , 照贪 污罪 的法 按 为两种资格 刑 。 样 , 于不需 要剥夺 选举 权 、 这 对 被选举 定 刑处罚 的 。虽 然贪污 罪 和受 贿罪 在犯 罪主体 、 犯罪 权 和言论等 自由权 利 的贪 污贿 赂犯 罪分 子 , 处剥夺 数额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有某些共同点 , 判 但二者也有 其 担任一定 职务 的权 利刑 就够 了 , 而避 免发 生处刑 许多不同点。其中
论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缺陷及完善——以提升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的可操作性为视角

共有 9档法定 刑 ,最重一档对 应的金 额仅 以 】 0
万元起 步 。其余 8档对应 的便 是几 档差额 不大 的 低值金额 , 感觉前 面几档法定 刑全挤 一块儿 了, 最 重的一档 法定刑距 前几档不远 处就开 始无 边无 际 的蔓延着 。 疏密明显不 均衡 。司法现实 中 , 多受 很
中 , 为人受 贿 金 额 为 四万 元 , 照表 一 可知 , 行 对 其
所对应 的法 定刑 是 1 7年有期 徒刑 ,检 察 机关 的 —
量 刑 建 议 是 5 7年 有 期 徒 刑 嘲 最 后 法 院 量 刑 为 6 — ,
五 千 以 上 不 满 一 万 五 千 以 上 不 满 五 万 五 万 以 上
( ) 定 刑 档 次 交 叉 重 叠 , 接 无 梯 度 一 法 衔
最 高 检 于今 年 印 发 了 《 于 积 极 推 进 量 刑 规 范 关 化 改革 全 面 开 展 量 刑 建 议 工 作 的 通 知 》 ,决 定 在 全 国 检察 机 关 全 面 试 行 量 刑 建 议 工 作 。 可知 这 项 规 范
贿 案 件 的 受 贿 金 额 已 在 十 万 元 以 上 ,动 辄 参 照 最 重 一 档 法 定 刑 量 刑 ,造 成 最 重 一 档 法 定 刑 适 用 频
罚 当其 罪的原则 , 背 了立 法 的初衷 ?反 过来 , 违 如 果将 5 0 0 0元理解 为起 刑点 , 是否 又犯 了刑罚等 同
相 邻 的 法 定 刑 档 次 应 该 上 下 衔 接 , 于操 作 。 便
量 刑的监督工作 和量刑一样 ,都必须 以法定 刑作为
适 用 的准 绳 和依 据 。法 定 刑 是指 刑法 分 则 对 各 种 具 体 犯 罪 规 定 的处 刑 标 准 ,包 括 刑罚 种 类 和刑 罚 幅 度 两项 内容 。】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了立 法 者 对 犯 罪 的性 【 在一 质 以及 危 害程 度 的考 虑 和 衡 量 。我 国刑 法 第 3 6条 8 规 定 , 贿 罪 依 照 该 法第 3 3 规 定 ( 受 8条 即贪 污 罪 的法 定 刑 1 罚 。按 照 该 条 法 律 的规 定 , 贿 罪 的 法定 刑 处 受
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规定的修改和完善
论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规定的修改和完善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们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务物,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新刑法罪名司法解释: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不履行法定义务,私分国有资产,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贪污贿赂的犯罪主体绝大部分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或一般主体构成。
2.贪污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3.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是大部分犯罪与一定的职务或职责密不可分,都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4.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多数犯罪还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1.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史治清明、反对腐败为主要内容的。
关于完善刑法贪污贿赂罪立法的几点建议
理 论 观 察
The e i Obs r a i or tc e v ton
N o. 2 9 5, 00 Se i1No. 9 ra 5
关奇完善刑 法贪污贿赂罪立法的几点建议
孟 薇
( 齐 哈 尔 市建 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 齐 黑龙 江 齐 齐 哈 尔 1 1 0 ) 6 0 6
处 , 高 到统 一 标 准 , 对 同 一 数 额 的 受 贿 与 行 贿 , 情 节 提 如 除 上 的 差 异 外 ( 索 贿 要 比同 一 数 额 的 行 贿 重 ) 应 处 于 相 同 如 ,或 近似 Nhomakorabea刑 罚 。
贪 污 贿赂 犯 罪 设 置 死 刑 , 以体 现“ 的生 命 是 至高 无 上 的 难 人 价 值 ” 念 , 致 物 比 人 重 , 映 出 我 国 刑 法 对 人 的 不 够 尊 观 导 反 重 。 是 死 刑 的 设 置 也 在 贪 官 引 渡 中设 置 障碍 , 我 国 与 引 二 在 渡 被 请 求 国进 行 谈 判 的 过 程 中 , 请 求 国 常 常 基 于 国 内 法 被
19 9 7年刑 法 修 改 时 将 原 刑 法 分 别 规 定 在 侵 犯 财 产 罪 中 的 贪 污 罪 、 职 罪 中 的受 贿 、 贿 罪 重 新 归 类 , 包 括 其 渎 行 并 他相关罪名 , 总规 定 为 现 行 刑 法 第 八 章 贪 污贿 赂 罪 , 包 括 共
成 及 刑 罚设 置 中 。 体 现 出重 受 贿 轻 行 贿 的 特 点 。 贿 数 额 就 受 在 50 0 0元 以 上 的 , 予 立 案 , 行 贿 则 提 高 到 一 万 元 以上 应 而 的 标 准 , 能立 案 ; 时 , 于 受 贿 罪最 高 刑 达 到 死 刑 , 才 同 对 而对 于 同情 形 的 行 贿 罪 最 高 为 无 期 徒 刑 , 实 践 操 作 中 甚 至更 在 轻 , 一数 额 的受 贿 和行 贿 在 量 刑 上往 往 存 在 巨 大 的 差 异 。 同 我 们 再 来 看 一 下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对 行 贿 的 规 定 : 国刑 法 法 典对行贿罪与受贿罪规定的刑罚是完全相 同的, 港《 香 防止 贿 赂 条 例 》 规 定 对行 贿 受贿 授 受 同科 。 果 严惩 行 贿谁 还 也 如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89年11月6日法(研)发〔1989〕35号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述私人经营的工商户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
2.“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个体劳动者,部队战士,经手公共财物的,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二)关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不大或尚未分赃的处罚问题《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
……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的思考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的思考熊亚文【摘要】尽管《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但却刻意回避了为受贿罪设置独立定罪量刑标准的重要议题,并留下诸多悬而未决的司法适用难题.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构建,应以贪污、受贿罪的法益侵害本质为根据,适当兼顾经济发展变化和反腐政策需求,并以域外共通性立法经验为参考而做出.基于此,应当分别构建“数额为主、情节为辅”的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以情节为中心”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并在维持现有入罪数额标准不变之基础上,以一定经济指数为参照,合理、科学确立适当反映经济发展变化的量刑动态数额标准.【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6(028)003【总页数】6页(P58-63)【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作者】熊亚文【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DOI] 10.16396/ki.sxgxskxb.2016.03.015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确立了“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
但是,此次立法修正不仅刻意回避了构建独立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等重要议题,而且还留下诸多需要继续讨论的司法适用问题。
本文以《修九》为背景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立法与司法完善有所裨益。
众所周知,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有两大特点:一是贪污罪和受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以刚性的具体数额为核心标准。
尽管这样规定是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但随着近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贪污腐败现象的恶化,这种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核心标准的模式越来越无法满足有效惩治贪腐犯罪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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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索 取 他 人 财 物 的 , 者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 他 人 或 为
受 损 害 . 立 党 和政 府 的 良好 形 象 。怎样 树
利 的 腐 蚀 和 法 制 观 念 的淡 薄 等 ,导 致 了
贪污贿赂犯罪的产生。
、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的特 征
1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确 立 , 市 民对 . 使 物 质 利 益 的 畸 形 追 求 成 为 可 能 。改 革 开 放 使 城 乡 经 济 突 飞 猛 进 ,商 品供 应 丰 富 多彩 . 济不再是 短缺型的了 , 经 大多 数 商 品 出 现 了 买 方 市 场 。人 们 的物 质 利 益 观 念 , 正 是 在 这 种 社 会 环 境 中 , 断 得 到 也 不
的便 利 . 吞 、 取 、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手 侵 窃 骗
段 非 法 占有 国 有 财 物 的 , 以贪 污 论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第 三 百 八 十五 条 :国 家
来 源 不 明罪 、隐 瞒境 外 存 款 罪 表 现 为 不 作为之外 , 其他 犯 罪 通 常表 现 为作 为 。
对 权 力 的 监 督 机 制 不 健 全 以及 金 钱 对 权
谋 取 利 益 的 . 受 贿 罪 。 家 工 作人 名 违 收
义 的回扣 、 续费 , 个 人所有 的 , 手 归 以受
贿 论 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第 三 百 八
害 国 家廉 政 制 度 情 节 严 重 的行 为 。 中 , 其 多 数 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贪
污 、 贿 、 用 公 款 , 有 的 是 与 国 家 工 受 挪 也
2贫 富 两 极 分 化 的 巨大 反 差 及 私 有 . 财 产 的 法 律 保 障 的非 明确 性 。在 改 革 开
介 绍 贿 赂 的行 为 。 行 为 方 式 除 巨额 财 产
策 使 许 多 人 勤 劳 致 富 了 , 时 . 有 一 些 同 也
投 机 取 巧 者 钻 国 家 政 策 漏 洞 .或 者 违 法 经 营 成 了 暴 发 户 。 样 , 很 多 拿 着 低 薪 这 使
水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产 生 了 “ 对贫 困化 ” 相 的 感 觉 :认 为 自己 无 论 从 哪 方 面 讲 都 比
论 刑法 关于 贪污贿赂 罪规定的修改和完善
刁 巍
( 荫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荫 13 0 ) 嘉 嘉 5 20
[ 关键词】 污贿 赂罪 : 贪 修改完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第 三 百八 十 二 条 :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国 侵
吞 、 取 、 取 或 者 以其 他 手段 非 法 占有 窃 骗
他 们 强 。 什 么 理 由他 们 能 富 。 自己 却 有 而 甘 守 清贫 。 此 同时 。 与 由于 我 国 缺 乏 明 确 保 障 私有 财产 的法 律 与 制 度 .很 多 勤 劳 致 富 或一 夜 致 富 。拥 有 巨 额 财 富 的 人 也 不得 不 向政 界 示 好 , 寻找 靠 山。 些 先 以 这
3本 类 犯 罪 的 主 体 包 括 两 类 . 类 . 一
是 自然 人 ,一 类 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受 贿 具 有 对 向性 的 行 贿 、 绍 贿 赂 的行 为 。 为 介 行 方 式 除 巨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 罪 、隐 瞒 境 外 存款 罪表现为不作 为之外 , 他犯罪通 常 表 其 现 为 作 单 位 。 自然 人来 说 , 多 数 是 特 就 大 殊 主 体 . 国家 工 作 人 员 。 数 犯 罪 的 主 即 少 体 为 一 般 主 体 .如 行 贿 罪 、介 绍贿 赂 罪 等 。就 单 位 来 说 , 有 纯 正 的 单 位 犯 罪 。 既 三 、 污 贿 赂 犯 罪 产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贪 由于思想意识淡薄 、 德品质低下 、 道
十 八 条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本 人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形 成 的 便 利 条 件 ,通 过 其 他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索 取请 托 人 财 物 或 者 收 受 请 托人 财务 物 , 受 贿论 处 。 以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第 三 百 八 十 九 条 :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益 . 予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财 物 的 , 给 是
加 强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就 是 生 活 在 这 样 一
放 过 程 中 ,允 许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起 来 的政
公 共 财 物 的 , 贪 污 罪 。 受 国家 机 关 、 是 国 有 公 司 、 业 、 业 单 位 、 们 团 体 委 托 企 事 人
管 理 、 营 国 有 财 产 的 人 员 , 用 职 务 上 经 利
作 人 员 职务 密 切 相 关 .如 拒 不 说 明 巨额 财 产 的来 源 、 瞒 境 外 存 款 , 有 的是 与 隐 还 国家工作人 员受 贿具有 相向性 的行贿 、
行 贿罪 。
一
也就 成 了贪 污 贿 赂 犯 罪 等腐 败行 径 的 重 要来 源。 四. 污 贿 赂 犯 罪 立 法 的 完 善 贪
打 击 是 惩 治 贪 污贿 赂 犯 罪 的 治标 措
施 . 防才 是 治 本 之 策 。 贪 污 受 贿 者应 预 对 当严 惩 .但 更 重 要 的是 预 防 和减 少 贪 污 受 贿 罪 的发 生 ,这 样 才 能使 国 家 利益 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