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1)讲解
洗钱罪有哪些特点

洗钱罪有哪些特点在现实⽣活中,⾦钱的来源如果是不合法的,这些钱就属于⿊铨,⽽⿊钱的持有⼈是不能随便使⽤的,如果使⽤流⿊钱就有可能被公安机关发现,⽽有些⼈会将⿊钱洗⽩,⽽这种⾏为就可能构成洗钱罪,那么洗钱罪有哪些特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洗钱罪有哪些特点(⼀)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
洗钱犯罪不同于⼀般的街头犯罪,犯罪结果或犯罪危害能为⼈直观感知。
洗钱犯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为本⾝也没有引⼈注⽬的可谴责性,所以难以引起⼈们的注意。
⼀般说来,警⽅想要直接发现犯罪的发⽣是很困难的,只能依靠间接的申报资料或者⼀些其它的数据分析。
即使这样,发现的犯罪数同实际犯罪数之⽐也是很低的。
例如,美国虽然拥有⽐较完善的现⾦交易申报制度和可疑交易申报制度,但还是不得不借助“眼线”和告密者来发现犯罪。
(⼆)复杂性。
洗钱的⼿段众多,⼏乎银⾏提供的所有服务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
另外,⼀项洗钱阴谋可以使⿊钱在到达最终的⽬的地之前,通过众多的国内外的商业公司和⾦融机构。
洗钱阴谋是如此的复杂,有时甚⾄于参与其中的专业⼈⼠,如银⾏家、律师、会计都⽆法觉察。
(四)国际性。
由于不同国家在洗钱的管制和制裁上存在差异。
有的⾮常严格,如美国,它在⾦融⽅⾯有⼀套严格的反洗钱申报制度,⽽且对洗钱犯罪的刑事处罚⾮常严厉,最⾼刑可监禁20年;⽽有的国家根本没把洗钱活动犯罪化,更有甚者,还存在有利于洗钱的严格的银⾏保密制度,这些国家被认为是洗钱的天堂。
**集团可以把⿊钱转移到这种管制不严或者没有管制的洗钱天堂进⾏清洗。
另外,为了逃避司法官员的追查和罚没,洗钱者⼀般都利⽤各国主权管辖范围的限制,将⿊钱在数个国家间进⾏转移,给⽴案追查设置障碍。
当今,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其他⽅⾯原因,跨国间的反洗钱协作⾮常困难。
另外,洗钱的国际性,不仅仅指洗钱犯罪涉及的地域⾮常⼴泛,还包括犯罪技术的国际化。
先进的犯罪⼿段会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开。
洗钱案的法律定义

洗钱案的法律定义一、引言在当今复杂的经济与金融环境中,洗钱活动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健康与稳定,还为各类犯罪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与经济秩序。
因此,明确洗钱案的法律定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法律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基石。
二、我国法律对洗钱案的定义(一)洗钱罪的行为界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一系列特定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
例如,犯罪者将非法所得资金存入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而提供者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予以协助。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行为。
比如,将走私所得的贵重物品通过复杂的交易手段转化为可流通的金融票据,以模糊其非法来源。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行为。
在一些跨国洗钱案件中,利用电子转账等便捷方式,迅速将资金在不同账户和地区间转移,增加追查难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
将国内的非法资金转移到监管相对薄弱的境外地区,试图逃避国内法律制裁。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各种新型或隐蔽的洗钱手段,如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复杂的信托结构等方式进行洗钱活动。
(二)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单位在洗钱活动中承担着与个人犯罪同等重要的法律责任,防止单位成为洗钱犯罪的庇护所。
三、国际上对洗钱案的定义及相关标准(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定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论我国洗钱犯罪的特征以及发展趋势

论我国洗钱犯罪的特征以及发展趋势作者:王志劼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我国出现了大量的洗钱犯罪的现象,且数额不断增多,手段不断先进,甚至洗钱活动呈国际化趋势发展。
为了更好地遏制这种不法行径,我国应当充分掌握我国洗钱犯罪的特点,进而建立相应地法律机构,对犯罪分子予以严肃打击。
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洗钱犯罪的特征,结合当前国内的发展情况,探讨了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
为我国的反洗钱行为提供参考。
关键词:洗钱犯罪;特征;发展趋势洗钱,是指把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经过银行等正常地中转,掩盖钱财的真实来源,达到合法化。
这一词汇最初来自毒品的交易活动,据调查,全球每年毒品交易的额度超过5000亿美元,成为与军火相当的大型交易。
另外,洗钱还通常隐藏于绑票、走私、偷税等违法活动中。
近年来,我国与世界各国逐渐扩大了交流与商业往来,一定程度上给洗钱活动带来了可乘之机,有些洗钱分子以更加快速、高超的手段展开复杂性的跨国洗钱活动,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社会治安。
一、我国洗钱犯罪的特征(一)规模逐渐扩大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刑事案件有所增加,尤其洗钱犯罪的现象日趋增多,其规模也在逐渐扩大。
我国近年来因洗钱促使资金外流的现象比较多。
不但降低了税收,而且给外汇储备造成影响。
全球每年的洗钱金额超过四千亿美元,约占我国贸易总数的10%。
这表明了,现阶段,我国以及世界范围内洗钱的问题十分严重,非法获得的数额巨大。
此外,我国的洗钱分子将赃款进行境外转移,导致国有资产大量外流,给国内反洗钱的工作增添了难度。
(二)洗钱手段丰富多样第一,现金、实物等走私现象日益增多。
近来,洗钱者大量地走私现金,又非法转移贵金属、艺术品等获取收益。
其程序通常为:洗钱分子先拿犯罪所获的收益购买珠宝、贵金属等,再将其运转出境,在别的国家与区域进行出售,进而取得“合法性”的收入。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
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
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
本文通过对银行反洗钱现状的分析,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 银行反洗钱法律问题对策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
“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
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
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
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一)洗钱犯罪的含义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
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
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
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法律知识讲解洗钱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通过一系列复杂、隐蔽的金融交易,掩盖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出日益猖獗的趋势。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洗钱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对洗钱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
二、洗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1. 洗钱犯罪的概念洗钱犯罪,是指将犯罪所得通过金融系统进行转移、转换、掩饰、隐瞒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犯罪不仅侵害了金融秩序,还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
2. 洗钱犯罪的特征(1)犯罪手段隐蔽、复杂。
洗钱犯罪涉及多个环节,如资金转移、账户管理、虚假交易等,犯罪手段隐蔽、复杂,难以追踪。
(2)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洗钱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跨国洗钱案件较为常见。
(3)犯罪所得多样化。
洗钱犯罪所得包括毒品、走私、贪污贿赂、恐怖融资等多种非法所得。
(4)犯罪主体多元化。
洗钱犯罪主体包括犯罪分子、洗钱中介、金融机构等。
三、我国洗钱犯罪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规定了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对洗钱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反洗钱工作的法律,明确了反洗钱工作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反洗钱工作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和法律责任。
法律科普:什么是洗钱?洗钱案的法律定义(附案例分析)

什么是洗钱?洗钱案的法律定义(附案例分析)1.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
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或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例如,将贩毒、走私、贪污受贿、恐怖活动等犯罪获取的资金,通过各种看似合法的途径进行转移、转换、隐匿,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 常见的洗钱方式包括利用金融机构进行复杂的账户操作,如通过多个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让资金来源变得模糊不清;利用非正规金融体系,像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转移;投资合法生意,如用非法资金购买房产、企业等资产,再通过资产的经营和销售,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的资金流中。
2.洗钱案的法律定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案例分析-案例背景- 某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客户李某的账户在短时间内有大量资金流入,资金来源复杂,涉及多个外地账户。
这些资金随后又被迅速转出到一些看似与李某毫无关联的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
李某还频繁进行跨境转账操作,转账金额巨大且交易时间间隔较短。
银行工作人员怀疑李某涉嫌洗钱,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调查过程-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李某是一个跨国走私犯罪团伙的成员。
该团伙通过走私珍贵文物和稀有金属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李某的主要任务是对这些非法所得进行洗钱操作。
他利用自己控制的多个空壳公司账户和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分散和汇集。
- 李某先将走私所得资金存入多个个人账户,然后通过虚构贸易合同等方式,将这些资金以货款的名义转移到空壳公司账户。
洗钱罪有什么特征

洗钱罪有什么特征
洗钱已发展成为⼀个有着⾼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
洗钱犯罪的巨⼤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
那么洗钱罪有什么特征呢?店铺⼩编为您答疑解惑。
洗钱罪有什么特征
洗钱罪的特征具体如下:
1、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般主体,包括年满⼗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为对象为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3、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融秩序,⼜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4、在主观⽅⾯的表现为故意,即⾏为⼈明知⾃⼰的⾏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的认知能⼒,接触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式以及被告⼈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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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特征识别方法

洗钱通常包含与现金交易有关、与账户有关、与贷款有关等方面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还请各位学员认真学习,学会判断何种行为属于洗钱行为。
一、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1、客户频繁或大量存取现金,与其身份或经营活动不相符;2、短期内现金交易金额突然快速增长或频率突然加快3、客户拥有多个账户且这些账户现金交易频繁,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4、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突然存取大量现金;5、频繁接受境外汇入资金,并在短期内要求现金解付;6、大量现金交易通过ATM等方式进行,以避免与银行职员面对面接触;7、现金存款出现不明原因的显著增长,特别是这类存款在短期内被迅速转往与客户无日常联系的目的地。
8、客户在异地频繁存取现金,单笔或累计金额很大;9、客户在境内将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10、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
11、企业用于境外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12、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13、客户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
二、与账户有关的特征1、客户的开户信息与银行核实不相符2、多头开户,且这些账户间的资金往来非常活跃;3、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交易;4、客户频繁开户销户,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5、同一账户接受多人存款,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6、有意化整为零,逃避交易检测;7、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或分散转入、分散转出,且与客户的身份或经营性质不相符;8、发生大量资金交易,且与客户的经营活动不相符;9、频繁发生大量资金交易,持续一段时间后,账户突然停止交易;10、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11、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当天发生额很大,单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三、异常的资金收付1、在与客户或经营业务无关的国家(地区)之间转移资金;2、客户办理实盘买卖业务时,频繁转换币种,明显不谋求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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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1)[内容提要]: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新型犯罪活动,本文以刑法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刑法》及其修正案为依据,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既未遂认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洗钱罪的处罚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洗钱罪概念特征认定处罚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源于美国。
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
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条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来历。
目前洗钱犯罪已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应该主要打击的犯罪对象之一。
洗钱行为通过把“脏钱”在金融机构来回转入转出,使大量的黑色收入流入正常的社会资本金融市场,不但破坏我国的金融法制体系,而且直接危害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发展,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导致社会动荡。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中披露,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
报告称,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过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及其它来源信息进行分析和甄别,共移交可疑交易线索533份,涉及人民币793.51亿元,外币折合美元8.32亿元,涉及交易6万余笔,账户3906个。
在上述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向执法部门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41份,涉及人民币259.59亿元,外币0.49亿美元,涉及交易1万余笔,账户582个。
近几年来随着洗钱犯罪分子广泛利用现代新型金融工具,拉拢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跨国性质的洗钱活动,洗钱的国际性趋势的加强,遏制和严惩洗钱犯罪活动已刻不容缓。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没有规定洗钱罪,为了弥补刑法的不足,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作了类似规定。
该决定第四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1997年3月修订后的《刑法》在此基础上正式增设了洗钱罪,并在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其后短短几年间,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又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两次拓展。
经过两次修订之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已经由最初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扩充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从而加大了反洗钱、反腐败力度,以及时有效地阻止资金外流。
同时,我国也加快了反洗钱的立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法将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首次确定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反洗钱法的施行将使得贪官的洗钱活动将不再游离反洗钱机构监控的视野,这也有利于我国在反贪官洗钱上与国际衔接和合作。
刑法的修正和反洗钱法的实施,对强化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遏制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而正确认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定刑,对于打击洗钱犯罪也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拟对洗钱犯罪的特征及认定作些探讨,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洗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情形(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之一的行为。
洗钱罪的主要特征和构成要件是:(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
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
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
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
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
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
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
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
二是取证难。
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
三是追赃难。
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
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
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0%以上,企业所得税也达25%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转移到那里的赃款仅纳税方面的损失就十分可观,即使通过种种途径最终追回了赃款,也所剩无几了。
四是定罪难。
一些已经案发的腐败分子有很大一部分赃款被其利用洗钱行为隐藏起来,造成重罪轻判。
检察机关立案后从职务犯罪嫌疑人家中收出与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巨额现金、存折、贵重物品,是能够证明其贪污贿赂行为的重要犯罪证据,即使难以一一查实,至少也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但随着洗钱“水平”的提高,那种家藏金山银山的贪官越来越少了,即使发现了巨额财产,但能拿出“说法”的情况越来越多了,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无法指控。
可见,洗钱犯罪也严重妨害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得有案难破、有罪不判、重罪轻判、漏罪等司法非正常现象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
(二)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提供资金帐户。
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帐户,然后才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
行为人将“上游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自己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帐户,或者将自己的帐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或者是为有关的犯罪分子开立新的帐户,让其将赃款存入金融机构。
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
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极其联社;邮政储蓄机构;非银行类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
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
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
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