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俄罗斯洗钱罪立法变迁与构成
洗钱罪的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受到了广泛关注。
我国《刑法》对洗钱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其列为刑事犯罪,旨在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洗钱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然存在,本文将从洗钱罪的法律适用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洗钱罪的法律适用现状1. 洗钱罪的立法现状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91条,明确了洗钱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进一步完善了洗钱罪的法律体系。
2. 洗钱罪的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洗钱罪的认定和量刑存在一定难度。
一方面,洗钱罪涉及的罪名较多,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容易与其他罪名混淆;另一方面,洗钱罪的隐蔽性强,证据难以获取,给案件办理带来困难。
三、洗钱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 洗钱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洗钱罪与其他罪名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存在一定的交叉,容易造成界限模糊。
例如,在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中,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难以界定。
2. 洗钱罪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洗钱罪的主观故意认定困难。
洗钱罪的主观故意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但在实际案件中,如何认定洗钱罪的主观故意存在一定难度。
(2)洗钱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不明确。
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洗钱罪的数额认定存在差异。
3. 洗钱罪的量刑标准不统一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量刑标准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同罪名之间的量刑标准不一致。
洗钱罪与其他罪名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存在差异。
(2)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量刑标准不一致。
试论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

试论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摘要:一、引言1.财产犯罪的定义和重要性2.俄罗斯刑法典中财产犯罪对象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二、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的概述1.财产犯罪的分类2.各类财产犯罪的主要对象三、具体财产犯罪对象分析1.盗窃罪的对象2.抢劫罪的对象3.诈骗罪的对象4.侵占罪的对象5.其他财产犯罪的对象四、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的特点及原因分析1.财产犯罪对象的广泛性2.财产犯罪对象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3.财产犯罪对象的特点对我国刑法典的启示五、结论1.对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的认识和评价2.对我国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规定的建议正文:一、引言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在俄罗斯刑法典中,财产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
本文将对俄罗斯刑法典中的财产犯罪对象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刑法典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的概述1.财产犯罪的分类俄罗斯刑法典将财产犯罪分为两大类:侵犯财产罪和侵占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主要包括盗窃罪、抢劫罪和诈骗罪,侵占财产罪主要包括侵占罪和其他侵占财产的行为。
2.各类财产犯罪的主要对象(1)盗窃罪的对象:他人财物。
(2)抢劫罪的对象:他人财物,以及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夺取财物。
(3)诈骗罪的对象:他人财物,以及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财物。
(4)侵占罪的对象:他人暂时失去占有的财物。
(5)其他财产犯罪的对象: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和法律规定确定。
三、具体财产犯罪对象分析1.盗窃罪的对象:他人财物。
在俄罗斯刑法典中,盗窃罪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货币、金银、珠宝、电器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
2.抢劫罪的对象:他人财物,以及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夺取财物。
抢劫罪的对象与盗窃罪的对象相似,但其区别在于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即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
3.诈骗罪的对象:他人财物,以及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财物。
诈骗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和财产性损害。
论俄罗斯洗钱罪立法变迁与构成

论俄罗斯洗钱罪立法:变迁与构成许桂敏2011-03-14 18:55:14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9年第5期【内容提要】俄罗斯洗钱活动猖獗,一度登上国际反洗钱软弱黑名单。
由于反洗钱法的出台,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洗钱罪的规定,预防和控制洗钱的效果明显。
立法的从无到有所彰显的完善性,刑法的入罪与出罪规制的规范性,司法的疑难与选择认定的政策性,表明俄罗斯洗钱罪的立法愈加严谨。
【关键词】俄罗斯洗钱罪《反洗钱法》【作者简介】许桂敏,1964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郑州450001)俄罗斯是世界上洗钱活动的重灾区,由于长期没有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应对软弱,以至于2000年被列为全球“抗暴不力”国家的黑名单。
直至2002年8月7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反洗钱法》,对如何控制“洗钱”犯罪做了具体规定,并组建打击“洗钱”的专门机构——金融监控中心。
2003年之后,根据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通过的40条反洗钱建议,先后对《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做了相应修改和补充。
这样,俄罗斯反洗钱法网渐趋严密,实践中遏制和预防洗钱行为成绩显著,最终从打击洗钱活动不力国家的“黑名单”中删除。
纵观俄罗斯反洗钱的立法,梳理其立法的脉络,判断入罪的构成,辨析洗钱罪的疑点,是本文解读之重。
一洗钱罪立法的演变俄罗斯有关洗钱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渐进过程。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由国家高度的控制与垄断,使洗钱行为无隙可乘,截至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尚没有反洗钱的立法。
原苏联在1991年彻底解体后,经济和政治制度发生了质的巨变,无序与放任的自由经济导致洗钱大量涌现。
洗钱罪第一次规定在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该法第174条共计3个条款,明确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和财产而直接从事改变其性质和来源的金融等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各种行为。
该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了多次实施和有组织犯罪实施的从重处罚等内容。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财产转化为合法财产,以掩盖其非法来源的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日益增强,自洗钱型洗钱罪成为了国内外法律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成因、法律认定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分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包括利用金融系统、互联网技术、跨境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打击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证据收集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二)成因剖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驱动、金融监管的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
在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此外,金融监管的不足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法律制度方面,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处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漏洞,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认定(一)犯罪构成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具有掩盖非法所得来源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且该行为与非法所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难点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和认定是难点之一。
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从间接证据入手,逐步还原犯罪事实。
此外,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四、自洗钱型洗钱罪的防范措施(一)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是预防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关键措施之一。
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中俄洗钱罪比较研究

今 后 我 国应 在 经济 犯 罪 处 罚 中加 入 剥 夺 任 职 或 从 业 资格 的“ 资格 刑 ”有 效 地 遏 制 和预 防洗 钱犯 ,
2 世 纪9 年代 至今 ,俄罗斯也 通过 了一 系列 刑事 0 O 法律来 充实 打击 洗钱 活动的相关 立法 :在 19 年 96 通过 的《 俄罗斯联 邦刑法 典》 中首次规定 了使 他人 以犯罪 手段 获取 的资金 和其 他财产 合法化 ( 钱 ) 洗 这一罪 名 ,在 14 7 条共计3 条款规 定 了洗 钱罪 的 个
19 年新《 法》 97 刑 正式 以立法 条文 的形 式对洗 钱罪 的罪 状和法定 刑作 出具 体规定 。此后相继 通 过 了 《 刑法 修正案 ( )和 《 法修 正案 ( ) , 当提 三 》 刑 六 》适 高 了法定刑 , 并扩大 了洗钱罪上游 犯罪 的范 围。 从
试图通过 比较反思并 完善我 国相关立法 。
利 用 自己职 务地 位 的人 员实 施 的 。我 国在规 定洗 钱 罪 的 行 为 方 式 上 采 用 具 体 列 举 和 兜 底 性 规 定 相 结合 的方 式 。从 我 国有关 洗钱 罪 的立 法可 以看 出 , 钱行 为 多 发 生在 金 融 领 域 , 洗 钱 的 行 为 洗 且 方 式仅 规 定为 “ 饰 ” 隐瞒 ” 类 , 掩 和“ 两 未将 “ 获取 、
融资 的法律机 制 ,这 为我 国打 击洗钱犯 罪活动提 供 了借 鉴和 参 考。通 过 对 中俄 两 国洗钱 罪 的构成要
件 、上 游犯 罪的 范 围进 行 分析和 比较 ,反 思现 行刑 事 立法 关于 洗钱 罪的 疏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并提 出相 关的 完善 建
议 。
关 键 词 : 中 国 ;俄 罗斯 ;洗 钱 罪 ;构 成 要 件 :上 游 犯 罪
洗钱罪立法完善——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衔接

的 多方原因 之中, 刑法上立法缺位不可忽视, 而与 《 公约》衔 上游犯罪 本是多种多 样, 而且洗钱行为呈现为一种不断发展的 接能为解决这一问 定基础。】 题奠 【 1 态势, 妨碍对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或财产 犯罪活动的追查和惩治,
一
、
“ 上游犯罪”范围 《 》的衔接 与 公约
洗钱罪 设立的目 的在于遏止上游犯罪行为,在上游行为的
国 均应寻求将 本条第1 款适用于范围上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 ;
另一方面, 该款b 在具体意义上规定了 “ 项又 各缔约国均应将 社会危害性都够不上需要刑法介入的严重程度的情况下, 单单 本公约第2 条所界定的所有 严重犯罪和根据本公约第5 第8 处罚洗钱行为, 条、 显然不合法理。然而, 前世界各国 在当 洗钱行 条和 3 确立的 第2 条 犯罪列为上游犯罪。 缔约国立法中如果明 为犯罪化的过程中, 确 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行为被有
2O 年 2 O6 期
也指出了洗钱 犯罪不应只限于清洗毒品犯罪所得, 还应包括清 范围指明了方向。 洗那些严重犯 罪所得和 某些牟取巨额财富的 犯罪 所得。 意大利、 二、洗 钱罪客体与 《 公约》的 衔接 瑞士、 美国、 俄罗斯都在近几年采用了其扩充了的上游犯罪范 《 公约》中 规定的洗钱方 式包括 “ 隐瞒或掩饰”犯罪所得财 围。 【其突出表现 2 就是与大陆法系中的赃物罪的上游犯罪相混 产的 行为、“ 获取、 持有或使 用” 犯罪 所得财产的行为和 “ 共同 同。 或未遂”的 洗钱行为, 隐瞒 “ 或掩饰” 行为 并不必然通过 金融 途
列出 上游犯罪清单, 少应在这类清单中列出与有组织犯罪 则至 张。 9 年联合国关于洗钱金融活动特别小组提出的报告中, 10 9
收 稿 日期 :2 0 一1 —1 05 0 7
论俄罗斯的资本外逃与洗钱

论俄罗斯的资本外逃与洗钱时映梅(黑龙江大学俄语系哈尔滨150080)【摘要】洗钱可分为分配资金、疏散资金和实际利用资金三个阶段,资本外逃即跨国境洗钱是洗钱中危害最大的一种形式。
俄罗斯的资本外逃已经达到相当规模,给俄罗斯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负面影响,其主要原因是国内过度的税收政策、不良的投资环境及留在国外的石油天然气款项。
针对资本外逃,俄罗斯政府颁布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措施。
2005年,俄政府颁布了《税收赦免令》,对唤回外逃资本、扩大政府收人将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俄罗斯;资本外逃;洗钱;治理【作者简介】时映梅,黑龙江大学俄语系副教授,在职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俄罗斯经济。
【中图分类号】Dl;D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001一5574(2006)04一0094一0620世纪末,金融资本的跨国运动空前活跃,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强大推动力和重要组成部分。
在全球化背景下,资本常常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地理意义。
在世界经济体系中,不同国家生产的产品价值通过金融机制被分割成不等的份额,其中一部分留在生产者手中,另一部分被消费或被跨国集团所积累。
金融资本的跨国流动,对于那些市场经济关系仅具雏形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对这些国家来说,资金的大量流人和流出,即使是短期的,也会对其国内经济产生强烈的影响,或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或使经济体系瞬间崩溃、陷于混乱。
在世界生产和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背景下,许多金融资本不是按照合法的渠道进行周转,而是进人地下流通领域。
据美国政府统计,地下资本流通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资金周转中占40%的份额,其中资本外逃的比重较大。
据估计,在1992一1997年期间,资本外逃导致的俄罗斯财政和社会基金损失达几千万美金。
[1](PP27-34)该数字与俄政府1998年8月不能偿还的那部分外债数目相等。
这足以说明资本外逃对俄罗斯经济的巨大危害性。
在资本外逃的各种形式中,跨国洗钱对国家经济的危害最大。
论跨国洗钱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跨国洗钱行为的法律规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慢慢成为一种严峻的社会现象,各类有组织的犯法集团通过各类违法犯法手腕例如走私,进行恐怖活动,销售军火,操纵黑幕交易和市场,开设地下钱庄等赚取巨额非法利益。
将洗钱罪的上游犯法的范围作扩大的规定,更有力于堵截各类违法犯法行为的利益本源,斩断金钱的源头,使其难以运作。
若是只将毒品犯法作为其上游犯法,那么超级无益于与日趋严峻的有组织犯法进行斗争,也无益于要求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来源不明或性质可疑的财产的发觉与举报。
众所周知,当前洗钱犯法已形成一种跨国化的趋势,假设一国家对洗钱罪的上游犯法的范围规定过窄,那么超级无益于国际间合作对跨国洗钱进行冲击。
例如一国规定某行为在本国内为洗钱罪的上游犯法,并对其进行冲击治理,而在另一国该行为却不被规定为上游犯法,那么双边法律援助,引渡原那么等一系列的冲击跨国犯法的手腕都不能适用,给犯法分子有机可图,更给国际间的警务合作造成许多困难。
第二,金融从业人员站在阻击洗钱的第一线,若是法律对洗钱罪的上游犯法规定过窄,那么会对金融从业人员发觉性质可疑或来源不明的款项带来庞大难度。
从而更易使犯法收益通过金融机构被清洗,致使金融机构人员的腐败或对来源于犯法的资金视而不见,进而给金融机构的信誉带来严峻损害,并阻碍到客户和其他机构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意愿,对整个市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对此,FATF提出了《40条建议》中明确规定:“每一个国家应当考虑将毒品洗钱犯法扩展到任何其他的与麻醉品有关联的犯法。
或也能够将以所有的严峻犯法为基础的洗钱和/或以产生显著数额收益的所有犯法或上述两类犯法收益的洗钱,或以特定的严峻犯法的洗钱予以刑事犯法化。
”在必然程度上顺应冲击洗钱犯法的世界进展趋势,适应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法范围的规定多为除毒品犯法外还有其他犯法,而且作为世界反洗钱的核心组织FATF制定的《40条建议》中也明确规定“制定的犯法类型”可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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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俄罗斯洗钱罪立法:变迁与构成许桂敏2011-03-14 18:55:14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9年第5期【内容提要】俄罗斯洗钱活动猖獗,一度登上国际反洗钱软弱黑名单。
由于反洗钱法的出台,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洗钱罪的规定,预防和控制洗钱的效果明显。
立法的从无到有所彰显的完善性,刑法的入罪与出罪规制的规范性,司法的疑难与选择认定的政策性,表明俄罗斯洗钱罪的立法愈加严谨。
【关键词】俄罗斯洗钱罪《反洗钱法》【作者简介】许桂敏,1964年生,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郑州450001)俄罗斯是世界上洗钱活动的重灾区,由于长期没有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应对软弱,以至于2000年被列为全球“抗暴不力”国家的黑名单。
直至2002年8月7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反洗钱法》,对如何控制“洗钱”犯罪做了具体规定,并组建打击“洗钱”的专门机构——金融监控中心。
2003年之后,根据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通过的40条反洗钱建议,先后对《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做了相应修改和补充。
这样,俄罗斯反洗钱法网渐趋严密,实践中遏制和预防洗钱行为成绩显著,最终从打击洗钱活动不力国家的“黑名单”中删除。
纵观俄罗斯反洗钱的立法,梳理其立法的脉络,判断入罪的构成,辨析洗钱罪的疑点,是本文解读之重。
一洗钱罪立法的演变俄罗斯有关洗钱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渐进过程。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由国家高度的控制与垄断,使洗钱行为无隙可乘,截至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尚没有反洗钱的立法。
原苏联在1991年彻底解体后,经济和政治制度发生了质的巨变,无序与放任的自由经济导致洗钱大量涌现。
洗钱罪第一次规定在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该法第174条共计3个条款,明确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和财产而直接从事改变其性质和来源的金融等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各种行为。
该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了多次实施和有组织犯罪实施的从重处罚等内容。
这是俄罗斯首次规定的反洗钱立法,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
但不可否认,没有统一专门的反洗钱法,仅凭单独的刑法条款难以阻挡洗钱的泛滥,再加上经济大规模私有化的混乱状态,政治上的动荡,俄罗斯成为竞相追逐的洗钱天堂。
2001年以来,俄罗斯政府下大力气,采取了一系列铁腕政策,加强金融监管,强化国际反洗钱合作,完善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使洗钱活动猖獗的情况有所削弱。
俄罗斯于2001年8月通过了《俄联邦反洗钱法》,全称是《俄联邦反犯罪收入合法化(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
该法律规定,建立可疑交易活动监控制度,自然人或者法人的金融业务单笔交易额超过60万卢布(约合2.2万美元),都将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比如信贷、保险、投资、典当、外汇买卖交易、货币兑换和法人注册资金等业务往来都有监管。
鉴于洗钱活动通常是通过特定的资金业务部门运行,进而规定,信贷部门、证券公司、保险和租赁公司以及办理汇款业务的非信贷机构应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行动。
当前,俄罗斯非法洗钱的主要方式是房地产交易、股票交易及向境外汇出大量外汇,而这正是监控的主要对象。
因此,银行、金融业务等部门如发现交易疑点,必须向金融监控部门汇报。
随着反洗钱法的实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和记录保存作为反洗钱的内控机制已基本形成。
此后,俄罗斯又及时通过一系列修改补充决议,无论是刑事法律抑或是行政法规都充实了打击洗钱的相关规定,使反洗钱的立法日趋完善。
在反洗钱的专门机构设置上,也加快了前进步伐。
俄罗斯金融监控中心、财政监控委员会(别称财政侦察委员会)、反洗钱部门委员会的先后成立标志着俄罗斯跻身于世界反洗钱的前列。
2004年10月俄罗斯发起成立以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为模式的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这是世界上覆盖面积最大、涉及人口最多的地区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组织,在全球反洗钱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纵观俄罗斯反洗钱的立法变迁,笔者认为,不能忽视以下立法特点:首先,反洗钱的立法与时俱进,切中要害。
正如上文所言,俄罗斯历经无钱可洗到洗钱的集中爆发期,据资料统计,1993年到1994年间,从俄罗斯到国外的往返洗钱数额不少于40亿美元,其中16亿美元来自于西方,用于在俄罗斯的洗钱[1]。
此后的状况没有改观,反而日益恶化。
1996年俄罗斯政府的报告显示,经济收入中非法所得的比重由40%上升到了70%。
1992年到1996年间从俄罗斯流往国外的资金大约有100亿美元,其中30%~40%的资金是在国外进行洗钱[2]。
在国内面临洗钱活动猖獗、危害严重的紧迫态势,国际上对俄罗斯谴责不断的交困背景下,俄罗斯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了反洗钱法,并配合刑法的洗钱罪规定、行政法的反洗钱职责内容,打造了全方位的反洗钱后盾,保护社会与保障个人合法利益的法律价值得到了实现,尤其是有效切断了有组织犯罪的资金链,对遏制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功能。
同时,俄罗斯和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构筑了全球反洗钱的坚固堡垒,俄罗斯不再是一块容易被洗钱击破的短板。
其次,反洗钱立法缜密,机制长效。
反洗钱不能仅仅是一味单打独斗的重击路线,应当通过全面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也就是说,反洗钱法的内容既要综合全面,又要重点突出,通过多种法律手段防控洗钱。
俄罗斯反洗钱的立法正是这样施行的。
既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又有最严厉的刑法;既有单行的反洗钱法,又有分散于刑事、行政等部门法的有关反洗钱内容。
俄罗斯反洗钱的立法俨然形成了严密的法网,疏而不漏。
主要包括独立的法典《俄联邦反犯罪收入合法化(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74条洗钱罪及其修正条款、总统签署反洗钱的立法命令与规则、反洗钱职能部门的条例与规章等。
这些对洗钱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惩治起到了固若金汤的作用。
细化而言,这些反洗钱的立法无疑突出了一个主旨,即技术上建立起反洗钱的制度与控制的屏障,实践操作中及时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
俄罗斯反洗钱的立法实行确实起到了遏制洗钱活动,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的效能。
通过法院审判的洗钱罪的案件数量变化可窥一斑。
根据统计,1997年1例,1998年8例,1999年21例,2000年28例,2001年73例,2002年27例,2003年11例,2004年14例,2005年126例[3]。
从中可以看出,在单行的反洗钱法出台之后,由于法网扩张,洗钱现象有所收敛,2002年到2004年的洗钱罪案件总和不及2001年的一年数量。
最后,反洗钱的立法顺应国际需要,协调合作。
俄罗斯反洗钱的立法内容与体系建立在国际社会反洗钱的立法框架内。
无论是反洗钱的宗旨与任务,还是反洗钱的原则与内容无不建立在国际反洗钱公约的基础上。
以行政法规反洗钱法为例,该法参照世界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而制定。
按照40条建议的要求,可以灵活制定本国法律,原则上达到反洗钱目的,但不损害本国的合法交易和妨碍经济发展。
40条建议具有全球普适性,涉及反洗钱的刑事司法制度和法律执行、金融规章与制度、国际合作反洗钱等内容,奠定了反洗钱的基础。
俄罗斯反洗钱法在遵循40条建议基础上,根据本国情况,共计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洗钱概念及其承担职责的金融与非金融机构;第二部分是洗钱的预防,包括客户、从事资金与财产交易的部门反洗钱的义务;第三部分是反洗钱的活动组织,包括金融监控中心、信息与文件处理的俄联邦中央银行等;第四部分是国际合作打击洗钱犯罪,包括信息交流与法律沟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引渡与司法协助等。
俄罗斯立法上的这些做法昭示了法律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体现了合作性与时效性。
因此,在有洗钱嫌疑的前提下,对正确认定洗钱罪、及时定罪量刑提供了范本。
二洗钱罪的立法构成按照俄罗斯反洗钱的立法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必须对个人和法人超过60万卢布的现金交易,进行跟踪监控,如果发现有可疑交易,必须立即汇报给金融监控中心。
金融监控中心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当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因此,洗钱罪的认定前提是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可疑交易行为。
该行为可称之为前置评价,有待于后来的刑事司法确认是否为犯罪。
俄罗斯洗钱罪的宏观构成彰显了三个特点: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洗钱行为具有违反俄罗斯刑法性;洗钱行为具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惩罚性。
具体说,俄罗斯洗钱罪的入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符合并且充分满足这些要件,才构成犯罪;欠缺或者不具有构成要件的洗钱行为,就不是犯罪,另作他论,或负有民事责任或者担当行政责任,绝不能为了迎合从重从快政策需要,而妄加定罪处刑。
笔者认为,俄罗斯有关洗钱罪的构成特征主要体现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成为洗钱罪出入罪的标准与门槛。
首先,洗钱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的经济生活,主要是与资金、财产密切相关的金融活动和其他非金融活动。
俄罗斯洗钱罪的刑事立法排列在第八编经济犯罪第22章侵犯经济秩序类罪里。
立法意图十分明显,旨在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制度,防止资金大量流失和非法资金的流转,特别是预防有组织犯罪及其恐怖活动组织利用洗钱继续犯罪。
这里所侵犯的国家经济利益是由于上游犯罪的资金或者财产进行非法交易造成的,将黑钱或者“灰钱”通过“漂洗”的犯罪手段实施的。
因此,犯罪对象是物,特指犯罪所得的赃物:资金和财产。
但是,必须明确,洗钱罪的犯罪对象的物不包括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第198条和第199条所规定的内容[4]。
这四个条款分别适用本条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定。
其中,第193条是拒绝从境外返还外资罪、194条逃避关税罪、198条逃税罪、199条偷税罪。
它们都不属于洗钱罪的范畴,另作处理。
当然,并不排斥这些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成为洗钱罪的源流。
其次,洗钱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将犯罪所得的资金或者财产合法化的行为。
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人的事前行为,明知非法取得资金和财产而有意犯罪,或者进行金融活动,或者进行经营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经济活动。
总之,非法所得的洗钱手段都可归结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通常非法性做狭义理解和限制性解释,一般是指违反俄罗斯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这里,须明确金融业务特指自然人、法人依照民法规定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所有行为,比如银行结算、存款等业务活动的民事行为。
通过金融活动将他人犯罪所得的资金或者财产漂白,是典型的洗钱行为表现形式之一。
洗钱的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行为人有意为之,用自己身体积极的举动,通过银行业务实现其赃款、赃物合法流通。
洗钱行为的另一个表现形式是通过非金融活动,行为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通过买卖、典当、投资保险等商业手段,实现非法所得的资金和其他财产的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