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洗钱犯罪的特点及防空对策(文献综述)
中国当前反洗钱研究的文献综述王圣

中国当前反洗钱研究的文献综述王圣发布时间:2021-08-03T06:55:27.34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2期作者:王圣谢芸[导读] 本文通过对近几年国内反洗钱研究成果的梳理,发现反洗钱研究领域主要涉及国际经验和国内问题、原因、对策等内容,实务性的研究占主流,随着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中国反洗钱经验的研究会增多。
王圣谢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山东青岛 266000摘要:本文通过对近几年国内反洗钱研究成果的梳理,发现反洗钱研究领域主要涉及国际经验和国内问题、原因、对策等内容,实务性的研究占主流,随着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中国反洗钱经验的研究会增多。
关键词:反洗钱;国际经验;受益人识别一、引言近几年,反洗钱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扩展,预防和打击洗钱已经成为国际多边合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文试图对近期国内反洗钱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回顾、总结与评述,为下一步反洗钱研究提供思路上的借鉴。
二、借鉴国际反洗钱经验的研究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对国际借鉴经验方向的研究一直都是中国学者重点的研究领域。
唐宏飞(2018)论述了国外反洗钱监管变革情况,涉及到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和欧盟部分国家,对于中资境外金融机构防范洗钱风险提出了建议。
米晓文(2018)从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建立反洗钱交易监控与过滤程序管理规则、建立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与资格认证等四个方面概括了美国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做法,通过阐述我国反洗钱监管的现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安昊(2019)从FATF互评估视角下,总结了葡萄牙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特点和经验,同时还指出了葡萄牙存在的问题,最后阐述了对中国的相关启示。
荣刚等(2019)通过借鉴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及美、日、英等国家反洗钱激励机制相关方面的经验,指出了我国反洗钱激励机制的不足。
从近几年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反洗钱国际经验的研究领域非常广泛,监管、激励、做法等等都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涉及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这与他们金融和法律都比较完善有一定的关系。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
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
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
本文通过对银行反洗钱现状的分析,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 银行反洗钱法律问题对策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
“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
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
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
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一)洗钱犯罪的含义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
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
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
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浅析互联网金融洗钱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浅析互联网金融洗钱的风险及防范对策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特别是洗钱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匿名性、全球化以及快速便捷的特点,使得洗钱分子能够更容易地利用其进行非法资金流动。
了解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对策,对保护金融机构、投资者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具有高度的匿名性。
在传统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通常需要客户提供身份证明等信息来确保资金的来源合法性。
互联网金融业务往往不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的验证,使得洗钱分子能够利用虚假身份进行非法资金流动。
为防范这一风险,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身份验证体系,例如通过人脸识别、手机短信验证等方式,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可靠。
互联网金融的全球化使得洗钱行为更加复杂。
互联网金融业务不受地域限制,投资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交易,这使得洗钱分子可以借助互联网进行跨境资金流动,加大了洗钱活动的隐蔽性。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建立起全球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监测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使得洗钱行为更为隐秘。
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更为迅速、方便,资金的流动更为隐蔽。
洗钱分子可以通过多次转账、虚拟货币等手段来掩盖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流向。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交易的监测和分析,建立起自动识别异常交易的系统,及时发现和阻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创新也给洗钱活动带来了新的机会。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使得交易更为安全、无法篡改,这也为洗钱分子提供了新的手段。
金融机构应重视对新技术的研究,不断更新和升级自己的防范手段。
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具有一定的特点,但同时也可以通过科技等手段来进行有效的防范。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验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起全球范围内的监测和防范体系,加强对交易的监测和分析,并不断更新和升级自己的防范手段,以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第一篇: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通过保险业进行洗钱的方式呈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趋势。
保险洗钱危害极大,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还直接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无形中助长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防范和打击保险洗钱行为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之一。
虽然保险业已经被正式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险机构存在着片面重视保险主业发展,忽视反洗钱工作,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要求与保险行业自身要求存在偏差,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佳等情况,所以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亟待加强。
一、目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还不够健全完善。
具体表现为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与日常业务办理相脱节,造成了反洗钱工作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够到位;没有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对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系统进行修订,妨碍了反洗钱工作开展,如客户身份资料与业务人员相分离,业务系统的交易记录保存时间短,一些交易记录保存不全等;各机构网点主要依据各项业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而未按照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造成了部分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缺失;未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身份识别档案,分属于不同部门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缺乏相互之间的核对、印证,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未建立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一旦业务人员离职或岗位变动,就会失去很多重要情况和线索;客户身份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因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由专人管理,并在一定时间后上交上级单位,一线业务人员不能方便地调用客户身份信息,严重影响反洗钱工作开展;对客户身份证件的核实缺乏有效措施,目前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多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措施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核实,很难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甚至存在客户身份证件失效后仍继续办理业务现象。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第一篇: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洗钱是犯罪分子掩饰或者是隐瞒非法收益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应予以严厉打击。
银行的经营活动以货币、资金为主,鉴于其经营的特殊性,银行成为洗钱犯罪活动的温床,通过金融系统洗钱是犯罪分子惯常使用的伎俩。
当一家银行被发现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时,消息的公布会使公众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
而我们新乡银行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信用是何其重要的“生命线”。
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制约,因此,资金的流动毫无规律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基层网点反洗钱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加强基层网点反洗钱工作。
根据反洗钱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我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和大家进行一些探讨,望指正。
一、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国在2003年至今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法四令来指导和约束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明确了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三大义务:一是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客户身份;二是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三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而恰恰就是这三大义务,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反洗钱论文3篇

---------------------------------------------------------------范文最新推荐------------------------------------------------------反洗钱论文3篇反洗钱论文精选(一):试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实践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论文摘要: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实践正在反洗钱领域逐步深化。
文章从理论认识层面、法规制度层面和技术操作层面分析了当前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存在的问题,并立足实际,从提高理论认识、完善法规制度、改善可疑较易识别方法、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等方面提出了推荐和具体措施。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监管研究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
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
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1/ 34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
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
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
上述认识存在必须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
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
《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
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论我国涉外金融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论我国涉外金融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与国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金融犯罪日益严重,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因此,本文首先分析涉外金融犯罪的特点,接着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标签:涉外金融犯罪犯罪特点解决对策涉外金融犯罪,在通常情况下就是外国人在中国国内进行的,或者出现在我国国内的金融犯罪,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导致国外企业、金融以及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具体可以分为主体涉外金融犯罪、对象涉外金融犯罪以及结果金融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交易频繁,涉外金融犯罪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从涉外金融犯罪类型上看,主要以主体涉外为主,就是国外的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的金融犯罪。
从涉外金融犯罪手段上来看,主要包括信用证、票据、期货以及保险方面的诈骗,还有伪造国外的货币等手段。
另外,随着我国对外金融贸易的迅速发展,与国外经济交流频繁,金融洗钱越来越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安全,威胁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1 涉外金融犯罪的特征1.1 虚假信用证泛滥在实际过程中,境外不法分子通过信用证的业务对国内的企业进行诈骗,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法分子主要利用不用核实交易真实性的弊端,在交易过程中,向银行提供伪造的许可证、虚假的运输和商检单据,从而骗取银行的信任,获得巨额的货款。
第二,境内和境外的不法分子进行勾结,通过各种手段和借口,境外不法分子开出信用证,再给境内的不法分子,然后寻找出口代理,从而骗取代理商缴纳的各种定金。
第三,在进行大宗金融贸易过程中,一些境外的不法分子通过跟单信用附加条件等方式,不履行相应的补充条款或者其他理由,强硬的拒绝为出口的货物提供单据,从而不用承担相应的义务,获得非法的收益。
第四,境内外不法分子通过采用招商引资的手段,然后申请信用证,然后向境外其他的银行进行贷款。
就目前而言,涉外的信用证诈骗犯罪行为越来越严重,案件发生此起彼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涉外金融行业的发展。
洗钱犯罪的特点与防治

洗钱犯罪的特点与防治内容摘要:洗钱犯罪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呈现蔓延之势,该罪自身有着不同于其他各种犯罪的特点,本文对该罪的主要犯罪特点进行了归纳和剖析,并针对我国洗钱犯罪活动的特点和形成原因,特出从思想、立法、执法、金融防范、国际合作等方面加强对洗钱犯罪进行综合预防、控制和治理、以此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洗钱犯罪防范体系的设想。
关键词:洗钱犯罪新型犯罪特点防范体系The characters of the crime of laundering and how to avoid itAbstract: As a new style of crime, crime of laundering has increased in China. It is different from other crimes in many aspects. Based on the characters and the causes of laundering, the thesis suggests that the crime of laundering be avoided and controlled in the aspect of idea、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economy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so as to form a guarding mechanism to avoid the crime of laundering according to China’s situation.Key words: crime of laundering a new style of crime character a guarding mechanism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一方面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诱因,贩毒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死灰复燃,犯罪的有组织化程度有很大提高,国外犯罪组织加强渗透,从而导致了新型犯罪――洗钱犯罪的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本文就洗钱犯罪的特点与防治进行粗略探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献综述】赵永琛主编的《国际犯罪对策》对不同类型的重要的跨国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响应的对策,对本文的写作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穆伯祥、王勇民所著的《跨国经济犯罪及其防治对策》对跨国经济犯罪现象、跨国经济犯罪的防控以及我国对跨国经济犯罪的防控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对本文的写作具有很大的参考作用。
齐元文、刘代华所著的《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研究》立足于理论研究的创新性和司法实践操作的可行性,将国际公约中有关国际犯罪或跨国犯罪的规定和我国国内刑法的规定紧密地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对本文的写作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洗钱”一词源于英文MoneyLaundering,最早在美国使用,意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使之表象合法化。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俗称“黑钱”,如其数额较小,持有人很容易将之顺利花费而不引起注意;但如果数额较大,甚至巨大,则极易引起警察和税务官员的注意,不但很难将其挥霍、转移,而且容易成为破案的线索,导致罪行暴露。
为了使这些钱成为可自由支配、消费的财物,犯罪分子通过种种渠道掩饰、隐瞒其非法的性质和来源,这就是洗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牟利型犯罪的犯罪率不断上升,洗钱犯罪也随之日益猖獗,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洗钱犯罪的基本特征洗钱犯罪在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区别于一般犯罪的特征: 11洗钱犯罪不是孤立的犯罪洗钱犯罪“清洗”的是“黑钱”,其来源一般是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习惯上把这种产生“黑钱”的犯罪称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黑钱”以上游犯罪为前提,是上游犯罪的延伸和继续。
每发生一宗洗钱犯罪,就意味着曾经发生过一宗甚至多宗其他严重犯罪。
21洗钱犯罪的过程具有复杂性为了隐瞒、掩饰“黑钱”的性质和来源,洗钱犯罪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一般分三个步骤:一是混同掩饰。
就是将“黑钱”与合法收入混同起来,以模糊“黑钱”的本来面目。
如将“黑钱”混入屏幕公司的合法销售收入,将“黑钱”冒充合法的赌博、博彩收入,将“黑钱”装入集装箱冒充其他物品等等;二是消除痕迹。
就是将经过混同掩饰的“黑钱”,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隐瞒其不法性质,披上合法外衣。
常采用以屏幕公司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将“黑钱”存入银行,通过国际银行结算系统的电子途径(SWIFT)转移“黑钱”,通过以虚拟的贸易收入购买股票、债券、贵重金属而换取净钱,通过走私货币的方式将“黑钱” 从上游犯罪地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实施严格银行保密法的国家或地区转化为净钱等方式;三是净钱转移。
就是将清洗过的净钱通过正常的金融渠道转移到与犯罪组织没有明显联系的新帐户上,通过屏幕公司的虚假交易行为或其他方式,重新返回到犯罪者手中。
31洗钱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洗钱犯罪的过程涉及一国甚至多国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专业性极强,因此从事该项犯罪的罪犯一般都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基于同样的道理,没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也很难对洗钱犯罪进行识别。
41洗钱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许多犯罪之所以容易暴露,是因为有明确的被害人,其危害性一目了然,容易招致追查而被识破。
洗钱犯罪则不然,它并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因而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
另外,洗钱犯罪往往是高智商犯罪,其犯罪手段也必然具有反侦察的隐蔽性。
51洗钱犯罪具有多重危害性一是洗钱犯罪干扰、破坏了国内、国际金融秩序。
从宏观上看,洗钱是犯罪者有目的的非正常金融活动,涉及金额大,资金转移快,收支不平衡,极易引起汇率的波动,甚至引发金融危机;从微观上看,一些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对洗钱犯罪大开方便之门,甚至直接从事洗钱犯罪活动,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资信,一旦暴露,即可能触发公众的信任危机,后果不堪设想。
二是洗钱犯罪为上游犯罪的打击、遏制设置了障碍。
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交织在一起,是上游犯罪的继续,是犯罪者自由支配非法所得及收益的基本手段,反过来讲这些被清洗过的钱又将成为罪犯扩大上游犯罪规模或进行其他犯罪的物质基础;同时洗钱活动也掩盖了上游犯罪非法所得及收益的性质、来源,人为地增加了上游犯罪的隐蔽程度,增加了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惩罚犯罪的难度。
三是洗钱犯罪滋生腐败。
洗钱活动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而且日益向社会政治领域渗透。
犯罪者为达到洗钱的目的,往往想方设法贿赂、腐蚀有关的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员,这使得洗钱犯罪极易成为产生腐败的又一动因。
二、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建国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洗钱犯罪在我国并不普遍,因而也未引起国内的重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甚至没有针对洗钱罪的专门条款。
近年来,国内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犯罪升温,这些犯罪产生的巨额“黑钱”导致了洗钱犯罪呈上升趋势;同时,由于立法不完善和反洗钱经验不足,我国的金融系统日渐成为国外犯罪分子注意的目标,犯罪分子企图将其犯罪所得及收益转移到我国境内,通过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清洗。
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使反洗钱立法刻不容缓,199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一百九十一条明文规定了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这一法条,可以分析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一)洗钱罪的主体我国的刑法未对洗钱罪的主体作特别规定,该罪的主体构成是一般主体,即法人和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但从洗钱犯罪本身的特征看,通过金融系统清洗“黑钱”是洗钱犯罪最普遍、最广泛的途径,因此,本罪最常见的主体是金融机构。
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直接介入洗钱犯罪,但从刑法理论上讲,这种行为是上游犯罪行为的延续,和上游犯罪之间是吸收关系,属于上游犯罪的吸收犯,即上游犯罪分子直接的洗钱行为被上游犯罪行为吸收,实践中应根据上游犯罪来定罪处刑,因此,上游犯罪分子即使直接介入洗钱犯罪也不构成洗钱罪的主体。
(二)洗钱罪的主观方面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一方面是行为人的“掩饰、隐瞒”行为是出于故意的;另一方面,行为人对所得及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非法性是一种“明知”的认识状态。
对于这种“明知”的程度刑法条文也作了明确表述,即不但明知是非法所得及收益,而且要确切明知这种非法所得及收益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具体犯罪,才能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只是明知这些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是某种性质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但却不能确切知道这些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是否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不构成洗钱罪。
(三)洗钱罪的客体如前所论,洗钱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重性。
仅从其直接产生的危害来看,这类犯罪不但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而且其“掩饰、隐瞒”行为直接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破。
因此,虽然《刑法》将本罪归类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但其对正常司法活动的侵犯也不可小视,应将司法秩序也列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之一。
(四)洗钱罪的客观方面从刑法第19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洗钱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定的洗钱行为,本罪即可成立。
对于具体的行为内容,《刑法》也细分为五类作了详述,在此不作赘述。
三、反洗钱对策思考洗钱犯罪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许多年来,世界各国一直在进行反洗钱斗争,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在我国的一定时期内,随着走私、毒品等牟利型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等严重犯罪不断增加,洗钱犯罪也必将呈越来越严重的发展态势,迫切需要研究对策,加强反洗钱犯罪的力度。
11完善刑事立法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对于打击洗钱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现行《刑法》对洗钱罪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显得不够成熟,尚待进一步完善: (1)现行《刑法》对洗钱罪的主观方面限定过死,造成操作困难。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构成洗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相当困难,这就增加了司法机关举证的难度,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的借口。
从这个角度出发,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适当放宽,增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本单位被利用洗钱构成洗钱罪”等规定。
(2)现行《刑法》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定得过窄。
我国刑法第191条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界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其他犯罪均不能构成本罪的上游犯罪。
但在实践中,涉税、诈骗等经济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都危害很大,且易产生大额甚至巨额的非法所得及收益,犯罪分子得手后也总是想方设法将其犯罪所得进行清洗、转移,逃避法律追究。
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不宜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畴限定得过窄,应从有利于打击洗钱犯罪的角度出发,适当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21完善金融制度现代金融业从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强调“客户”原则,对保护客户利益方面已有趋于完善的一系列制度。
这本是好事。
但面对洗钱犯罪,这种“客户至上”的做法却暴露出了弊端:许多金融机构对资金的来源不加过问,对洗钱犯罪往往处于事后抵制的消极状态甚至是听之任之的放任状态。
这就导致金融机构成为“黑钱”清洗的主渠道。
如有些国家的金融制度片面强调“保密”原则,在保护了正当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导致犯罪分子将金融机构视为存放“黑钱”的保险箱。
这种情况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必须尽快完善金融制度,使其既能保证合法客户的利益,又能防范洗钱犯罪,堵塞“黑钱”清洗的渠道。
31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犯罪的队伍如前所述,洗钱犯罪多属高智商犯罪,犯罪分子往往运用金融、法律知识,通过精心策划和复杂的操作达到犯罪目的,专业性、隐蔽性都很强,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犯罪的队伍,就难以达到扼制反洗钱犯罪的目的。
应注重政治素质培养,提高人员的抗腐败能力、吃苦耐劳精神和工作责任心;应注重提高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仅要掌握侦破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金融等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应注重吸取国外反洗钱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弥补起步晚、经验浅的不足之处。
只有如此,才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犯罪的队伍,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有力地打击洗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