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洗钱犯罪的特点及防空对策(文献综述)

论国际洗钱犯罪的特点及防空对策(文献综述)
论国际洗钱犯罪的特点及防空对策(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赵永琛主编的《国际犯罪对策》对不同类型的重要的跨国犯罪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响应的对策,对本文的写作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穆伯祥、王勇民所著的《跨国经济犯罪及其防治对策》对跨国经济犯罪现象、跨国经济犯罪的防控以及我国对跨国经济犯罪的防控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对本文的写作具有很大的参考作用。

齐元文、刘代华所著的《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研究》立足于理论研究的创新性和司法实践操作的可行性,将国际公约中有关国际犯罪或跨国犯罪的规定和我国国内刑法的规定紧密地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对本文的写作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洗钱”一词源于英文MoneyLaundering,最早在美国使用,意指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使之表象合法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俗称“黑钱”,如其数额较小,持有人很容易将之顺利花费而不引起注意;但如果数额较大,甚至巨大,则极易引起警察和税务官员的注意,不但很难将其挥霍、转移,而且容易成为破案的线索,导致罪行暴露。为了使这些钱成为可自由支配、消费的财物,犯罪分子通过种种渠道掩饰、隐瞒其非法的性质和来源,这就是洗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牟利型犯罪的犯罪率不断上升,洗钱犯罪也随之日益猖獗,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洗钱犯罪的基本特征洗钱犯罪在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区别于一般犯罪的特征: 11洗钱犯罪不是孤立的犯罪洗钱犯罪“清洗”的是“黑钱”,其来源一般是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习惯上把这种产生“黑钱”的犯罪称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黑钱”以上游犯罪为前提,是上游犯罪的延伸和继续。每发生一宗洗钱犯罪,就意味着曾经发生过一宗甚至多宗其他严重犯罪。21洗钱犯罪的过程具有复杂性为了隐瞒、掩饰“黑钱”的性质和来源,洗钱犯罪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一般分三个步骤:一是混同掩饰。就是将“黑钱”与合法收入混同起来,以模糊“黑钱”的本来面目。如将“黑钱”混入屏幕公司的合法销售收入,将“黑钱”冒充合法的赌博、博彩收入,将“黑钱”装入集装箱冒充其他物品等等;二是消除痕迹。就是将经过混同掩饰的“黑钱”,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隐瞒其不法性质,披上合法外衣。常采用以屏幕公司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将“黑钱”存入银行,

通过国际银行结算系统的电子途径(SWIFT)转移“黑钱”,通过以虚拟的贸易收入购买股票、债券、

贵重金属而换取净钱,通过走私货币的方式将“黑钱” 从上游犯罪地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实施严格银行保密法的国家或地区转化为净钱等方式;三是净钱转移。就是将清洗过的净钱通过正常的金融渠道转移到与犯罪组织没有明显联系的新帐户上,通过屏幕公司的虚假交易行为或其他方式,重新返回到犯罪者手中。31洗钱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洗钱犯罪的过程涉及一国甚至多国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专业性极强,因此从事该项犯罪的罪犯一般都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基于同样的道理,没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也很难对洗钱犯罪进行识别。41洗钱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许多犯罪之所以容易暴露,是因为有明确的被害人,其危害性一目了然,容易招致追查而被识破。洗钱犯罪则不然,它并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因而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另外,洗钱犯罪往往是高智商犯罪,其犯罪手段也必然具有反侦察的隐蔽性。51洗钱犯罪具有多重危害性一是洗钱犯罪干扰、破坏了国内、国际金融秩序。从宏观上看,洗钱是犯罪者有目的的非正常金融活动,涉及金额大,资金转移快,收支不平衡,极易引起汇率的波动,甚至引发金融危机;从微观上看,一些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

对洗钱犯罪大开方便之门,甚至直接从事洗钱犯罪活动,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资信,一旦暴露,即可能触发公众的信任危机,后果不堪设想。二是洗钱犯罪为上游犯罪的打击、遏制设置了障碍。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交织在一起,是上游犯罪的继续,是犯罪者自由支配非法所得及收益的基本手段,反过来讲这些被清洗过的钱又将成为罪犯扩大上游犯罪规模或进行其他犯罪的物质基础;同时洗钱活动也掩盖了上游犯罪非法所得及收益的性质、来源,人为地增加了上游

犯罪的隐蔽程度,增加了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惩罚犯罪的难度。三是洗钱犯罪滋生腐败。洗钱活动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而且日益向社会政治领域渗透。犯罪者为达到洗钱的目的,往往想方设法贿赂、腐蚀有关的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员,这使得洗钱犯罪极易成为产生腐败的又一动因。二、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建国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洗钱犯罪在我国并不普遍,因而也未引起国内的重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甚至没有针对洗钱罪的专门条款。近年来,国内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犯罪升温,这些犯罪产生的巨额“黑钱”导致了洗钱犯罪呈上升趋势;同时,由于立法不完善和反洗钱经验不足,我国的金融系统日渐成为国外犯罪分子注意的目标,犯罪分子企图将其犯罪所得及收益转移到我国境内,

通过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清洗。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使反洗钱立法刻不容缓,199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一百九十一条明文规定了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法条,可以分析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一)洗钱罪的主体我国的刑法未对洗钱罪的主体作特别规定,该罪的主体构成是一般主体,即法人和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从洗钱犯罪本身的特征看,通过金融系统清洗“黑钱”是洗钱犯罪最普遍、最广泛的途径,因此,本罪最常见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直接介入洗钱犯罪,但从刑法理论上讲,这种行为是上游犯罪行为的延续,和上游犯罪之间是吸收关系,属于上游犯罪的吸收犯,即上游犯罪分子直接的洗钱行为被上游犯罪行为吸收,实践中应根据上游犯罪来定罪处刑,因此,上游犯罪分子即使直接介入洗钱犯罪也不构成洗钱罪的主体。(二)洗钱罪的主观方面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一方面是行为人的“掩饰、隐瞒”行为是出于故意的;

另一方面,

行为人对所得及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非法性是一种“明知”的认识状态。对于这种“明知”的程度刑法条文也作了明确表述,即不但明知是非法所得及收益,而且要确切明知这种非法所得及收益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具体犯罪,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是明知这些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是某种性质的违法所得及收益,但却不能确切知道这些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是否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不构成洗钱罪。(三)洗钱罪的客体如前所论,洗钱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重性。仅从其直接产生的危害来看,这类犯罪不但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而且其“掩饰、隐瞒”行为直接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破。因此,虽然《刑法》将本罪归类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但其对正常司法活动的侵犯也不可小视,应将司法秩序也列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之一。(四)洗钱罪的客观方面从刑法第19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洗钱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定的洗钱行为,本罪即可成立。对于具体的行为内容,《刑法》也细分为五类作了详述,在此不作赘述。三、反洗钱对策思考洗钱犯罪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许多年来,世界各国一直在进行反洗钱斗争,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我国的一定时期内

,随着走私、毒品等牟利型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等严重犯罪不断增加,洗钱犯罪也必将呈越来越严重的发展态势,迫切需要研究对策,加强反洗钱犯罪的力度。11完善刑事立法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对于打击洗钱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现行《刑法》

对洗钱罪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显得不够成熟,尚待进一步完善: (1)现行《刑法》对洗钱罪的主观方面限定过死,造成操作困难。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构成洗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相当困难,这就增加了司法机关举证的难度,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的借口。从这个角度出发,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适当放宽,增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本单位被利用洗钱构成洗钱罪”

等规定。(2)现行《刑法》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定得过窄。我国刑法第191条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界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其他犯罪均不能构成本罪的上游犯罪。但在实践中,涉税、诈骗等经济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都危害很大,

且易产生大额甚至巨额的非法所得及收益,犯罪分子得手后也总是想方设法将其犯罪所得进行清洗、转移,逃避法律追究。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不宜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畴限定得过窄,应从有利于打击洗钱犯罪的角度出发,适当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21完善金融制度现代金融业从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强调“客户”原则,对保护客户利益方面已有趋于完善的一系列制度。这本是好事。但面对洗钱犯罪,这种“客户至上”的做法却暴露出了弊端:许多金融机构对资金的来源不加过问,对洗钱犯罪往往处于事后抵制的消极状态甚至是听之任之的放任状态。这就导致金融机构成为“黑钱”清洗的主渠道。如有些国家的金融制度片面强调“保密”原则,在保护了正当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导致犯罪分子将金融机构视为存放“黑钱”的保险箱。这种情况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必须尽快完善金融制度,使其既能保证合法客户的利益,又能防范洗钱犯罪,堵塞“黑钱”清洗的渠道。31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犯罪的队伍如前所述,洗钱犯罪多属高智商犯罪,犯罪分子往往运用金融、法律知识,通过精心策划和复杂的操作达到犯罪目的,专业性、隐蔽性都很强,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犯罪的队伍,就难以达到扼制反洗钱犯罪的目的。

应注重政治素质培养,提高人员的抗腐败能力、吃苦耐劳精神和工作责任心;应注重提高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仅要掌握侦破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金融等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应注重吸取国外反洗钱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弥补起步晚、经验浅的不足之处。只有如此,才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犯罪的队伍,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有力地打击洗钱犯罪。41采取得力的措施一是要加强打击力度。不仅要加大对洗钱罪本身的打击力度,还要加强对其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正本清源。打击要深入,对于任何可能产生非法所得的犯罪,都应当“究底”,追查“黑钱”的下落,打击洗钱犯罪;反之对于已发现的洗钱犯罪也要“究底”,以此为线索加大上游犯罪的侦破力度。二是要加强国际协作。目前,洗钱犯罪正向国际化的趋势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将“黑钱”转移出境清洗,以掩盖其与上游犯罪的联系,国际上甚至还存在专门从事洗钱犯罪的跨国团伙,因此,反洗钱犯罪已不是某一国国内行动能够解决的问题,必须寻求多国联合、协调行动的措施。三是要加强部门合作。洗钱犯罪涉及面较广,表现也相当复杂,仅靠司法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管理、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强大的合力,更有效地打击、扼制洗钱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方面的文献综述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方面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学者对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相关理论研究 国外学者关于社区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的研究已有多年历史,并取得了不少成果。现阶段关于社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的相关研究大多是以各种普查性资料为依据,加以分析或辅以其他类型的研究试验,得出社区的影响效应。他们提出的社区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理论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社区机构资源模式。jencks和mayer在1990年发表的《在贫困社区中成长的社会后果》一文中提出未成年人行为受社区影响的社区机构资源模式。机构资源模式是指社区中是否有足够的警察,是否能够提供可以促进学习的设施,如图书馆等,是否有公园和活动中心等能促进儿童社会化的社会环境,是否有促进居民健康发展的社区服务等等。这些资源的多少和质量会影响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发展。社区中的学习活动和设施,如儿童识字活动、图书馆等等,通过父母的适当利用,可以诱导或促进未成年人的发展,特别是在入学准备和学习成绩上。 2、社区组织度模式。组织度是指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互联系程度和相互监督程度等。研究者认为,社区的结构特点,

最显著的如社会经济地位、居民搬迁率、种族混杂程度、流动人口混杂率等,能决定社区中正式和非正式机构对居民、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力度,能促进和阻碍未成年群体的问题行为和居民的行为偏差,因此,这个机构强调社区的社会组织特性,特别是正式和非正式的控制机制。 3、流行模式。流行模式是jencks和mayer在1990年发表的《在贫困社区中成长的社会后果》一文中提出的社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的理论模式。其理论基础是假设邻居和同伴的不良行为会影响其他人的行为。社会组织性缺乏理论认为:同伴可能是社区内的不良因素消极影响未成年人发展的主要机制;因为缺乏社会机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管理未成年人的行为,同伴的影响就开始起作用了。有研究者认为,同伴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能更大,与其他环境相比(如幼儿园、家庭等),学前儿童在社区中与同伴的接触最多,也更多的受到攻击型同伴的影响。而且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和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容易在社区中受同伴的攻击(sinclair等,1994)。如果未成年人的活动无人监管,对这种攻击行为的容忍度更会增大。 4、美国著名犯罪社会学家赫西认为:大多数人之所以从未犯罪,是由于有外在的社会控制机制将其抑制。外在社会控制包括社区、家庭、学校等,如果一个社会中这种控制机制受到削弱或消失,犯罪就会不受约束成为一种普遍现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 摘要 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犯罪行为。其中青少年作为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无论是从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时期,具有生理上机体需要增多、性早熟,心理上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猎奇新事物等特征,因此青少年犯罪现象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得存在着。而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大背景下,青少年犯罪事态日益严重。但如果一味的如同对待成年人犯罪一样对待青少年犯罪,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使其伏法,反而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将通过对多位学者就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简析、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介入的必要性以及社会工作如何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介入即介入方法进行整理和分析。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从 2000 年到2004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 %。 2005 年至 2006 年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达 285 970 人,约占刑事案件犯罪总数的34%,而且青少年犯罪仍呈上升趋势。“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 5 年间增长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 5 年间上涨 68%。这些数据使得青少年犯罪不得不被列入急需解决的问题行列。 各个学者对青少年犯罪有着不同的理解,黄嘉慧(2014)在《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矫正的介入》中提出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儿童向成年过渡的特定年龄阶段(一般认为14-25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贾亚男(2013)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与社会工作的介入——以乌兰察布市为例》中则讲犯罪行为的概念更加细化,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6周岁的青少年实方氲的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和其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的总称。我对后者的界定更为认同。而对于社会工作的界定各个学者的概念都大同小异,这里采用王思斌教授在《社会工作概论》中的定义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以“功能"论为界定依据,我国的社会工作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专业团体开展的带有行政性的、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第二类是接受社会工作专门教育的人员秉持的社会工作价值观、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的专业助人活动,即专业社会工作。 下面将综合各学者的观点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简析和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介入的必要性及介入方式进行综述。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反洗钱题目和答案 一、 1、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内容应真实。。。对 2、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对 3、证券期货业机构在办理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他人办理业务时,要求。。。。复印件。对 4、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对 5、中国的《反洗钱法》,既是一部反洗钱组织法,也是一部反洗钱行为法对 6、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结论。对 7、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程度错 8、上游犯罪分子“自洗钱”指的是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自身开立的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3 9、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中的“留存”等同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中的“保存”。错 10、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规范化管理()对 11、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以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1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依据《》(2号),。。。工作原则对 13、对洗钱犯罪“明知”。。。。综合分析对 14、客户身份识别中识别“”是指所有从事交易活动的客户。错 15、各国对各类洗钱行为都规定了相同的罪名。错 16、上游犯罪各国认定存在差异,源于各经济体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政策取舍。对 17、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测。对 18、FATF创始国包括西方七国在内的15个国家以及欧盟欧洲委员会对 19、中国否认上游犯罪主体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20、客户身份识别的“差异性”是指。。。分配资源。对 21、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必须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错 22、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取和更新,。。。。。。规范化管理()错 23、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中的有效性指的是。。。。。程度。错 24、埃格蒙特集团是。。。。银行业协会。错 25、随着洗钱犯罪的集团化。。。。扩大。对 26、证券期货业机构只需在开户、变更信息、存取款支取、销户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错 27、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于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28、与洗钱行为不同,洗钱。。。的界定。对 29、客户身份识别的留存目的只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真实。错 30、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 31、反洗钱的目标就是洗钱刑事犯罪化。错 3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思考直接确定代理机构确认的客户风险等级。错 33、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错 34、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处洗钱数额20%的罚金。错 35、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任何决议都需要得到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对 36、2003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扩展、。。。。上游犯罪。错 37、在我国,法人机构无法构成洗钱罪的犯罪主体。错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洗钱(MONEYLAUNDERING),本意指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据说在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旧金山市一家饭店的老板,看到自己饭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他怕弄脏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便用洗涤剂将收到的硬币清洗一遍,于是被清洗之后的硬币就象新的一样干净了,这就是洗钱的最早来源。到了二十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一个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产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做掩护,在为顾客洗衣服的同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入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就把毒品收入也变成了合法收入。这就是现代意义上“洗钱”一词的渊源。后来,人们用它来称谓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最初的洗钱,实际上是毒品交易的一部分,据联合国统计,每年约有来自毒品交易的5000亿至6000亿美元流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这样,在国际金融系统中流通的“毒”钱大约有一万多亿美元。现在把对贩毒、走私、抢劫、盗窃、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犯罪收入的清洗,都视为洗钱。关于洗钱的概念,目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表述也不尽相同。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禁毒公约)中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该公约将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非法财产之来

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的即为洗钱。该定义范围较为狭窄。 1990年2月7日,欧洲和北美的15个国家在巴黎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对付洗钱问题,并为此组建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给洗钱所下定义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该定义从宽规定洗钱范围,突破了毒品交易所得的局限,将其扩大、延伸到凡是对由犯罪行为所得财物加以隐瞒或掩饰的行为。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洗钱控制法》对洗钱犯罪规定为:1、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从事与犯罪相关联资金的金融交易,如果明知其非法性质,并以协助犯罪实施为目的,或者明知交易旨在掩护款项的性质、方位、来原、所有权或控制权,构成联邦刑事犯罪。2、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与金融机构从事一刃美元以上犯罪赃款的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3、促使一国内金融机构不予提交,或者提交有重大遗漏或失实的货币交易报告,重构与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何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所谓重构交易,是指犯罪分子和洗钱者对一万美元以上的款项,故意拆零,分别与多个金融机构或一个金融机构的多个分支机构交易,以使每一笔均在报告金额界限以下,从而规避报告的行为。 1991年6月10日,欧共体发布的《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的法令》把洗钱定义为:明知是犯罪财产而故意拥有、转移、隐藏、或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

关于单亲家庭对其子女的成长的影响的文献综述

关于单亲家庭对其子女的成长的影响的文 献综述○1 随着21世纪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新的思想观念也逐步出现并成为潮流。人们在追求的物质生活得到满足后,更多的寻求精神上的慰藉,传统的婚姻观念已将改变,离婚再也不是所谓的“伤风败俗”“丢脸”的事,反而成为了很多家庭解决矛盾的最终办法……如下图: (表1) 可见:中国的离婚率近几十年代以来一直处于上升趋势,据资料显示:至1997年我国的粗离婚率○1已是1982年的2.3倍,离结率○2是1982年的2.6倍。进入21世纪,从2001年起 中国的离婚率就持续增长。09年更达到同比增长10.3%的地步[1] ,离异家庭在既家庭结构 关系上变化,给子女的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不仅会在某种程度上遏制子女智力、性格、情绪和社会性的良好发展,严重者还可能导致精神异常等心理疾病。但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单亲家庭也会让孩子的独立能力得到锻炼,结合已有的此方面的资源,现将单亲家庭对其子女的成长的影响做一个简单的归纳和总结: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 单亲家庭:《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是这样定义的,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构成的家庭。而在英国单亲家庭委员会的报告中,单亲家庭被定义为“一个没有配偶与之生活,并与其未婚的没有独立的或年龄在16-19岁,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一起生活 的父亲或母亲所组成的家庭”[2] 综合起来我认为单亲家庭应着重强调两点:○1由单一的父 亲那或母亲一方抚养;○2子女未婚或未成年,即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2. 家庭教养方式:是指父母在抚养、教育儿童的活动中通常使用的方法和形式,是父母各中教养行为的特征概括,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行为风格。 [3] (二) 单亲家庭教养方式对子女的消极影响 对于青少年来说,家庭是他们社会化开始的场所,是他们形成人格的最重要的时期,西方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对青少年来说,家庭和学校是他的主要的依恋对象。良好的家庭环境会孕育一个人的健康的心理和人格,为其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人格的缺失和行为的偏差 [4] 单亲家庭作为一种不完整的家庭形态,其教养方式对子女的不良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

加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

加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 鉴于洗钱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我国刑法中有关打击洗钱犯罪的规定已日益显现其不足,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成为现实情势所需。对此,笔者谈一家之言。 我国刑事法律对洗钱的规定相对简单,且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应尽快予以完善,为反洗钱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1)完善洗钱罪的罪名体系。洗钱行为多种多样,其行为的性质、危害性也迥然不同,皆以洗钱罪笼而统之,实有不妥。从实践来看,要有效打击洗钱犯罪,仅有洗钱罪的规定是不够的,必须增设相关罪名,以打击与洗钱有关的边缘型犯罪。在完备的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还要求有配套的程序法或证据法上的规定,才能在反洗钱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作用。 (2)适当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我国刑法将洗钱犯罪的原生罪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类罪。其上游犯罪限定明显偏窄,界定的范围过窄,导致社会上大量洗钱行为因其上游犯罪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三类犯罪之列而无法加以追究。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往往数额巨大,也存在着“清洗”的要求,其社会危害性和涉及金额丝毫不逊色于毒品犯罪等三种犯罪,有必要适当地将其纳入上游犯罪的范围。此外,逃税、诈骗、资本外逃等经济型犯罪以及贪污受贿等职务型犯罪多伴随着洗钱犯罪行为。所以,从打击犯罪的需要来看,我国有必要尽快完善洗钱罪的立法,扩大其上游犯罪的范围。 (3)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条件需要完善。我国刑法对洗钱罪在主观方面规定的条件是故意,也就是说除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之外,还必须“明知”行为对象是特定的三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立法本义角度考虑,若仅“明知”是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不确切知道是何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则其行为不构成洗钱罪的故意。这在实践中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留有漏洞,同时也会增加追诉犯罪行为的难度。我们应借鉴美国、欧洲等国的经验,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重新界定洗钱罪“明知”的证明要求,即犯罪主观方面只要求行为人知道他或者他的行为对象的某种形式的非法活动的收益即可。 (4)明确洗钱犯罪主体性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洗钱犯罪的主体,但是其列举的五种行为方式中,前四种都是指由非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对于实施了上游犯罪的罪犯本人是否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无明确规定。对

反洗钱知识题库

金融机构反洗钱知识题库 第一部分(本部分题主要用于考试题判断题部分,但不要求改错) 1、最早受到关注的洗钱活动是受贿犯罪收益。 答案:X最早受到关注的洗钱活动是在毒品犯罪收益方面。 2、洗钱的上游犯罪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定义其外延是基本相同的。 答案:X洗钱的上游犯罪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定义其外延是不相同的。有的规定为贩毒、走私、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行为,有的规定上游犯罪时重罪,还有的规定所有洗钱行为均为犯罪行为。 3、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只有上游犯罪主体以外的主体才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答案:X国际上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上游犯罪主体以外的主体才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也有些国家承认上游犯罪主体也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4、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将所有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答案:X 各国家和地区关于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犯罪大致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仅将毒品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二是将某些特定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主要是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西班牙、比利时、泰国、新西兰、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三是将所有犯罪或则超过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主要是美国、荷兰、俄罗斯、瑞士、英国等国家。 5、《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中规定的“严重犯罪”是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一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 答案:X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中规定的“严重犯罪”是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四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 6、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这是洗钱的离析阶段。

反洗钱相关测试及答案

1. 中国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 √ A 公安部 B 国务院 C 中国人民银行 D 财政部 、 正确答案:C 2. 以下活动可能存在洗钱行为()。 √ A 地下钱庄 B 购买保险立即退保 C 成立空壳公司 ? D 以上都是 正确答案: D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 A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 B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 C 金融机构、其他非金融机构 D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正确答案: B

4.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进行()。 - √ A 客户身份识别 B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C 可疑交易的分析 D 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正确答案: A · 5. 作为普通市民,在反洗钱行动中应该尽量避免行为()。 × A 大额存取现金 B 用真实姓名开立银行账户 C 身份证不轻易借人 、 D 发现可疑的洗钱线索尽快举报 正确答案: A 6.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A 客户身份证明文件 B 保单信息及转账记录 : C 客户名称及银行卡信息 D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正确答案: D

7.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客户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几年时间() √ &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正确答案: A ) 8.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对客户在本单位开立账户的资金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后()小时以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 A 12小时 B 24小时 C 36小时 D 48小时 · 正确答案: D 9.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 √ A 反洗钱非现场调研 B 反洗钱风险排查 》 C 反洗钱行政调查 D 反洗钱可疑交易甄别

文献综述青少年自杀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文献综述青少年自杀现象 的社会学分析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中国青少年自杀现象的社会学分析The 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adolescent suicide phenomenon XXXXXXXXXXXXXXX 【摘要】自杀,是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就出现的问题。WHO的统计结果表明,自杀死亡高居人类意外死亡的榜首,每年世界上有逾百万的人自杀身亡,也就是说每40秒就有一人自杀死亡,每3秒有一人自杀未遂。而在2004年的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每年约有25至30万人死于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自杀位居青少年的死因首位。国内一项关于中学生自行报告压抑和自杀意念比例及严重程度的调查显示:有1/3的中学生受严重的压抑症状所苦,16%的承认有自杀意念,9%的承认确实尝试过自杀。很大程度上,自杀并不仅是单纯的个体行为。将自杀现象放到社会学的背景中,就具有了更为广泛的意义,成为一个公共议题。 【关键词】青少年自杀社会学 一、引言 近年青少年自杀的报道屡见报端,因思维方式、情感模式、价值观念、社会压力的加大,导致青少年自杀、自残现象不断发生,其中影响青少年产生自杀意念,并付诸行动的影响因素多与青少年的自身心理因素有关,但更不能忽视其背后的社会学原因。在青少年自杀队伍中,每增加一人,就不止一人在遭受生死离别的折磨。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三十年来,青少年的自杀对于一个家庭相当于一次毁灭,其灾难性影响是巨大的。 二、研究现状 自杀指本人自愿或被迫结束自己生硬的一种手段。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现象,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发生自杀现象。自杀反映个人

银行反洗钱调查报告

银行反洗钱调查报告 随着金融交易平台越来越多,新型洗钱犯罪的手法也层出不穷。作为一线临柜人员,我们深知反洗钱的重要性,那么怎么把好这关呢?我将结合日常工作谈谈如何进展反洗钱工作。 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的推出,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对资金方便的操作,而利用互联网和手机操控业务的前提是银行有账户。那我们该如何把关: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必须实名制且出具有效证件,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且进行联网核查,登记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开立单位账户的,须按照《账户管理办法》出具相关证件,对其真伪进行识别,保留复印件。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最少5年。为上诉账户开立网上银行需要注意: 1.个人网银必须是本人带有效证件办理;单位网银最好是法人亲自来办,如果代理人来办理应该出具授权书。 2.需要核对账户信息与客户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 3.提示客户网银尽量本人使用,必要时可要求客户在开户申请书上注明并签字 4.核实客户提供的手机号是否为本人使用 5.一定要询问客户是否设置交易限额,尽到告知义务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们闲置的资金存储在银行所获得的利息已经不能满足他们价值期望,所以网络又滋生出一种

P2P投资理财平台,打着高收益低风险的口号正进入老百姓的生活。虽然这是一种低门槛,易操作的平台。而在借款人和贷款人发布信息时,他们的身份信息只是通过网络来认证料,这样难以进行有效的身份识别,这样一些不法分子会一人注册多个账户进行洗钱交易,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犯罪。它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这种网络借贷平台缺乏进行交易记录保存和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约束,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新的洗钱通道。 支付宝,大家很熟悉,它通过第三方支付,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用户的虚拟账户可以和任意一家签约银行账户相关联,买方只需要通过虚拟账户可以转移资金。但是这样一来原本我们银行可以全程掌握的交易过程被屏蔽了,我们无法识别客户的资金流向,这样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融资、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 我们一线员工要树立反洗钱的意识,注重学习,掌握反洗钱的技能,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我们还要组织下乡宣传增强民众的反洗钱意识。我们可以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图片,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全面开展《反洗钱法》宣传。告诫民众天上不会掉馅饼。

反洗钱考试-题库答案——2019年4月

反洗钱考试-题库答案 一、判断题 1、中国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经济体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统一罪名。(对) 2、FATF(四十项建议)建议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至少十年。(错)(至少五年) 3、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走私是洗钱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对) 4、对洗钱犯罪“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 5、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对) 6、中国否认上游犯罪主体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对) 7、埃格蒙特集团是由12家着名的国际大型银行组织的银行业协会。(错)(沃尔夫斯堡集团是由12家着名的国际大型银行组织的银行业协会,埃格蒙特集团不是) 8、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取和更新,证券期货业机构应尽可能实现相关资料数据的纸质化保存,并进行有效的规范化管理。(错)(非纸质化) 9、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都有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措施是大额交易报告制度。(错)(核心措施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0、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 11、客户身份识别的“差异性”是指秉承“风险为本”原则,按照风险程度分配资源。(对) 1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依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确立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和分类的工作原则。(对)13、洗钱者明知道是犯罪收益而清洗,“明知”指的是知道,不包括可能知道。(错) 14、客户身份识别的留存目的只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缺失、损毁、防止泄露,以还原真实交易过程。(错) 15、我国最高立法机关2012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对) 16、随着洗钱犯罪的集团化、组织化和国际化发展,上游犯罪范围将不断扩大。(对) 17、在我国,若是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但尚未依法宣判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批。(对) 18、中国的《反洗钱法》,即是一部反洗钱组织法,也是一部反洗钱行为法。 19、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全国反洗钱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和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对) 20、根据《刑法》规定,个人犯洗钱罪的,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错) 21、洗钱行为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洗钱行为的金额是决定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唯一因素。(错) 22、在我国,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反洗钱义务主体

洗钱罪相关法律规定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二是取证难。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三是追赃难。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0%以上,企业所得税也达25%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转移到那里的赃款仅纳税方面的损失就十分可观,即使通过种种途径最终追回了赃款,也所剩无几了。四是定罪难。一些已经案发的腐败分子有很大一部分赃款

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摘要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日益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平台,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基于国内外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文献,探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模式,并主要从社区影响因素、社区作用以及预防对策的角度对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期为进一步开展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社区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作者简介:张芯子琪、孙凌杉,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49-02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呈现低龄化、性质恶劣、团伙化以及重复犯罪率高等特征。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日益意识到社区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日益得到重视。党和政府也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肯定社区作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相关研究也如火如荼的展开。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现有的研究成果,为进一步深化发挥社区作用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提供帮助。 一、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模式探讨 对国外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模式的探讨中,以介绍美日欧模式居多。如郑列等在《论青少年犯罪之社区预防》中介绍到:在芝加哥地区项目中,社区犯罪预防的核心是社区中心、娱乐设施和教育中心。安吉拉?斯来文依据英国形势,提出了英国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新举措:一是采用指导员指导来寻求与青少年、家庭、学校以及最终与他们的雇主取得联系,是全面介入模式的一个方面;二是采用恢复性司法模式,使整个社区参与到解决犯罪问题的措施中去;三是社区为青少年提供积极帮助的休闲活动,减少被社会排斥的青少年。可以说,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最新资料推荐------------------------------------------------------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 洗黑钱的概念及特征洗钱(MONEYLAUNDERING) ,本意指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 据说在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旧金山市一家饭店的老板,看到自己饭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他怕弄脏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便用洗涤剂将收到的硬币清洗一遍,于是被清洗之后的硬币就象新的一样干净了,这就是洗钱的最早来源。 到了二十世纪20 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一个以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产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 起初,该组织以开洗衣店做掩护,在为顾客洗衣服的同时,向顾客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连同其贩卖毒品的收入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就把毒品收入也变成了合法收入。 这就是现代意义上洗钱一词的渊源。 后来,人们用它来称谓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最初的洗钱,实际上是毒品交易的一部分,据联合国统计,每年约有来自毒品交易的 5000 亿至 6000亿美元流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这样,在国际金融系统中流通的毒钱大约有一万多亿美元。 现在把对贩毒、走私、抢劫、盗窃、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犯罪收入的清洗,都视为洗钱。 关于洗钱的概念,目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表述也不尽相 1 / 7

同。 1988 年 12 月 19 日联合国大会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以下简称《联合国禁毒公约) 中将毒品犯罪及其洗钱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 该公约将洗钱定义为: 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非法财产之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的即为洗钱。 该定义范围较为狭窄。 1990 年 2 月 7 日,欧洲和北美的 15 个国家在巴黎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对付洗钱问题,并为此组建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该组织给洗钱所下定义为: 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该定义从宽规定洗钱范围,突破了毒品交易所得的局限,将其扩大、延伸到凡是对由犯罪行为所得财物加以隐瞒或掩饰的行为。 1986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洗钱控制法》对洗钱犯罪规定为: 1、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从事与犯罪相关联资金的金融交易,如果明知其非法性质,并以协助犯罪实施为目的,或者明知交易旨在掩护款项的性质、方位、来原、所有权或控制权,构成联邦刑事犯罪。 2、就法律指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与金融机构从事一刃美元以上犯罪赃款的交易,构成联邦刑事犯罪。

保险业反洗钱调研报告

关于对保险公司现阶段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根据《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同属于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负责。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同样具有相同的应尽义务。 在反洗钱工作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为合规部,为落实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明晰定义,负责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细化规则,将反洗钱制度融入到公司承保、变更、理赔等日常营运规则中,以便一线操作人员对风险控制点有更为清晰地把握。作为保险公司其中控制风险的重要部门之一的业管部,在反洗钱监控方面,也是在遵循法制法规和管理办法等指引下,在公司完善的反洗钱监控制度中不遗余力地执行着各项反洗钱监控措施。业管部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基本职责是:确保业管程序包含反洗钱要求,通过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些程序要求来确保保险营销员和其他渠道销售人员取得客户身份的相关信息,检查获得的客户信息的一致性,并要求客户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认其身份。向反洗钱负责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所配合反洗钱监控工作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反洗钱政策的执行针对《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及时作出反应,拟定完整的公司层面的反洗钱政策,并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指引、细则和办法的出台,不断及时更新和完善。该政策对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报告机制、信息记录保存、为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提供反洗钱培训,并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引,对公司实际操作层面落实反洗钱工作提供有效措施。同时,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 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 保险公司业管部作为客户审核的重要关口之一,在各类新单业管过程中严格按照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标准的客户作出身份识别制度的控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的函件,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保险费”定义——“保险费金额 依照客户按照保险合同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的保费,又包括客户应缴纳但实际尚未缴纳的保费”。公司在审核投保客户身份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标准明确分类: ①若为自动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②若为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a.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且没有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b.首期以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但同时递交续期保费自动转账授权声明,则按照自动转账支付保险费处理,单个被保险人单张保险单保险费累计之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需要提供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③若选择终身交费产品,在投保时均要提供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于洗钱犯罪的预防

对于洗钱犯罪的预防 钱贵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相互交错,互为条件。如果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不能被清洗,那么犯罪的经济目的也就无法实现。因此,洗钱能否成功,客观上成为能否实现其上游犯罪的实施的必要条件。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诸方面规范体系加强对洗钱犯罪的预防。主要措施有: 一、密切追踪、熟练掌握洗钱犯罪的作案手法和规律特点。这是对其有效防范打击的基础和前提。 二、金融机构要加强防范。所有的金融机构均应建立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和证件留存制度,杜绝匿名帐户和假帐户;客户在存款或进行任何金融交易时,金融机构应要求他们提交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住址;对于一切复杂的、不寻常的和大数额的交易应当特别注意其背景、目的和来源;在发现和怀疑某些非法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或可疑时,应免除金融机构及其职员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反之应向执法机关及时报告。 三、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 四、建立情报信息资料库,加强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欧美各国均重视加强防范洗钱犯罪的情报信息的收集。美国财政部已建立了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分析、研究货币报告的联邦数据库,国际刑警组织也设有专门机构并掌握洗钱犯罪的情报。由此,我国也应建立自己的的情报资料库,并与国际情报网相联,以更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

五、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各国签定和加入含有反洗钱条款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反洗钱条约;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察、海关之间的合作,互通情报,相互为查处洗钱案件提供便利,通过必要的立法将洗钱犯罪列为可引渡的犯罪。 目前,美、俄、意等国家正在联合行动,打击洗钱犯罪。这些国家还研制出一种追踪电脑洗钱的设备。这种技术主要是用人造间谍来监视电脑,当数以百万计的交易正在进行时,能测出哪些交易有可能是在洗钱。另外,国际刑警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麻醉品控制委员会等国际性组织,都在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加强对国际性洗钱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试论网络洗钱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试论网络洗钱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 赵威何敏娜 当今世界已进入网络时代。本文拟就网络时代背景下洗钱犯罪的有关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对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提供参考。 一、网络洗钱概述 反洗钱是当今世界经济领域的一个热点和难点。简单地说,洗钱就是将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所得的脏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转或采取其它特殊方式掩盖其非法的性质和来源,使之合法化,从而获得巨额利润。 传统的洗钱方法主要是通过货币走私、利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洗钱。1洗钱的过程主要由处置、离析和融合三个阶段组成。在处置阶段,来自犯罪活动的收入改变成便于控制而且不易被怀疑的形式;离析阶段中,犯罪分子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收益的非法特征;融合阶段指的是将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结合在一起混入经济、金融体系中去,让非法所得以合法面目出现的过程。 网络洗钱是指借助网上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以及利用电子付款系统、开环型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工具进行洗钱的行为。网络洗钱最初主要是通过银行间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如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等专用网络来进行。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犯罪行为已发展到更高层次的互联网洗钱。互联网洗钱的主要形式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赌博、电子货币(包括智能卡)等。除了上述三种主要方式以外,还有在互联网上开展的与电子商贸服务等结合在一起,利用网络作为资金运作通道的洗钱方式,如网络“空壳公司”和网络“前台公司”等2。 由此可以归纳出,相对于传统洗钱行为,网络洗钱具有以下特点: (一)隐蔽性进一步增强 网络空间又称为虚拟空间,虚拟性是网络的重要特征。网络中的事物归根结底是数据的表象,数据的外在形式表现为文字、数字、声音、图像等,构成了网络中幻化的万事万物。现实社会中那些备受关注的特征,诸如性别、年龄、相貌、身份等都能借助虚拟化的网络得到隐匿和篡改,我们面对的不再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而是一行数据或一串字符。网络的这一虚拟性特点进一步增强了上网者的匿名性和隐蔽性。无论对于传统洗钱还是利用网络技术的新型洗钱来说,寻求更高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以使其洗钱行为不被发现,是他们极力追求的目标。与传统支付工具相比,使用网络交易系统和电子支付工具,洗钱犯罪分子不需要直接面对银行职员,洗钱行为所留下的只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和虚拟的影像,反洗钱机构根本无法对交易者和资金的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即使监控到,也很难根据截获到的数据流,查找到真正的洗钱者。所以,网络的虚拟性及匿名性等特点导致了网络洗钱的高度隐蔽性,为反洗钱设置了重重障碍3。 (二)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 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在网络空间不复存在。网络中的电子信息的传递速度和成本几乎与物理位置无关,地理位置已经不是网络空间中的重要因素。网络的这一独特的优势,一方面使洗钱犯罪的跨国性、超地域性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也使洗钱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就目前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意识到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发达国家对洗钱活动的危害性认识较早,打击洗钱犯罪的措施也较为完善。当犯罪分子在发达国家洗钱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障碍时,他们就会利用网络的无国界性把犯罪收益转移到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反洗钱立法不够完善、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全面的反洗钱的规范,各国政府对待洗钱犯罪的态度和在洗钱方面采取的措施宽严不一,这更给洗钱分子利用各国法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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