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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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项目投资控制

浅谈项目投资控制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投资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就是在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把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或既定的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取得理想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工程设计阶段二、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阶段三、工程施工管理阶段四、竣工结算阶段五、项目交付后的使用阶段一、工程设计阶段工程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是整个项目投资控制的先导,具有前瞻性和规划性。

1、《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项目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2、关于实施《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3、《概算费用明细表》4、设计合同版本5、防止设计单位针对建筑材料设计厂家为唯一型产品代号案例(1)、APF-600自粘防水卷材--广东科顺厂家唯一型产品代号;该产品按图集设计执行标准为:GB/T 23457-2009,国家规范名称是:预铺/湿铺防水卷材。

施工工艺:采用聚合物水泥浆湿铺法施工。

案例(2)、GBS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北京恩科厂家唯一型产品代号;该产品按图集设计执行标准为:GB 18173.1- 2012,国家规范名称是: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

2014年8月18日浙江省建设厅(2014)284号文件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使用《聚乙烯丙纶(涤纶)复合防水卷材》;6、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例(1):EPS夹芯板即彩钢泡沫夹心板,多用于厂房、临时工棚等活动房屋面。

该网架屋面下方是新建党员服务中心,面积500多平米的大报告厅,是党校进行培训的重要场所。

考虑日后的抗腐性、耐久性等原因,更换为质量更好、性能更佳、使用年限更长的铝镁锰屋面板。

例(2)围墙设计图纸为黄色系涂料,不明确品种;最终确认为黄色系真石漆涂料。

例(3)设计图纸所有细木工板基层改为“阻燃高密度耐火板”(防火要求B1级)基层,经市场询问各品牌均无此名称产品,最终调整为“阻燃板”。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完善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对策和建议【摘要】本文针对杭州市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加剧的现状,分析了要素价格波动对建设工程的影响,并影响原因进行剖析。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杭州市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格;动态管理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内外通胀因素影响,杭州市建设工程的建材和市场人工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现象。

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公布的价格信息,2011年8月份普通螺纹钢价格为5200元/吨,与2010年同期相比上涨约25%;散装水泥为520元/吨,与2010年同期同比上涨约48%;C30泵送商品混凝土为410元/立方米,与2010年同期同比上涨约24%;而2011年2季度人工价格指数为178,比2010年同期上涨约29%。

由于此次价格波动涉及的种类多、幅度大、范围广,导致杭州市一大批在建工程,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道路快速路网等重点工程的建设受到重大影响。

1. 要素价格剧烈波动对建设工程的影响由于在2008年初国内市场建材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后,钢材、水泥等大宗材料价格保持了相对稳定的一段时间,同时劳务市场用工工资增长较缓慢,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少施工企业抵御价格上涨的风险意识逐渐淡薄,为了争取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招投标时经常采用压价竞标,部分中标合同中基本没有风险系数并且缺少材料和人工价格上涨如何调整的条款,致使施工企业在建材、人工等市场价格快速上涨的情况下十分被动,项目建设成本不断增加,建安工程实际造价超过合同造价,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引发大量的工程结算纠纷。

(1)工程成本大幅提升,部分企业亏损加剧。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劳务人员工资的全面上涨,直接提高了工程造价。

据了解,由于材料价格上涨,采用固定合同的施工企业普遍提高成本10~15%,有些企业将面临严重亏损,就杭州市保障性住房来说,其单方造价已比上年同期平均增加近200元,建设成本增加11%左右。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杭财投〔2021〕17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投〔2021〕178号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等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质量,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杭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9日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质量,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杭州市财政局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第五条杭州市财政局监督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分为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费[2014]32号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杭价费[2014]32号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杭价费【2014】32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2014]2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余杭、萧山)的建设项目按住宅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2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结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设立、分类管理、规范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实行专项资金主要领导负责制。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

市政项目一般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方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精神,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对调差计算公式、调价材料的种类、风险幅度范围、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23.3.7条款具体规定如下:*********************************************************************23.3.7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遇异常波动,调整条件及方式参照杭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执行,约定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一)材料: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式: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方式。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

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

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是指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信息价正刊发布的有单独序号或代码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其中砼管桩、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砼、预制构件等成品、半成品不予拆分,圆钢、螺纹钢及Ⅲ级钢采用综合价。

本项目约定如下材料计入价差调整范围:沥青砼……。

“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的结算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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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
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杭建市〔2022〕44号杭财基〔2022〕211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受国内和国际各种因素影响,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涨跌现象较
为普遍,致使我市建设工程大部分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常波动,特别是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了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对工程建
设产生了较大影响。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和确定工
程造价,经研究,对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工程材料价格结算调整提出以下指
导性意见:
一、调价范围、品种
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调价范围和品种按以下情形考虑: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用量某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
的比例达到1%及1%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
平均值与编制期信息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上。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用量某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
的比例未达到1%,但该材料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
编制期信息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20%以上。

二、调价方式
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和计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施工合同未约定的,根据风险共同分担原则按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1、凡符合调价范围所述情形的材料,其涨跌金额之和占工程造价比
例3%以上的,则按以下方法计补材料差价:
承担的补差差价=[∑(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平均值-编
制期信息价)某材料有量+相应规费和税金]-工程造价某(±3%),材
料上涨时“±3%”取正号,下跌时“±3%”取负号。

2、凡符合调价范围所述情形的材料,但其涨跌金额之和占工程造价
比例3%以内(含3%)的,不计材料补差。

三、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根据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按
上述补差差价公式计算,具体实施时间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

四、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材料价格上涨的,则价格上涨费用
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非承包方原因延长工期而遇材料价格上涨的,可根据
顺延工期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五、相关术语解释
3、本指导性意见中的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
止日所在月份颁布的当期信息价(正刊),无信息价的材料一般不予考虑
补差。

六、本指导性意见下发后,对于拟建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指导性意
见的精神,在工程招标文件范文中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
格涨跌风险的承担范围和调整方法予以明确约定;对于在建工程,如合同
甲乙双方要求按本指导性意见执行的,双方应在不超过上述调价办法的范
围内及时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
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及本省市有关招
投标管理规定,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九、本指导性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钢材水泥价款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财基〔2004〕433号、杭建计〔2004〕17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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