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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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_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商务局_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商务领域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工作原则1. 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商务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消防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3. 依法管理,科学防控: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运用科学方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4. 突出重点,全面覆盖:针对商务领域特点,突出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全面覆盖。

三、消防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商务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 各科室、单位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3)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技能;(4)制定和完善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消防演练;(5)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办公场所、经营场所、仓库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疏散通道畅通、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对新入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基本消防安全知识。

4. 消防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和完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

其他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营业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商店必须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工作负责,可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

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

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第六条商店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承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

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八条商店防火负责人职责:(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四)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方案,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整改事故隐患;(六)组织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发生火灾的原因,严肃处理;(七)定期总结本店(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九条营业部、班(柜)组防火负责人职责:(一)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度,组织学习防火文件、材料,落实岗位消防责任制;(二)定期检查,养护消防设备、器材;(三)随时检查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四)发现火灾,应即组织扑救。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贸流通领域2020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贸流通领域2020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贸流通领域2020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甘商务流通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商贸流通领域2020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商务局、兰州新区商文旅局:现将《甘肃省商贸流通领域2020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商务部门要按照职能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推动工作落实,并于2020年6月底前、年底前将半年度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送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联系人:张文联系电话:************邮箱:*****************甘肃省商务厅2020年3月19日甘肃省商贸流通领域2020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点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全省新型应急管理体系的意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省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1.持续开展学习宣贯教育活动。

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和1月23日就“201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作的重要批示等,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好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总开关,坚决扛起保民平安的政治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甘政办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6号2004年6月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组建甘肃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

责。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口岸管理、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机电产品进出口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三)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四)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

(五)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办公室(甘肃省招商引资办公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制订全省商务领域规章、制度、标准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订全省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的政策,促进内外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流通管理;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及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商务局、兰州新区商文旅局:现将《甘肃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商务厅2019年12月12日甘肃省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11月22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9〕3号)、《甘肃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甘安委发电〔2019〕4号)、《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甘安办发电〔2019〕66号)和《关于深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甘安办发电〔2019〕6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商务领域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系列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以“隐患排查专业化全覆盖、安全责任有形化真落实、问题整改精准化零容忍”为方法目标,以成品油流通、农产品冷库液氨使用等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为重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部署,积极配合安监、消防等部门,全力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对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要逐一复查,加强跟踪检查,强力督促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严密监控并落实好安全措施。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甘商务办发〔2018〕356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商务局、经合局(招商局)、兰州新区商旅局,厅机关各处室,省贸促会,省经合局:《甘肃省商务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解决投诉问题。

《方案》设立且公布了省商务厅营商环境建设的投诉信箱,如有企业、客商或社会人员投诉问题,厅办公室、政研室、机关党委将联合转发相关市州和厅机关相关处室(单位)。

一般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进一步核实、研究解决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回复渠道与反映渠道相同。

二、收集反面案例。

《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优化工作流程提出了详实具体的要求,请你们对影响投资环境、贸易环境、消费环境、政务环境的事例以及典型案例,认真分析后形成书面材料。

三、总结好的经验。

对优化营商环境中好的做法经验,要及时总结提炼,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好激励导向作用。

特别对构建形成“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典型事例要深入挖掘,弘扬正能量。

通过积极宣传商务改革创新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讲好商务发展故事,营造促进商务发展和作风转变的良好氛围。

四、按月报送情况。

请你们结合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突破年”活动,突出主业重点、力求呈现亮点,将营商环境建设抓出成效。

要确定专门联系人员,将每月解决问题情况、反面案例、正面典型和工作成效及时总结,书面材料(含电子版)于每月29日前反馈厅办公室、政研室、机关党委,汇总后报厅领导审阅。

确定的专门联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8月29日前报厅政研室。

商贸流通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达标验收标准

商贸流通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达标验收标准

商贸流通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达标验收标准商贸流通领域中的消防安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进行标准化管理,并进行达标验收。

首先,商贸流通企业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

该制度应包括火灾预防、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员工的培训和演练等内容,并进行定期的更新和修订。

其次,商贸流通企业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

消防设施应与企业的业务和场所相适应,并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商贸流通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灭火器使用方法、疏散逃生等,培训计划应定期进行,并有相应的培训考核和评估机制。

第四,商贸流通企业应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以检验和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演练内容可以包括火灾疏散、灭火器使用等,演练计划应有明确的时间和地点,并进行记录和总结,及时改进和完善。

最后,商贸流通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和外部审核,确保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运行。

内部自查可以由内部消防安全组织或专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外部审核可以由相关消防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企业,并进行整改和落实。

在达标验收方面,商贸流通企业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这些条件和标准可以包括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情况、员工的培训和演练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

验收部门或机构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达标的依据。

总之,商贸流通领域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达标验收标准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保证。

只有企业能够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培训和演练员工,进行自查和外部审核,才能通过达标验收,确保消防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商贸流通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达标验收标准

商贸流通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达标验收标准

商贸流通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达标验收标准商贸流通领域消防安全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必须确保在商贸活动中的消防设施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商贸流通企业需要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的标准进行验收。

一、消防设施标准商贸流通企业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疏散系统、消防电源等。

这些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进行配置和安装,并经过相关部门评审验收。

消防设施必须完善、运行正常、有效。

二、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商贸流通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需要按照国家、地方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消防演练、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等。

企业必须确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明确各个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

同时,企业还需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提升员工应对火灾突发情况的能力。

三、消防安全宣传标准商贸流通企业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和消费者的消防安全意识。

宣传内容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火灾逃生技巧、扑灭初起火灾的方法等。

企业可以通过制作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主题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四、消防安全检查标准商贸流通企业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的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消防隐患,是否有消防安全值班措施等。

检查结果需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达到标准。

五、消防安全评估标准商贸流通企业需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消防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企业消防安全达标验收的依据,不合格的将进行整改。

六、消防安全监督标准商贸流通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消防安全达到标准。

监督机构将定期对企业的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宣传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不达标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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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甘商务流通发〔2019〕182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商务局、兰州新区商旅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监管有力、防控到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甘肃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环节,落实责任,强化督查,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商务厅2019年4月29日甘肃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省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商贸流通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商贸流通行业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消防部门监督管理、市(州)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商贸流通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全省商贸流通行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全省商贸流通行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贸流通企业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管理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管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四)建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五)定期对本单位、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掌握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单位、场所管理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二)确定本单位、场所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四)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二)提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三)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五)开展消防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七)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防火档案;(八)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重点商场、市场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配电室安全管理;内部装修工程的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应当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应当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商贸流通行业大型建筑应按照《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应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种类、型号、数量及位置应根据场所环境,合理选择。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稳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标志,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在室外的应采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的建筑应尽量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

消火栓的灭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设置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范,且便于灭火和有效管理。

室内消火栓设置难度较大的,应适当增加室外消火栓。

消防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应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自然水源处开辟消防取水设施,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

第十七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一般不得使用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电热器具等大功率电加热电器,提倡使用节能灯。

如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且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第十八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属穿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

第十九条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工作区域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志、警示性标志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材。

人员密集的场所,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在安全出口处配置工作人员,及时引导人员疏散。

第二十二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

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隐患部位停止使用。

发现的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章消防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明确培训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二)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本场所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三)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四)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五)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知识;(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和处置火灾程序。

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志愿消防组织成员;(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第五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第二十七条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靠近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人员应立即摁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靠近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人员立即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迅速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八条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消防控制室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通讯联络组迅速通知其他员工赶赴火场,并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三)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四)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疏散现场人员;(五)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六)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火灾发生后,厅机关、厅属单位及各商贸流通企业应为应急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并组织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十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应急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三十一条起火场所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加强和改进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火灾事故分析报告应当在火灾发生后当日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甘肃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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