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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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正文:----------------------------------------------------------------------------------------------------------------------------------------------------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3月2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公布《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权责清单》的公告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公布《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权责清
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6.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权责清单》的公告
根据中共甘肃省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权责清单公布工作的通知》(甘编办发电〔2020〕3号)要求,现将我厅40项权责事项向社会全面公开。
欢迎您对权责事项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甘肃省科技厅
2020年6月10日附件:甘肃省科技厅权责清单。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甘科计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6号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甘肃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甘政发〔2015〕98号)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修订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2017年11月3日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143号)和《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创新科技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产学研用合作,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甘肃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利用财政资金资助我省中小微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和创新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抓住机遇搞好技术合同认定工作为甘肃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我省 技术 合 同登记 工 作存在 诸பைடு நூலகம் :部 分技 术转让 、技 术开 发 类合 同未 经省 级科 技部 门认 定 ;申请认 定登 记 的技术 合 同项 目名 称 、格 式及 内容 不 规范 ;技 术交 易合 同结构 不尽 合理 ;省属 院所
、
登记 的技 术合 同及 技术 交 易总量 相对 偏小 ,有些 甚至 空 白以及 下 步 “ 营 改增 ”所带 来 的问题 。 由于 受新税 法实 施及各 种条 件 的 制约 ,技术 合 同认 定登记 减 免税 的范 围较 以前缩 小 ,即从原 来 的 “ 四技合 同 ”都免 营业税 ,到现 在的只 对技 术开 发 、技术转 让 和 与技 术开 发 、技 术 转让相 关 的技 术服务 、技 术咨 询合 同免征 营业 税 ;还 有一 些地 方税 务部 门不执 行相 关政策 法规 等 。都对技 术合 同认 定登 记 的积极 作 用起 到了 影响 。认真 学 习贯彻十 八 大精 神 、 全 国 和全 省 科 技创 新 大 会精 神 以及 省 委在 全 省 开 展创 先 争 优破 解难题 主题 活 动 的要 求 , 结合 实 际制定 破解 方 案 。 力争 1 — 2年 内 能够 解决 或见 到 明显成 效 。 三 、抓 住机 遇 ,我 省技 术合 同认 定 工作仍 需不 竭努 力 科技 创新 大会 提 出 :进 一步 释放 创新 的活 力 ,引导 、激励创 新 ,注 重集 成创 新 、消化 吸 收再创 新等 应用 性 的创新 ,让老 百姓 体 会 到科技 创 新 的实惠 .使科技 创新 成 为经 济社会 文 化和谐 发展 的有 力保 障。 作 为促进 科学 技术 转移 转化 的有 力 支撑之 一 ,技 术市 场 的技 术合 同认定 登记 工 作所 能做 的是 :一方 面加 大对 技术 合 同认 定登 记 相 关优惠 政 策 的宣传 ,扩大 申请 合 同登记 的范 围 ,从 而更 好 的 落实 国家优 惠政 策 。进而 促 进和提 高企 业 、科研 院所 、大学 高校 的创 新能 力 。相 较 于北京 、上海 、广 州和陕 西等 省市 的技术 合 同 认定登 记 量 ,我 省还 存在 很 大的 差距 ,而这 很大 一方 面是 由于相 关政策 的 普及率 不 够 。对 优惠 政策 的认 识不 够深 。另 一方面 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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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函(甘政函[2004]29号)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积极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清理工作的同时,对我省行政管理方面的109件地方性法规也集中进行了排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关于地方人大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和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要求,经研究,建议对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或适用期已过的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对60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同时,建议对其中无法定依据或属国家专属设定权的51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对147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修改。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废止地方性法规3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6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一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1993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已有新规定事项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二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1986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无法律依据,学校为独立法人,校产应依法管理、处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1 批准学校用地转让、调换取消 2 批准学校固定资产转让、调换取消 3 批准闲置校园、校产移作他用取消 4 批准征用、占用学校场地、校舍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及发布日期废止理由三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资格资质地方无权设定,管理主体无法律依据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5 经纪人资格证书取消 6 个体经纪人的年检取消附件2: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修改地方性法规60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5项、修改147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 1 节能产品认证(增设了审批机构及程序)(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 2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3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4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造价审查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5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九条、第十三条)修改 6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修建规模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7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的专业审查(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修改9 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审批(发施工许可证前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收费许可证(第十一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核发(30日)(第五条) 修改12 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30日)(第六条) 修改13 农用地开发的《土地开发许可证》颁发(第十八条) 取消14 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合资经营的批准及缴纳出让金(前置)(第二十八条) 修改1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等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第三十三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五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及审批(增加程序)(第七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六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7 审批矿床工业指标(除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外)(第八条、第十三条) 修改18 矿产储量非正常损失注销报告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七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9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第十条) 修改20 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审批(第十七条)修改21 地下水勘查报告的审批(第二十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八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第十二条) 修改23 开发地热、矿泉水鉴定(前置)(第十八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九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开业)(第二十五条) 取消25 房屋功能改变的审批(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修改2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规划部门核发)(收管理费)(第二十二条)修改28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一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29 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第六条) 取消30 被拆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代管批准(第十六条) 取消31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第二十九条) 取消32 新建安置房标准的审定(第三十六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33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修改34 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个人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5 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6 建筑构配件生产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7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38 非标准设备加工制作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39 建设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审查(第六条) 取消40 建设工程咨询人员资格审查(第六条) 取消41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或办理证书(第六条) 取消42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批或证书取消43 资质证书的核发(第九条) 修改44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第十条) 取消45 采取议标方式的报批(第十二条) 取消46 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取消47 省外建筑企业的核准(第十八条) 取消48 省外建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收管理费)(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第十八条) 取消49 省外建筑企业临时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三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0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的认证和许可修改51施工图设计文件序号修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四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2 自然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社团的成立资格、变更或撤销的审查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五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3技术经纪人员应当经过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六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4 中外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审查(第十一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七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5 对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审核修改56 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的审批修改57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食品标志牌批准修改58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八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民族区域自治法已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59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作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一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1996年1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0 审核公证员执业资格修改61 公证员年度注册管理,依据司法部令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二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2 对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三甘肃省气象条例1999年5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3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批准修改64 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庆典氢气球的技术资格认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四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5 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鉴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五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6 农业承包合同鉴证(第十二条)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六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67 对生产的农村能源产品和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的检测或鉴定修改68 农村能源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修改69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的登记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七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0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核准修改71地县农机学校办学资格修改72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等级核定修改7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修改74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实行牌证管理修改75 农机监理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八甘肃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6 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查修改77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修改78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的批准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二十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79 开垦少量草原用于种植饲草饲料的审核修改80 在草原上割灌木、割芦苇、挖药材、挖野生植物的审批修改81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的批准修改82 第九条草原养护费的收取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1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3 农业新技术审定(第三十条) 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4集体所有的水面养殖使用证批准修改85 在自然水域和允许捕捞的水库的鱼类产卵、孵育、越冬场所采割水草,捞取鱼卵附着物或人工采卵的批准修改86对捕捞的许可证每年查验一次(第九条) 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7 林副产品运输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0年10月3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88在禁猎区、禁猎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批准修改89狩猎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的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证取消90 跨县狩猎的单位和个人,持狩猎证到狩猎所在地的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可以进行狩猎取消91 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经营许可证修改92经营旱獭等啮齿类动物产品检疫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9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3 批准非师范院校开设师范专业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4 审批农村初级小学、简易小学、教学点(班)的设置、撤并修改95 审批农村完全小学、城镇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建立、撤并、搬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六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6 环境监测资格考核认定取消9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篇章审批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七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98 《暂住证》收费取消99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取消100 外来人员就业证取消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八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1 从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监理的单位的专业资质证书修改102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核准修改103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取消104 设置瓶装液化气代办、经销点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三十九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05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审批修改106 航道范围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批准修改107 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的批准修改108 水路运输许可证修改109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修改110 水路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经营取消或变更的批准修改111 经营资格年审修改112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许可证书修改113 设立船舶修造厂(点)或开展船舶修造业务的等级证书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1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115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批准修改116经营零担货物运输的批准修改117经营集装箱中转站的批准修改118经营客货运输车站(场)的批准修改119经营道路运输业务代办机构的批准修改120经营一类汽车修理企业的审批修改121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批准修改122经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批准修改123经营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批准修改124经营出入境道路运输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的初审修改12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年检修改126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变更登记的批准修改127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注销登记的批准修改128道路旅客运输的线路、经营区域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的审批修改129道路旅客运输城市道路站点的审批修改130经营市郊区范围以外道路旅客运输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审批修改13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职业驾驶员的上岗证修改132客运乘务员的上岗证修改133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的上岗证修改134汽车维修工的上岗证修改135危险品运输人员的上岗证修改136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教员、教练员的上岗证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一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37 国道、省道、县道经营使用权或者产权变动的批准修改138 矿井穿越公路的批准取消139 中断交通和绕道通行的批准修改140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以外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及其他标牌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二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1 测绘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的登记变更审批修改142 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者歇业停业的登记修改143 测绘任务登记取消144建立相对独立系统的审批修改145 编制出版地图的样图的审批修改146 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47 再生育子女的批准修改148 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修改149 育龄夫妻再生育《生育保健修改服务证》的审批修改150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备案修改15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修改152 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四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0年7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3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或者其他建筑物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五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4在风沙区开垦种植农作物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155易造成破坏地貌和植被的工副业生产的审批修改156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企业、矿山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六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事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处理意见157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缓拆协议的批准修改158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批准修改文件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四十七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事项。
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甘科发[1993]14号
![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甘科发[1993]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a593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88.png)
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1993年6月16日甘科发〔1993〕14号)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范围内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决定在本省区域内,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
并归口管理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确认无效技术合同,查处违法技术合同。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金融、物价、统计、审计和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
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全国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五条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签订后的三十日内,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必须向省科委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不在本省的,由合同委托方、受让方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备案。
技术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前款规定主动履行技术合同登记手续的,经检查发现,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有权对其作出批评、通报、直至罚款的决定(罚款不得超过合同交易额的5%)。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甘科成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成规〔2016〕16号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6年12月29日甘肃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法律诉讼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创新驿站、网络等;(七)其它有关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活动。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4.09.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的通
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日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2.合同审查表
3.合同管理工作流程
(定稿)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
甘肃省民政厅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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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甘科发〔1993〕1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3.06.16
【实施日期】1993.06.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1993年6月16日甘科发〔1993〕14号)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范围内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决定在本省区域内,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
并归口管理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确认无效技术合同,查处违法技术合同。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金融、物价、统计、审计和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
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全国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五条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签订后的三十日内,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必须向省科委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不在本省的,由合同委托方、受让方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备案。
技术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前款规定主动履行技术合同登记手续的,经检查发现,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有权对其作出批评、通报、直至罚款的决定(罚款不得超过合同交易额的5%)。
技术合同实行一次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当事人对不予登记的技术合同有疑义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技术合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变更、解除、或被撤销、宣布无效时,须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技术合同当事人履行登记手续时,须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缴纳合同认定登记费。
其标准为:
收取的登记费用于合同的调研审查、管理、工本、技术合同登记员培训、考核及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等费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七条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技术性收入后,单位应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酬金,奖励对该项目有直接贡献的人员,此项奖励费用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技术卖方在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后,可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10%—30%的奖励费用。
向农业、我省乡镇企业和老、少、边、穷地区提供技术获取的纯收入,其奖励费用可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对技术中介收入,单位可提取5-10%的费用,奖励有功人员。
技术买方通过技术贸易而引进吸收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可从该项目投产后的两年内,从新增利润中按5-10%的比例提取奖励费用,奖励对该项目有直接贡献的人员。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以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
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的收入,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对技术合同在减免税收、信贷、计划列项等方面给以优惠。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适用本条款规定。
第八条单位提取奖酬金,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项目成本核算单、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甘肃省技术合同提取奖酬现金审批表》支付现金。
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免税优惠。
第九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技术合同;
(三)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甘肃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补正。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完备,再行申请认定登记。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
对违犯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除不予登记外,应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核定技术性收入;
(五)审查奖酬金提取比例,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六)负责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按时上报甘肃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七)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前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八)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
第十条技术合同登记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中专及相当学历或者初、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较广泛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合同登记员经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技术合同登记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合同登记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合同登记员的管理监督,建立合同登记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制度。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应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个人订立技术合同提取技术贸易收入,应通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或委托技术贸易机构办理,其它任何机构不得为个人技术贸易提供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工作秩序混乱、管理与经营不分、擅自提高登记费或者不依法进行认定登记工作的,可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取消其登记权,直至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由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调离登记岗位,给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消登记,并通知有关部门追回各项优惠待遇。
情节严重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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