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什么

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什么
我们知道,如果代理⼈只是表⾯上使他⼈有⾜够的理由相信有代理权,但是实际上没有的,这叫作表见代理。
那么,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七⼗⼆条【表见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第⼀百六⼗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为,或者被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的代理⾏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的,被代理⼈和代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七⼗⼀条【⽆权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未经被代理⼈追认的,对被代理⼈不发⽣效⼒。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为⼈实施的⾏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为⼈实施的⾏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有权请求⾏为⼈履⾏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追认时相对⼈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权代理的,相对⼈和⾏为⼈按照各⾃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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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看法

表见代理的看法
一、合法性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且该代理权没有被取消或终止。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善意性
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当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也就是说,相对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并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仍然与其从事民事行为,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三、利益性
表见代理的形成,必须对被代理人有利,或者说对被代理人无不利或损失。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则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因此,在认定表见代理时,应当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四、合理审查义务
相对人在与代理人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审慎地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如果相对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表见代理不能成立,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合理审查义务是表见代理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风险负担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因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这是因为被代理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因此,风险负担是被代理人承担的重要责任之一。
如果被代理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遭受损失,则不得向相对人追偿。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
我们解答:(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4)须相对人为善意。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等。
这里主要说明作为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因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纵有为本人计算的意思,只能适用无因管理或隐名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只是适用于显名代理。
(2)行为人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行为人若有代理权,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即使代理权有瑕疵,也只能适用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与表见代理无涉。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
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本人有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是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如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实,即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须相对人为善意。
即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
如果相对人有过错,则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若相对人有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还要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按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规定,由行为人与相对人对本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表见代理的若干法律思考

关于表见代理的若干法律思考文章概述了表見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了表见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我国《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增加表见代理中第三人的责任和义务。
标签:表见代理;第三人;代理权;善意;过失一、表见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借鉴了相关国外的经验,并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表见代理制度。
从目前来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为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书内容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必须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相应的代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因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的民事行为,必须要经过被代理人的明确追认,被代理人此时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民事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而不明确否认,那么应当认定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无论是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还是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应当认定合同签订人具有委托单位的代理权,委托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则规定已经具备表见代理的特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此时,只要第三人有理由、有证据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合法有效。
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法律制度。
上述1、2项法律规定,立法本意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要求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表见代理,但已具备表见代理的特征和性质;3项规定已具有表见代理的外在表象及其意义;4项规定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中,代理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民法典中,代理可以分为表见代理和实际代理两种形式。
本文将主要介绍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下,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的一种形式。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表见代理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代理形式,它可以在很多场合下使用,例如签订合同、代理诉讼等。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够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
这是因为代理人的行为或言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就无法代表被代理人行事。
2、代理人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例如,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只需要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而不需要亲自签署合同。
3、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才能够认为代理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
如果第三人没有相信代理人的表现,那么代理行为就无法成立。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表见代理可以适用于很多场合,例如:1、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签署合同。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签订合同的过程。
2、代理诉讼在代理诉讼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诉讼。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法院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诉讼的过程。
3、代理经营在代理经营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经营活动。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经营的过程。
表见代理所构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
“表见”有“表面上所显示”的含义。
表见代理在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不发生效力的例外情况,在这个意义上,表见代理,又可称为“表见代理权”。
法律承认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一、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
首先,相对人须为善意,即须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行为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且相对人的善意与相信代理人就其他事项亦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在被代理人授权权限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
但是,如伪造或盗用关于其他事项的本人委托状,并将其提示于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就该事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次,相对人须并无过失,即虽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而仍可相信其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相对人有无过失,在积极代理中,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为准。
在消极代理中,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所了解或达到代理人时为准;(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如果因为当事⼈的⾏为,造成他⼈相信第三⼈拥有代理权的现象,但是第三⼈却是⽆权代理的,这样的⾏为我们称之为表见代理,本⼈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那么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中,店铺⼩编给您介绍⼀下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百七⼗⼆条【表见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为⼈事实上⽆代理权,但相对⼈有理由认为⾏为⼈有代理权⽽与其进⾏法律⾏为,其⾏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从⼴义上看也是⽆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承担其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的过失或被代理⼈与⽆权代理⼈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有理由相信⽆权代理⼈享有代理权⽽与之为民事法律⾏为,代理⾏为的后果由被代理⼈承担的⼀种特殊的⽆权代理。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步的研究和探讨。
其中,相对⼈对义务⼈的选择权问题、⽆权代理⼈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常⽣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他⼈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须⾏为⼈⽆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为善意。
4、须⾏为⼈与相对⼈之间的民事⾏为具备民事⾏为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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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施行。
其中,表见代理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从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简述。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第三人为其代理人。
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一种以委托人的名义,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 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我们找人代领快递、代为签收文件等等。
2. 表见代理是一种有限代理。
表见代理只能代理委托人所授权的行为,不能代理委托人未授权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该行为就无效。
3.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须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代理方式。
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无需告知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事实。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1.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 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表见代理必须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4. 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1. 表见代理的效力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认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那么该代理行为就有效。
2.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有异议,那么代理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3.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代理行为。
五、结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也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的简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概念,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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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须有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若公民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办理一些事情的话,原则上需要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书,进行专门的授权才行。
但有时候,委托代理人在没有出示代理书的情况下,别人根据表象认定他是有代理资格,对此就是法律中规定的表见代理。
那我国关于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表见代理的初步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
步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容忍了该行为;或者被代理人尽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人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人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成形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为了了维护交易安全,大陆法于上个世纪初便承认了表见代理。
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就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而迫使交易者过分的
谨慎,从而抑制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
三、其它法律法规中的表见代理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
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以上两种情况均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或合伙或婚姻),使第三人相信当事人的代理权,致其它当事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
关于表见代理法律规定的内容,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
表见代理不属于真正的授权代理,对于表见代理人作出的行为,不能一概的将效力归于被代理人。
只能说此时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那么才能对其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