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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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类型、构成要件和示例

表见代理的类型、构成要件和示例

表见代理包括三个类型: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1、意义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悉他人以其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之责任的表见代理。

2、要件(1)行为人(“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此项表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①作为。

例如,将印章交给他人保管,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给他人保管使用。

注意:盗用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则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保管使用不当的风险。

②不作为。

即,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所称“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的“不作否认表示”。

例如,建筑公司甲将工程转包给乙,乙又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甲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对第三人负授权人之责。

(3)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即,对无代理权不知,且非因过失而不知。

(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1、意义已授予的代理权嗣后被限缩,却因限权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代理权未被限缩的外观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要件(1)须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权1(2)须代理权嗣后被限缩(3)须限权人的行为造成代理权未限缩的外观主要类型:外部授权,内部撤回。

例子:①甲对丙表示授权乙代为购买A 画和B画(外部授权),若甲对乙撤回购买A画的授权(内部撤回),但是甲未将此代理权限缩行为告知丙,乙仍然向丙购买A画和B画。

②授权代销电视和冰箱,交付授权书,后来,内部撤回代销冰箱的授权,但是授权书仍然置于代理人的营业场所。

(4)须与第三人在代理权权限之外实施行为(5)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三)权限延续性表见代理1、意义代理权被全部撤回,却因撤权人的行为造成令人相信代理权存续的外观,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要件(1)代理人曾经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签署并非直接由合同当事人完成,而是由其代理人代为执行。

这种由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合同签订的情况被称为“表见代理”。

本文将详细解析表见代理的概念、法律依据及其在合同中的运用和注意事项。

表见代理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显式授权的情况下,根据委托人的行为或先前的授权,使第三方合理相信该代理人具有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代理人超越了实际授权范围,只要第三方是善意且无过失的,该合同仍可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规定保护了交易安全,减少了因代理问题导致的合同纠纷。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代理人无权或超越权限:代理人在没有得到足够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时代表委托人行动。

2. 第三方的善意与无过失:第三方必须是基于善意并且没有过失地认为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事。

3. 客观表象:存在足够的客观条件使第三方合理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一旦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获得相应的授权,合同依然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

这意味着委托人需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注意事项1. 明确授权范围:委托人应明确代理人的授权范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 公示代理关系:适当公示代理关系可以防止误解和滥用代理权。

3. 审查代理人资格:在涉及重大交易时,对方应审查代理人的授权文书,确认其代理资格。

4. 及时通知变更:一旦代理权发生变更或终止,应及时通知相关方,以免造成误解。

结语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情形,在商业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正确理解和运用表见代理的规则,不仅可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商业活动的顺畅进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见代理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某项事务的法律行为。

在法律上,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

本文将介绍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委托。

委托是指委托人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将代理权利交付给另一方,并要求对方代为办理某项事务。

委托必须是明确的,即委托人的意愿必须明确表达,并且委托内容也要清晰明确,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含糊其辞的情况。

其次,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二是代理人的接受。

代理人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表示愿意承担代理责任。

代理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只要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并接受委托即可。

在接受委托的同时,代理人应当了解委托所涉及的事务,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胜任代理工作。

此外,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三是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使代理职权的权利。

代理权的行使应当在委托的范围之内,并且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进行。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利时,应当尽到诚实、勤勉、谨慎的义务,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也不得超越委托的权限。

最后,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四是代理行为的效力。

代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应当符合成文法和习惯法的要求。

如果代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

另外,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利用职权变更委托事项或者违反代理人义务,也会导致代理行为的无效。

总结起来,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委托、代理人的接受、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的效力。

只有当这些要件都满足时,见代理行为才能成立合法有效。

见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可以为委托人减轻负担,提高效率,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见代理行为能够真正为委托人带来利益和保护。

在生活中,见代理的应用非常广泛。

举例来说,购房代理是一种常见的见代理行为。

购房者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人代为与房地产开发商或中介机构进行谈判和交易,并代为办理相关房产手续。

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购房者的负担和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表见代理所的构成及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所的构成及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所的构成及法律后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贸易活动的⽇益活跃,各类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新类型的案件以及很多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有很多民事、经济纠纷中都涉及到代理⼈的代理⾏为是否有法律效⼒、本⼈(被代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那么表见代理所的构成及法律后果?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1、须⾏为⼈⽆代理权成⽴表见代理的第⼀要件是⾏为⼈⽆代理权。

所说⽆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为时⽆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为⽆代理权。

如果代理⼈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要件是以⾏为⼈与被代理⼈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以使相对⼈相信⾏为⼈有代理权,应依⼀般交易情况⽽定。

通常情况下,⾏为⼈持有被代理⼈发出的证明⽂件,如被代理⼈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向相对⼈所作法⼈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他⼈的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合同的,⼀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他⼈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签订的合同,⼀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与借⽤⼈对⽆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须相对⼈为善意且⽆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不知⾏为⼈所为的⾏为系⽆权代理⾏为。

如果相对⼈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为⽆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知道⾏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还与⾏为⼈实施民事⾏为给他⼈造成损害的,由相对⼈和⾏为⼈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Apparent Agency),又称为外表代理、显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行为上表现出有代理权且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使代理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果的一种代理关系。

表见代理是商业、法律等领域中常见的一种代理形式。

要判断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主要需要满足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第三人的相信要构成表见代理,必须有第三人对代理人有相信的行为。

也就是说,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且代理人能够合法地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

这种相信通常是由代理人的行为、言论、外观或其他相关事实所引起的。

二、代理人的外部表现代理人通过外部行为或其他表现向第三人传达其具有代理权。

代理人的外部表现可以是口头陈述,书面文件,以及行为上的明示或暗示。

代理人的外部表现必须是具体的,清晰的,不具有歧义性的。

三、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实质关系构成表见代理的另一个要件是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存在实质性的关系。

实质上,代理人必须有权限代表委托人行使某些权力或进行某些法律行为。

这一关系通常通过合同、授权书、笔录、委托书等方式来证明。

四、代理人的权力范围代理人的权力范围是构成表见代理的重要要件之一。

代理人的权力范围必须与第三人的相信行为一致,也就是说,代理人行使的权力必须与第三人相信的代理权一致。

如果代理人超出了其权力范围,那么委托人对这些交易或行为可能不承担法律责任。

五、第三人的合理依赖第三人对代理人的相信必须是合理的。

这意味着第三人在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时没有过分轻信或过于粗心。

如果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那么表见代理关系可能无法成立。

六、委托人的默许在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时,委托人通常需要对代理人的行为给予默许。

委托人默许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默示是表现在不予反对、不予制止或不予否认代理人的行为上。

默许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

七、第三人的损失表见代理关系通常涉及到第三人的损失。

第三人必须因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产生损失。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概述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且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保护了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或者原本拥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

2. 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代理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声称自己是代表被代理人行事。

3. 第三人合理信赖:第三人在不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基于某些外在表现(如持有公章、授权书等),合理地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4. 第三人善意并无过错: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是善意的,并且没有过失。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旦构成表见代理,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这意味着被代理人需要承担代理人所进行民事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表见代理与合同的关系在合同关系中,表见代理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果一个合同是在表见代理的基础上签订的,那么这个合同通常是有效的,因为法律旨在保护那些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

然而,被代理人可以向代理人追偿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损失。

防范措施为防止表见代理的发生,被代理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界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并通过书面文件形式告知代理人。

- 及时公告代理权的变更或终止,确保相关信息能够被潜在的第三人知晓。

- 加强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不会越权行事。

结语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领域内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既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也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然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表见代理可能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了解并正确处理表见代理的情况,对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见代理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表自己进行某项法律行为的情形。

在见代理中,委托人将自己的权益授予代理人代为行使,代理人则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指示进行行动。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人必须明确表示自己希望将权益转授给代理人,这可以通过书面契约、口头指示或者默示意思表示等方式进行。

2. 代理人的接受:代理人必须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可以是口头表示、书面回复或者事实行动等形式。

3. 代理范围的确定:委托人需要明确规定代理人所具有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代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进行行动。

4. 代理人的行为主体资格:代理人必须具备认定合法行为主体的资格,例如必须满足法定年龄要求、没有受到法律限制等。

5. 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人和代理人需确保自己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真诚的,没有虚假陈述或者欺诈行为。

以上是构成见代理的一些主要要件,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法律规定,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差异和补充要件。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一、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超出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而第三方基于合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方的一种代理形式。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代理人的行为外观、第三方的善意无过失等。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即被代理人应当履行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义务,享有因此产生的权利。

但是,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代理人的不当行为给予制约。

三、表见代理合同的特点1. 外观性:表见代理的核心在于代理人的“外观”使第三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2. 善意性:第三方必须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即其在不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3. 法律后果的直接性:一旦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无需经过其他程序确认。

4. 追偿权的存在: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代理人追偿因表见代理而产生的损失。

四、表见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应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公示代理关系: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代理关系的存在及其范围,减少误解。

3. 审慎交易:第三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避免盲目信任。

4. 及时沟通:一旦发现可能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应及时与对方沟通,澄清事实,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结语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其存在对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法律效力,涉及各方应更加谨慎行事,明确权利义务,合理预防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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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效力[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讨论了表见代理制度,首先叙述了表件代理的概念,各国的立法例,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表见代理规定的不同,以及我国对表件代理制度的立法状况。

其次写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别为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事实或者理由、要求相对人善意但不要求相对人无过失、须行为人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本人在裁决前对表见代理的行为不予追认。

再次写了表见代理对本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效力.最后探索了在实践中表见代理制度的三方当事人各自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及应负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效力一、表见代理概述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大陆法系民法强调,代理制度作为私法自治之扩张和补充,本应尊重被代理人意思,考虑被代理人利益,因而,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与表见代理是相互排斥的,只不过为了交易安全而承认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最早规定于《德国民法典》,其第170条规定:“代理权以意思表示通知第三人者,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代理权消灭前,其代理权对第三人仍然有效”,第171条第2款规定:“代理权在未依代理权授予之同一方式撤回前,代理权继续有效”.第172条第2款规定:“授权书应交还授权人或宣告无效前,代理权继续存在",第173条规定:“第三人在为法律行为时已知或可得知代理权已经消灭者,不适用"。

本民法典的“但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实者,不在此限"。

其后《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加以了明确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109条规定:“对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意思者,于代理权范围内,就该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行为,负其责任”。

第l10条规定,“代理人实施其权限以外的行为,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有此权限时,准用前款规定”。

第110条之规定及第112条规定:“代理权之消灭,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7条规定:“代理权之限制或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道者,不在此限"。

概括该几部民法典对表见代理形式及构成要件之规定,有如下特点:第一,它们都对“由自己的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所致典型的表见代理作了规定。

第二,它们皆规定了超越权限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

第三,它们均规定第三人(相对人)非善意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在英美法系国家,与表见代理相对应的概念是:“不用否认的代理”,它是指善意或合理的第三人基于代理人所具有的表面授权与代理人的行为,则被代理人不得以未经实际授权予以否认,而应当承担不容否认的代理的责任。

它通常发生在公认的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中,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表见代理制度不同,不容否认代理的成立须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表面授权”,即具有授权的表面特征和形式,而未实际授权。

英美法系的不容否认代理成立,强调“表面授权”,相当于大陆法系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注重客观要件,即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表面授权”,不容否认的代理即成立.对比大陆法系表见代理和英美法系不容否认的代理,二者在构成要件上有一点相同,即应有让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对两大法系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大陆法系的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只是法律拟制其为有效代理,而普通法系的表见代理更象是一种有权代理 ,代理权因具有外表授权而产生。

我国司法实践在《合同法》之前就已承认表见代理制度.1987年7月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现已作废)规定,持有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及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而签订的经济合同,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委托单位应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这实际上是在法律上对此类情形成立表见代理的肯定。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表见代理的典型形式及基本构成要件均未作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上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表见代理制度不同的是,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适用范围更宽泛,在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即便没有代理权情形下,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均构成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与英美法系不容否认的代理相比,在构成要件上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均要求第三人基于善意而相信代理权存在。

2、两者均未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作过多限制,使得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可见,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既借鉴了大陆法系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立法的严谨性,又适度吸收了英美法系有关不容否认代理的灵活性.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无代理权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下列三种表见代理:1、授权表示型。

所谓授权表示型,是指本人以自己的行为向第三人表示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其并未授权给代理人并且本人应对相对人承担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形态。

此类表见代理又有如下具体的表现形式:(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声明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将对被代理人的利益构成威胁。

(3)被代理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章交与他人,使他人凭此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除上述几种主要的表现形态外,还包括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以及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事活动等情形。

2、权限逾越型.所谓权限逾越型,是指行为人原本享有某种代理权,但其后其代理权受到限制,而代理人违反该制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的表见代理形态。

“代理权的超越不独量的逾越,质的逾越亦包括在内”。

根据法律规定,有关部门的指定或被代理人的授权规定,代理人必须共同实施代理行为,但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而非所有的共同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亦属超越代理权。

此类型表见代理的发生往往与被代理人授权不明有关,但并非所有的授权不明均导致表见代理成立。

代理权的授权不明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代理人而言,被代理人授权时未明确代理权限此时,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方式行使代理权的即使对代理权限产生错误的理解,也可以构成有权代理.二是对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的授权具有确的权限范围,但未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或未在相对人发出的授权通知中说明.相对人不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而与之进行交易,相对人为善意(不要求无过失)。

在此情形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法律行为可成立表见代理。

依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本不应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但是,现代代理制度规定“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被代理人对其授权不明的行为应当承担授权人的责任。

3、权限延续型所谓权限延续型,是指代理人曾经有代理权,但在其从事代理活动时,代理权已经终止,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表见代理形态.它包括下列两种情况:一是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之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被撤销后实施无权代理行为.代理权被撤销后,被代理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原代理人向他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

(二)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事实或理由。

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代理人应无代理权,但从表面上能够使他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即相信代理人具有合理代理权,在此情况下,法律没有理由要求相对人必须仔细与本人核对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的范围,也不能责成本人必须随时向公众示其代理人及代理权,这样才能从事正常的交易.所以,只要相对人的行为已经使他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即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构成权利外观,则可能形成表见代理。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外观可以从如下方面加以考虑:1、特定的场所。

这就是说,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是在本人的场所实施,从而使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获得了本人的授权。

例如,如果某人在公司和企业的特定的场所以该公司雇员的身份与相对人实施的交易行为,应当认为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人具有代表该公司和企业从事交易的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因为特殊的关系的存在会使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会获得本人的特别授权,或当然具有代理的身份。

例如,如果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雇佣关系等特定关系,都可以依据具体的交易情况来认定相对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如果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并不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第三人不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

例如,如果无权代理人是本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对外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就可能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4、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例如,本人是否容忍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本人是否在代理权终止后收回代理证书及授权委托书.5、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宣称其具有代理权的根据。

一般来说,无权代理人如具有以下文书或物件时,可以认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①代理证书。

这种证明是直接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文件。

通常,代理证书应当记载有关代理事项、期限和内容.代理证书的表现形式包括用以证明代理人身份并明确代理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或介绍信。

如果这些证书中没有明确规定代理的期限和内容,而无权代理人持有这些证书并与第三人订约,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但如果证书中对代理权的期限和内容规定得非常明确,第三人没有仔细阅读,则不能认为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对于尽管授权他人对外签定合同,但未给予正式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如何认定的问题,需作具体分析。

例如,如果合同签订人用的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应认为该单位授予了表见代理人以代理权。

委托单位对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表见代理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予以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到必须补办盖章等手续.②单位的印章.如果无权代理人持有单位印章,只要不是伪造,第三人都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③单位的介绍信。

有时单位介绍信已经包含了授权的内容,据此可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如果介绍信中没有包含授权内容,则仅凭单位介绍信不能认为其具有代理权。

因为单位介绍信通常不包括授权内容,它只是起到证明某人身份的作用.④空白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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