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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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

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法律适用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通过外在的行为或言语行为,表示或暗示了另一方具有代理权并将其视作自己合法代表的情形。

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依据民法相关规定,代理人的行为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而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表见代理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一、被代理人应当存在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在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进行的。

比如,当商家委托货运公司代替自己经营运输业务时,货运公司即可视为商家的代理人,而商家也应在表述时明确指定了货运公司为其代理人。

二、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表现,即代理人的表现应当表明自己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行事,而非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事。

这种属于代理人表现人格化的标志,代理人理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表被代理人完成某项事项。

三、第三人应当信任代理人的行为,即第三人应当以一般人的常识和智商理智相信代理人具备代理必要条件,同意并仅仅对代理人的行为作出法律效力。

例如商家委托货运公司进行商品运输时,运输公司必须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取得承运人协议,因为承运人不可能也不应当知道货运公司的内部情况。

基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要素较为完整,要求确保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表见代理中双方都是公司,也应当视为“第三人应当信任”的情形,应当传递至对外的代表权限可靠信任。

具体案例分析:1、刘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但由于资金问题,刘某在同意的基础上,委托了朋友小李代替自己支付了货款。

但当张某收到货款后并未交付货物,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认为,小李既然能够与张某签订购买协议并支付货款,则小李代表刘某行事的意思是明确表造的,且张某也能够知晓,因此,小李的行为是经过了刘某的授权,并已表明了自己作为刘某的代理人行事,张某拒不交付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买卖协议并由刘某享有立即解除权。

2、小林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但由于小林所在地存在一些交通限制,故委托物流公司代为装货后运往目的地。

表见代理及其司法适用

表见代理及其司法适用

在法理学上,根据无权代理的后果归属情况,将无权代理区分为产生被代理人(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称为表见代理),和不产生被代理人(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称为狭义无权代理)。

我国合同法颁布以前的民事立法中,并无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明确规定,合同法在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对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作了富有弹性的规定。

实际上,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有严格的区别。

首先,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

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从形式上看,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是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第二,从法律效果上看,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被代理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就是狭义无权代理。

就狭义无权代理而言,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都能确定地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相对人仍然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签约。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

最后,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功能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属于代理制度的异常形态,立足于维护被代理人本来享有的利益,防止被代理人的利益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

虽然相对人拥有催告权和撤回权,但如经催告,无权代理人仍不为被代理人追认,则被代理人绝对地不对该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的立足点是维护财产流转的安全即社会交易安全,以避免善意相对人利益遭不测事件的损害,使他在有理由的善意的相信他人是有权代理并与之交易时,由本人承担此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及风险防范

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及风险防范

代 理人的越权 代理 为有权 代理 ,而与之 发生 民 事 法律 行为。例 如 , 合同签订人持盖有 公章的空
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
3凶无权代理所产 生的连带责任 .
时, 如相对 人提供 货物数 目 大等 , 对人一定 较 相
当第三人 明知行 为人没有 代理权 ,却仍然 与之 为民事 活动时 , 对他人造 成损 失 的 , 人 行为 和第三人应 承担连 带责任 。例 如 甲委 托 乙代其 与丙签订买 卖柑橘合 同 ,之后 甲又通 知己撤销
河 南 李 黎
随 着我 国法制 体 系的进 一步完 善 和发 展 , 老百姓 的维 权意识越来 越高 ,近几年 因代理发 生纠纷 的案 件大量 出现 ,在这 大量的代理 案件 中尤其 以表 见代理 的最 多 .但 是我 国对 表见代 理 这 一 法 律 制 度 尚欠 规 范 、 面 , 论 上 也 有 争 全 理
法律顾 问 , 严格把好法律大关 。 针 对上 述表见代 理在适用 法律上 出现的一 系列 问题 ,我建议 应尽快设立 完善表见 代理制 度。 并在 《 民法通则 》 中开 辟 以独立领 域对 表见 代理 以规范 的法 律规定 ,这样 才能完善 被代理 人、 代理 人和相 对人 ( 三人 ) 利 、 第 权 义务关 系 . 推动《 民法 》 的进 一步完 善 , 而为我 国社会 主 从 义市场经济更好地服 务。 参考文献 :
论表 见 代 理 的法 律 后 果 及风 险 防范
摘 要: 表见代理 虽是一种 无权 代理 , 但代 理的 法律后 果却要被 代理人承担 . 而这一后 果并不是被 代理人 所需 要的 。善意相 对人在 理论上没有责任 . 怛在现 实生 活中要被 代理人承担其 不需要 的后果 , 多数是通过 法律救 济途径 来实现 , 显然这不是相 对人所 需要 的 , 因此 , 如何 有效防止表见代理 的法律后果 , 增强风 险防范意识显得尤 为重要 。 关键词: 表见代理 ; 表现形 式; 法律 后果 ; 险防范 风

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效力评析

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效力评析

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效力评析。

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下面分别陈述:(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4款又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此款规定,从反面看来,就是代理权授予后,又被限制、撤回或消灭,但若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相对人认为代理权没有被限制、撤回或消灭的信赖,从而被代理人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这就是分类中的“代理权存续性的表见代理”。

关于此款可与《合同法》第48条第二款结合起来理解与执行。

2、《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此款规定是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的一种。

实践表明,本人知道一般有两种情况:(1)、本人应受通知而获知;(2)、从本人的特定行为中推定本人知道,如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出借给行为人等等。

认定本人是否知道应注意两点:(1)、应以本人事实上明知或推定其可得而知为限,若本人本可知道但因过失而确实未知的,仍成立不知道。

(2)、本人以不知道为原则,以知道为例外,行为人或第三人主张本人知道的,应对“知道”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法律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明确格表达,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本人)的意志在所不论,一律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至于承担完责任后,本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表见代理人对责任依法进行分担。

然而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向谁作否认表示,民法通则未作规定。

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承认表见代理制度。

在合同法已施行的五年中,人民法院已审理了涉及表见代理制度的大量纠纷案件,但由于学术界及实务界对该条的理解分歧较大,且社会生活中的表见代理状况十分复杂,导致法院在适用该制度上有较大差异,甚至同一类似的行为在同一法院处理结果也不相同。

适用上的偏差使笔者感到有必要就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引得同仁注意。

一、未有本人的授权性意思表示不得视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要件之一即为客观要件,也就是在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

这一要件并无分歧。

但在这一要件的理解上众说纷纭。

何为表象,解释不一。

公章、授权委托书、财务专用章、工作证、盖有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等是常见的表象,但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合伙关系、特定的空间环境是否为表象,则认识不一。

笔者在此谈一些看法。

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英美法系的“禁反言”原则,在英美法上称为不容否认代理。

不容否认的代理的意思是,假如某人向另一人声明某人是他的代理人,导致第三人根据该声明改变了处境,委托人不得对第三人否认代理关系。

其法理依据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允许另一方当事人相信特定法律事实的存在,并且后者也信赖这一事实的存在,那么事后前者就不能否认这一事实而损害后者的利益。

因此,不容否认表见代理成立必须与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表面授权”。

当表面授权存在时,本人就必须对代理人以其名义所为来表现授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英美法国家所谓表面授权,指具有授权的表面特征和形式,而未实际授权。

再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来看,德国是世界上首次在法律上明文规定表见代理的国家,德国民法典中第170条规定:“代理权以向第三人作出表示的方式授予的,在授权人向其通知消灭之前,代理权对其仍为有效。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杨宽永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应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使得表见代理在审判实践中有着越来越多的认定和应用,而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仅《合同法》49条对表见代理作了简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该条法律的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侧重保护的是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由于没有对表见代理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认定,导致了实践中认定的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在此,笔者对表见代理的含义及认定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依该观点,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误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表见代理成立,即:主观上相对人为善意(无论有无过失),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某种客观情形。

该观点的理由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根据,也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价值保护的对象:交易安全。

虽然该观点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有其贡献,但是该观点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即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在表见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毫无过错,仅存在某种原因就需要对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这对被代理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仅没有法理上的依据,也不符合情理。

举例而言,如果与被代理人无任何关系的无权代理人,利用伪造的印章、合同书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伪造的文件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

依据该观点,相对人完全有可能无法判断代理证书的真假,构成“不知”或“不应知” 代理人无代理权的善意从而构成表见代理;实际上,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的情况下,未对虚假的代理证书作必要的审查也未尽到谨慎交易义务,该“有理由”不能构成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充分理由。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表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表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表行为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1、有限合伙人是否具备代理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来判断;
2、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如果未对有限合伙人行使代理权作出明确约定或者没有约定的,则应当推定其具有代理权。

即有限合伙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进行民事活动,而必须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才可以实现。

所谓“表见代理”,就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客观上存在着使善意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本人进行交易,因此造成了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其法律后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制度。

3、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问题,《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从该条规定看,表见代理要求有限合伙人对外处分合伙财产时,其行为须符合“对外代表”这个特征。

另外,该法第50条还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着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

2、本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3、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

4、本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本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6、第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7、“表见代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违反“无权代理”的禁止性规定。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为了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我国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并且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

一旦发生表见代理的纠纷,就本人而言,无论自己是否有过错,承担的这一结果都不是本人所需要的,这当然就是风险;就相对人而言,因为其利益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实现的,本人承担责任的程度和时间都会或多或少地有些折扣,这也不是善意相对人所希望的,因此,相对人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试图从实际经济生活中抽象出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以便本人和相对人更加正确地认识表见代理,从而防范表见代理给当企业带来的风险。

一、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凡是本人没有授权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都属于表见代理。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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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及相关问题
摘要:代理制度是随着21世纪初企业改制方式的出现而引入的新型治理结构。

在合伙企业法中,代理制度广泛应用于股东和经理之间,以确保股东控制权的实施与营运经理的具体管理。

本文将分析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及其相关问题,以期对其实施有充分的了解。

首先介绍了代理制度的概念和类型;其次,探讨了合伙企业法和代理制度的关系;最后,论述了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作用及带来的问题。

总之,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可以提高营运效率,但也带来了一定的实施难度。

关键词:代理制度;合伙企业法;营运经理;股东控制权
一、引言
随着21世纪初企业改制方式的出现,代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治理结构也在业界颇受关注。

它利用股东和经理之间的权力分配机制,有效地调节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以确保股东控制权的实施与营运经理的具体管理,在企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它的实施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权利范围、确定报酬、协商程序、相关权利义务等。

因此,本文将分析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及其相关问题,以期对其实施有充分的了解。

二、代理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代理制度是指两个或以上人之间,授权某一方(即代理人)以其他人的名义行使某种权利的形式。

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主体权利,并按照主体的指示去履行义务。

代理制度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的董事会董事的代理制度,这是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分配机制,是股东对经理的控制机制;另一种是股东之间的代理制度,是股东对股东及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机制,用以保障股东参与公司运作的正当性。

三、合伙企业法与代理制度的关系
在合伙企业法中,代理制度是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分配机制,用以保障股东的控制权的实施和经理的具体管理。

例如,合伙企业中可设置董事会,用以确保股东对经理的控制;可设置经理会,用以确保经理的专业执行;也可以设置代理人,用以确保股东对其他股东的控制。

四、代理制度在合伙企业法中的作用及其带来的问题
(一)作用
1、有效控制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

在合伙企业中,由于股东
拥有较大的投资,对经理的要求也会较高,而代理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股东和经理之间的矛盾,并维护财产的安全。

2、提高营运效率。

由于董事会、经理会和代理人都是专业的管
理者,他们在决策和营运过程中都可以更专业、更有效地作出决定,从而提高营运效率。

(二)问题
1、实施难度。

对于合伙企业,在实施代理制度时,必须考虑到
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代理人的权利范围、报酬的确定等因素。

这些
因素的存在限制了代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有限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代理人的责任通常仅限于执行被委托的事项,而不能超出被委托的范围而独立出做出决定,从而使得代理制度的责任有所限制。

五、结论
代理制度是21世纪初企业改制方式的出现所带来的新型治理结构,它在合伙企业法中的应用可以提高营运效率,但也带来了一定的实施难度。

因此,企业管理者应合理运用代理制度,从而有效保障股东控制权的实施与营运经理的具体管理,从而实现企业的有效运行和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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