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所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表见代理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1、�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下列选项中,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不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对客户授信尽职的内容。
A.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B.会计分录C.信用记录D.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答案】 B2、CBA的中文名称是()。
A.中国银行业协会?B.中国银行协会C.中国银行业公会?D.注册银行分析师【答案】 A3、()作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
A.股东大会B.董事会C.公司经理D.监事会【答案】 A4、托收是指委托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广泛用于非贸易结算,或贸易从属费用的收款的托收方式为()。
A.光票托收B.跟单托收C.出口托收D.进口代收【答案】 A5、为治理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一般会在市场上()。
A.出售有价证券B.购入有价证券C.加大货币投放量D.降低利率【答案】 A6、资产托管业务是指()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
A.具备托管资格的信托机构B.商业银行C.投资基金公司D.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答案】 D7、《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发布时问是()。
A.2009年12月B.2010年12月C.2011年12月D.2012年12月【答案】 B8、单位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缴纳()。
A.期货交易保证金B.信托基金C.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D.注册验资【答案】 D9、公司成立的日期是()。
A.发起人发起的日期B.发起人提交申请的日期C.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D.公司第一天正式营业的日期【答案】 C10、根据目前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贷款风险。
法律解释历史解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民商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9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
”这一条款旨在解决合同解释中的争议问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探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的历史解释方法。
二、案例介绍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但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当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进行解释。
乙公司认为,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当理解为允许存在一定的质量差异。
因此,乙公司不构成违约。
三、法律解释历史解释方法1. 概念解释概念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概念进行阐释,明确其含义,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
在本案中,对于“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1)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指合同签订时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合同订立时的习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所在地区或行业普遍遵循的习惯做法。
2.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历史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揭示其立法意图和目的。
针对本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历史解释:(1)立法背景: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当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
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将合同解释问题纳入合同法中。
(2)历史演变: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合同纠纷案件在解释上存在较大争议。
伪造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伪造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律师解答:由双方提交证据,然后由法官来认定另一方是否属于善意的、无过失的合同相对人,如属于那么构成表见代理。
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官认为构成表见代理,二审法官就认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判决书节选: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郑某没有代理权,但是从整个交易过程分析,相对人世某建材公司还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郑某有代理权的,具体理由如下:1.瑞某建设公司系某商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某商住小区建设工地上悬挂了建设施工单位的信息;2.郑某是以瑞某建设公司的名义与世某建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虽然合同所加盖的公章与瑞某建设公司所提供的样本公章印文不一致,但在做司法鉴定前世某建材公司是无法分辨,且对该枚印章的出处至今没有定论,不能排除与瑞某建设公司无关;3.《某购销合同》的签订地,与送货地点都是某商住小区建设工地,某也是使用在该小区建设工程;4.郑某至今成认其是瑞某建设公司在某商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材料采购员,其受工程负责人的指派采购某。
综上,世某建材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郑某的行为能够代表瑞某建设公司,郑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效果应由瑞某建设公司承当。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焦点1,郑某与世某建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对于第一个条件,经司法鉴定,涉案《某购销合同》甲方处加盖的“瑞某建设集团〞印章与瑞某建设公司所提供的样本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世某建材公司和郑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郑某有权代理瑞某建设公司进行购销业务,因此,应认定郑某无权代理瑞某建设公司与世某建材公司签订涉案《某购销合同》。
对于表见代理合同的第二个条件,虽然涉案合同的送货地点为瑞某建设公司承建的某商住小区建设工程工地,但瑞某建设分公司在涉案《某购销合同》签订前已将某商住小区一期工程发包给佘某施工,而在签订《某购销合同》时,世某建材公司本应核实合同签订人员的真实身份,但世某建材公司在郑某未向其提供材料反映郑某为瑞某建设公司或瑞某建设分公司的采购人员或授权人员的情况下与郑某签订涉案合同,世某建材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失。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界定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界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有理由相信”,是指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一)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标准对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判断,司法上应采客观抽象之一般标准。
具体而言,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则相对人当然为“无过错”。
但从诉讼操作效果看,“有理由”非完全等同于“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为特定当事人之主观心理状态,其有无理由则为具备一定条件之客观事实。
诉讼中,法官认定的指向不应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应为其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有无“理由”及理由是否充分。
亦即对相对人有无理由之判断,并不依据相对人本人所具有的特定条件,如其判断能力、判断手段等(此系个别标准),而应依具备通常判断能力及判断手段的当事人的一般标准。
例如,与本人无任何关系之无权代理人,利用伪造的印章、合同书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伪造的文件达到天衣无缝的程度。
如依个别标准,相对人完全有可能根本无法判断代理证书之真伪,需构成“不知”或“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之善意;但如依一般标准,则无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的情况下,未对虚假的代理证书作必要的审查(在通讯工具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此实属轻而易举),便与之订立合同,其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亦未尽到谨慎交易的必要注意,故其仅凭“不可能辨别代理证书之真伪”的单纯事实,当然不能构成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充分理由。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实务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包括: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即存在该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
法律基础

课外补充案例:2013年10月20日晚上,严某叫了几个好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吃火锅,吃的过程中,严某突然喊痛。
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事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
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
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2厘米的钢丝。
严某花了600元医疗费。
第二天,严某找到消费者协会,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
问:(1)在此事件中,严某作为消费者,他的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5分)(2)在此事件中,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何种义务?(5分)2、答案要点:(1)严某的安全权受到了侵害。
(2)火锅店老板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以下是最后一次课上讲过的复习内容:一、选择题部分(作业当中的重点题目)1、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D)。
A、经营管理决策机构B、生产指挥机构C、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2、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D)。
A、票据的公开化B、竞争地公开化C、垄断的公开化D、信息的公开化3、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C)。
A、承担有限责任B、承担有限连带责任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承担按份比例责任4、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时间(B)。
A、采用发信注主义B、采用到达主义,即受信主义C、采用投邮主义D、采用实践主义5、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D)A、因赠与而取得B、因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C、因买卖而取得D、因添附而取得6、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C)。
A、一切法人B、一切法人和个人C、从事商品经营或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D、从事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7、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保护期限为(C)。
A、20年B、15年C、10年D、8年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达到法定期限时将会丧失,该其限为(D)。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合同6篇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对表见代理合同有深入的理解,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特委托乙方作为法律顾问,就表见代理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指导。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表见代理合同概述表见代理合同是指因某种原因,代理人拥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表象,而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合同。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了解表见代理合同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对于预防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表见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1. 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3. 第三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4. 代理行为具有合法性。
三、合同内容解析1. 当事人信息:明确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代理事项:详细列明代理的具体事项、范围及权限。
3. 权利义务:阐述委托方与代理方在表见代理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4. 法律责任:明确在表见代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各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风险。
5. 合同履行: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具体事项。
6. 争议解决:确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四、风险注意事项1. 委托方应审慎选择代理人,确保代理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2. 表见代理合同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 双方应明确代理权限及期限,避免产生模糊不清的条款。
4. 委托方应关注代理人的行为,确保代理人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5. 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以降低风险。
五、合同效力及变更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 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作者:郭亮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我国学者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现在主要有三种学说,这三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但并没有把相对人、本人的利益及社会交易安全兼顾好,因此笔者提出综合要件说,并证明其合理性和全面性。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过失考量一、对以往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学说的反思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现在存在三种常说:单一要件说、双重要件说和折衷要件说。
单一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
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除要具备授权外观、相对人善意外,被代理人主观上亦需存有过失。
折衷要件说力图在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间寻求一种协调和平衡,提出表见代理的构成既不能一点不考虑本人的行为也不能以本人有过错为条件,但要求本人为授权外观的形成提供原因。
笔者认为这三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但都没有把本人、相对人的正当利益及社会交易安全兼顾好,因此笔者提出综合要件说,并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论证其合理性和全面性。
二、表见代理综合要件说(一)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依据世界各国民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代理人无权代理权的情况包括三种:第一,无权代理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获得授权。
第二,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
第三,代理权终止后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
(二)权利外观的认定权利外观是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即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第一,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是否与其职责相关联。
第二,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第三,代理行为发生的场所。
第四,行为人在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时所提供的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凭证。
如代理证书、单位的印章、单位的介绍信、内部合同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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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
“表见”有“表面上所显示”的含义。
表见代理在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不发生效力的例外情况,在这个意义上,表见代理,又可称为“表见代理权”。
法律承认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一、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
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
首先,相对人须为善意,即须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行为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且相对人的善意与相信代理人就其他事项亦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在被代理人授权权限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
但是,如伪造或盗用关于其他事项的本人委托状,并将其提示于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就该事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次,相对人须并无过失,即虽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而仍可相信其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相对人有无过失,在积极代理中,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为准。
在消极代理中,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所了解或达到代理人时为准;(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本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为不反对表示的情形。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
此种表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作为的方式,如本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以他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将可以证明
代理权的文件或印鉴交予他人等。
不作为的方式,即《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情形;(3)须第三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4) 须为意定代理。
3、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
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撤回或消灭后,代理人为代理行为,第三人非因过失而不知道的情形。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曾有代理权,而其后丧失授权;(2)须代理人就已丧失代理权内的事项,以本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3)须相对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即不知代理人代理权有消灭,而且相对人的善意应与代理人曾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无过失,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尚不知代理权消灭的事实;(4)须具有足以使第三人信其代理权仍然存续的假象。
如代理权撤回或消灭后,被代理人未采取防止原代理人继续为代理行为所必要的措施(如收回代理证书、公告声明代理权的终止,通过他所知道的相对人等),致使相对人不知其代理权已撤回或消灭而继续依赖原代理授权,从而与原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
三、表见代理的后果归属
表见代理的后果应归本人承受,其内容是对于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履行代理行为所生的义务和享有代理行为所生的权利。
当然,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蒙受损失的,他可根据无权代理人过错的大小请求其补救或追偿。
此外,相对人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
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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