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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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理工大学信息公开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理工大学信息公开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与《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校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

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由学校组成联席会,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联席会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检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按新生入学对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与《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校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

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由学校组成联席会,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由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联席会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检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按新生入学对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年月考试工作安排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年考试工作计划》的部署,以及网考电函[]号《全国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年月考试工作安排》文件精神,我院年月统考考试工作安排如下:一、考试计划安排、考试和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年月日,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分钟。

报名缴费时间: 从年月日开始,到本次统考全国可报考总名额(科次)约满为止,系统将自动结束本次报考。

统考在线作业开放时间:年月日至月日,相关详细流程参看附件《全国网络统考在线作业详细操作流程》、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包括《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英语》()、《大学语文》()和《高等数学》()等门统考课程。

自年月开始,统考已采用新大纲(年修订版)进行考试。

、考试考点经网考办批准的全国各地考点,具体名单详见网上报名系统,网址:。

、考试对象()在学籍有效期内,符合统考条件的本科学生在入学满一年后方可进行报考,即(含)前入学的学生可参加本次统考。

在统考安排的时间和公布的考点进行预约考试。

各校外学习中心要及时通知考生,并做好对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学风、考风,严格考风考纪管理,严肃查处考试违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

年网考委在《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网考委[]号)文件的第七章“考试违纪处理”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考试违纪行为的考生,其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停考年的处理。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取消统考资格。

”()为有效利用考试资源,从年开始,对报考统考后有缺考行为的考生,缺考科目的报考次数将限定为次(不含本次缺考,但含以后的缺考)。

、考试方式四门课程全部实行网上闭卷机考。

、考试收费根据“发改价格[]号”文件规定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课程学习和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制订,各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六条学位申请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授予学位者为通过。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工作条例-北京理工大学教务处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工作条例-北京理工大学教务处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工作条例第一条通识教育选修课是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为完善学生知识与智能结构而设置的课程。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特长,结合专业教育要求,在班主任(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第二条通识教育选修课对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能力、提高素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促进该项工作的发展,丰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课程质量,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课程的开设第三条开课的组织、管理。

通识教育选修课可开设社会科学类(如艺术类、文化类、历史类、管理与经济类、语言类等)、自然科学类、基础工程技术类等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

各单位应挖掘潜力、调动教职工开设选修课的积极性,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服务于教书育人、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光荣目标。

第四条任课教师。

为保证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质量,一般应安排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任课。

对暂不能满足本条件的新开选修课,须选派能够独立制订教学文件、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开课单位应在开课前安排典型章节的试讲、评审,教学效果符合要求者方能正式开课。

第五条教学资料。

通识教育选修课必须有经过开课单位、教务处审定的正式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参考书),并注明课程考核形式。

第六条接收学生人数。

新开通识教育选修课接收听课学生人数一般不应超过60人。

根据首次开课的教学质量和效果,确定该选修课的继续开设与否及接收学生人数。

第七条开课申请。

在具备通识教育选修课开设条件后,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填写“开课申请表”(附教学大纲),经开课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审核。

原则上,选修课人数在30人以上方可开课(艺术类课程除外)。

二课程选修规定第八条选修学分总数与结构要求。

按“2003版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计划”,本科毕业生必须满足如下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总数与结构要求,否则不予毕业。

信息、理科类专业本科生不得少于6学分(其中艺术类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少于2学分);机械(含军工)、化工、管理、人文、艺术类专业本科生不得少于8学分(其中非艺术类专业本科生选修艺术类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少于2学分)。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所在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 在学院审查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 业。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因健康原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北京 理工大学学习,需要转学者,经学校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研究生在学业进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 每学期末,经导师及指导小组或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学校 规定的培养要求,明显缺乏科研能力和培养前途。 (2) 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评审。 (3) 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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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申请获准后,其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 。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预注册,又不提出 暂缓注册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生,应在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预注册,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其中,体检复查必须在校 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 对已经预注册的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对暂缓注册 的新生,复查合格者,学籍状态不变,在其完成预注册后,学籍状态才能转为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 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离校进行治 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 者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 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申请暂缓注册,但 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学期期末。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获准暂 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 。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有申请但未 获批准,以及未在与学校约定的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期阶段本条同样适用。 本条不适用于新生的入学注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定》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籍随即终止。 (一) 退学; (二) 毕业、结业或肄业; (三) 被取消或开除学籍;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节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在学习期间离校时,应事先请假。请假一般 不得超过 4 周,否则应按休学办理有关手续。请假在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并在学院备案;两周以 上由所在学院批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所学课程和必修环节必须接受考核,考核与成绩管理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 第三节 第二十条 休学与复学 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进行。 研究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委培、 考勤与考核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否则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学籍能否延续取决于研究生能否通过下一次的注册审核。除第十六条规定的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异议的,可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 情况之外,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 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北京理工大学选课指南

北京理工大学选课指南

北京理工大学选课指南选课指南1.专业课推荐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4个):机械工程、光学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兵器工程与技术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5个):工程力学、动力机械及工程、物理电子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应用化学国家重点学科(3个):固体力学、计算机软件与理论、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5个):控制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力学、电子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二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2个):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2.选修课到了选课那个时间段,学校的教务系统(https:///)会像往常一样崩溃(年年如此,大家都想早点选课,选那些老师比较和蔼,课程容易过的,这个可以多咨询一下学姐或学长),不要着急,因为这时候大家都进不去,这个时候你可以找学长学姐帮你选课,他们有其他链接入口可以进入系统,至于是否收费纯属看自己运气,有的学长学姐会收,有的不会(比如当时我们财务管理专业的学长就超级棒)。

选课的内容每个年级,每个专业也不太一样,具体的选课可以根据你的推荐课表进行选择,也可以问一下你的学姐。

3.考研北京理工大学考研难度较大,毕竟是位于首都的985和双一流大学。

考研的难度和报考学校的名气(层次),因为报考生源不同。

考研难度也是相对不同的人而言的,基础好并且备考充分就好考,否则就不好考,因为考研是比实力和分数。

故要提前做好准备。

4.转专业一、转专业申请条件根据《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和《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二、转专业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一)12月21日,学院、书院报送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表、遴选办法、工作流程以及公示方案。

遴选办法中需明确是否接收第二志愿学生。

学院、书院根据学校办学的总体布局、专业实际办学条件及现有学生人数确定下学期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额,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表》(附表1),以及学院、书院的转专业学生遴选办法、工作流程及公示方案于12月21日前报送教务部。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规定北京理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规定(2008年9月修订)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保证考试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推进考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评价手段。

第三条建立健全多样化考试制度,改变一考定成绩的弊端,鼓励教师进行形式多样的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

第四条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学生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都必须参加考核,获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协调,各学院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学干事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纪委、监察部门领导和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成员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各教学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七条各学院应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三会”,即学院领导期末考试工作会;教师及监考人员培训动员会;学生考试动员会。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安排考试的具体日程,在考试前公布本科各年级《考试日程表》;考试周期间,教务处组织校机关人员巡视考场;非考试周期间,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学干事负责巡视本学院开课课程所在考场及分配监考教室所在考场。

第九条考试周内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应在岗值班,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教学干事应坚守岗位,协调解决临时问题。

第二章考务管理第十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由开课学院在上报教学任务分担时一并上报,考试时间安排应在课程结束后的1-2周内。

在考试周内考试的课程不能过少或过多,各学院应统筹、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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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规定(2008年9月修订)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保证考试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推进考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评价手段。

第三条建立健全多样化考试制度,改变一考定成绩的弊端,鼓励教师进行形式多样的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

第四条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学生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都必须参加考核,获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协调,各学院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学干事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纪委、监察部门领导和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成员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各教学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七条各学院应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三会”,即学院领导期末考试工作会;教师及监考人员培训动员会;学生考试动员会。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安排考试的具体日程,在考试前公布本科各年级《考试日程表》;考试周期间,教务处组织校机关人员巡视考场;非考试周期间,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学干事负责巡视本学院开课课程所在考场及分配监考教室所在考场。

第九条考试周内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应在岗值班,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教学干事应坚守岗位,协调解决临时问题。

第二章考务管理第十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由开课学院在上报教学任务分担时一并上报,考试时间安排应在课程结束后的1-2周内。

在考试周内考试的课程不能过少或过多,各学院应统筹、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考场安排1.课程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教务科安排确定。

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考场安排新生第一学期按自然班,其余年级各学期按教学班安排。

3.监考人员根据教室内课桌桌面上的考试座位标记“★”,安排考生就座。

第十二条监考1.主、副监考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监考任务。

主监考由开课学院指定教师担任,每个考场应有1名主监考;主监考负责携带考试试卷、《北京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北京理工大学考场异常情况说明》、考场门牌、考场学生名单,并须参加考试的学生签字,签字后的学生名单由主监考带回随试卷一起装订。

副监考由各学院按教务处分配的监考任务安排,考生人数不足30人的考场,应安排1名副监考;30-60人的考场,应安排2名副监考;60—90人的考场,应安排3名副监考;90人以上的考场,应有4名以上副监考。

2.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

各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安排监考人员并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3.教务处和各学院领导有责任到考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三条试卷管理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

1.试题格式要规范,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在考试前两周交教务处质量科。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对试题保密工作负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应交开课教研室登记封存,存期5年。

4.教务处、各学院主管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命题第十四条考试方式建立健全多样化考试制度,注重平时考核、能力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评价学生对课程的学习情况。

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于开课后第3周报学院教学办公室,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考试命题1.考试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试题要尽量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应有利于引导学生的创新思维。

2.试题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和审定。

努力做到考、教分离,学校和学院对试题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试卷不得投入使用。

有条件的课程应尽早建立试题库,由试题库调出的试题,教研室要组织审核,如发现试题不符合要求要进行调整。

3.凡笔试课程要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

4.试题一经拟定,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有泄漏,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提交试题,学院主管领导及责任教授(或主讲教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第四章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经过考核,获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该课程(环节)的学分,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包括习题作业、实验、测验等成绩。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视课程性质而定,一般不能低于20%,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平时成绩不能低于30%,具体比例由开课学院决定。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或作业、实验、平时成绩定为不及格者,取消该课程的期终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中各个环节(如习题作业、实验、平时测验、课堂讨论的表现等)所占的比重,教师均应在开课后四周内明确向学生宣布。

第二十条对于由多个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承担课程的院(系)或课程组应组织集中阅卷,采取统一阅卷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阅卷教师应在指定处签名。

由某教师单独开设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负责阅卷。

第二十一条阅卷老师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认真负责,公正科学。

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教师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应由主讲教授或专业负责人承担对课程考试(查)成绩(包括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和综合成绩)的核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登陆教务处网站()《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系统将自动生成成绩登记表和成绩统计表,打印成绩单并签字。

成绩一经录入,无特殊情况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二十四条学生不得向主考教师查阅考卷,如对本人所得成绩有疑问,可通过教务处成绩核查程序申请成绩核查,经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

如有成绩变动,应由任课教师填写《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修改登记表》,教研室主任(或系教学负责人)签字,院主管领导审定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申请自修方式攻读课程。

申请者必须先取得该课程的先修课学分,在开课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类型、课程考核方式和要求同意后并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方为有效。

申请表一份送任课教师,一份留存开课学院。

自修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结课考核,并完成该课程的相关要求,实践类课程不能申请自修。

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开课教研室对试卷的管理负责,教学干事对成绩的管理负责,教师阅卷期间严禁他人干扰,对影响教师公平阅卷的教职工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考职责第二十七条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严格履行职责,佩带胸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按考试安排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引导学生按教室内课桌桌面上的考试座位标记“★”安排考生就座;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地方,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主监考要于考前5分钟向学生宣读本规定第七章考场纪律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监考人员要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监考期间关闭手机等其它通讯工具;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事情,不得离开考场,不得对考生进行指点或暗示。

第二十九条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仔细核对考生与“一卡通”上的照片是否一致。

“一卡通”丢失者可凭学生证或借书证参加考试。

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三十条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表现或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考场异常情况说明》,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物证(考生须在物证上签字)令其退出考场。

认真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当即查实;对有替考嫌疑者应立即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以便当场确认。

第三十一条考试中间,监考人员只回答因印刷字迹不清的问题,对考试内容不做任何解释。

任何人不得宣布与考试无关的事项,保持考场肃静。

第三十二条考试结束,应立即收卷并当场点清妥存。

要如实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对违纪、作弊的学生应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考场异常情况说明》,并将主要情节在《北京理工大学考场记录》中明确记载和认定,及时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对违纪、作弊的处理要按本规定第九章违纪作弊处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要做好试题保密和试卷保管工作,泄题或丢失试卷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巡考职责第三十五条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尽职尽责,敢于管理。

考试期间巡视所分管的考场,巡查监考执行监考职责情况和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应立即纠正,督察监考人员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考场记录》和违纪考生填写《北京理工大学考场异常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注意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问题,保证考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八条在巡考期间,佩带胸卡,对所巡视考场填写《考场巡视记录表》和《考试巡视情况一览表》;对出现问题的考场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解决问题,并将书面材料于当天交考试值班室;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应做书面总结交考试值班室。

第七章考场纪律第三十九条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四十条学生进入考场,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学生在考试时应出示本人“一卡通”证件,并将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核对,“一卡通”丢失者可凭学生证或借书证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二条MP3 、手机及其它电子通讯器材、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入书包,由监考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闭卷考试的课程,学生的试题纸、答卷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严禁学生自带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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